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的應急措施

第一章 總則

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的應急措施

第一條 爲防止中毒事故發生,加強對急性中毒者的搶救,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加強化工企業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營化工企業和科研單位的工廠(車間)、實驗室以及基層急救機構。

第二章 機構人員

第三條 生產、使用、貯存有毒化學物質的工廠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企業領導人擔任組長。成員有安全、衛生、保衛、監測、工會等部門的負責人。其職責是:

1.接到中毒事故報告後,應立即赴現場指導搶救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聽取指示。

2.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的處理、搶救人員和物資的調配以及傷員運輸等現場的指揮工作。

3.負責對本廠各車間貯備搶救設備、藥品等的審批。

4.必要時,請求其他單位支援,並負責中毒事故的善後處理。

5.督促、檢查急救與救護人員的政治與業務學習。

第四條 1000人以上的企業要設立救護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護隊。配救護隊員若干人,晝夜值班。

  其職責是:

1.負責對發生事故現場的中毒者或傷員的搶救、搜尋與運送。

2.負責對中毒人員的救護、包紮,人工呼吸等。

3.負責對各車間防保器材、藥劑的檢查與維修,防止因誤用和失效而釀成意外。

第五條 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急救室或急救組,並裝備充足的急救器材與藥品。急救組的成員應包括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其職責是:

1.對急性中毒患者的診斷分級,調查中毒原因,制訂搶救治療方案與醫學觀察等。

2.決定重症患者的會診、轉院。患者轉院治療時應有醫務人員護送。

3.負責對中毒患者治癒後的勞動能力鑑定。

第六條 有毒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有劇毒車間的企業應配備專職醫務人員,晝夜值班,以便發生急性中毒時進行緊急搶救。車間搶救組由車間主任擔任組長,安全員、工藝員、救護員、檢修班長等參加。其職責是:

1.發生急性中毒事故後,立即向上級報告,請求指示和援救。

2.組織檢修工人搶修發生故障的設備,切斷毒源,終止毒物的繼續泄漏與擴散,並對已泄漏的毒物進行適當地處理。

3.積極搶救中毒人員,協助救護人員、醫務人員進行現場搶救。

第三章 設備與器材

第七條 有毒車間(崗位)應配備足夠數量的防毒面具、眼鏡、衣服、手套、膠靴等,存放在玻璃櫃內,並有醒目的標記,便於隨時取用。

第八條 有腐蝕性的物料(如酸、鹼等)或有能經皮膚吸收的毒物(如有機磷農藥、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等)的車間(崗位),應設有一定數量的洗眼、噴淋等沖洗設備。

第九條 有毒車間應備有急救箱:由專人保管、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箱內的藥品和器材。

第十條 急救室應有一定數量的牀位,配備救護車、擔架、供氧式呼吸器、甦醒器、吸痰器、氣管插管、氣管切開包、導尿包、靜脈切開包、洗胃器、洗眼器具、各種型號的注射器和常用急救藥和解毒劑以及心電圖機或監護儀等。此外,還應配備供現場搶救用的急救箱。

第十一條 救護站應備有專用救護車,車內應備有擔架、過濾式或供氧式防毒面具、甦醒器及其它搶救用具等。

第十二條 有毒車間應存放一定數量供洗消有毒物料用的中和劑、吸收劑和對抗劑等。

第四章 聯絡與急救

第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與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搶救網絡系統。要強化聯絡與報告制度,及時地、高效率地進行搶救。

1.中毒事故發生後,發現人應立即發出報警信號並報告車間負責人。

2.車間負責人除組織本車間人員排險搶救外,應以電話報告安全部門,通知救護站和醫生。安全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報告企業領導人,企業領導人應緊急召集搶救領導小組成員研究對策,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3.若遇重大或多人中毒事故,應報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請求政府和社會上援救。

第十四條 發生事故時,對直接接觸毒物,並有中毒可能者,均應嚴密進行醫學觀察。

1.脫離現場,淋浴,更衣。

2.收留住院或門診觀察,進行醫學監護。監護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4小時。

3.禁止吸菸、喝灑。不準熱水浴和運動。

4、謝絕探視,排除精神因素及外界的干擾。

第十五條 對急性中毒者,應採取以下醫療措施:

1.將中毒者移至通風處,脫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襪等;徹底清洗眼、耳殼、皮膚等受污染處,防止毒物侵入體內。

2.除中毒症狀外,還應檢查有無外傷、骨折、內出血等症候。搬運患者時,要使患者側臥和仰臥,保持頭低位,並注意保溫。

3.患者意識喪失時,應除去口中的異物。

4.患者呼吸停止時,應進行人工呼吸或使用甦醒器。

5.施用解毒劑。

6.對症治療,預防併發症。

第五章 預 防

第十六條 凡新入廠或調換新的作業崗位者,均應進行有關安全規程、工業衛生、防毒急救常識等教育。經考試及格後,發給《安全作業證》,才能允許在有毒崗位上作業。

第十七條 《安全作業證》應包括姓名、性別、年齡、工種、工作崗位、接觸的毒材以及該毒物的容許濃度、個人防護狀況等項。《安全作業證》由安全、衛生部門聯合簽發。

第十八條 凡需進入塔、罐等容器內作業者,要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事先必須辦理《進塔入罐作業證》。除按《動火證》要求的項目外,應增加監測作業場所的氧含量和某種毒物的濃度。經檢測合格後,方能發給許可證,並註明工作時限、監護要求,過期需重新辦理。無作業證者,不準操作,工人有權拒絕操作。《進塔入罐證》由安全、監測部門聯合簽發。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企業的工程項目(包括從國外引進的`工程項目)的安全衛生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不得削減。

第二十條 工廠生產與生活性供熱、供水以及下水排放系統必須分開,不得聯通。

第二十一條 工人操作、檢修和採樣分析時,要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任何人不得更改。工人有權櫃絕執行違反安全規定的指示。

第二十二條 有毒車間(崗位)必須做到:

1.車間的兩側有安全出口,並有明顯的標記。

2.應有通風、淨化裝置。

3.應有與企業負責人、調度室.救護站的直通電話,以便發生事故時隨時報告。

4.車間盛裝毒物容器應有標牌,標明容器名稱、盛裝何種毒物以及該毒物的毒性救治辦法等。

第二十三條 工廠區內主要通道的路口處應設醒目的標牌,其上寫明本廠主要毒物的分佈區域、救護站、衛生所的位置和距離等。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化工部生產綜合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化工部負責監督執行本規定,地方化工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本系統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生產廠長和工廠中毒搶救領導小組負責檢查落實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實施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