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通用24篇)

在日常學習、工作和生活中,有時會面對自然災害、重特大事故、環境公害及人爲破壞等突發事件,爲了控制事故的發展,預先制定應急預案是必不可少的。那麼應當如何編制應急預案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通用24篇)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

1.1編制目的

進一步建立健全霍山縣人民政府突發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以下簡稱“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快速、科學地進行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對人民生命、財產的危害和社會影響,確保環境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六安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因人爲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由危險化學品泄漏、廢水事故、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水體富營養化等事件引發的水環境污染事件,包括生物性和化學性污染造成的污染飲用水源事件,可能損害人體健康甚至危及生命,以及因自然災害和人爲投毒而造成的污染飲用水源的事件。

(2)由危險化學品燃燒(或爆炸)、工礦企業廢氣事故、大型建築工地揚塵等事件引發的大氣環境污染事件;

(3)由危險化學品泄漏、廢水事故、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自然災害等事件引發的土壤污染事件;

(4)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環境污染或生態破壞事件;

(5)放射源因管理不當、遺失或被盜等原因造成環境污染或危害人羣健康的事件。

1.4預案體系

構建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各有關部門負責制定本系統的相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應急局備案。

(2)企事業單位制定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存在環境風險源的重點單位,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和有關類別環境事件專業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單位名單由縣生態環境局確定並實施動態管理。對霍山縣範圍內可能發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新建項目,在環評階段應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縣生態環境分局審覈備案。

1.5工作原則

(1)預防爲主。宣傳普及環境污染防治知識,提高公衆防護意識,加強日常監測,發現環境污染事件,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向相關部門報告。

(2)屬地負責。發生突發事件由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各鄉鎮及縣經濟開發區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負責;涉及兩個以上鄉鎮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

(3)分級控制。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危害情況,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爲四個等級進行預警,並實施分級控制。突發環境事件時,啓動相應級別的處置方案。

(4)快速反應。建立預警和環境應急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財力、物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處理、善後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突發環境事件,快速啓動應急預案。

(5)有效應對。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種類,環境危險源理化性質,可能產生的危害後果迅速採取相應對策,及時準確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6)依法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預警機制、應急響應、善後工作等實行依法管理。對違法行爲,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1.6事件分級

按照突發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將突發環境事件分爲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預警信號依次爲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詳見附件1。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

建立健全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體系,明確各應急組織機構職責。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簡稱“應急指揮部”)是在霍山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專門負責應急處置突發環境事件工作的領導機構,爲非常設機構,事件發生時自動成立。

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政府辦聯繫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擔任,下設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兼任,副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分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應急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警戒疏散組、後勤保障組、輿論宣傳組、社會維穩組及專家技術組等共9個應急工作組。

2.2應急組織機構成員

霍山縣應急組織機構成員以縣直相關職能部門爲主,應急組織機構成員單位及主要職責詳見附件2。

2.3職責

(1)應急指揮部職責

指揮長:縣政府分管副縣長

副指揮長:縣政府辦聯繫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應急指揮部貫徹執行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關於環境突發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落實國務院、省、市、縣有關環境污染應急工作指示和要求,並具備以下職責:

①建立和完善環境應急預警機制,組織編制和修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②部署全縣環境應急工作的公衆宣傳和教育,統一發布環境預警信息,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信息的發佈;

③負責事故應急的日常準備協調工作,監督檢查各相關部門事故應急的準備工作落實情況。

④根據報警信息和現場情況初步判斷環境事件等級,決定啓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負責指揮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⑤負責事故應急行動期間發佈命令、批示,負責應急救援行動的總體協調。

⑥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縣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以及應急處理情況。

⑦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範圍跨鄉鎮行政區的,應急指揮部負責與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溝通協調,對接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2)應急辦公室職責

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局長

副主任:縣生態環境分局分管副局長

應急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主要負責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檢查、落實應急物資、器材和裝備的儲備,並監督日常管理工作;瞭解掌握全縣環境污染源的種類、性質、規模、分佈及流向情況,彙總風險源分佈及環境保護目標分佈情況,建立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系統;負責接受突發環境事件報警信息及環境事件信息的報告、傳遞;有計劃的組織實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培訓、演練,並向企業、居民提供本單位有關危險物質的特性、應急救援知識的宣傳資料。

(3)應急救援小組職責

根據突發事故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的需要,設立9個應急救援響應小組,分別是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應急監測組、醫學救援組、警戒疏散組、後勤保障組、輿論宣傳組、社會維穩組及專家技術組。各小組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應急響應與處置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各組成員單位及職責分別如下:

綜合協調組組長單位:縣應急局

成員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及其相關單位

主要職責:對有關情況進行彙總、分析和報告,及時傳達縣委、縣政府關於突發環境事件的指示和領導批示,做好組織協調工作,協調調配救援人員、物資、設備器材等;聯絡各應急小組並根據應急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命令,迅速及時地聯絡救援力量。

應急處置組組長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成員單位: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交運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應急局、縣市監局、縣林業局、縣城管局、縣氣象局、縣消防大隊、縣人武部、武警中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主要職責:對引發環境事件原因進行調查和對事故責任的認定,制定處置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等。

應急監測組組長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成員單位:縣自然資源局、縣住建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水務局、縣衛健委、佛子嶺水庫管理處、縣氣象局、縣清源供水公司。

主要職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及時向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報告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結果等情況。

醫學救援組組長單位:縣衛健委

成員單位:縣民政局、縣交警大隊、霍山縣醫院、霍山縣中醫院、縣醫保局、縣疾控中心和鄉鎮衛生院。

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防疫處理等。

警戒疏散組組長單位:縣公安局、屬地鄉鎮人民政府

成員單位:縣教育局、縣交運局、縣消防大隊、縣人武部、武警中隊。

主要職責:迅速對事件災難現場及周邊地區和道路進行警戒、實行交通管制,維護事故災難現場交通秩序,保障道路暢通;負責事故災難現場羣衆的防護指導,引導羣衆有序撤離到安全區域,組織好特殊人羣(如學生)的疏散安置,維護安全區域內的穩定和治安等。

後勤保障組組長單位:縣財政局

成員單位:縣應急局、縣住建局、縣水務局、縣城管局、應急通信及供水、供電、供氣等部門

主要職責:落實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供電、供水、供氣生活方面的保障措施。

輿論宣傳組組長單位:縣委宣傳部

成員單位:縣網信辦、縣融媒體中心(縣廣播電視臺)

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等。

社會維穩組組長單位:縣委政法

成員單位: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信訪局

主要職責:負責對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撫和慰問工作,做好羣衆的思想穩定工作,維護社會穩定,消除不穩定因素等。

專家技術組組長單位:縣生態環境分局

成員:有關專家

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爲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決策諮詢等。

(4)成員單位職責。各成員單位要同時按照本預案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測、預警、報警、處置、終止、善後等環境的相應應急處置工作。各成員單位職責詳見附件2。

3預防預警機制

3.1信息監測

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中各小組相關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霍山縣內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縣外、有可能對我縣造成環境影響事件信息的收集與傳報。

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

(1)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總體負責,縣應急管理局、縣消防大隊負責協助處理涉及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相關信息;

(2)林地等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工作由縣林業局負責,縣農業農村局協助做好農業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的相關應急處置工作。

3.2預防工作

有關類別環境事件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縣各自類別存在環境污染風險的污染源和危險物的普查工作,掌握、篩選和確定對環境構成危害的重點污染源,對居民集中區、江河流域沿岸及水源地上游污染事故隱患企業提出相應的監管對策和意見,加強管轄區域範圍內重點潛在環境污染風險源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開展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預警和風險評估管理及應急技術的科學研究,組織環保事故防範和處置的宣傳教育,建立第一時間獲取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有關渠道。

3.3預警發佈

(1)預警級別: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爲四個級別,即特別重大環境事件(Ⅰ級)、重大環境事件(Ⅱ級)、較大環境事件(Ⅲ級)和一般環境事件(Ⅳ級);預警級別分爲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和特別重大Ⅰ級共四級預警,顏色依次爲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2)預警發佈程序:根據事件發生的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預警信息分爲三個層次發佈,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升級、降級或解除。預警發佈程序爲:

①一般(Ⅳ級、藍色)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佈;

②較大(Ⅲ級、黃色)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報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本行政區域內發佈;

③重大(Ⅱ級、橙色)和特別重大(Ⅰ級、紅色)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報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後,由安徽省人民政府統一發布。

3.4預警行動

進入預警狀態後,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

(1)發佈預警公告;

(2)應急指揮部立即啓動相關應急預案;

(3)轉移、撤離、疏散並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

(4)指令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按規定報告事態進展情況;

(5)針對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爲和活動;

(6)調集環境應急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工作順利進行。

4應急處置

4.1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得到覈實後,在尚未確定突發環境事件級別之前,由事發單位負責先期處置。先期處置可採取如下應急措施:

(1)向社會發出避險警告,必要時實施緊急疏散;

(2)調配區域內的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3)儘快組織開展應急監測,標定污染物性質、濃度及可能的影響範圍;

(4)波及其他鄉鎮,要及時相互通報;波及鄰縣區的,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相互通報。

在採取以上措施的同時,應急指揮部儘快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初步評估,並按照本預案有關規定及時報告。

4.2擴大應急處置措施

在採取先期應急處置措施基礎上,根據事發單位和縣生態環境分局報告情況,達到一般(Ⅳ級)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由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決定後啓動本預案,採取進一步措施進行處理。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如下應急措施:

(1)抽調人員集中辦公;

(2)發佈啓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指令;

(3)儘快開展應急監測,標定污染物性質、濃度及可能影響的範圍;

(4)對事發區域做出具體行動指示,責成縣直有關部門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5)派出現場工作組和專家組。

(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和發展態勢,指揮長或副指揮長到現場指揮;

(7)向縣生態環境分局報告應急處置的相關情況,必要時由縣人民政府請求省、市級有關部門給予支持;

(8)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的有關指示或批示。

在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的基礎上,達到較大(Ⅲ級)、重大(Ⅱ級)或特別重大(Ⅰ級)突發環境事件條件或事件已得到控制的,

縣人民政府在按照本預案進行處置的同時,逐級報請啓動或解除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4.3應急處置措施

4.3.1突發水污染事件

(1)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或爆炸。當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火災或爆炸事件時,大量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排入水體,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採取向泄漏區投放吸附劑、中和劑、圍油索,投放沙袋圍堵消防廢液等措施進行應急處置;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組織周圍居民、學生及教職工進行疏散並建立隔離區,及時清除路障,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現場地表水、地下水進行取樣監測;

事故可能危及飲用水源地時,立即向上級政府部門報告,請求支援。以縣人民政府爲主體組織實施應急處置工作,縣直各有關部門配合。

後勤保障組相關單位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如泄漏區域飲用水安全受到威脅,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水務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社會維穩組相關單位負責受災人員的安撫和維穩工作。

(2)廢水事故。由應急處置組負責事故救援,對排入城市污水管網的生產廢水,縣生態環境分局及時通報污水處理廠排放的生產廢水(或醫療廢水)類型、提出強化處理的建議措施,要求污水處理廠加強對進出廠水質監測頻率直至應急響應結束。

應急監測組對溢流現場及附近地下水、地表水進行取樣監測,根據水體受污染情況通知水務部門協調支流或下游水庫調節流量,及時通知河流下游區域注意人畜飲水安全。

後勤保障組相關單位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和受災人員的安撫、善後工作。如下游農村地區飲水安全受到威脅、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水務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霍山縣城區、各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鎮則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城管局、縣住建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當縣內污水處理廠突發設備故障或停電導致污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進入地表水體,可能引發跨區域污染的情況下,應急指揮部及時向六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由市生態環境局向安徽省生態環境廳報告。

(3)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由應急處置組負責事故救援,對撒落廢物進行打撈、收集和無害化處理;應急監測組負責對廢物撒落現場附近地下水、地表水進行取樣監測。

根據水體受污染情況通知水務部門協調支流或下游水庫調節流量,應急指揮部根據監測結果及污染蔓延趨勢,及時通知河流下游區域注意人畜飲水安全,如下游區域飲水安全受到威脅,由縣消防大隊協助縣水務局負責對影響區域內居民進行飲用水供應。

(4)水體富營養化。境內飲用水源地爆發水體富營養化事件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嚴重程度及時發佈暫停取水的命令。應急處置組立即開展事故處置工作並調配備用水源,應急監測組負責對飲用水源地水質進行監測,縣消防大隊、縣水務局協助藻類打撈以及滅藻劑、消毒劑的投放,霍山城區淠河段由縣消防大隊、縣城管局協助藻類打撈以及滅藻劑、消毒劑的投放。後勤保障組相關單位負責協調應急物資的供應和受災人員的安撫、善後工作。必要時上報六安市生態環境局,請求支援。

4.3.2突發大氣污染事件

(1)危險化學品燃燒(或爆炸)。當發生危險化學品火災或爆炸事件時,大量燃燒廢氣進入空氣中,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採取向火災或爆炸區噴灑水霧、稀酸或稀鹼液進行緊急處理,防止危險物質揮發,同時在較低處投放沙袋圍堵消防廢液防止污染物進入水體。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組織事發地周圍居民進行疏散並建立隔離區,及時清除路障,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現場及下風向敏感保護目標進行布點監測,縣氣象局負責配合應急監測組對當時的天氣、氣象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參與污染物擴散趨勢的判斷;

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組監測、預測結果,及時通知下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準備,並採取必要的身體防護措施。

(2)大型建築工地揚塵。當大型建築工地施工揚塵引發霧霾天氣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縣生態環境分局和消防大隊採用除霾車噴灑水霧消除霧霾,同時由縣住建局下令所有大型建築工地暫時停工,必要時由縣氣象局實施人工影響天氣措施。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全縣範圍內及下風向的環境敏感目標進行布點監測,縣氣象局負責配合應急監測組,對當時的天氣、氣象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參與污染物擴散趨勢的判斷;

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組監測、預測結果,及時通知下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準備,並採取必要的身體防護措施。

(3)工礦企業廢氣事故。當工礦企業廢氣事故排放時,企業應啓動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向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報告。

