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人民調解調研報告

農村人民調解調研報告

農村人民調解調研報告

根據懷化市司法局關於開展人民調解工作調研活動的通知要求,結合我縣近幾年來人民調解工作的現狀,從3月20日至4月5日,我們進行了爲期半個月的有關人民調解方面的調研活動,現就有關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 矛盾糾紛的特點

(一)類型增多,誘因複雜。由於經濟體制改革、社會結構變動而引發的利益調整、觀念衝突等原因,導致現階段社會矛盾更加多樣和複雜。過去山林、宅基地、鄰里糾紛等矛盾糾紛居多。近年,由安全隱患、徵地、污染、企改等因素引發的糾紛大幅度增加。在矛盾糾紛的類型中,爭奪山林、水土權益、債權債務、環境污染、企業改制以及徵地拆遷安臵等方面,佔全縣矛盾糾紛總數的近一半。2017年全年全縣共排查調處各類矛盾糾紛1630起,調解成功1575起,調解成功率達96.5%以上;防止羣體性上訪11起;制止羣衆性械鬥1起;防止民轉刑5起。

(二)矛盾主體多元化,羣體性糾紛突出。過去基層矛盾糾紛主體多爲個人。現在則以羣體居多。表現爲職工與企業之間、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經濟合作組織之間乃至與政府之間的糾紛。在拆遷安臵、徵地補償、企業改制、山林、水土糾紛中,極易由一般性矛盾演變爲羣體性糾紛。矛盾糾紛的主體從組成上分有公民個體和法人、非法人團體。從近兩年發生的矛盾糾紛情況看,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糾紛佔五分 1

之四。從身份上分糾紛主體有村民、居民等一般羣衆,也有黨員、幹部,有村組集體,也有企事業單位,多爲農村村民,村組集體主要爲土地權屬和土地徵用補償款分配糾紛而成爲糾紛主體。糾紛主體應是平等的主體,並無身份級別之差別,然實際糾紛協調中,一些糾紛當事人有身份關係人員做幕後掌坨者,這些夾雜身份因素的糾紛在協調中增加了困難,不僅要就事處理糾紛還牽連處理幕後身份人員關係協調,相比之下,純農民羣衆之間糾紛容易協調些,家族勢力強的當事人較難協調。如2017年本縣荔溪鄉池坪村底坪組顏氏家族與黃氏家族的墳山糾紛和2017年縣木材公司因改制問題,100多名職工到縣政府集體上訪。

(三)矛盾不斷反覆,調處難度加大。由於羣衆自身素質和一些歷史因素,常使矛盾糾紛不能按照調處協議辦理而再起紛爭,進而導致糾紛調處難度加大。

(四)調處疑難化。糾紛的多類型、大批量、多元化和複合化的特點,從而矛盾糾紛調處疑難化。如2017年我縣荔溪鄉高家村因修通村公路,徵用了高家村一組(由原1、2隊組成)原1隊土地,被徵土地有10多戶人家,沒有被徵土地有20多戶人家。現就土地補償款歸屬雙方發生爭議。被徵方認爲他們從荒地開荒成熟地,產生了增值價值有好多倍(荒地徵約1200元,熟地約12000元),自己要享受到徵地款90%。而不被徵地方認爲土地原沒被分到戶,屬於隊集體所有,根據原隊里約定,開熟地的可多享受土地利益15%,其餘85%歸集體,大家可分配。

二、矛盾糾紛的類型

(一)山林田土糾紛呈上升趨勢

從全縣糾紛來看,山林土地糾紛如今呈上升趨勢,原因是:①存在責任山、田土四至界線不清面積不符及權證重疊等情況,如馬底驛鄉小匝村、奔溪村、方子埡村大部分羣衆村民責任山界線糾紛;②不斷的建設開發土地的經濟利益產生,源於原互換、代耕承包田土以及原本荒閒不管的土地而有大量的土地權屬、界線糾紛發生;③家庭承包田土和山林經營管理中相鄰界線、通行矛盾糾紛較多。以上矛盾糾紛情況並引發一定打架糾紛。

