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工資調研報告範文

  篇一:農民工工資調研報告

  一、農民工追討工資的件次及維權方式發生變化

農民工工資調研報告範文

2011年“兩節”期間,農民工到因農民工工資未及時支付個訪、集訪共20餘件次,涉及金額1201.1萬元。2011年“兩節”期間與去年同期相比投訴率上升了15.9%,金額上升10.8%,人數上升51.7%。不包括農民工到區城鄉建設委,區人社局勞動投訴的農民工問題,堵高速路口等方式,在城區發生一次。城區堵交通幹道的行爲在北環路,三環路數次發生,同邦.國際城數次發生民工拉標語、敲盆子等方式上街遊行。

  二、工程領域普遍存在此類現象

其中工程項目有政府項目,也有私營工程,如示範街道及背街小巷改造提升工程,房地產開發工程,工業園區廠房建設工程,巴渝民居改造工程,歷史遺留問題等方面,就農民工工資按時發放問題進行了專題研究,會議要求各融資平臺,國有公司,行業主管單位等要及時監督,按照“業主負責、屬地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聯動”等方式保證工資按時發放。層層建立預警排查機制,層層落實責任制,層層落實專人,籌集應急資金,及時發現和妥善解決工程款及民工工資支付投訴問題。

  三、存在的原因

有房地產開發項目受國家政策調控影響,也有融資市場的限制,支付壓力逐漸加大,有個別勞務公司惡意欠薪,或者勞務公司因工程接近收尾,以追討工資爲名,僱請民工幫忙追討保證金及工程尾款等行爲。

根據2011年“兩節”期間信訪反映出來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項目資金不到位。因銀行銀根一度緊縮,使得資金融資難,籌集資金不到位。在項目施工過程中,資金跟不上建設的進度,到了支付工程款的時間或結點,建設單位無資金來支付進度款、結點款。由此直接給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以及勞務班組造成巨大的支付壓力,或以各種藉口不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導致農民工工資支付矛盾糾紛增多。

(二)是合同履約難度大。按合同約定執行是整個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也是日常管理工作的依據。一方面,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在選擇施工企業,施工企業在選擇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公司,勞務公司在選擇勞務班組的時候,由於這些企業的實力和信譽度參差不齊。實力雄厚和信譽度好的企業都能嚴格履行合同,也能順利應對市場中的各種風險。遇到經濟實力差和信譽度差的企業,他們會以各種形式和方法給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或勞務公司施加壓力,逼迫建設單位或施工企業或勞務公司提前履約支付款項。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勞務分包合同、勞動用工合同簽訂不規範,甚至有的工程項目根本就未簽訂書面勞務合同,只有口頭約定。導致爭議、糾紛不斷,給處理這方面的信訪問題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三)工資監管力度差。目前,建設行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程序主要是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總承包方、施工總承包支付給勞務分包、勞務分包支付給民工班組、民工班組支付給農民工。部分建設單位和施工總承包、勞務分包在劃撥工程款時,未遵循優先保證農民工工資的原則。即使建設單位在已按合同給定支付工程款後,下屬分包單位未直接支付給民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隱患仍然存在。從中反映出工程項目對農民工工資監管乏力。

(四)建設秩序不規範。部分項目在施工管理過程中,施工管理人員配備不齊,管理制度不健全、責任未細化不明確。工程項目管理不力,導致工程款結算和農民工工資支付中誘發爭議和矛盾糾紛較多。

  四、工作建議

(一)是加強項目資金監管。爲了杜絕和減少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拖欠事件的發生,積極探索防止拖欠的方法及措施。從源頭上防止拖欠。嚴格執行項目資金和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對資金達不到規定比例或後續資金沒有保障的經營性工程項目、房地產開發項目,堅決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不批准其開工建設。對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的工程,不予竣工驗收備案。全區各類工程項目的主管部門,要儘快成立處理民工工資應急方案,及時發現和妥善解決民工工資投訴問題。

(二)是落實工程建設信用評價體系。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認真落實建設領域“工程建設信用評價體系”,利用“市場評價”、“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合同履約”、“市場行爲”四個評價體系,重點是參建單位的“合同履約”情況。採取房屋建築多層不得少於2次評價(即基礎完成評價一次、主體封頂評價一次),高層不得少於3次評價(即基礎完成評價一次、主體完成一半評價一次、主體封頂評價一次);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採取建設進度過半一次,結束一次,加強對我區在建工程項目的動態監管。對存在有農民工工資支付拖欠行爲的工程項目,立即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力的工程項目,採取建管、質量、安全、造價管理科室、站、所聯動,限制該工程活動的繼續進行。