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救援;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事故發生地內及下風向的環境敏感目標進行布點監測,縣氣象局負責配合應急監測組,對當時的天氣、氣象信息進行預測預報,參與污染物擴散趨勢的判斷;

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監測組監測、預測結果,及時通知下風向可能受影響區域的鄉鎮人民政府,做好緊急疏散準備,並採取必要的身體防護措施。

4.3.3土壤污染事件

(1)危險化學品泄漏。當發生危險化學品泄漏污染附近土壤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應急救援,採取向泄漏區投放吸附劑或中和劑進行緊急處理,防止泄漏物質進一步擴散,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受污染的農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在事發地建立隔離區,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污染區域下層及周邊土壤進行布點採樣監測,初步判斷污染物擴散趨勢,劃定污染範圍;

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預測結果,深挖被污染區域的土壤,將受污染土壤收集起來後進行無害化處置,深挖區域覆土回填,並進行綠化。

(2)廢水事故。當發生工業廢水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及時切斷污染源,設法將廢水引流至附近污水管網,縣農業農村局負責對受污染的農田實施應急救援工作;

警戒疏散組相關單位負責在事發地建立隔離區,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污染區域下層及周邊土壤進行布點採樣監測,重點監測重金屬離子、氰化物等,初步判斷污染物擴散趨勢,劃定污染範圍;

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預測結果,深挖被污染區域的土壤,將受污染土壤收集起來後進行無害化處置,深挖區域覆土回填,並進行綠化。

(3)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事故。當發生固體廢物事故排放污染附近土壤時,由應急處置組相關單位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及時切斷污染源、組織有關人員將廢物清運並無害化處理。

警戒疏散組負責在事發地建立隔離區,對事故發生地主要交通幹線實行交通管制;

醫學救援組負責事故傷員、中毒人員的救治;

應急監測組對污染區域下層及周邊土壤進行布點採樣監測,重點監測重金屬離子、氰化物等,初步判斷污染物擴散趨勢,劃定污染範圍;

應急處置組根據應急監測、預測結果,深挖被污染區域的土壤,將受污染土壤收集起來後進行無害化處置,深挖區域覆土回填,並進行綠化。

4.3.4放射源泄漏污染事件

當發生放射源丟失、被盜或失控事故時,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協調事故救援,縣公安局負責放射源的追查,縣衛健委負責安排接觸、超劑量受照射人員的醫療救治。

4.4應急監測

4.4.1監測組織

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建立各部門、各行業、企業檢測系統組成的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網絡,負責應急監測工作的總體協調安排。

霍山縣範圍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以霍山縣環境監測站爲主導,逐步建立和完善監測聯動協調製度,整合監測資源,調動全社會的應急監測力量共同參與對環境污染的監測工作。

4.4.2監測方式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地形特點,確定污染物擴散範圍。在此範圍內佈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事件發生初期,根據事件發生地的監測能力和突發事件的嚴重程度按照從多從密的原則進行監測,同時應隨着污染物的擴散情況、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適當調整監測頻次和監測點位。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並通過專家諮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並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作爲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依據。

4.5應急物資儲備

(1)專業應急物資儲備以保障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和維護穩定爲宗旨。通過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應急物資保障機制,確保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應急物資準備充足,及時到位,有效防治和及時處理突發性重大污染事故,爲處理突發環境污染事件提供有效服務。

(2)專業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在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逐步形成規模適度、結構合理、管理科學、運行高效的應急物資儲備體系。當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統一調配,資源共享。

(3)全面建立分級負責的儲備制度,專業應急物資以霍山縣各部門實物儲備爲主,調動社會各方面資源,委託企業儲備及要求相關企業保持一定量的商業儲備爲輔。

4.6應急物資徵用

(1)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應急徵用決定,履行應急徵用義務,配合應急徵用措施。

(2)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徵用物資、場所工作,堅持統一領導、統籌計劃、就近徵用、便於調運、保證質量、均衡負擔、合理補償的原則。

(3)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徵用單位應當及時返還被應急徵用物資、場所。被應急徵用物資、場所毀損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毀損程度經相關部門鑑定認證後給付相應的補償金;被徵用物資、場所滅失的,按照被徵用時的市場價格給付相應的補償金;徵用物資、場所造成被徵用單位停產停業的,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5應急響應

5.1應急響應程序

(1)環境事件發生後,縣生態環境分局和責任單位立即將事件情況報告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同時開展先期處置工作,啓動企業級別環境應急預案;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公室對接報信息及時研判後,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啓動預案的建議;

(3)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啓動霍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4)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立即通知應急工作組相關成員單位及人員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調配所需應急資源;

(5)現場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各工作組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6)如事態無法得到有效控制,由現場應急指揮部向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請求實施擴大應急;

(7)應急處置結束後,轉入後期處置工作階段。

5.2分級響應機制

發生環境事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啓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進行處置。上級預案的啓動在下級預案先行啓動響應的狀態基礎上進行,上級預案啓動後,下級預案處於啓動狀態。

一般(Ⅳ級)環境事件: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第一響應,啓動本級預案實施處置;

較大(Ⅲ級)環境事件:啓動本級預案的同時,及時報告市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啓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市人民政府啓動市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響應;

重大(Ⅱ級)環境事件:啓動本預案的同時,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啓動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啓動《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響應;

特大(Ⅰ級)環境事件:啓動本預案的同時,及時報告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由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省級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請求啓動省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啓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響應。

5.3信息報送與處理

5.3.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1)報告時限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立即進行覈實,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爲一般(IV級)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第一時間向縣人民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報告,對初步認定爲較大(III級)、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在第一時間通過電話向市人民政府、市生態環境局報告,經覈實後再書面報告市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態環境局。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信息。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2)報告程序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縣生態環境分局按照重大(II級)或者特別重大(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①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②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羣的;

③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金屬污染的;

④縣生態環境分局認爲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3)特殊情況下的信息報告

縣生態環境分局在接到下列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後,須同時通報有關部門:

①轄區內飲用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時,需向各自來水公司通報,由霍山縣人民政府負責實施應急處置工作,霍山縣各部門配合。

②環境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須通報涉外部門、港澳臺事務管理機構。

5.3.2突發環境事故報告方式與內容

(1)突發環境事故的報告分爲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即在發現或者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後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後上報。

初報可用電話直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環境事故的類型、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並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佈示意圖。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處理結果報告是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

(2)事故報告內容。事件發生後,應急指揮部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事件情況,並在24小時內填寫事件緊急報告,內容包括:

①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排放污染物類型、數量及潛在危害程度;

②造成污染事件的單位(人爲因素引起時)類型、經營規模;

③事件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④事件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⑤事件搶救處理的情況和採取的措施,並附示意圖;

⑥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件搶險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⑦事件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5.4指揮和協調

5.4.1指揮和協調機制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根據需要成立霍山縣現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

應急指揮部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情況,通知有關部門,通報事發地相鄰鄉鎮政府。各應急機構接到應急指揮部的指令後,立即派出有關人員和應急救援隊伍趕赴事發現場,在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按照預案和處置規程,相互協同,密切配合,共同實施環境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必須在應急指揮部的協調指揮下,迅速實施先期處置,果斷控制或切斷污染源,全力控制事態,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的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迅速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指揮部領導決策。根據事件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預測;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爲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指導應急處置行動;指導對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進行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的有關責任單位及時主動向應急指揮部提供與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水務等有關部門應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研究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5.4.2指揮協調主要內容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救援辦公室的應急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羣衆返回時間;

(7)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和六安市生態環境局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5.5信息發佈

應急指揮部按照規定職責,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簽署意見後按程序上報和發佈。在縣人民政府的組織、協調下,承擔突發環境事件處置的責任單位指派專人負責新聞報道工作,並負責起草新聞發佈稿和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情況公告,經指揮長簽署意見後,及時、準確報道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5.6應急終止

5.6.1解除應急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的解除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突發環境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消除,無繼發的可能性;

(4)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沒有繼續進行的必要;

(5)已經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能夠防止公衆再次受到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5.6.2應急解除的程序

(1)應急指揮部確認解除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應急指揮部批准;

(2)應急工作指揮部下達應急解除命令;

(3)應急狀態解除後,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須繼續進行爲止。

6善後工作

6.1善後處置

(1)在突發環境事件終止後,縣生態環境分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影響範圍和損害程度進行評估,並提出補償和對遭受污染的生態環境進行恢復的建議。

(2)建立突發環境事件社會保險機制,對應急工作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可能引起環境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合理引導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

6.2社會救助

(1)政府救助實行歸口管理、統一組織、動態實施的原則。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覈實,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提交相關報告,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適時啓動救助機制,統一組織實施救助相關工作。司法部門應適時啓動相關機制,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2)縣民政局負責救災捐贈活動,捐贈款物由縣民政局管理,由紀檢監察等部門實施監督,由審計部門依法進行審計。

6.3後果評估

由應急響應主體單位負責對災害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對處置的經驗和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總結。

7應急保障

7.1通信保障

應急指揮部要建立和完善環境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配備必要的通信器材,確保聯絡暢通。

7.2裝備保障

縣生態環境分局及相關部門要建立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電子臺賬,電子臺賬應當載明現場救援和搶險裝備類型、數量、性能、存放位置等。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鑑定、監測力量的基礎上,加強重要污染物、危險化學品和放射性元素、危險廢物檢驗、鑑定和監測裝備建設,特別是要加強快速、現場檢驗監測設備的配置。要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確定人員負責對裝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保養,及時更新、補充,使之經常處於良好狀態。要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和動態監控的能力,保證在發生環境事件時能有效防範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7.3隊伍保障

縣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素質和能力。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要對全縣企業的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縣生態環境分局和相關企業組成的環境保護應急網絡,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

7.4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公安等部門要根據自身職責,做好交通運輸和運輸秩序的保障工作,及時對事件發生地的現場實施交通管制,並根據應急工作的需要開闢快速運輸通道,確保人員疏散和物資輸送以及現場處置人員快速抵達的需要。

7.5資金保障

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提出項目支持預算,按程序審批後執行。各項捐助資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由縣應急指揮部統一掌握、集中安排使用。

7.6技術保障

應急指揮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有關科研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以及先進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科技研究工作,爲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提供技術保障。

8監督管理

8.1預案演練

各應急響應主體單位要根據職責範圍編制對應方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工作,每年開展一次以上。

8.2宣傳和培訓

縣生態環境分局要加強環境保護科普宣傳教育工作,向公衆普及環境污染事件預防常識,以及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緊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知識,提高公衆的防範能力。加強對環境污染事件專業技術人員的日常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業人才。

8.3獎勵和責任

縣人民政府對在處置突發環境事件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有力搶險,出色完成者;在危險關頭,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搶救羣衆有功者;及時準確報送重大事件預測信息和動態信息,爲事件處置贏得時間,成效顯著者;爲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獻計獻策,措施得當,成效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突發環境污染事故中玩忽職守,遲報、漏報、瞞報、誤報事件情況,延誤處置的;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在緊要關頭臨陣脫逃的;挪用、盜用、貪污搶險救災款項和物資的;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其他危害應急救援工作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4事故調查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後,除按照上級管理部門要求配合進行事故調查外,應急指揮部自身應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客觀、公正、準確、及時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措施和事故責任處理意見。事故調查和處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附則

9.1名詞術語

環境事件:是指由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經濟、社會活動與行爲,以及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致使環境受到污染,人體健康受到危害,社會經濟與人民財產受到損失,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突發性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重大財產損失和對全國或者某一地區的經濟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和損害,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環境事件。

環境應急:針對可能或已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需要立即採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以避免事件發生或減輕事件後果的狀態,也稱爲緊急狀態;同時也泛指立即採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動。

應急監測:環境應急情況下,爲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範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9.2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制定,報霍山縣人民政府批准,由霍山縣人民政府印發實施。

隨着應急救援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門職責或應急資源發生變化,或者應急過程中發現存在的問題和出現新的情況,縣生態環境分局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報霍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9.3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9.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經評審、修改並報上一級生態環境保護部門備案,經指揮長批准簽發後實施。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2

一、應急處理的負責組成人員

組長:組員:

二、具體職責分工

xx:負責水污染事故的上報及事故處理的全局指揮與人員調配。

xx:負責水源基本情況的材料準備及協調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入戶檢查。

xx:負責現場水樣抽檢進行快速檢測,配合有關部門找出水污染事故原因。

三、發現生活水受到污染的情況的處理辦法

1、及時停水,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組織開展污染或可能污染供水系統清洗消毒工作。

2、及時向上級各部門通報事件的進展和新發現的問題。

四、污染事件防範措施

1、應急負責人員要經常督察供水運行人員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範和規章制度。

2、發現供水設施設備的問題,儘快查出原因並修復和排除。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3

爲了有效預防和控制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保證校園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基本原則堅持統一指揮、快速反應、分工協作的.原則高效處置,及時處置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二、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校園內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預防、控制和救治工作。

三、組織機構1.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小組

組長:xx成員:xx

2.救援救護小組

組長:xx成員:徐xx

3.善後處理小組:

組長:xx成員:xx

4.事故調查小組:

組長:xx成員:xx

四、應急處置

1、水管員每日巡視二次供水水箱房,在巡視檢查水質時發現有異常現象時(如有異味、有顏色等),應立即報告後勤集團辦公室。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要立即到現場查看。如果屬實,立即報告後勤集團總經理,啓動應急方案。

2.集團總經理向上級主管領導報告,經請示上級同意,依法立即、如實向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報告。

3.突發性生活飲用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成員應立即趕往現場並封鎖現場,切斷污染水源,等待上級主管部門處理。同時集團辦公室立即通知校區各單位,停止使用飲用水並及時供應清潔飲用水。

4.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到達現場後,積極配合迅速展開現場調查,查找污染源和污染物,瞭解污染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羣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

5.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採取切實有效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擴大和蔓延,嚴防再次污染。

6.按照呼蘭區疾病控制中心制定的方案進行實施,直至恢復正常供應飲用水。

7.立即組織做好校區各單位思想穩定工作,保持校區良好秩序。

8.組織召開“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小組”會議,召集有關人員佈置任務,迅速投入到搶險、救護和善後工作的處理等各工作之中。