(二) 醫患糾紛、交通事故賠償糾紛增多。

1、醫患糾紛時有發生。近幾年我縣中醫院、縣人民醫院、縣南方醫院以及部分鄉鎮衛生院也有醫患糾紛發生。2017年醫患糾紛出現有在縣人民醫院設靈堂的羣體性影響事件。

2、交通方面的問題隱患較多。我縣交通車輛日益增多,公路交通不斷髮達,且農用車載客現象仍然存在,安全隱患大,交通事故發生率上升,造成事故死亡事件,家屬情緒激動,阻撓交通、擡屍的羣體性惡劣事件從而出現。

(三)婚姻家庭糾紛、借貸糾紛較爲敏感。

1、婚姻家庭糾紛量大。家庭是社會的細胞,隨着外面世界誘惑的刺激,社會風氣的變化及薰染,離婚像成爲社會的一個時尚產品,倍量產出。離婚案件已佔法院審判民事案 3

件的四成以上,另還有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的離婚。

2、借貸糾紛較爲普遍。近年來,因經濟不斷活躍,建設步伐加快,且賭博現象較爲嚴重,公民之間借款甚多,其中高利貸也有之營運的土壤,融資騙錢成爲某些人生財享受之道。有以民間借貸爲名的大量錢財交易存在,而追繳還款難度很大,更有甚者,行爲已違法犯罪,如2011年正月期間涼水井鎮發生的黃利民與代鵬飛、向建軍的故意傷害案就是因賭博借錢引起的。

三、矛盾糾紛的成因

(一)追求經濟利益的思想過於片面化。深入持久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給人們的思想以很大沖擊。隨着沅陵縣經濟社會發展步伐加快,涉及土地徵用補償、土地權屬等矛盾糾紛也隨之涌來。各利益方以謀取經濟利益爲目的的思想顯著增強,一些人員爲謀取經濟利益最大化,不惜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二)羣衆的法制觀念還比較淡薄,遇事衝動。由於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覆蓋面還沒有深入,而且受社會不良風氣、封建倫理道德影響,當前部分羣衆“小農”經濟意識嚴重、法制意識淡薄和文化素質低下是農村產生民事糾紛的根本原因。羣衆對法治的認識不足,有的當事人對調解和訴訟的認識不足,糾紛發生後,當事人不互相忍讓,也不走調解程序,習慣於情緒化解決,從而矛盾隱化、激化、轉化,更 4

有甚者,有的羣衆遇到矛盾糾紛,不是心平氣和地商量,尋求解決問題的辦法,而是鑽牛角尖,曲解法律,提出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致使矛盾糾紛升級。

(三)部分部門和調解人員工作作風不實。有的部門在調解糾紛過程中多限於做好當時當事人的思想工作,當場調處後缺乏嚴格按調解程序並制訂書面調解協議的意識;有的調解部門就本部門和本轄區的矛盾糾紛處理程序不公示,責任不落實,增加羣衆反映問題的成本開支和不滿情緒。有的調解人員法律素質和道德素質不高,接待羣衆反映問題胡亂答覆,致使一些羣衆繼續的奔走信訪。有的調解人員服務意識、公僕意識不強,對人民羣衆缺乏感情,具體表現在態度強硬,急於求成,工作方法簡單,不按法定程序辦事,工作透明度不夠,責任心不強,對羣衆反映的問題視而不見。以上因素,直接導致了對於涉及面廣、解決難度大的矛盾糾紛相互推諉、推脫,加大了羣衆反映問題的怨氣情緒。同時基於人情關係,一件小事有多方說情,對於矛盾糾紛不能做到及時調處,也不能正確引導羣衆合理表達訴求,使問題複雜化、焦點化。