(三)是健全農民工用工體系。區人社局要積極探索農民工用工實名制管理制度,切實加大對農民工用工情況、用工合同簽訂的動態監督管理力度,隨時掌握工程各階段、各工種的農民工用工情況。切實有效地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對農民工工資支付實行“月結月清”制度,農民工工資支付由建設單位和用工單位負責落實專人監管。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每月由用工單位以工資名冊的形式向區人社局勞動報送備案。

(四)是進一步規範建築市場。首先相關部門要強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管理,重點是在資格審查中,要確保建設單位擇優錄取實力雄厚、管理規範、信譽度好的施工總承包企業,堅決打擊掛靠、圍標、竄標行爲。其次,建設行政

主管部門是加強對施工合同及履約情況的監管,合同管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均表現在對合同的事後監督,通過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方式對合同備案後的履行情況進行檢查,及早發現未按照合同進行履約的情況,避免造成承發包雙方的扯皮事件,即時予以糾正,避免更大的損失,維護合同雙方的利益,對不按照合同執行的主體應視情況給與一定的處罰。再次,涉及施工現場的管理部門,要強化施工現場的監管,重點是管理人員的到位情況、從業人員持資格證上崗情況、管理人員的變更情況、現場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管。

(五)是落實清欠工作責任制。清欠工作在今後幾年的工作中任務非常艱鉅,是關係我區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區委、政府一定要把他擺到重要的工作日程上來抓。必須進一步完善健全清欠機制,以目前已經建立的清欠機制爲基礎,以《刑法修正案》第四十一條規定支撐,以打擊惡意欠薪和惡意討薪爲重點,以“業主負責、屬地管理、行業主管、部門聯動”爲原則,層層落實責任,落實專人,繼續推進清欠工作。特別是要加強融資的力度,確保工程項目資金到位,切實維護的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和諧穩定。

  篇二:關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調研報告

關於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調研報告 拖欠農民工工資是全國普遍存在的現象,國家對此給予高度重視並出臺各項措施規範且打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近年來此類問題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拖欠農民工工資現象仍然存在。今年以來由於受整體經濟形勢下行的影響,我旗各行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頻繁發生,主要集中在建築和酒店餐飲行業,且解決的難度較大。拖欠農民工工資不僅不利於保護農民工本人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城市建設的推進和城市經濟的繁榮,甚至,有的農民工在討薪過程中由於情緒過於激動,可能採取一些過激行爲激化矛盾、擴大糾紛,容易引發集體上訪和件,甚至導致惡性案件,成爲社會不穩定因素。

爲全面、系統地掌握我旗拖欠民工工資案件的具體情況,更好地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針對我旗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了專題調研,從掌握此類問題的基本現狀入手,分析造成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的原因,從而提出通過各種途徑妥善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糾紛的若干思考,以更好地保護民工的合法權益,進一步維護社會穩定。

  一、我旗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現狀

舉報投訴案件居高不下,勞動關係錯綜複雜。2014年以來,我旗勞動共受理舉報投訴案件95件,涉及農民工1281人次,追還拖欠工資2610多萬元。其中羣體性來訪案件逐漸攀升,主要是外來務工人員,尤其以江蘇、四川、陝西、寧夏以及東三省勞動者居多,而且勞動關係錯綜複雜,建築領域違法分包、層層轉包、包工頭及掛靠現象非常普遍。勞務分包企業註冊資金低下,抗風險能力較差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情況普遍存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繳納保險,出現勞資糾紛後勞動者掌握依據不足,勞動協調解決難度較大。

  二、產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原因

(一)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執行的不完善。目前我旗尚未全面實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按照制度在建築施工企業預存保證金後方可發放《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各蘇木鎮、工業園區的大量建設項目並未預存保證金,預存保證金的建設項目較少,產生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主要集中在未預存保證金和無建築審批手續的項目。

(二)建築市場管理不規範。一是建設項目墊資現象普遍。房地產開發項目多爲施工企業墊資建設,開發商按進度給建築方付款,建築方再按進度給勞務公司付款,勞務公司再把錢給包工頭,包工頭支付農民工的工資。由於受國家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及整體經濟形勢下行的影響,房地產開發

企業資金壓力較大,導致拖欠施工企業工程款,繼而引發施工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有所增加。二是建設工程存在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施工等現象。由於建設項目層層轉包、分包,其中任何一個環節出問題,都可能導致最下游的農民工拿不到工資;建築領域掛靠聯營現象普遍,部分不具備建設資質的單位或個人通過使用大企業資質承攬工程,一旦發生問題必然導致農民工工資被拖欠。