9.由校辦負責及時向上級彙報突發事件的進展情況。接待媒體、學生家長和教職工家屬,處理善後工作。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4

一、指導思想

爲了切實保證直飲水衛生安全,充分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直飲水水質事件的發生;同時爲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直飲水水質事件,及時控制直飲水水質事件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直飲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秩定,特制定我校直飲水水質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成立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爲加強對直飲水水質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實施應急處理,成立學校直飲水水質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各負其責,各盡其能。

1、直飲水水質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

組長:楊織民

副組長:張佩雲、鄔衛榮

成員:吳志榮、秦帥、王京,各年級組長,各班班主任

2、組長主要職責:負責發生直飲水水質事件時,及時啓動應急處理預案,對事故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部署協調應急救援工作,協調學校內部之間職責範圍內的工作,規劃方案《中學飲用水污染應急預案》。

3、組員主要職責:主要接受學校直飲水水質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部署,負責組織學校直飲水水質事件的'具體調查、處理、救援及上報工作,積極配合各個相關部門對學校直飲水水質事件開展的各項調查、處理、救援等工作。

三、直飲水水質事件應急處理

1、直飲水水質事件發生後,學校水水質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瞭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毒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羣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並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採集水樣和檢測,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並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爲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3、當出現直飲水二次供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供水途徑,以保證師生正常直飲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師生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4、發生直飲水水質事件後,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水水質事件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水質事件再次發生。

5、當直飲水水質事件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後,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或二次供水水質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後方可供水。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爲了有效應對重大水體污染事故,規範和強化我縣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提高縣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城市水污染事故發生,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衆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共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5)《關於進一步加強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6)《共和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7)《共和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8)《新聞發佈管理辦法》。

1.3.工作原則

(1)以人爲本,預防爲主。提高突發環境污染事故防範和處置能力,加強對水污染事故源頭的監測、監管,儘可能的避免或減少水污染事故發生,保障縣城飲用水供應。積極採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水體污染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對身體健康的損害,保護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

(2)屬地爲主,分級響應。充分發揮各級政府的職能作用,堅持屬地爲主,實行分級響應。水污染事故實行縣、鄉(鎮)、企業三級負責制,統一協調各有關部門按照應急處置與救援預案的職責,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不斷提高我縣的水污染應急反應與處置能力。

(3)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縣委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根據突發環境污染事故級別,實行分級控制、分級管理,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採取有效措施解決水污染事故引發的危害。

(4)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我縣水污染事故風險防範體系和響應聯動機制,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作用,切實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快速反應、及時控制。建立健全聯動協調製度,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完備、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5)科學處置,措施果斷。加強水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採用先進的預測、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提高預防和應對水環境污染事件科學技術水平,並及時、果斷地處置水環境污染突發事件。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縣境內和涉及的跨縣界的各種水體功能的河、庫地表水體以及地下水體等,由於單位或個人活動與行爲、意外因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原因,使污染物質進入水體,危害了各種水體的使用功能,造成了水體污染突發事故的發生。具體包括以下六類:

(1)有毒有害化學品污染事故: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使用、貯存、排放不當等導致有毒有害物質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2)易燃易爆物品泄漏污染事故:煤氣、天然氣、石油液化氣、氯氣、氨氣、苯、甲苯等氣體和易揮發的有機溶劑的泄漏所引起的水體污染事故。

(3)油類污染事故:原油、燃料油、潤滑油等各種油品在生產、貯存、使用等過程中由於意外造成泄漏所引發的水體污染事故。

(4)影響飲用水源地水質和破壞生態環境的嚴重污染事故。

(5)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引發的突發事故而造成水體污染事故。

(6)由交通運輸事故造成有毒有害化學品泄漏而引發江河水體污染事故。

1.4.1.根據水體污染事故的類別及危害程度劃分。

分爲一般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Ⅳ級)、較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Ⅲ級)、重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Ⅱ級)、特大水體污染突發事故(Ⅰ級)。

1.4.2.一般污染事故(Ⅳ級):是指發生一般水環境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爲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

(2)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發生3人以下死亡。

1.4.3.較大污染事故(Ⅲ級):是指發生較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爲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

(2)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

(3)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1.4.4.重大污染事故(Ⅱ級):是指對水環境造成重大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爲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衆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2)發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

(4)造成重要河流、水庫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1.4.5.特別重大污染事故(Ⅰ級):是指發生特大水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具體分爲以下幾種:

(1)因發生水環境事故須疏散、轉移羣衆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

(2)發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

(3)致使區域生態環境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受嚴重破壞;

(4)因發生水環境污染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嚴重影響;

(5)因水環境污染造成鎮區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故;

(6)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嚴重影響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的污染事故。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處置組織機構與職責

共和縣水體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指揮部),是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專門負責應急處置水體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工作的領導機構,爲非常設機構,共和縣水體污染事件發生時自動成立。

指揮長由縣政府主管生態環境工作的副縣長擔任,副指揮長由縣公安局、縣應急管理局、縣生態環境局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進行調整。應急指揮部成員,根據不同的環境污染事故性質,由以下部門(部分或全部)的主要領導組成:縣紀委監委、縣政府辦公室、縣委宣傳部、縣人武部、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生態環境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文體旅遊廣電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消防大隊、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縣指揮部辦公室下設在縣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縣生態環境局局長擔任。同時,根據突發事件應急響應與處置工作需要,共設立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監督組、治安交通通訊組、後勤生活保障組、飲用水供應保障組、應急資金物資保障組、工程搶險機構、信息發佈組等9個應急現場處置小組。

以上組織機構作爲縣水體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領導、決策部門,組織、協調、指揮本縣的應急響應工作。

2.1.1.縣應急指揮部職責

(1)領導全縣水污染事故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研究部署應急處置方案;指導各鄉鎮制訂和組織實施本轄區水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現場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制定控制措施並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決策。

(2)指揮我縣重、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應急監測和事故責任認定。

(3)負責組建事故調查組、應急監測組、專家諮詢組等技術支持機構。

(4)督促各職能部門及企事業單位做好事故的調查處置、現場救援、後勤保障、信息上報、善後處理及生產和生活秩序恢復等工作,並對各部門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督察。

(5)統一對外發布事故所造成水體污染和處置的權威信息,負責向縣政府報告情況。

(6)負責危急情況下,聯繫上級部門、周邊城市和部隊的支援。

(7)負責協調啓動飲用水備用水源和組織應急飲用水的供應。

(8)開展水環境污染事故防控及應急的公衆宣傳和教育。

2.1.2.縣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

(1)在縣政府的領導和指導下工作,做好應急監測和監督工作,組織應急支援;

(2)及時向縣政府、州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彙報事故情況;

(3)負責重大水體污染事故的新聞和信息發佈,審查事故或應急情況的通報或通告。(聯繫電話:XXXX)

2.1.3.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職責

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作爲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

主要職責:

(1)開展水環境應急處置人員培訓,制定應急處置演練計劃並組織演練,檢查、落實應急器材和裝備。

(2)瞭解掌握水環境污染源規模、分佈情況及有關情況,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和環境應急資料庫。

(3)接收上級部門水環境污染應急處置命令、指示及水環境污染事件的有關通報,接收事件責任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水環境污染事件報告。

(4)綜合協調本系統內各有關應急單位的行動,傳達應急領導小組的指令,通報有關單位應急工作情況,接收、指導下級部門應急處置工作。

(5)負責應急處置過程記錄,對應急行動結果進行評估,編寫水環境污染應急處置的工作總結報告,提出改進應急工作預案建議。負責組織環境應急處置工作的各種保障。

2.1.4.應急現場處置小組及職責

9個應急現場處置小組在縣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事故性質、嚴重程度、應急響應與處置要求,履行相應的職責。各工作組組成單位及具體職責如下:

.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職責

由縣直相關管理部門專業管理人員、直屬及有關單位污染治理、環境監測、公共衛生、醫療、水利、應急管理、農牧、漁業、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等行業專家組成。

主要職責:指導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及修改完善。掌握本地區水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瞭解國內外的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突發性水污染環境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做出科學估計,爲應急領導小組的決策和指揮提供科學依據。參與污染程度、危害範圍、事件等級的判定,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撤離與返回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依據。負責環境應急工作結果以及事件的中長期環境影響的評價分析工作。

.污染事件調查處置組職責

污染事故調查處置組內設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

(1)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由縣生態環境局牽頭,縣紀委監委、縣公安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2)船舶污染水域事故調查處置小組由縣交通運輸局牽頭,縣監察局、縣公安局、縣生態環境、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縣自然資源和林業草原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組織水污染事故的現場調查、取證及污染現場監測工作,收集河流流量、流速等水文資料,對事故污染現狀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預測,判斷事故的變化趨勢;組織有關部門對污染損害進行評估,並提出必要的處置防範措施,最大限度的減輕污染及損害。

.醫療救護及衛生防疫監督組職責

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水利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組織緊急醫療救護隊伍,對受傷人員和搶險救援的受傷人員進行救治;組織對自來水公司供水水質進行監測;負責污染區和疏散區疾病預防工作和污染區的消毒工作,對疫情進行監測和防治;做好所需藥品、醫療器械、衛生安全設備的準備工作等。

.治安交通通訊組職責

由縣公安局牽頭,縣交通運輸局、縣交警大隊和縣電信公司、縣移動公司、縣聯通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應急處理與處置過程中交通運輸的管理,控制無關人員車輛進出危險區域,負責保護人員和財產安全;對事故可能危及區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對人員撤離區域開展治安巡邏,確認人員傷亡情況,打擊各種違法活動;協助生態環境局做好污染調查,落實各項強制隔離措施。優先安排應急物資和人員疏散的運送;在水污染事故現場設立警戒線,做好保障交通安全和通訊暢通。

.後勤生活保障組職責

由縣民政局牽頭,縣財政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妥善安排因水環境污染事故轉移、疏散羣衆的生活、籌集和發放救援物資工作等。

.飲用水供應保障組職責

由縣水利局牽頭,縣衛生健康局、縣消防大隊、海南州正源供水公司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啓動《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預案》,協調啓用飲用水應急水源,組織應急飲用水供給,對應急水源水質組織監測,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的供應。

.應急資金物資保障組職責

由縣財政局和應急管理局牽頭,縣民政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事故應急監測、處置資金和救援資金保障,確保應急環境污染事故處置所需的裝備、器材和經費,並做好經費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和調度,維護市場秩序,保證物資供應及物價穩定。

.工程搶險機構

重大水體污染應急處置的工程搶險機構由全縣各部門及所屬技術單位的人員組成。

主要職責:在現有的檢驗、鑑定、監測、污染治理等技術力量和裝備的基礎上,增加污染檢驗、鑑定、監測設備的配備,特別要配備水質快速應急監測設備,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和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信息發佈組

由縣委宣傳部牽頭,縣政府辦、縣生態環境局、縣文體旅遊廣電局等部門組成。

主要職責:負責水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宣傳報道,按規定向公衆及時發佈準確、權威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

3.預防預警機制

3.1.建立水體污染預防預警信息監測與報告體系

3.1.1.全面掌握重要水體水質狀況。縣生態環境局對本轄區內重要河、庫地表水和集中飲用水源地、重點地下水源地水質進行定期常規監測,根據地表水水質功能區劃和飲用水源地水質要求,進行常規監測斷面的佈設、監測項目與監測頻次的確定和監測數據結果的報告。按照國家和省州環境監測和數據傳輸、報送的技術規範執行。環境監測是全縣各類水體水質監測的技術中心、數據中心,縣生態環境局負責對水體水質監測數據和結果進行彙總、分析、評價,並定期、及時將水質監測情況按規定報送州生態環境局。發現水質異常情況,應立即向州生態環境局報告,並初步分析問題發生的可能原因。同時,縣生態環境局應會同縣交通運輸局對本轄區內經過或穿越重要水體的公路、城市道路、橋樑進行調查,對事故易發路段、敏感路段進行登記建檔,對經過這些路段的化學物質運輸實行申報審批制度。

3.1.2.全面掌握污染源排放情況。對本轄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污水排放情況進行調查,對污水排放口進行定期監測。根據企業和單位的污染物排放特徵,掌握企業和單位常規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的排放情況,對排污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和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和監督管理,實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按照排污許可證監控排污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濃度和排放總量。

3.1.3.建立暢通的數據庫。要建立全縣水體水質狀況監測數據信息庫和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污染物排放情況的數據信息庫,並建立管理檔案。

3.2.開展水體污染預防預警行動

(1)根據可能向水體排放的污染物的種類和特性,配齊相應的監測儀器、設施以及分析監測試劑和數據分析系統等,明確和研究相應的水質監測方法,加強水體污染的環境監測能力。

(2)縣生態環境局應組織專家,對轄區內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和單位的廢水處理工藝技術和處理設施進行技術論證和評價,在建設、運行階段定期對處理設施進行事故風險評估,提出杜絕廢水排放事故的措施和應急處理措施,並進行驗收和日常運行的監督檢查、管理,確保各項機制正常啓動、有效運行。

3.3.建立水體污染預防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全縣水體污染預警支持系統,主要包括快速預警監控系統、技術支持系統、預警服務系統、預警報警系統。縣生態環境局水環境污染報警電話:xxx

4.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程序

縣指揮部辦公室接到重大水體污染事故報告後,應立即通知縣指揮部,並傳達指揮部的命令,按應急處置程序通知應急現場處置辦公室、應急現場處置小組、應急處置專家諮詢組和縣公安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牧和科技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立即攜帶儀器、設備趕赴事件發生現場,調查、覈實、監測分析,對事件的類型、級別、性質做出恰當的認定,提出控制措施。跨行政區域的水體污染事故及情況複雜有爭議的水體污染事故及認爲需要州級處置的'水體污染事故,報請州級應急處置機構處置。

