關於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的催告權是否形成權的法律知識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的催告權是不是形成權?

關於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的催告權是否形成權的法律知識

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雖然合同已經簽署了但是合同的效力還是不確定的,需要負責人來確定的合同形式。對於效力待定合同有很多朋友有諸多疑問,今天小編要爲大家解答的就是關於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的催告權是不是形成權的問題。下面就一起看看吧。

根據合同法規定,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種情況:

(1)、限制民事行爲能力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由此可見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即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爲的精神病犯者簽定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非純獲利益的合同,因爲行爲人缺乏締約能力,在其法定代理人未追認前,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2)、無權代理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爲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爲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爲行爲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於效力待定狀態。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未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即缺乏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在經權利人追認前或本人取得處分權前,爲效力待定合同。認定效力待定合同要把握其構成要件:

一是合同有成立效力,但無效果效力;

二是合同存在缺陷但可以修正;

三是必須屬於《合同法》規定的'三種情況,與附期限附條件、可撤銷可變更合有嚴格區別。

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對人的催告權不是大家所理解的形成權,在上面的內容中小編給大家了一個明確的解釋,希望大家對於這方面能夠有更多的理解。在我們網站還有很多關於合同的具體內容歡迎大家閱讀。同時也歡迎大家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