四、調解工作面臨困難

(一)調解工作經費投入嚴重不足。調解工作經費投入和管理使用沒有形成體系,沒有具體標準,操作上一片空白。

(二)調解組織和人員存在一些實際問題。全縣鄉鎮、村居(社區)調解組織成員存在僅掛名的現象;調解組織場所條件差,基礎設施相對簡陋;調解人員多是兼職;調解人 5

員沒有調解補貼,沒有起碼的經濟保障等最基本的待遇;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居住小區沒有全面設立調解組織;一些行政調解單位沒有明確調解工作人員;調解人員政策水平、業務素質參差不齊,法律知識有着侷限性,調解程序和業務資料尚欠規範。

(三)司法行政機關特別是司法所指導管理履職存在的實際問題。司法行政部門是人民調解指導管理部門。實際中,司法局難以組織實施人民調解組織設立和人民調解員選任、聘任等工作。調解相關組織機構下設辦公室均在司法局、司法所,因司法局單位本身職權弱、職級低,司法局缺乏着指導管理的職權和力度。

(四)調解工作系統管理機制不完善。調解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工作,實際上調解工作管理較爲錯綜,模糊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與司法調解,鄉鎮人民調解組織多爲行政人員,把司法所調解看成人民調解或司法調解。調解工作是維護社會穩定的最基礎工作,實際上調解概念缺乏整體上明確,各調解組織職責尚欠明晰,鄉鎮、村居(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及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調解職能的行政單位受理糾紛範圍、調解工作職責、工作流程沒有明晰規定,工作履行較含混,相關職能部門對“大調解”的重要性認識不足,銜接聯動中出現着尷尬,同時監督履職的工作考覈措施不硬。

五、做實做強人民調解的對策

人民調解具有便民、親民、利民,有效梳理社會矛盾,及時調處糾紛,維護羣衆權益等獨特的.優勢,做實做強人民 6

調解,對維護社會穩定和構建和諧沅陵將發揮不可替代積極的作用。爲此,有以下對策:

一是加強人民調解宣傳。《人民調解法》頒佈施行,在學習領會的同時要加大宣傳人民調解工作。人民調解工作具有程序簡便、不傷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等特點,宣傳人民調解工作的實在效果,人民調解有利於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有利於降低化解矛盾的行政和司法成本,有利於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堅持調解是糾紛解決的第一個主要程序,在人民調解實踐中,人民調解員與當事人共同學習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法律知識教育,提高基層羣衆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啓發引導當事人自省、互諒。這樣使每一次調解,都成爲一次法制宣傳教育的過程,達到教育一個、警醒一羣的效果,也有利於法律知識在羣衆之間的相互傳播與學習,爲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打下了堅實的法制基礎。同時注重宣傳人民調解的工作實績,宣傳矛盾糾紛調解維穩的典型事例,定期公示糾紛調解法律適用、調解技巧方面典型事例。

二是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建設。《人民調解法》明確規定了村居(社區)委會應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鄉鎮、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根據需要參照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因此,要結合村(居)兩委換屆選舉工作,進一步加強、鞏固和完善村居、社區人民調解組織建設,並大力推進企業事業單位人民調解組織和專業性、行業性、區域性

人民調解組織的建設。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由村民代表大會和村(居、社區居)民會議以及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和工會組織推選產生。人民調解員包括人民調解委員會委員和人民調解委員會聘任的人員。每個人民調解委員會配備人民調解員3人以上。《人民調解法》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員的範圍、條件、行爲規範和保障。爲此,要支持司法局組織實施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和人民調解員選任聘任工作,並通過吸納一批懂法律、業務精、年輕的人員充實、發展、壯大人民調解員隊伍,認真開展調解人員的清理登記工作,登記備案,確保性質和形式統一,規範管理。每個人民調解組織確定1名信息員,全縣配備一定數量的人民調解宣傳員。縣人民政府要健全縣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建設,縣社會矛盾調處中心性質是全縣“大調解”綜合協調管理的行政機構,明確縣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正科職級和相關人員配臵。具有調解職能的各行政機關配備兼職人民調解員至少1人。

