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

第一章 總則

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

第一條 爲防止中毒事故發生,加強對急性中毒者的搶救,保障職工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加強化工企業工業衛生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營化工企業和科研單位的工廠(車間)、實驗室以及基層急救機構。

第二章 機構人員

第三條 生產、使用、貯存有毒化學物質的工廠應成立化學毒物急性中毒搶救領導小組。由企業領導人擔任組長。成員有安全、衛生、保衛、監測、工會等部門的負責人。其職責是:

1.接到中毒事故報告後,應立即赴現場指導搶救工作;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聽取指示。

2.負責組織事故現場的處理、搶救人員和物資的調配以及傷員運輸等現場的指揮工作。

3.負責對本廠各車間貯備搶救設備、藥品等的審批。

4.必要時,請求其他單位支援,並負責中毒事故的善後處理。

5.督促、檢查急救與救護人員的政治與業務學習。

第四條 1000人以上的企業要設立救護站;1000人以下可成立救護隊。配救護隊員若干人,晝夜值班。

其職責是:

1.負責對發生事故現場的中毒者或傷員的搶救、搜尋與運送。

2.負責對中毒人員的救護、包紮,人工呼吸等。

3.負責對各車間防保器材、藥劑的檢查與維修,防止因誤用和失效而釀成意外。

第五條 職工醫院、職防所或保健站等基層醫療機構,均應設立急救室或急救組,並裝備充足的急救器材與藥品。急救組的成員應包括職業病科、內科、外科、五官科、眼科和放射科的醫務人員。其職責是:

1.對急性中毒患者的診斷分級,調查中毒原因,制訂搶救治療方案與醫學觀察等。

2.決定重症患者的會診、轉院。患者轉院治療時應有醫務人員護送。

3.負責對中毒患者治癒後的'勞動能力鑑定。

第六條 有毒車間應成立搶救組。100人以上的車間至少有4名兼職救護員;有劇毒車間的企業應配備專職醫務人員,晝夜值班,以便發生急性中毒時進行緊急搶救。車間搶救組由車間主任擔任組長,安全員、工藝員、救護員、檢修班長等參加。其職責是:

1.發生急性中毒事故後,立即向上級報告,請求指示和援救。

2.組織檢修工人搶修發生故障的設備,切斷毒源,終止毒物的繼續泄漏與擴散,並對已泄漏的毒物進行適當地處理。

3.積極搶救中毒人員,協助救護人員、醫務人員進行現場搶救。

第三章 設備與器材

第七條 有毒車間(崗位)應配備足夠數量的防毒面具、眼鏡、衣服、手套、膠靴等,存放在玻璃櫃內,並有醒目的標記,便於隨時取用。

第八條 有腐蝕性的物料(如酸、鹼等)或有能經皮膚吸收的毒物(如有機磷農藥、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等)的車間(崗位),應設有一定數量的洗眼、噴淋等沖洗設備。

第九條 有毒車間應備有急救箱:由專人保管、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箱內的藥品和器材。

第十條 急救室應有一定數量的牀位,配備救護車、擔架、供氧式呼吸器、甦醒器、吸痰器、氣管插管、氣管切開包、導尿包、靜脈切開包、洗胃器、洗眼器具、各種型號的注射器和常用急救藥和解毒劑以及心電圖機或監護儀等。此外,還應配備供現場搶救用的急救箱。

第十一條 救護站應備有專用救護車,車內應備有擔架、過濾式或供氧式防毒面具、甦醒器及其它搶救用具等。

第十二條 有毒車間應存放一定數量供洗消有毒物料用的中和劑、吸收劑和對抗劑等。

第四章 聯絡與急救

第十三條 企業應建立與健全急性中毒事故搶救網絡系統。要強化聯絡與報告制度,及時地、高效率地進行搶救。

1.中毒事故發生後,發現人應立即發出報警信號並報告車間負責人。

2.車間負責人除組織本車間人員排險搶救外,應以電話報告安全部門,通知救護站和醫生。安全部門接到報告後,應報告企業領導人,企業領導人應緊急召集搶救領導小組成員研究對策,通知有關部門和人員趕赴事故現場。

3.若遇重大或多人中毒事故,應報告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請求政府和社會上援救。

第十四條 發生事故時,對直接接觸毒物,並有中毒可能者,均應嚴密進行醫學觀察。

1.脫離現場,淋浴,更-衣。

2.收留住院或門診觀察,進行醫學監護。監護時間一般不得少於24小時。

3.禁止吸菸、喝灑。不準熱水浴和運動。

4、謝絕探視,排除精神因素及外界的干擾。

第十五條 對急性中毒者,應採取以下醫療措施:

1.將中毒者移至通風處,脫去受污染的衣服、鞋、襪等;徹底清洗眼、耳殼、皮膚等受污染處,防止毒物侵入體內。

2.除中毒症狀外,還應檢查有無外傷、骨折、內出血等症候。搬運患者時,要使患者側臥和仰臥,保持頭低位,並注意保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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