(三)勞務公司註冊資金少,抗風險能力差。農民工與勞務公司簽訂用工合同,由過去的散兵遊勇成爲實行公司化管理的員工,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農民工的合法勞動權益。但目前勞務公司大多註冊資金少,抗風險能力差,一旦發生上游企業拖欠工程款的情況,根本沒有能力墊付農民工工資,目前我旗工商登記註冊的勞務公司有35家,大部分註冊資金較少,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極爲普遍。另外,部分勞務公司簽訂合同時未充分考慮人工成本的上漲因素,出現勞動力價格大幅上漲的情況時,公司無力支付人工工資,便會出現公司負責人攜款逃逸或工人工資被拖欠的問題;還有部分企業負責人在此情況下,煽動工人情緒,借討薪之名討要或要求追加工程款,形成惡意討薪。

(四)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責任主體不明確。按照現行法律,農民工是與勞務公司簽訂的合同,發生工資拖欠時應該是勞務公司的責任,但追根溯源,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多是由於建築企業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結算糾紛造成的,勞務公司在工程款被拖欠時必然會拖欠農民工工資,因此責任主體很難界定。而且作爲拖欠工程款的上游企業與勞務公司之間是經濟合同關係,不在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調整範圍,勞動監察部門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往往缺乏依據,這也是造成“討薪難”的重要原因。

(五)勞動監察人員力量薄弱、執法手段單一。目前,我旗有勞動保障監察機構1個,人員10名,承擔着對全旗所有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勞動者的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任務,遠遠不能適應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務,難以對用人單位進行全面有效監管,同時勞動監察執法缺乏強制手段,遇到拒不支付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最終必須通過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移交公安機關,難以對農民工的權益做好有效保護。

  三、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建議

(一)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是從源頭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治本之措,今後我旗將全面推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二)嚴格規範建築市場秩序,建立防範制約機制。一是嚴格新建項目的審批程序,對建設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立項、不辦理項目審批;對於施工企業過度墊資而引發的拖欠

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的項目,建設單位應承擔農民工工資支付的連帶責任。二是施工企業原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未解決的,一律嚴禁參與新建工程的招投標;對有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工程,問題未解決前一律不予辦理驗收備案手續。三是對有“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非法經營活動的施工企業,給予其限制承接新項目、停業整頓直至降低資質等級的處罰,並計入企業信用檔案,降低其信用度。

(三)加強對勞務公司的監管,規範用工行爲。要研究制訂具有較強操作性和約束力的勞務企業管理制度,明確勞務企業市場準入條件,按註冊資金的大小、信譽度的高低對勞務公司設臵不同的等級,按等級承攬相應的工程量,以增強勞務公司的抗風險能力,還可引導、扶持有實力的施工企業自己設立勞務公司,避免勞資糾紛。要規範勞務合同簽訂及監督要求、工人工資支付方式、解決拖欠工人工資方式或途徑等,對發生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吊銷其相關資質。

(四)加強法制宣傳,提升農民工的法律意識。加強法制宣傳,從幫助農民工樹立基本的法律意識入手,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是一項必須長抓不懈的.工作。一方面,要通過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使農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和訴訟知識,強化農民工的維權意識,使他們變被動爲主動,勇於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篇三:農民工工資拖欠情況的調研報告

爲了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今年第一季度我們按省廳統一部署對全市範圍內使用民工較集中的建築、餐飲、服裝等行業工資拖欠情況進行了調查。主要利用開展專項檢查的契機採取隨機抽查、發放調查表等方法,共抽查了1069家企業,涉及職工總數5.4萬人,其中農民工1.2萬人。調查結果表明,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在餐飲服務、服裝行業中雖然存在,但情況不嚴重,但在建築行業拖欠工資現象比較嚴重。

  一、農民工拖欠工資基本情況

據有關部門統計,在我市(含四縣)打工的農民工大約20萬人,其主要分佈在建築業、餐飲業、輕紡行業等。據不完全統計,建築行業使用農民工約15萬人,約佔全市使用農民工的四分之三。經我們調查統計,我市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戶數974個,被拖欠工資的農民工數爲1.1萬人,分別佔抽查企業戶數和人數的91%和20%,累計拖欠農民工工資420.8萬元,人均拖欠工資385.55元。

(一)拖欠工資的單位以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爲主。在拖欠工資企業中,國有及集體企業佔拖欠單位總數的60%;股份制企業佔拖欠單位總數的10%;其他類型企業佔拖欠單位總數的30%。

(二)拖欠工資的企業以建築行業爲主。從抽查結果看,欠薪現象在建築行業最爲嚴重,拖欠農民工數爲9000餘人,拖欠總額316.8萬元,分別佔抽查拖欠總數的75%和82%。