三是強化人民調解指導管理。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人民調解指導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門一項重要工作。爲此,首先應解決好司法局指導管理職權薄弱的問題。①強化司法局組織管理職能。組織部、鄉鎮人民政府分流出對基層組織、村居(社區)管理考覈人民調解工作部分權能由司法局負責。②強化司法局綜治考覈權能。綜治維穩調解工作檢查中應有司法局考評打分,對人民調解組織和人員在綜治、維穩工作方面表彰獎勵應有司法局的推薦按印。③強化司法局人民調解培訓職能。在政策和經費上支持司法局舉行人民

調解員業務培訓。④明確司法局對人民調解工作經費補貼的發放權。其次司法局強化人民調解指導管理。①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設立工作。②組織人民調解員選任、聘任工作以及志願者和信息員隊伍建立。③系統明晰村居(社區)、企事業、行業協會、居住小區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職責、受理糾紛範圍、工作流程。④明確人民調解工作一些概念上問題。⑤強化人民調解工作規範化、信息化建設。規範人民調解組織文書製作和臺帳檔案管理,指導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健全人民調解工作的學習、例會、回訪、考評、信息統計等規章制度。實現工作部署、統計信息、預警預報、排查登記、調處流轉和縣、鄉鎮、村居(社區)三級聯動,着力打造信息聯網、部門聯手,上下聯動、條塊聯合的信息網絡化管理新平臺。

四是加強人民調解業務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素質是關係人民調解工作質量的重要環節。首先,要將那些懂政策、懂法律、年富力強,會做羣衆工作的人員聘爲人民調解員。其次,司法局和人民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指導工作,全縣每年舉辦一次人民調解業務培訓,鄉鎮、村居(社區)可以通過以會代訓、以案析法等方式做好人民調解員培訓工作,努力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知識水平和實際應用能力,建立一支組織規範、業務過硬的人民調解員隊伍,不斷提升調解員的整體素質和實戰能力,增強矛盾糾紛化解力度,提高調解質量和社會公信力。

五是健全矛盾糾紛化解調處責任制。以人民調解組織爲

主體,以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機制爲載體,以縣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爲領導格局,上下左右建立健全社會矛盾糾紛調處維穩責任制。本着務實、效能、方便羣衆的原則,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健全、植根基層的基礎作用,發揮司法調解訴調結合、法律效率較高的優勢,發揮行政調解的專業性、綜合性優勢,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三調銜接”、“三調聯動”工作機制,整合三種調解力量,最大限度地實現優勢互補,突出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確保大調解工作有序、有力、有效運行,確保縣委縣政府能集中精力想大事、幹大事,專心致志爲人民謀福祉,爲地方謀發展。

六是確立人民調解專項經費保障機制。根據《人民調解法》規定,村(居、社區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列支解決人民調解組織工作經費,解決好人民調解場所、辦公設施問題,努力爲人民調解工作創造良好條件。根據《人民調解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規定,縣級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保障、對人民調解表彰獎勵,對村(居、企事業)人民調解委員會必要的工作經費以及人民調解員適當的誤工補貼、醫療、生活救助和配偶、子女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撫卹和優待。要確定好調解專項經費保障和經費保障標準情況。明確好調解經費運行機制,明確好調解組織建設經費、指導管理工作經費、調解工作表彰經費和調解人員培訓經費。建立穩定的激勵機制,對化解矛盾糾紛挽回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專項表彰獎勵活動,調動調解人員工作的積極性。對負責統計、收集信息及網絡化報送的信息員發放專

職津貼。明確人民調解工作經費管理和發放權歸司法局,加強保障措施力度,落實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人民調解員補貼經費,並爭取積極的工作支持和政策傾斜,提供強有力的政策保障,充分發揮好人民調解工作在維護沅陵社會穩定中更加有效的作用。

沅陵縣司法局基層股

2011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