4.2.信息共享和處理

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各種常規信息、現場信息、監測數據及結果、專家分析評估意見、控制處置措施及意見、污染控制效果及結果等各種信息經現場指揮部審查後,及時報送縣指揮部。縣指揮部設立信息分析組進行信息分析、綜合,歸納整理後,形成概要文字材料,報縣指揮部領導。縣指揮部及時將有關信息報告縣政府並通報相關部門,確保信息共享。縣指揮部的總體工作部署、處理安排意見和指令,由專門工作人員迅速以電話、傳真等方式向現場指揮部下達。

4.3.基本響應程序

4.3.1.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響應程序:

(1)值班人員接到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或個人水體污染應急報告後,記錄水體污染事件的有關情況(包括事發時間、地點、污染區域及影響、損失的初步情況、可能的污染原因等)。同時立即向縣指揮部辦公室或縣指揮部領導報告。

(2)水污染應急處置機構根據有關情況報告,調派專家到達現場做進一步評估,確屬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應立即上報縣政府,啓動縣級重大水體污染應急預案。

(3)縣指揮部負責全盤指揮,緊急調集和徵集相關人員、物質、交通工具以及相關設備、裝備,組織相關部門協助環保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組織有關方面的力量進行應急支援,並做好正確的輿論導向工作。

(4)重大水體污染事件發生地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縣應急處置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啓動水體污染應急處置預案,成立由相關部門參加的事件救援現場指揮部,落實有關控制措施。

(5)縣生態環境局在實施應急工作的同時,要及時將水體污染事件情況、採取的處置措施及效果上報州生態環境局。

4.3.2.擴大應急

在事件難以控制或有擴大和發展的趨勢時,水體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的外援力量要統一聽從縣指揮部的指揮,配合有關部門、有關人員作好應急處置工作。

4.4.指揮協調程序

縣指揮部按照相應的職責和權限進行開展指揮工作,制定決策機制、報告、請示等規章制度並嚴格執行。縣生態環境局和相關部門的各專業應急機構、應急中心、現場指揮部按各自的職責開展應急工作,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4.5.新聞發佈

慎重做好重大水體污染事件的新聞報道、宣傳和溝通工作,統一報道口徑和報道意見,正確引導輿論,避免產生混亂和誤解。在縣委宣傳部的指導下,縣指揮部制定新聞發佈的原則、內容、規範性格式,審查發佈時機、方式、途徑等。新聞發佈前,報縣委宣傳部審定。

4.6.應急處置結束

應急處置結束條件爲:重大水體污染事件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和事發水體及下游水體污染物指標已降到規定限值之內;事件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消除,且無繼續發生可能;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工作的必要;已採取並繼續採取一切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衆免受水體污染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後果趨於合理且儘量降到最低的水平。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由生態環境局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由其指定的專門處置單位處置;人員安置、補償、災後重建等工作由縣指揮部根據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合理處理建議,報縣政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

5.2.社會救助

對社會、國外機構和個人所捐贈的救助資金要妥善管理,設立專門的資金賬戶,做到專款專用,由縣指揮部根據所受的污染程度提出補償處理建議,包括所捐贈物資都要由縣指揮部提出建議報縣政府。

5.3.保險

各保險公司要深入水體污染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線,調查掌握第一手資料,最大限度地進行理賠,縣指揮部如有異議,可提出建議報縣政府。

5.4.調查報告和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意見

縣指揮部應當在應急工作結束一週內對應急過程進行評價,根據評價結果,組織撰寫應急總結報告和突發事件調查報告。15日內上報縣政府,同時由縣生態環境局上報省州生態環境部門。

5.4.1.應急評價依據

應急過程記錄;現場處置組及各應急機構的總結報告;其它應急情況;應急的實際效果及產生的社會影響;公衆反映等。

5.4.2.突發事件調查報告

包括突發事件起止時間及地點;參與處置人員構成情況;突發事件情況及起因、事件等級和開展的應急工作,採取的應急措施及處置效果,應急工作總體完成情況;應急措施是否得當,是否符合保護公衆、保護環境的要求;出動應急隊伍的規模、儀器裝備的使用、應急程度與速度是否與任務相適應;應急處置中對利益與代價、風險、困難關係的處理是否科學合理;發佈的公告及公衆信息的內容是否真實,得當,對公衆心理產生的影響及其它情況和結論。

5.4.3.應急經驗教訓總結及改進建議

縣生態環境局根據突發事件情況,對事發地繼續實施必要的環境跟蹤監測與監督的措施和安排;總結經驗教訓,修訂應急預案;指導各應急機構補充、更新裝備,培訓人員;完善避免類似污染事件再次發生的防範措施。

6.應急處置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全縣要建立和完善環境污染應急通訊、信息傳輸、應急指揮系統,建立環境應急處置聯動系統和環境安全科學預警系統,建立系統維護和信息採集制度,確保應急方案啓動時縣指揮部和有關部門及現場處置工作組間的聯絡,確保信息暢通。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及所屬執法、監測等技術部門,要在現有檢驗、鑑定、監測、污染治理等技術力量和裝備的基礎上,增加和加強污染檢驗、鑑定、監測設備的配備,特別要配備水質快速應急監測設備,增加應急處置、快速機動和自身防護裝備等物資的儲備,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消除污染的能力,保證在發生重大水體污染事件時能有效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擴散。

6.3.應急隊伍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要加強環境執法、監測隊伍的建設,加強應急業務、技術的培訓,提高人員應對污染事件的素質和能力。縣生態環境局要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保應急知識和技術、充分掌握突發環境污染事件處置措施的預備應急力量,保證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後,能迅速進入應急狀態,迅速參與並完成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6.4.交通運輸保障

縣生態環境局要配備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專用應急車輛,應急期間所有車輛要保證隨時服從縣指揮部的徵用和調動。

6.5.醫療衛生保障

總指揮部協調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相應的專業分預案組織實施。

6.6.治安保障

總指揮部協調公安部門制定相應的專業分預案組織實施。

7.附則

7.1.預案管理

本預案《共和縣水污染防治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與實施。

7.2.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6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爲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衆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制訂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呼倫貝爾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呼倫貝爾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試行)》、《呼倫貝爾市委辦公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工作職責>的通知》等。

1.3 工作原則

以人爲本,減輕危害: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屬地爲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全面負責,並按照級別實行分級響應。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預警、響應、指揮、處置、善後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採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級專業技術人員的作用。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呼倫貝爾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 應急組織體系與職責

2.1呼倫貝爾市級組織指揮機構

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負責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的指導協調和水污染應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展態勢及影響,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或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可報請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據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指示,成立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工作組,負責指導、協調、督促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成立呼倫貝爾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擔任總指揮,統一領導、組織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履行信息彙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呼倫貝爾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成及工作職責見附件。

對需要自治區層面協調處置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由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向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出請求,或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提出請求。自治區已成立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或已派出工作組的,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全面配合自治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或工作組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

對跨盟市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盟市人民政府共同負責。對需要自治區級協調處置的跨盟市級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件,由有關盟市級人民政府向自治區政府提出請求,或由有關盟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自治區環境保護廳提出請求。

2.2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級組織指揮機構

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跨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行政區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由各有關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共同負責,或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各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協作,共同完成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對工作。

2.3現場指揮機構

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的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3 監測預警和信息報告

3.1監測和風險分析

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日常環境監測,並對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風險信息加強收集、分析和研判。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落實環境安全主體責任,定期排查環境安全隱患,開展環境風險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當出現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時,要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 預警

3.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爲四級,由低到高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預警級別的具體劃分標準,按環保部相關規定執行。

3.2.2預警信息發佈

藍色預警(四級)由旗市區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發佈;黃色預警(三級)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發佈。

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根據環境監測信息或相關部門、單位的信息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時,應及時向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提出預警信息發佈建議,同時通報呼倫貝爾市相關部門和單位;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手機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衆發佈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發佈的三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爲二級以上趨勢的,應當及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及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並由其按規定啓動預警信息發佈程序。

各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環境監測信息或相關部門信息報告、通報,研判可能發生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時,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提出預警信息發佈建議,同時通報同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公衆發佈預警信息,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地區。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發布的四級預警信息,有上升爲三級以上趨勢的,應當及時報告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及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並由其按規定啓動預警信息發佈程序。

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將監測到的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有關信息,及時通報可能受影響地區的下一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3預警行動

開展污染源調查。開展對生產、貯存、運輸、銷燬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市涉水污染企業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瞭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預警信息發佈後,當地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可能的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水污染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範準備。及時準確發佈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相關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3.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發佈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的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根據事態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判斷不可能發生突發水污染事件或者危險已經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後,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必須採取應對措施,並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通過互聯網信息監測、環境污染舉報熱線等多種渠道,加強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時掌握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情況,並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事發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報告或監測到相關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覈實,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按照《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環境保護部令第17號)要求的時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報告,並通報同級其他相關部門。

3.3.1部門間信息通報

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及時將安全生產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災害、人爲破壞、恐怖活動等可能導致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通報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3.2.2跨區域的信息通報

突發水污染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跨盟市級行政區域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時,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要及時通報相關區域盟市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向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關區域盟市級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對以下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立即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1)初判爲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

(2)可能或已引發大規模羣體性的事件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3)可能造成國際影響的境內突發水污染事件;

(4)境外因素導致或可能導致我境內突發水污染事件;

(5)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認爲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水污染事件。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嚴重程度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爲I級、II級、Ⅲ級和IV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水污染事件,分別啓動I級、Ⅱ級應急響應,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啓動Ⅲ級應急響應,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負責應對工作;初判發生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啓動IV級響應,由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應對工作。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啓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1.1 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一般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羣體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級別。

4.1.2 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較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xx萬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4.1.3 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xx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羣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水污染事件。

4.1.4 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事件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水污染事件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水污染事件。

4.2應急響應行動

4.2.1呼倫貝爾市層面應對工作

(1)初判發生較大突發水污染事件時,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立即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督促當地開展應急處置、應急監測、原因調查等工作。

初判發生重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或事件情況特殊時,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區環境保護廳,並立即派遣應急工作人員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現場指揮協調工作。

(2)當需要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協調處置時,成立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工作組。主要了解事件情況、影響、應急處置進展及當地需求等;指導地方制定應急處置方案;根據地方請求,組織協調相關應急隊伍、物資、裝備等,爲應急處置提供支援和技術支持;對跨旗市區、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進行協調;指導開展事件原因調查及損害評估工作。

(3)根據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和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決策部署,成立呼倫貝爾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主要負責組織指揮部成員單位、專家組進行會商,研究分析事態,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根據需要赴事發現場或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應對工作;研究決定地方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統一組織信息發佈和輿論引導;組織開展事件調查。

4.2.2響應措施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後,各相關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採取以下措施。

(1)涉事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導截、收容、轉移等針對性措施,切斷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主體不明時,在做好應急處置與應急監測的同時,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立即組織力量對污染來源開展調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污染物種類和污染範圍,切斷污染源。

(2)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組織制定綜合治污方案,採取攔截、導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污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污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污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污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污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污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污染負荷。

(3)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影響及事發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劃定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居民,確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保障受事件影響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必要醫療條件。

(4)迅速組織當地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病員轉運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加強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衆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況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持事發地醫學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援助。

(5)加強應急監測工作。制定科學有效的應急監測方案,確定監測方法、點位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設備、車輛,及時準確監測,爲應急決策提供依據。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可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

(6)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衆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測和調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集體中毒等。

(7)通過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授權發佈、播發新聞通稿、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組織專家解讀等方式,藉助報紙、電視、廣播、互聯網等多種途徑,及時、主動、全面、客觀向社會發布突發水污染事件和應對工作信息,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信息,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信息發佈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衆配合採取的措施、公衆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

(8)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社會恐慌、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爲;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地方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羣體性的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4.3響應終止

當事件條件已經排除、污染物質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啓動響應的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終止應急響應。

5 後期工作

5.1損害評估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後,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爲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突發水污染事件損害評估按照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工作程序規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損害評估推薦方法》、《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推薦方法(第Ⅱ版)》等相關規定執行。

5.2事件調查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後,根據有關規定,由環境保護部門牽頭,可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及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建議。

5.3善後處置

事發地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及時制定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開展相關理賠工作。

6 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呼倫貝爾市相關應急救援隊伍要積極參加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與救援、調查處理等工作。充分發揮專家作用,爲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方案制訂、污染損害評估和調查處理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加強水污染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救援隊伍能力建設,加強水污染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加強水污染應急監測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水污染應急演練,提高突發水污染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6.2物資與資金保障

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要加強水污染應急物資儲備,制訂水污染應急物資儲備計劃,建立水污染應急物資儲備庫,組織水污染應急物資的監管生產、儲存、更新、補充、調撥和緊急配送等工作。鼓勵支持社會化水污染應急物資儲備。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經費首先由事件責任單位承擔。呼倫貝爾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資金保障。

6.3通信、交通與運輸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需要。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要健全公路、水路、鐵路、航空緊急運輸保障體系,負責組織提供應急響應所需的公路、水路、鐵路、航空運輸保障。公安部門要加強應急交通管理,保障運送傷病員、應急救援人員、物資、裝備、器材車輛的優先通行。

6.4技術保障

建立健全水污染應急專家、典型案例、水污染應急預案等信息庫,並實現信息共享。各級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支持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監測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發,建立水污染應急指揮技術平臺,逐步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有關專業監測機構應當按照應急需要加強技術保障建設。

7 附則

7.1 預案管理

本預案實施後,呼倫貝爾市環境保護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旗市區人民政府、呼倫貝爾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7.2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7

一、目的依據

爲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迅速查明原因,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障人民羣衆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正常秩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特制定本預案。

二、適用範圍

(一)本預案所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是指生物性、化學性等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生活飲用水,導致水質不達標,造成生活飲用水無法飲用,或發生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流行,或影響公衆健康和社會正常秩序的事件。

(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範圍:

1、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出現突發化學毒物污染事件、急性傳染病疫情,以及不明病因急性傳染病疫情。

2、在飲用水生產環節使用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所致污染事件或生產區出現傳染病疫情時。例如因危險化學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出現的化學品物品污染水質:飲水生產等相關人員患有急性傳染病。