(三)企業拖欠工資時間較長,數額較大。從抽查結果看,拖欠時間平均一個月以上,有的長達1年,其中有的被拖欠達3年以上。

  二、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主要原因

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既有社會大環境的因素,也有企業自身經營管理的問題。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因主觀或客觀等原因,生產、經營不正常,資金週轉困難,造成企業停產、半停產,發生虧損,不能依法正常履行向職工支付工資的義務,確實沒有能力按時足額支付職工工資,這是企業拖欠職工工資的主要原因。

(二)在工程建設方面,由於部分開發商資金不足,盲目立項、開工,造成項目建設資金先天不足,導致建設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進而導致總包單位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分包價款,從而造成建築工程施工專業或勞務分包企業拖欠民工工資。

(三)少數企業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將承建工程非法轉包或分包給無資質的單位或個人(包工頭)施工,造成民工工資發放無保障,無故拖欠或剋扣職工工資行爲時有發生。這類用工也是造成的拖欠職工工資的原因之一。個別包工頭鑽法律空子,不予民工簽定勞動合同,隨意剋扣、拖欠民工工資,導致民工投訴時缺乏法律依據。另外,不按月發工資也是造成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原因之一。

(四)監察機構人員不足,影響了監察工作開展。目前我市有專職監察員45人(經省培訓發證),其中有部分專職監察員還從事其它工作。由於監察機構人員不足,監察案件逐年遞增,迫使監察人員長年處於疲於應對狀態,嚴重影響勞動監察工作的開展。

(五)職工用法律手段自我保護的意識淡薄。在勞動關係主體中,勞資雙方是平等的參與者,但實際上勞動者明顯處於弱者的地位,加上多數職工不學法、不懂法,致使絕大部分勞動者當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時,不懂、也不敢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利益,這從另一方面助長了一些企業無故拖欠或剋扣職工工資的行爲。

  三、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一)規範建築市場管理。非法分包是建築市場用工形式混亂主要原因之一,也是造成拖欠民工工資的主要原因。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建築工程非法分包等行爲監督檢查,加大執法力度,嚴禁建築施工企業使用無資質勞務隊或包工頭。同時應把建築市場監督檢查情況與市場信用等級評定、資質年檢和升級、評先創優掛鉤,對有不良欠資記錄的單位堅決降級其資質處理,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證等進行限制。

另外,我市目前建設領域實行農民工勞動計酬手冊制度,有效解決了農民工追討欠薪過程中遇到的舉證難問題。制度實行三個月來,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的民工中有部分人能拿出《勞動計酬手冊》舉證,希望有關部門加快該項制度的實施。

(二)健全勞動關係調整制度,規範企業的用工行爲。有些企業用人行爲不規範,用工不籤勞動合同,解決勞動爭議無憑無據,這就爲一些企業提供了無故拖欠或剋扣職工工資的可乘之機。因此,要堵塞漏洞,就應健全勞動合同制度,加強勞動合同管理。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明確包括勞動報酬、工資支付、違犯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的有關條款。這樣才能爲職工按時足額領取工資提供書面依據,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便於及時解決。

(三)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工資是勞動者維持家庭生活的直接收入來源,關係到每個勞動者的切身利益。勞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企業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加大執法力度,一經發現企業無故拖欠或剋扣職工工資的,不僅要求企業依法補發,還要給予職工經濟補償,並進行經濟處罰。只有讓經營者感到無故拖欠或剋扣職工工資的行爲不僅不會有利可圖,而且會得不償失時,用人單位纔有可能自覺地遵守《勞動法》及其配套規章的有關規定,主動地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四)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意識。要廣泛宣傳,重點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及農民工工資問題,這關係到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要深入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守法和維權的自覺性。要逐步提高農民工的自我維權意識和維權能力,增強農民工的維權信心。媒體應多向其宣傳維權知識、方法、程序,加強勞動法的宣傳等,使其人人皆知。農民工對企業拖欠行爲要及時投訴、舉報;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形式,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行爲以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好的典型及時曝光和宣傳,增強新聞輿論監督力度。

(五)建立企業欠薪保障制度。面對日益增加的拖欠工資事件,如何由被動應付變爲主動預防。由滯後的政府幹預轉變爲規範的企業守法行爲。從長遠看,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建立企業欠薪保障制度。去年,我市已在使用農民工較多的建築行業實行欠薪保證金制度,但由於種種原因欠薪保證金無法使用,沒有發揮出應作用。政府部門應結合本地特點,制定便於操作的有關法規政策,在所有企業或建築等部分行業儘快建立欠薪保障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