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篇一: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法律特徵之剖析

摘 要: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作爲一種合同,既有符合普通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如是雙務、有償合同,運輸標的爲運輸行爲,以貨物的交付意味着合同履行完畢等等,然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不同於其他普通的合同自身獨特的特徵,具有承運人資格許可化,全面的限制合同承運人,法律強制化締約等特徵。從一般與獨有兩個方面的特徵對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法律特徵加以探討。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關鍵詞:國際貨運;合同;法律特徵

一、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概述

所謂國際貨物運輸,指在國家與國家、國家與地區之間的運輸。因爲國際貨物運輸中的非貿易物資的運輸通常僅是貿易物資運輸部門的附帶業務,所以國際貨物運輸通常被稱爲國際貿易運輸。具體而言,通常爲:雙方約定通過某一種或幾種運輸方式配合,將貨物從一國運輸到另一國,即目的地,並且將貨物交付給合同約定的收貨人。國際貨物運輸合同因其國際性,除具備一般合同的特徵,還具備有一些其獨有的特徵。

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徵

1.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爲雙務、有償合同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雙方主體互負對待給付義務,是典型的雙務合同。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簽訂後,承運人負有按照約定保證安全、完整、及時地將貨物運達到目的地,交給託運人或者指定的收貨人的義務,同時享有要求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運費的權利;託運人對應的負有及時給付運輸相關費用的義務,享有請求承運人履行運輸貨物義務的權利。

有償合同,又稱“有償契約”,指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在享受權利的同時負有以一定對等價值的給付義務的合同。顯然,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是有償性的合同。國際貨物運輸相比普通貨物運輸,通常運輸距離遠,運輸費用也高,不存在無償運輸的情形,託運人必須按照約定向承運人支付運費。至於運費的多少,視運輸方式、貨物重量、貨物種類、運輸距離不同而不同。

2.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標的爲運輸行爲

國際貨物運輸合同是一種承運人爲託運人提供運輸勞務的合同。該種運輸勞務是依照合同中託運人的要求進行勞動,託運人在勞務過程中獲得利益。許多人誤將運輸的貨物當作國際貨物運輸合同的標的,實則不然,該類合同的標的是運輸行爲本身,而不是被運輸的物品。

  篇二:論貨物運輸合同的法律特徵

摘 要】貨物運輸合同是轉移運輸貨物所有權或者經營權的合同,其法律特徵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是一種特殊的經濟關係。它具有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承運人資格特定化、貨物運輸合同締約的法律強制化、貨物運輸合同條款格式化、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內容法律化等特徵。

關鍵詞】貨物運輸合同;格式合同;內容法定

貨物運輸合同是承運人按照託運人的指示,將託運人交付的貨物運送至目的地,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由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運費的合同。貨物運輸合同體現的是比民事合同更爲具體的、特定的經濟關係,具有獨特的法律特徵。這些特徵基本上是由運輸生產方式的特性決定的。因此,從現實生產方式特徵和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出發研究貨物運輸合同,將更具有理論和實踐意義。筆者認爲貨物運輸合同有以下的獨立特徵:

一、當事人自由意志法律化

早期法律不干涉當事人的合同行爲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當事人的合意對雙方均具有相當於法律的約束力。社會生產力的持續發展導致壟斷產生後,經濟關係要求國家對經濟生活全面干預,國家干預的基本形式之一就是限制合同自由。在運輸合同領域,限制合同自由發生的最早、最普遍。法律一方面規定運輸基礎設施公用化和國有化,另一方面對承運人、運價、線路、時間均詳加規定。結果是運輸合同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很大限制。在運輸業內部,鐵路最不易實行競爭,鐵路運輸合同的自由最小;而海上和航空運輸涉外性很強,可以實行有限競爭,運輸合同自由度較大,公路運輸可以適當競爭則合同自由最大。在當代社會市場經濟發展水平越來越高情況下,運輸合同自由不是消失了,而是取得了另外一種表現形式,即取得了法的表現形式。

二、承運人資格特定化

在運輸企業主體資格上,運輸企業首先應符合民法規定的法人條件.其次必須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規定,這是毫無疑義的。但由於運輸企業的公用性和獨佔地位,運輸企業還必須符合專門法的規定,如鐵路運輸企業必須符合鐵路法的.專門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必須符合航空法的專門規定,海運企業必須符合海商法的規定等等。即使是公路、內河等允許民營的運輸,運輸經濟組織和個體戶也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在批准的範圍內從事經營。[1]

三、貨物運輸合同締約的法律強制化

  篇三: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特徵論文

摘要: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一個很複雜的問題,經常涉及到多方的利益。海上運輸合同不同於一般的運輸合同,瞭解海上運輸合同的不同之處,對於法律實踐具有重要的意義。

法律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有的是諾成合同,也有實踐性合同。這些只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一般的特徵,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普通的運輸合同還有很多區別,這也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特有的法律特徵。

一、海上運輸合同的定義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是指託運人和海運承運人就運輸這一行爲達成一致的協議,承運人的運輸行爲是合同的標的,所謂的運輸行爲,就是由承運人負責將貨物經過海路從一個港口運送至另一個港口的行爲。海上貨物運輸的當事人一般有託運人、承運人、收貨人,其中託運人通常是買賣合同中的賣方,收貨人的通常是買賣合同的買方,從而形成了託運人與海運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關係,以及收貨人和海運承運人之間通過提單而產生的法律關係,另外還有託運人(賣方)與收貨人(買方)之間約定運輸責任的貿易合同關係。

二、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類型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有三種最典型的類型:海上貨物運輸協議或總合同、班輪運輸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關於定期租船合同的定性有很大的爭議,本文着重討論班輪運輸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