3、飲用水輸送環節和使用環節發生突發事件,如新鋪設自來水管道、改管、並管等工程造成對水質的污染,自來水輸水乾管爆管造成對水質的污染。

4、二次供水使用環節發生突發事件造成對水質的污染。

(三)本預案適用於鄆城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工作。

三、指導思想及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爲本,飲用水源安全與保護優先”的指導思想,遵循預防爲主、常備不懈的方針,按照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快速反應、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規範和強化區直相關部門應對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建立和完善本區防範有力、指揮有序、快速高效和協調一致的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體系。

(一)預防爲主,常備不懈。提高全社會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防範意識,落實各項防範和應對準備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對可能引發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因素及時進行監測、分析、預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縣衛生健康局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要按照本預案規定,在職責範圍內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三)依法規範,措施果斷。縣衛生健康綜合執法大隊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完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後勤保障體系,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制度,及時、有效地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進行監督、監測、預警、報告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四)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學,要重視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技術保障。與縣疾病控制機構要通力合作、資源共享,有效預防和處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

四、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

根據人體危害、經濟損失、社會影響的程度,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劃分爲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一)特別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Ⅰ級)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傷)100人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2、供水中斷或造成2萬戶以上居民停水24小時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二)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Ⅱ級)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不含30人,下同),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2、供水中斷或造成1萬戶以上居民停水24小時以上的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

3、因環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的突發飲水污染事件;

(三)較大重大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Ⅲ級)

1、發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

(四)一般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Ⅳ級)

1、發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傷)10人以下;

2、因環境污染造成跨區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五、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協調本縣衛生自然災害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理工作。自然災害發生後,按照縣衛生健康局的統一指揮和部署,制定救災防病應急預案、措施,開展各項衛生應急處理工作。

(1)有關規定和指令,啓動衛生應急預案。

(2)按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響應原則,依法統一組織、指揮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衛生應急處置工作。

(3)向上級部門報告有關災情、疫情以及應急處置情況。

(4)對各醫療衛生單位、鄉鎮、社區的救災防病應急工作和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指導意見。

(5)加強與縣有關職能部門的協調與溝通。

(6)組織演練;組織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二)應急處置工作小組組建衛生應急綜合協調組、現場處置組、後勤保障組等三個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衛生應急工作處置小組,受應急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指揮,實行24小時負責制(手機24小時開機)。當衛生應急工作領導小組決定啓動預案時,立即按各自職責分工趕赴現場開展工作。各科隊要明確一位信息員,負責各科隊的信息報告,應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必要時小組間直接聯繫。

1、衛生應急綜合協調組職責:

(1)負責值班電話的值守,保證領導小組與應急專項處置小組間信息暢通,及時傳遞有關信息,傳達有關決定和指示。

(2)負責對各單位的聯繫、協調工作。

(3)負責對各專項監督小組人力資源的統一調配。

(4)負責與醫療機構及縣政府各有關部門的應急機構保持聯繫,協調工作。

(5)負責單位所有信息和信息員的管理工作,收集、彙總有關信息和網絡報告情況,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市衛生健康綜合執法支隊報告。

(6)及時對救災防病應急工作進行評價和總結。

2、現場處置組

2.1飲用水衛生應急處置一組主要職責:

(1)對現場進行調查,開展對發病情況、分佈特點的調查分析,提出並實施有針對性的預防控制措施。

(1、1)負責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落實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工作和預防控制動物源性、蟲媒傳染病工作的衛生措施的衛生監督,傳染病信息報告管理組織和制度是否健全、運轉是否正常(包括:是否開展腸道傳染病、動物源性、蟲媒傳染病的流行病學調查)。

(1、2)對流調資料進行監督檢查;是否對可疑人羣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1、3)是否對疫點、災區現場進行糞便管理、監督檢查其消、殺、滅處理的範圍、時間、次數、用藥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對消殺滅處理進行效果評估。

(1、4)是否對腸道傳染病菌種、毒種和傳染病檢測標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使用採取了安全措施。對傳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觸者進行追蹤調查,查明傳播鏈。

(2)對收治病人的醫療機構預防、控制腸道傳染病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3)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爲。

2.2飲用水衛生應急處置二組主要職責:

(1)到達現場後首先應及時搶救受害者或妥善處理病人,保護好現場,負責證據收集,對事件發展採取控制措施。

(1、1)詳細詢問災情及事故發生的情況,包括“發生地點、時間、主要病徵、發病人數、死亡人數、可能原因、已採取的措施等”記錄報告時間、報告人、聯繫電話等。

(1、2)圍繞公共場所衛生應急處置,開展災區公共場所衛生、環境衛生的衛生監督檢查,負責對各公共場所單位的衛生條件、個人防護等預防、控制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1、3)及時協助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查明污染源的所在,掌握污染對居民健康所造成的危害程度、危害趨勢(污染物來源及污染事實經過,污染物主要理化及生物學性狀,污染物波及範圍,污染程度及其暴露人羣,暴露人羣中健康損害的病徵、病種、人羣數量及人羣分佈等)。綜合各方面的資料,分析可能引起疾病、中毒、污染的`因素,採樣送檢,制定預防措施,防制事故再次發生。

(1、4)針對不同的污染原因進行現場處置。加強公共場所的空氣流通,迅速排除污染空氣。對因化學性污染造成的突發事故,應針對具體的污染源,儘快切斷、疏散人羣;對因微生物造成的污染應選用化學消毒藥物進行消毒處理。疑似傳染病的要早隔離、早治療,對於密切接觸傳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人員(從業人員、旅伴、同房間居住的人員),應作醫學觀察或留驗,進行必要的醫療診查。

(1、5)及時向縣衛生健康局和上級衛生健康機構通報事件處理情況,事件處理結束後,應在規定時限內寫出業務總結和處理報告。資料整理及時歸檔。

(2)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爲。

2.3飲用水衛生應急處置三組主要職責:

(1)到達現場後首先了解事件的情況,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採取相應措施,參與現場污染事故的控制處理。

(1.1)做好現場調查,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來源、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羣數量及分佈,以及事件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形成初步印象,制定水質實施方案,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範圍趨勢和動態。如發現病人,立即督促相關組織人員及時救治病人,如有必要時進行隔離,暴露人羣進行預防性服藥。

(1.2)負責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食品以及相關物品採取臨時控制措施,對被污染的食品進行銷燬,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及時上報上級部門採取停止供水等行政措施。監督落實被污染的公共飲用水源及相關物品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進行消毒。

(1.3)重點抓好水源保護和飲水消毒。在做好集中式供水消毒的同時着重做好分散式飲用水消毒。推行用漂白粉和漂精片等進行缸、桶水消毒,消毒措施必須落實到每家每戶。宣傳教育羣衆“喝開水不喝生水”。在水源受污染的地方劃定臨時飲用水水源區域,做好水源保護工作,定期監測飲用水的消毒效果。

(1.4)對供水單位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現場調查取證,事故原因分析,提出具體意見,製作相關執法文書,並監督其實施。通知有關供水單位迅速採取措施和臨時供飲用水措施,並向居民通告,在污染事故未解除前,不得擅自飲用污染的水。

(1.5)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開展調查,根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結果確定污染源調整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對污染範圍廣、危害重的事故,要及時通知有關臨近地區,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保護水源、除四害處理,同時填寫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調查處理表。

(1.6)整個處理過程中及時向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縣衛生健康局彙報事件的調查經過與處理結果,提出相關建議。

(1.7)根據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污染原因消除,水質經檢測合格後,及時解除控制。

(2)依據《突發公共衛生應急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調查處理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的違法行爲。

3、後勤保障組主要職責:

認真實施應急處置措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監督執法所需經費、及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飲用水儲備機制。負責交通工具、工具書等方面的物資準備和車輛調配等後勤保障工作,配合相關科室完成臨時任務。

六、監測、預警與報告

(一)監測

建立統一的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預警和報告體系,包括:監測計劃、預警方法、報告程序。

(二)預警

根據生活飲用水監測等有關信息,分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發展規律、特點及其對公衆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預警。

(三)報告

1、報告時限

相關業務科隊或值班人員在接到飲用水源污染事故報告後,應上報單位主要領導,立即向縣衛生健康局報告,由縣衛生健康局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應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確認,及時採取措施,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並進行網絡直報。

2、報告內容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報告分爲首次報告、進程報告和結案報告,要根據事件的嚴重程度、事態發展和控制情況及時報告事件進程。

報告的主要內容: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間、地點、單位、污染範圍、受影響的供水人羣、中毒(患病)人數、主要臨牀症狀、可疑污染物、事件原因的判定、危害程度及採取的主要措施,需要解決的問題和要求等。

3、報告方式

通過傳真、電話報告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網絡直報。

七、應急響應

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迅速啓動衛生應急預案,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按要求做好相關信息的報送。同時,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分級和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及時提請相關部門給予必要的技術和物資支持。經排查,針對不同原因,提出合理建議:如屬於水源水污染,則提請政府和有關部門對水源水污染進行應急處置;如屬於法定傳染病,則按相關衛生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如懷疑是投毒事件,應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參與處置。

1、接報和應急準備

(1)接到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生活飲用水水源污染、或因生活飲用水污染出現化學性中毒和(或)介水傳染病病例,以及發生可能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的事件時,應詳細記錄和核實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過程和事件的影響情況;罹患者的主要症狀和表現;發病人數和死亡人數;病人救治情況;報告者姓名、地址、單位、聯繫方式等。詳細記錄和核實後,及時報告。

(2)做好應急採樣檢測器材、衛生行政執法文書(現場筆錄、監督意見書、詢問筆錄、調取證據清單等)、調查取證器材、取證工具、水質快檢箱。及時通報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疾控中心互通信息。

2、現場調查

⑴到達現場後,應迅速調查瞭解現場的基本情況、事件發生的過程、產生的後果以及已採取的措施,根據事件的發生發展情況,開展現場調查,採取控制措施。

⑵現場調查內容:

①事件發生的地點、時間、原因、過程以及當事人。

②污染物的來源、品名、種類、性狀、數量、污染途徑、範圍及程度,以及污染的擴散趨勢。

③根據污染物的特性和污染範圍,調查污染暴露人羣數量和分佈。

④對事件地區影響人羣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包括個案調查、採集水樣、人體排泄物及生物材料、糞便、血液等,以確定中毒原因和對人體健康產生的危害程度。

⑶對可疑污染的生活飲用水源水、出廠水、末梢水和二次供水進行水質檢測,結合現場調查的相關情況,以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⑷做好現場監督檢查記錄,規範製作各類執法文書,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3、控制與處置

⑴經現場調查和監測,初步分析確定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時,應提請縣政府並協助有關部門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減少、控制、消除污染物污染的範圍、程度,如停止排放、關閉閘門、打撈污染物、引水沖洗等,必要時通知下游水廠和居民停止取用水。同時,制定水質應急監測方案,及時掌握出廠水、管網末梢水和二次供水的水質污染趨勢和動態變化。

⑵當確定生活飲用水水源和水質污染時,應通知供水單位迅速採取措施,及時調整水處理工藝,強化水處理工藝的淨化效果。如水源水污染以現有淨化工藝不能控制時,及時上報建議停止供水,啓動臨時供水措施,提請縣政府通過各種媒體通告居民在事故未解除前,不得飲用污染的水。

⑶在啓用應急儲備水源或採取臨時送供生活飲用水時,對送供的生活飲用水水質進行檢測,做好輸送水管道、送水車、儲水容器的清洗消毒,以及送供水人員的健康管理。對送供水過程進行全程監控,防止水質污染。

⑷根據生活飲用水污染情況,增加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末梢水、二次供水或分散式供水的監測樣本和監測頻次,加大監測力度,及時掌握水質變化趨勢,提供有力的決策依據。

⑸爲防止可能出現的繼發性介水傳染病,尤其是腸道傳染病暴發疫情的發生,加強腸道傳染病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做好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中可能發生的傳染病疫情或其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⑹在生活飲用水污染得到有效控制,供水單位恢復取水時,應指導供水單位對取水、輸水、淨水、蓄水和配水等設備、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對出廠水、末梢水檢測合格後方可正式供水。

4、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媒體和各類宣傳陣地開展衛生防病知識宣傳,把握正面引導原則,消除公衆恐慌心理,維持社會正常秩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八、應急響應的終止

(一)終止條件

生活飲用水污染物已消除,水污染相關危險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水質檢測結果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未出現新的中毒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

(二)終止程序

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響應的終止堅持“誰啓動,誰終止”的原則。

重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省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衛生部報告。

較大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市衛生健康委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上級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省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一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由縣衛生健康局組織專家進行分析論證,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請縣人民政府或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批准後實施,並向上級部門報告。

九、善後處置

(一)後期評估總結

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處置完畢後,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置情況進行科學、客觀的評估總結,評估內容包括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種類和性質、事件對社會、經濟和公衆心理及健康的影響、應急響應過程、調查步驟和方法、調查結論、有關經驗和教訓的總結等。

(二)資料收集整理

參與調查處置人員應將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有關衛生學調查、取證、控制、查處等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檔案。

(三)責任追究

對造成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的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十、保障措施

要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監測和預警工作,加強衛生應急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報告控制體系,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一)技術保障

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迅速、運轉協調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衛生應急機制;要改善衛生應急處置基礎設施;要加強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專業隊伍建設,提高現場調查處置能力;要採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演練。

(二)物資保障

要建立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衛生應急處置的各類物資儲備(包括水處理劑、消毒藥械和水質現場快速檢驗設備等)。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應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用應急儲備物資,應急儲備物資使用後應得到及時補充,以確保應急所需。

(三)經費保障

要保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監測預警、人員培訓、應急演練、物資儲備、快速檢測等應急處置的各項經費。

(四)宣傳教育

要加強相關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強化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負責人及從業人員的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的培訓,預防和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的發生。要利用廣播、影視、報刊、互聯網、手冊等多種形式對公衆廣泛開展預防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知識的普及教育,宣傳衛生科普知識,指導公衆以科學的行爲和方式應對生活飲用水污染事件,提高公衆的自我保護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8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爲確保全縣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保障居民飲用水安全衛生,保護人民羣衆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處置能力,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編制指南(試行)》《湖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懷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懷化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1.3分類分級

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1.3.1固定環境風險源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範圍及周邊的工業企業造成的突發環境污染事件。

1.3.2陸域流動環境風險源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範圍及周邊的公路運輸車輛發生的危險化學品泄漏等環境事件。

1.3.3非點源環境風險源突發環境事件。主要包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陸域範圍及周邊的農業面源、居民生活污染源造成的環境污染事件;暴雨沖刷造成水質污染的事件;污水短期內集中排放造成水源保護區或其上游連接水體水質污染的事件。

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由高到低劃分爲:特別重大(Ι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級別。

(1)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Ι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特大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②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羣衆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嚴重影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的;

③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④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⑤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造成水源地取水中斷,污染水體並嚴重影響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的。

(2)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重大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②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衆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③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

④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或3類危險放射源失控造成的污染事故。

(3)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較大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②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農村飲用水水源污染需疏散、轉移羣衆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

③因水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4)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一般水污染事件:

①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②鄉鎮飲用水源取水中斷的。

1.4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爲本,堅持預防爲先,堅持科學處置,堅持依法管理,堅持依靠科技優先,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本縣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本縣的縣級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處置或參與處置的較大突發環境事件、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以及需要縣人民政府協調處置的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2.組織體系和職責

2.1縣應急指揮部

成立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由縣人民政府分管副縣長擔任指揮長,縣政府辦聯繫副主任、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局長任副指揮長,縣委宣傳部、縣應急管理局、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公安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縣自然資源局、縣商務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縣民政局、縣交通運輸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衛生健康局、縣水利局、縣林業局、縣財政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氣象局、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縣消防救援大隊、縣融媒體中心、國網新晃縣供電公司、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中國電信新晃分公司、中國移動新晃分公司、中國聯通新晃分公司及事發地鄉鎮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爲指揮部成員。

縣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由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其職責主要有:

(1)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省、市、縣有關規定;

(2)配合上級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縣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統一指揮協調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事件調查和處置工作;

(3)及時制定處置方案,研究處理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重大事項,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4)組織協調有關成員單位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工作;

(5)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事件有關信息的發佈。

2.2應急處置工作組

根據應急處置的需要,縣環境應急指揮部下面分成10個工作組,即專家諮詢組、綜合協調組、應急監測組、污染控制組、醫療救治組、治安維護組、後勤保障組、宣傳報道組、善後處理組、事故調查組。

2.3各成員單位職責

縣政府辦:協調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積極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縣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宣傳和信息發佈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控制污染源對水質的影響,並在新聞媒體定期發佈水質報告;對由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的意見,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治污染擴大;負責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做出處罰;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負責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縣應急管理局:承接飲用水源污染事件報告,請示縣人民政府領導啓動應急預案;及時通知指揮部有關成員單位趕赴事故現場,協調各專業力量實施應急處置行動,跟進了解應急處置進展情況,及時向縣委、縣人民政府報告,傳達上級部門和領導關於飲用水源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指示和批示;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

縣發展和改革局:負責將全縣飲用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縣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參與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後的恢復重建工作。

縣公安局、縣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偵查、事故現場的保護、治安秩序的維護工作,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取證;對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和危險區域實施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縣自然資源局: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於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場地。

縣商務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中國電信新晃分公司、中國移動新晃分公司、中國聯通新晃分公司: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縣民政局: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受害羣衆的生活救濟。

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建設養護中心:組織協調通往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的公路搶修及保持暢通工作;負責應急救援人員、物資的運輸保障工作;協助收集、消除道路和水路污染物。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臨時避難所建設。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對受傷、中毒人員的醫療救治以及傷殘、中毒的醫學診斷,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實施或協調應急水量調度;負責組織制定流域突發水環境應急預案;參與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爲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水質、水量同步監測等水資源信息,指導制定飲用水緊急供水方案並協調實施

縣林業局: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棲息地遭受污染威脅的珍稀瀕危野生物種的保護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和運行經費保障;負責解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組織覈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中農田土壤、農作物的受污染情況,組織協調相關農業環境污染應急處理和受污染威脅的農業珍稀野生植物資源保護工作;協助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村居民、農業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區域的短、中期天氣預報,及時提供氣象監測信息。

縣消防救援大隊:組織協商火災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可能引發的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現場應急處置、支援搶救、災害控制等工作;負責對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現場火災與危險化學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導致火災或危險化學品泄漏的隱患處置。

縣畜牧水產事務中心:負責組織覈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中畜禽水產的受污染情況;協助做好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現場的農村居民和牲畜生產物資的疏散和轉移工作。

縣融媒體中心:在縣委宣傳部的領導下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新聞發佈及輿情引導工作。

國網新晃縣供電公司:保障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正常用電。

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負責調度和保障涉及飲用水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地的羣衆飲用水供應工作,落實水污染後企業自身應急處置措施,保障羣衆飲用水的安全。

3.運行機制

3.1預防、監測與預警

加強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監測:由縣環境監測站對飲用水源保護區水質狀況開展常規監測,並與衛生健康(疾控中心)、水利等部門的監測數據共享。

加強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要求,對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實行分級防治;依據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對工業污染源實施最嚴格的整治措施;按照有關要求,對種植業、養殖業、生活污水、固體廢物等農業污染源進行合理整治;鞏固過去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嚴格執行和落實生活污水管網集中收集科學處置措施。

加強信息監測與預警:成員單位根據各自職責,針對危化品運輸泄露、金屬礦渣入河、農業面源污染等各類情形,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做好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信息及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收集、綜合分析及風險評估工作,達到預警條件的,及時發佈預警。

3.2應急響應

3.2.1信息報告

事件發生後,事發單位負責人或事故發現者應立即向生態環境或應急部門報告,在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應當立即進行覈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做出初步認定,並按規定上報。

3.2.2應急響應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的突發事件,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危害程度,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採取或啓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應急響應分爲Ⅰ級(一級)、Ⅱ級(二級)、Ⅲ級(三級)、Ⅳ級(四級)。

3.2.3現場應急指揮

根據需要,由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牽頭,事發單位及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現場指揮,指定有關同志擔任具體負責,統一指揮和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2.4應急處置

(1)先期處置工作

接到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立即調度物資和社會資源,指揮和派遣相關部門專業應急隊伍趕赴現場,全力控制污染源和事態發展,嚴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並將事發時間和有關先期處置情況按規定迅速、準確上報縣指揮部。

發生事故或違法排污造成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單位,應立即啓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迅速開展以下先期處置工作:

①儘快查找污染源或泄漏源,通過依法關閉、封堵、收集、轉移等措施,切斷污染源或泄漏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採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②立即啓動企業內部或保護區內應急收集系統,保障對污染物或泄漏物的集中收集,採取限產、停產、在廠界設立攔截設施等措施,防止污染或泄露進一步擴散;

③立即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

④服從當地政府發佈的決定、命令,積極配合當地政府組織人員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

(2)現場控制與處置

根據污染物的性質、突發事件類型、事件可控性、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及周邊環境的敏感性,現場應急救援指揮實施如下措施:

①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收集事發現場的第一手資料,進行現場踏勘。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性質、影響範圍、應急人力與物力等情況,組織專家制定科學的現場應急處置方案;

②當縣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已受到污染時,組織飲用水源保護區保護管理部門、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立即啓動飲用水源保護區防控措施,採取攔網圍油、隔離污水、治理污染。懷化銀龍水務有限公司採取增加投放絮凝劑或減壓供水等方法儘快消除污染威脅;通知相關居民停止取水、用水;當飲用水供水中斷後,多渠道組織提供安全飲用水,並加大宣傳和引導力度,避免引起羣衆恐慌心理;

③污染控制組根據應急處置方案,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轉移污染源,及時控制污染物繼續外排或泄露,切斷污染物進入水源的途徑;除依靠水體自淨能力處理外,還要針對性的採取人工投中和劑、人工治理等方法減少危害程度和範圍,並對供水管網進行消毒處理;

④醫療救治組負責組織救治受傷害人員,對因飲用水污染可能導致的疾病、疫情進行應急處置;

⑤治安維護組負責劃定現場污染警戒區、隔離區和交通管制區,並設置警示標誌;

⑥綜合協調組負責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方案的調整和優化建議;

⑦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後,污染控制小組負責及時進行污染現場清理和處置,避免產生次生環境污染。

3.2.5安全防護

應急人員安全防護:綜合協調小組通過諮詢專家,根據事件的性質,確定個體防護級別,配備合理的個人防護設備,如防毒面具、防塵面具、酸鹼防化服等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並對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包括緊急情況下正確辨識危險物質與合理選擇防護措施的能力,以及正確使用個體防護設備等。

污染控制小組、應急監測組等應急救援人員,在收集到事發現場更多的信息後,迅速報告綜合協調小組。綜合協調小組始終保持與現場應急救援人員的通信聯繫,及時通知現場應急救援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受威脅羣衆安全防護:由治安維護小組負責,醫療救治小組、後勤保障組配合,組織受威脅羣衆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包括:

(1)根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告知羣衆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2)通知受影響區域居民停止取水,必要時向停水居民供應潔淨水或桶裝水。

3.2.6應急監測和評估

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根據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的性質、擴散速度、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條件和地理特點,制定應急監測方案(包括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方法、點位佈設等),對污染水源或環境進行實時監測;對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進行跟蹤監測;視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對監測方案進行適時調整,包括增加監測項目和加大監測頻次,提高監測精度,掌握污染物動態變化情況。

應急監測評估: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飲用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通過專家諮詢,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和污染物的變化情況進行評估,並及時將監測與評估結果上報現場應急救援指揮負責人,爲制定和調整下一步應急方案提供決策依據。

3.2.7信息發佈

宣傳報道組根據縣環境應急指揮部指令,及時組織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佈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避免引起羣衆恐慌,爲事件處置創造穩定的外部環境。

3.2.8應急終止

(1)應急終止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①事件現場危險狀態得到控制,事件發生條件已經消除;

②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特徵污染物監測持續穩定達標;

③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經無繼續的必要;

④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衆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保持在限定的偏低水平。

(2)應急終止程序

①經有關專家分析論證,認爲滿足應急結束的條件時,並按照“誰啓動、誰終止”的原則報請相應機構確認,由指揮部宣佈應急響應終止;

②根據指揮部的決定,向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及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解除應急狀態;

③應急狀態終止後,縣環境應急指揮部相關成員單位,繼續對事故及受影響區域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無須採用其他補救措施,轉入常態管理爲止。

3.3後期處置

縣民政局及有關部門,積極穩妥、認真細緻地做好善後工作,彌補損失,消除影響。對事件造成的損害進行評估,對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及羣衆因污染造成的經濟損失及時給予撫卹、補助或補償。同時針對不同環境事件類型、發生地點及持續時間等要素,分別採取科學有效的措施對污染的縣級飲用水源進行環境修復。

4.應急保障

4.1隊伍及技術保障

加強應急隊伍建設,保證在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能迅速參與並完成監測、防控等現場處置工作。建立應急專家庫,聘請專家爲事件處置決策提供諮詢和技術指導。

4.2資金及物質保障

根據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需要,縣財政及相關部門負責應急保障工作,確保應急狀態下所需應急資金、物資、裝備充足供應。

4.3治安及交通運輸保障

注重治安維護,確保社會穩定。根據需要對事件現場實施道路交通管制,保障運送應急救援人員、物資器材所需車輛和道路暢通。

4.4醫療衛生保障

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急救治能力。

4.5通訊與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網絡,建立完善的'信息處理系統、信息傳輸系統和指揮協調系統。

5.善後處置與事故調查

5.1善後處置

環境應急工作結束後,縣環境監測單位繼續跟蹤監測污染物的變化情況,直至穩定恢復。

如果環境污染造成了人員傷害,應當依據國家相關規定製定救助、補償、治療、撫卹、安置等善後工作方案並實施,對污染區域採取必要的疾病預防措施。

對應急處置過程中徵用的物資應歸還;對一次性或損壞的應急用品,應照價賠償;對社會有償服務機構,依據其承擔的勞務、物資消耗及運輸量等進行補償。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或個人應承擔應急處置期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責任,對由於不可抗力或無法認定肇事者的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財政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5.2調查與評估

5.2.1應急處置階段污染損害評估

環境損害評估機構應當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即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前期工作,並在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及時制訂評估工作方案,具體實施污染損害評估,對事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量化,評估其損害數額,作爲肇事者承擔責任的依據。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應急處置費用以及應急處置階段可以確定的其他經濟損失。

對於初步認定爲特別重大和重大、較大、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分別由省、市、縣生態環境部門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工作。

5.2.2調查處理

(1)事件調查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調查應當查明下列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基本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和事件經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情況,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和生態環境部門的應急處置情況;生態環境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日常監管情況;其他事項。

(2)應急響應調查評估

開展應急響應調查,應當查明生態環境部門在環境應急管理方面的下列情況:按規定編制環境應急預案和對預案進行評估、備案、演練等情況,以及按規定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環境應急預案實施備案管理的情況;按規定趕赴現場組織實施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事件信息的情況;按規定組織開展環境應急監測的情況;按職責規定提出應急處置或者信息發佈建議的情況;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時,事發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向相鄰行政區域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報的情況;接到相鄰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規定調查瞭解並報告的情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污染損害評估的情況;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演練的情況。

(3)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報告的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的概況和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經過;突發環境事件造成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原因和性質;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對環境風險防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應急演練和應急處置情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日常監管和應急處置情況;責任認定和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突發環境事件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其他有必要報告的內容。

5.3恢復與重建

必要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制定環境恢復計劃,並予以落實。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由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承擔。對由於不可抗力或無法認定肇事單位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相關程序由市或縣財政部門承擔相關費用。

縣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城區、鄉鎮提供人力、資金、物資和技術支持,修復遭損壞的基礎設施,幫助相關單位恢復生產或重建家園。現場恢復遵循以下原則:迅速、徹底的清除現場設施、土壤、水體內殘留的污染物,且不增加新的污染,不產生二次污染。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准突發環境事件肇事單位恢復生產前,應確認以下事項得以實施完成:

(1)生產設備設施已經過檢修和清理,確認可以正常使用。

(2)應急設備、設施、器材完成了消洗工作,足以應對下次緊急狀態。

(3)被污染場地得到清理或修復。

(4)採取了其他預防事件再次發生的措施。

6.監督管理

6.1應急演練

縣環境應急指揮部及相關成員單位,按照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所規定的職責和程序,有計劃地組織環境應急演練,增強實戰能力。

6.2環境應急知識宣傳

宣傳報道組廣泛開展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法律法規和預防、處理、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培養公衆對飲用水源保護區的保護意識。並採取多種組織形式,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切實提高其專業技能。

6.3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縣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措施不力,影響較大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6.4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生效並實施。市生態環境局新晃分局負責本預案日常管理,並根據本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及時組織修訂。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9

水污染問題是目前我國重大的資源污染問題,尤其是飲用水的污染,更是直接的影響人們正常的生活。

近幾年來,不論是國外還是國內飲用水污染事故頻發,從而促使事故安全應急處理的問題受到了越來越多的相關研究學者的關注。

雖然經過近幾年的發展,我國農村和城市的飲用水污染預防和治理逐漸發展,但是從總體上,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仍然時常發生,所以進行合理的生活飲用水事故應急預案,從而保證一旦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可以及時的進行應對,因此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需要同水監測管理進行協調,並在不斷的研究和實踐上不斷的完善。

一、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類型和等級

(一)生活飲用水的事故類型

生活飲用水的事故類型的劃分主要根據污染物的來源和水污染的特徵以及污染的環節和場所進行劃分,所以通常情況下可以劃分爲四種類型:

(1)按污染物的來源劃分,可以劃分爲:生活污染型,是指人們的生活污水、醫院污水、地面徑流等污染水源污染飲用水;工業污染型,是指工業的廢水、廢渣等污染物造成的飲用水污染;農業污染型,是指農藥和化肥的過量使用而造成的飲用水污染。

(2)按污染的物質劃分,可以劃分爲:物理污染、化學污染以及生物污染這三種類型。通常在我國最爲嚴峻的就是化學污染,如包括亞硝酸鹽、氨氮、揮發性酚等化學物質污染水資源。

(3)按污染的環節劃分,可以分爲水源污染、管網污染以及二次供水污染。在我國主要的就是水源污染,是指在飲用水供水的源頭出現污染的問題。

(4)按水污染髮生的場所劃分,主要的飲用水污染的場所有學校、工廠、企業、居民樓等,在這之中居民區發生飲用水污染的事故最爲頻繁[1]。

(二)生活飲用水的事故等級

生活飲用水的事故等級劃分主要根據相關的衛生監督機構進行劃分,並將數據提交到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確認。污染事故的等級一共可以劃分爲五個等級:

(1)零級,主要是指沒有發生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或者安全的隱患。

(2)一級,是指發生了飲用水的安全隱患,但是隻有供水不符合要求,但是飲用水的水質仍然符合我國生活飲用水的水質的相關規範。並且不會引起人們的健康危機。

(3)二級,生活飲用水處於污染情況,但是水質基本符合相關規範,只有個別的水源指標不符合規定,不會引起人體健康的危害。

(4)三級,生活飲用水處於污染的狀況,水質的.多項指標都不符合相關的規範,水質的感官產生異常現象,並引起人體健康危機。

(5)四級,生活飲用水處於嚴重污染的狀況,水質的多項指標都不符合相關規定,併發生水媒的傳染病現象[2]。

二、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的原因

1.水源的污染

由於我國的生活飲用水多爲地下水,所以通常情況下,水源的污染主要是工業廢水的排放指標不合理從而使江河湖泊的水源受到污染。另一個方面就是農村地區的水源防護較差,特別是衆多的山區會將生活污水和垃圾直接投入到水源中,並且農業化學肥料的過度的使用將直接使地下水資源發生污染。

2.自來水管的滲漏

主要是指許多區域自來水管年久失修,並且防護措施的應用和管理不及時,就會使自來水管發生泄露的事故。尤其是一些自來水管的管道在進行鋪設時沒有嚴格按照衛生規範進行施工,將水管進行就近埋設,所以如果水管從廢水管道或者廁所下經過就會發生水污染的事故。

3.自來水管同其它用途的管網相接

自來水管同其他用途的管網進行相接,也會引起飲用水污染事故,是指有些自來水管與一部分的工業管網或者農業灌溉用水相接,這樣一旦發生停水或者管道的水壓降低,就會使這些不符合水質規範非飲用水倒吸進入到自來水管網中,從而造成飲用水污染。

三、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

(一)應急指揮機構的職責

有效開展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主要由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其主要的職能有:(1)建立飲用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領導小組,根據具體的污染狀況制定預防、控制以及醫療救治的應急方案。

(2)建立高效、協調的飲用水應急運行機制,通過和衛生、醫療部門的配合,防止水污染的蔓延。

(3)對飲用水污染防治的效果進行評估,並進一步的完善事故應急的方案。

(4)積極的組織和開展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幫助事故受災受衆克服心理的壓力和恐慌[3]。

(二)水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的實施

1.水資源事故的報告

首先水污染的事故報告系統由區級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設立,然後部門制定日常的生活飲用水的監測機構、水污染的發生的單位、區級的衛生行政主管負責人等作爲水污染事故的責任報告人。其次責任報告人要在2個小時內報告到人民政府。然後經過監測水污染的等級爲3級時,啓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

2.生活飲用水事故處理方法

通常採用分級處理的方法,並根據級數的增加相應投入更多的應急支持,首先,處於一級和二級的時候,主要有區級的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處理,並由疾病預防機構進行協助處理。

再者,處於三級的情況下,要啓動事故的應急預案,由區級的人民政府成立應急指揮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成立事故處理領導小組,同時加強各衛生主管部門一集自來水公司、消防部門、環保局等的介入。其次,處於四級的情況下,除了具備三級應急的要素之外,還需要區級的疾病預防機構進行介入,對水污染的疾病傳播進行控制,並組織區域內部的街道、鄉鎮等下級機構的介入。

3.生活飲用水調查處理流程

首先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告後,要儘快趕赴現場,然後對水質進行調查和檢測覈實。然後通過水質的綜合分析對事故進行分級,當達到三級時要以書面的形式報告給區級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次衛生監督員要從供水的責任人獲取事故信息,必要時可以對供水的設施進行檢查,然後根據相關法律對肇事單位進行嚴格的懲處。

1.事故危機解除和善後

當飲用水污染的事故達到零級時,表示事故危機解除,同時需要市級的突發事故應急處理指揮中心對此次事故進行調查和監督、指導。通常情況下區級的人民政府應該作爲事故發生的第一責任人,然後下級的衛生機構和各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履行自己的職責。然後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依法對事故的責任人進行刑事或者民事處罰。

結語:

生活飲用水發生污染將會造成巨大的危害,不僅嚴重影響區域的生活的正常運行,同時還會對當地的居民身體健康帶來巨大的危害,所以就需要區級政府和衛生部門嚴格的制定事故應急方案,從而保證事故的及時處理和應對。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0

爲了進一步加強學校飲水衛生安全工作,不斷提升學校公共衛生工作的水平,保障廣大師生員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校應對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特制定本預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制定我校突發飲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預案,建立健全應急處置機制,有效預防與控制我區學校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全體師生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組織機構

建立和健全學校突發飲水污染事件的處理組織機構,以便發生飲水污染事件後能快速及時地處理。學校要成立突發飲水污染事件的領導小組。

組長:劉志春

副組長:

成員:

學校下設飲水污染事件辦公室

主任:甄熹(兼)

成員:

三、發生飲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機制

1.條件:學校發生生活用水、飲用水污染事件。

2.處理辦法:

⑴立即停止生活用水、飲用水的供應。

⑵迅速報告突發飲水污染事件的領導小組組長劉志春,由突發飲水污染事件的領導小組組長劉志春同志決定啓動本預案。

⑶本預案啓動後,迅速上報教育局,同時報東營區疾控中心。

3.彙報內容:

⑴報告飲水污染造成不適的師生人數、症狀及第一例發生時間;

⑵學校責任人和聯繫電話;

⑶目前狀況和緊急處理措施;

⑷報告時間和報告人。

4.協助衛生機構救治患者,做好登錄並通知家長。

5.保留水樣、裝置容器、設備和現場。

6.配合相關行政部門進行調查並按各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樣品。

7.落實行政部門要求採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8.保險機構介入處理。

9.必要時報告公安、工商等部門查明事件原因,追究桶裝水生產商及供貨商的責任。

10.書面彙報前因後果及處罰情況。

11.整改計劃、措施。

四、學校對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防辦法

1.學校必須保證學生享有足量、衛生的飲用水。

2.指定專人或兼職負責學校師生飲水安全管理工作。

3.學校使用的桶裝水由專職人員進行統一管理和發放,直飲水由相關有資質企業定期更換濾芯維護。

4.制定學校飲水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辦法。

5.校內醒目位置設置飲水衛生公告和學生飲水安全須知。

五、學生飲用桶裝飲用水應做到:

1.產桶裝飲用水的企業有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

2.使用的飲水機有產品合格證書;

3.水質應符合桶裝飲用水標識的標準;

4.桶裝水供貨商定期提供水質檢驗合格報告;

5.對飲水機有定期清洗消毒的制度並予以落實;

6.有定期清洗消毒飲水機的記錄;

7.飲水機清洗宜請專業機構進行;

8.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劑有有效的衛生許可批件;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1

1、總則

1.1目的

爲進一步加強荊江水文水資源勘測局(荊江水環境監測中心)(以下簡稱荊江局、荊江中心)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的組織和管理,提高應對和處置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調查監測應急能力,切實履行職責和規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程序,保證我局應急調查監測及處置快捷有序,及時準確地爲上級提供決策支持信息,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按照以人爲本、減輕危害;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規範有序;平戰結合、常備不懈;反應靈敏、運轉高效、快速準確、及時有效的原則做好我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調查監測及處置工作。

1.3編制依據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⑷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框架指南》(國辦函[20xx]33號);

⑸國務院《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⑹ 《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⑺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

⑻水利部《突發公共水事件水文應急測報預案(試行)》;

⑼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水文工作的通知》(水文[20xx]379

號);

(10)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1.4適用範圍

荊江局(荊江中心)直接管轄的長江干流或支流河段(湖泊、水庫)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適用本預案:

⑴發生或可能發生大範圍水污染的;

⑵集中供水水源地發生水污染,影響或可能影響安全供水的;

⑶發生水污染事件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影響社會安定的;

⑷因各類事故引發的`影響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2組織體系及職責

2.1領導小組

荊江局應急監測領導小組是突發性水污染事件調查監測工作的領導決策機構,負責決策、組織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工作,水環境監測分析室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局屬相關部門緊密配合。

2.2領導小組職責

⑴在長江水利委員會水文局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組織與指導我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

⑵研究決定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決策;

⑶負責建立全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網絡,審定、批准我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預案》;

⑷及時向長江水利委員會應對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重大水污染事件信息、應急調查監測結果、事態進展、發展趨勢分析、事件處理建議及事件影響分析;

⑸負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相關新聞報道的審覈批准。

2.3水環境監測分析室職責

⑴負責組織編制荊江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預案》;

⑵負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及分析,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和提出建議;

⑶在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相關部門配合下具體實施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調查監測工作;

⑷承擔有關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工作會商的安排、聯絡、文件的編制;

⑸負責編制我局應急監測能力需求,參與編制有關應急能力建設項目建議書;

⑹接受上級安排參加跨區域應急監測工作。

2.4局辦公室職責

負責局內各部門之間的協調。

2.5行政辦公室職責

負責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能力建設,提供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經費保障。

2.6綜合事業中心職責

負責提供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後勤保障。

2.7黨羣辦公室職責

負責提供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人力資源保障。

2.8技術管理室職責

負責水文、測繪要素監測的管理與協調。

2.9各分局職責

負責本局轄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收集、上報。

3應急調查監測工作程序

3.1水文局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調查監測流程圖

3.2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收集

⑴充分發揮局屬各水文站分佈線長面廣的優勢,收集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局屬各水文站要將收集和報告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作爲一項基本工作,加強觀察本單位管轄河段、工作現場或駐守地附近的河段水質變化情況,發現突發性水污染事件及水體出現異常現象(包括水質變色發臭、死魚、大量泡沫、大面積油污等等),應及時報告。我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責任報告所轄河道和地域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

⑵利用其他各種有效途徑,如關注新聞媒體有關報道、加強與流域內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有關信息的溝通等方式,廣泛收集突發性水污染事件信息;

⑶來自上級的批示。

3.3應急預案啓動

由領導小組批准啓動應急調查監測程序。下達應急調查監測命令後,應在1小時內通知需要參與部門並做好出發準備。

出發前準備包括:人員的確定及分工,交通方式及交通工具的確定,初步應急調查監測方案的制定,現場應急調查監測儀器設備、試劑、採樣設備和樣品容器、監測質量保證以及防護器材、通訊照明器材、照(攝)像機等準備工作。

3.4現場調查、監測及採樣

⑴應急調查監測人員到達事件發生現場後,應立即開展調查,儘可能全面準確地收集事件發生原因、時間、地點、污染物種類、數量、影響範圍及可能影響區域等有關信息,並做好記錄;

⑵根據所收集的信息和應急調查監測相關技術要求,對初步應急調查監測方案進行確認和必要調整,確定監測方式、點位、項目、頻次等,必要時報領導小組批准實施;

⑶當污染物種類不明或現場難以調查清楚時,應通過技術分析儘快確定,必要時進行專家諮詢;

⑷現場調查監測人員根據應急調查監測方案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現場準備,並儘快開展現場取樣監測和污染動態的監控監測,並做好記錄;

⑸需要監測的主要污染物項目,如果無法在現場進行監測,現場人員應採集樣品,按照有關技術要求和質量保證要求進行標識、妥善保存、做好記錄,並快速送實驗室分析。實驗室分析人員接到樣品後,應按質量保證要求製備附樣,妥善保存至污染事件處理結束,同時,迅速開展分析,儘快提交測試分析結果;

⑹對於我局不具備分析能力的主要污染項目,應積極尋找具有該項目分析能力的合格單位送檢。如一時難以找到合適送檢單位,應儘快報告領導小組或請求上級聯繫協商解決;

⑺水環境監測分析室應將現場調查監測結果和實驗室分析結果彙總形成應急調查監測初步報告,並及時報送領導小組;

⑻現場調查監測人員應根據現場情況做好自身防護,同時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有關規定,確保安全。

3.5跟蹤監測

⑴應急調查監測期間,監測頻次視污染程度、影響範圍而定,通常不應低於每日1次,必要時應實行連續監測,並根據污染傳播情況實行跟蹤監測;

⑵對滯留在水體中短期內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要繼續進行跟蹤監測(監測頻次視實際情況確定),直至污染影響基本消除、水體基本恢復環境原狀。

3.6應急監測報告

⑴對重大水污染事件應編制應急調查監測報告,應急調查監測報告採用文字型報告,必要時可附圖表說明,一般爲一事一報;

⑵應急調查監測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件基本情況(時間、地點、過程等)、事件發生原因、主要污染物、進入水體數量、事件發生水域水文特性及可能傳播情況、污染動態、應急監測情況(監測布點及位置、監測項目、監測頻次、監測結果)、污染影響範圍、造成損失、已採取的措施和效果、處置建議等。爲保證報告的及時性,不要求每份報告中都包括全部內容;

⑶水環境監測分析室負責編制應急調查報告,報送局領導小組;

⑷領導小組審查批准應急調查監測報告;

⑸應急調查監測報告經審覈批准後,上報長江水利委員會水文局和上級有關部門。

3.7新聞報道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新聞報道應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xx]22號)和《關於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20xx年2月27日印發),未經上級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外部媒體提供重大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有關材料。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2

爲建立健全婁底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和應對枯水期水量不足、水質惡化和地表水環境污染事件對流域水質的影響,確保人民羣衆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函》(湘環函〔20xx〕30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預案。

一、適用範圍

根據婁底市域範圍內地表水系主要河流水文特徵、國家和省水質考覈斷面設置等情況,將市域內主要河流資水、漣水、孫水、側水、球溪、昇平河、溫江河、四安埠河和雙江水庫共9條河流(水庫)列入本應急預案的對象。

二、枯水期時間段

《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湖南省水利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湘環函〔20xx〕169號)明確:根據我省降雨和水量的時空分佈特徵,枯水期時間段爲每年10月15日至次年2月15日或轄區內主要江河湖庫控制斷面流量低於最小流量管理控制標準時。

三、預案銜接

本預案與《婁底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和各縣市制定的相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銜接,增強事故應急處置能力。

四、工作原則

(一)以人爲本,預防爲主。統籌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科學調度水資源,加強枯水期巡查,強化枯水期各類水污染排放源日常監測與管理,切實預防水環境質量惡化,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防止水污染事件發生。

(二)屬地管理,區域統籌。建立全市統一的枯水期應急指揮系統,按照流域管控分區,各級政府統籌實施區域預警和響應。市直有關單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各司其職、密切配合。

(三)科學預警,迅速響應。加強水環境質量、氣象條件和主要水系流量日常監測,實行定期會商,及時準確把握水生態環境變化情況,做到提前預警和應急響應。

(四)明確職責,強化落實。各責任單位按照分工落實職責,確保監測、預警、響應等工作環環相扣、有序落實。

(五)聯防聯控,公衆參與。及時響應全省和上游流域城市聯動指令,結合水污染實際情況,加強流域上下游協調聯動。加強信息公開,提高公衆參與意識,共同改善水環境質量。

五、組織機構及職責

成立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應急指揮部),作爲婁底市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指揮和協調機構,統一協調地表水體枯水期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工作。

(一)指揮機構組成及職責

1. 應急指揮部

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市政府副市長向乾勇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副祕書長譚任來及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餘庚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委宣傳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應急管理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和保障工作。上述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和部門應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按照本部門、本單位職責和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的相關工作。

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婁底市生態環境局,市生態環境局黨組書記呂餘庚兼任辦公室主任,市生態環境局和市水利局分管副局長任辦公室副主任。

市生態環境局:

(1)承擔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2)負責全市地表水環境質量的監測與評估,會同水利、水文、氣象部門及專家組加強國、省考覈斷面水流量與水環境質量預警會商和預報,向市應急指揮部提出預警建議;

(3)負責落實枯水期主要河流加密監測工作;

(4)負責污染源排查工作,強化應急響應期間重點行業、企業等執法檢查;

(5)負責協調、配合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專家組的日常工作;

(6)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的水質監測工作;

(7)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利局:

(1)按職責職能做好枯水期水生態流量調控;

(2)負責水生態流量變化趨勢、監測斷面水流量預報;

(3)負責管理取水單位取用水總量和水量調度;

(4)負責對河道採砂、河道治理、清淤疏浚工程管理,嚴格落實水污染防治措施;

(5)根據應急指揮部指令對存在環境風險的監測斷面和飲用水源保護區上游一定區域內的施工行爲予以禁止;

(6)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1)負責應急響應期間自來水廠執行停止取水、啓動深度處理設施等應急工作的組織、調度;

(2)負責監督各自來水廠應急物資的保障和調配工作;

(3)確保自來水廠出廠水水質達標;

(4)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1)督促相關企業加強用水、節水管理,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

(2)根據省工信廳統一安排和要求,制定高耗水、高污染行業枯水期錯峯生產方案,督促相關企業落實錯峯生產要求;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財政局:負責保障流域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污染應對工作所需資金。

市交通運輸局:

(1)負責制定落實流域枯水期主要河流危險品、化學品的裝卸、過駁和船舶運輸等水污染管控措施;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農業農村局:

(1)負責指導流域範圍內水產養殖等農業生產活動的尾水達標排放;

(2)負責處置因農業面源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應急管理局:

(1)協助處置因企業安全生產事故導致的突發環境事件;

(2)負責市級應急物資的調配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水文局:

(1)負責主要河流水流量監測、預報工作;

(2)負責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配合市水利局開展水流量預警等會商,及時發佈預報預警信息;

(3)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氣象局:

(1)負責婁底市流域降水量的監測、預報工作,配合生態環境、水文部門開展水流量變化趨勢分析會商,及時發佈監測預報預警信息;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負責枯水期涉水礦山的強化監管;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委宣傳部:

(1)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經市應急指揮部批准向社會發布預警、應急響應及終止等相關信息,並回應相關輿情;

(2)及時總結評估本單位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婁底經開區管委會:

(1)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轄區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和應急物資儲備;

(2)在市應急指揮部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

(3)及時總結評估本轄區應急響應期間各項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效果,並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 現場應急工作組

應急響應啓動後,市應急指揮部根據事件處置需要成立現場處置組、應急專家組、應急保障組、應急監測組等。

各工作組組成單位、職責分工見附件1。

六、監測監控及預防預警

(一)監測監控

各地各部門應密切關注轄區內枯水期水環境質量變化情況。

1. 市氣象局應加強對枯水期氣候、降雨等氣象狀況的預警預報,並將有關信息函告各相關部門。

2. 市生態環境局應制定枯水期加密監測工作方案,完善水質預警機制。

(1)對重點污染源、考覈斷面、重要入河(湖)排污(漬)口、城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有水質自動監測站點的,要運用實時數據加強預警預報;對水質不穩定、尚未建設自動監測站的重要考覈斷面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開展不少於每半月一次的加密監測。

(2)強化城鎮污水處理廠、園區污水處理廠、大型企事業單位等重點污染源的監督性監測,對排放量大、排放情況不穩定的重點污染源,適當加大監測頻次。

(3)對環境敏感區域的畜禽、水產養殖排放尾水,各縣市區要組織開展抽樣監測。

(4)加強枯水期污染源以及斷面水質變化趨勢分析,及時向同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推送預警和水質超標信息。

3. 市水利局應加強水文監測和分析,根據各流域降雨、水位、水量等因素及時函告相關單位。

(二)預警分級

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預警分爲3個級別,由低到高依次爲:Ⅲ級(黃色)預警、II級(橙色)預警和I級(紅色)預警。

1. Ⅲ級(黃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於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2倍;或任何一項水質指標出現一次臨近於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佔標率在8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爲需要時,發佈黃色預警信息,啓動Ⅲ級應急響應。

2. II級(橙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於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5倍;或連續2天地表水部分水質指標臨近於相對應功能區標準值(佔標率在90%及以上),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爲需要時,發佈橙色預警信息,啓動Ⅱ級應急響應。

3. I級(紅色)預警

河道流量小於居民需水量與生態流量之和的1倍;或斷面水質出現持續惡化並持續超出相對應功能區標準限值,且應急專家組研判認爲需要時,發佈紅色預警信息,啓動Ⅰ級應急響應。

七、預警預報與解除

(一)預警會商

由市應急指揮部組織全體成員單位不定期召開,分析研判枯水期主要河流水量、水質變化趨勢,研究做出應急響應啓動決定。

(二)預警發佈

1. 發佈流程

市應急指揮部做出應急響應啓動決定時,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通知相關部門和單位。

紅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簽發,橙色、黃色預警由市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簽發。

2. 發佈內容

主要包括事件類別、預警級別、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3. 發佈渠道

(1)通過已建立的應急工作網絡,以文件傳真等方式發佈預警信息;

(2)通過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微博、移動客戶端等發佈預警信息;

(3)提供應急預警的新聞稿,通過廣播、電視、報紙和互聯網等媒體發佈預警信息。

4. 級別調整

預警信息發佈後,可根據事態發展、採取措施的效果和專家預警建議,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再次發佈。

(三)預警解除

突發環境事件經應急處置得到有效控制、水質穩定達標後,可以解除預警。

八、應急響應

(一)Ⅲ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半個月一次。

2. 重點排水單位加強管理外排廢水的監測。

3. 對取用水總量已達到或超過控制指標的地區,市水利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對取用水總量接近控制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

4. 加大對涉及流域內主要污染物的排污單位的監管力度,重點對廢水排放重點行業和特徵重金屬排放重點企業增加日常巡查、抽查、暗訪頻次。

5. 加強對通航水域船舶管控,禁止船舶向水體違規排放污染物和棄置廢棄物。

6. 採取合理調水措施。根據枯水期水量、水質等情況,報應急指揮部同意後,實施局部水量微調利用。

(二)II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週一次。

2.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於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於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爲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

3. 流域範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於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

4. 限制轄區內河道外重點取水單位(自來水廠除外)取水。

5. 河道實行每日專人巡查清理,健全垃圾及時打撈和河道保潔工作機制。

6. 飲用水源保護區、重點考覈斷面上游一定區域嚴禁劇毒化學品裝卸、過駁和運輸等航運作業,依法限制或停止河道採砂、開挖、爆破等水上作業。

7. 重要流域依法限制通航。

(三)Ⅰ級響應措施

1. 對國控、省控監測斷面的監測頻次提高到每日一次以上。

2. 市生態環境局每3天對水質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市水文局每3天對重要河流水位、流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聯合開展預警預報,定期發佈提醒信息,實時提出應對措施和要求。自來水供水單位加強取水原水和出水水質監測。

3. 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加強工業企業巡查執法,嚴格查處水污染物超標排放行爲。

4. 合理利用調水,各水庫、電站原則上要保證其下泄流量不小於上游來水流量或不小於設計最小下泄流量,同時做好隨時爲下游開閘放水的準備,服從市應急指揮部應急調度指令。

5. 流域範圍內的重點行業重點企業加強污水處理出水的監測頻次,對於尾水未進入工業園區廢水處理系統的企業,根據應急需要實施減產減排;針對水質污染特徵,對重點排污企業實施限產停產。

(四)響應調整與終止

市應急指揮部發布應急預警變更或解除指令,應急響應自動調整或終止。

九、總結評估

應急預警或應急響應解除後,各有關市直單位和部門要將本單位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要彙總形成全市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情況綜合總結評估報告,報送市應急指揮部指揮長和副指揮長。總結評估報告內容應包括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響應啓動情況、採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等。

十、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市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加強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隊伍建設,加強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提高應對能力,確保預警期間能迅速參與並完成各項應急響應工作。

(二)物資保障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婁底經開區管委會負責各自轄區內應急物資的儲備、調配工作。

(三)資金保障

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專項資金,保障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響應期間工作經費。

(四)技術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氣象局要加強信息共享,做好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相關指標、數據變化過程趨勢的專業技術分析,爲市應急指揮部會商、研判提供基礎技術保障。

(五)通信保障

構建市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和縣市區枯水期地表水生態環境管理應急組織機構聯絡網絡,確保應急響應指令暢通(詳見附件2)。

十一、預案管理

(一)預案培訓。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和各成員單位應圍繞各自職責的落實和監管方式開展培訓,確保應急響應時迅速反應、監督執法到位;有關企事業單位應圍繞各自所需落實的應急措施開展技術培訓,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實。

(二)預案管理。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負責本預案的編制、解釋和日常管理,根據本預案的實施情況,適時組織修訂。

十二、附則

編制《資江流域銻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作爲本應急預案的子方案。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3

爲加強我校直飲水衛生安全工作,切實保障廣大師生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學校應對直飲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特制定本預案。

一、組織機構與分工如下:

組長:楊會寶校長。負責直飲水突發事件指揮全面工作。

副組長:瞿曉洪黨支部書記協助配合組長做好處置工作。

組員:

處置流程:

遇學校直飲水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啓動應急預案:

1.水質檢驗結果不合格的處置

當直飲水設備出水水質檢驗結果不合格時,學校應立即停止供水,製造商應會同學校及時查明原因,污染消除,並經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恢復供水。停水期間學校總務處應採取措施保證充足的衛生安全的飲用水。

2.其他原因引起的直飲水污染:

(1)水質污染或不明原因水質突然惡化。

(2)水源性疾病暴發事件。

處置步驟:

1.立即停止供水,關閉飲水機供水閥門。(負責部門:總務處)。

2.學校直飲水停水期間,後勤部門及時向學生提供衛生安全的開水供學生飲用,保障充足的衛生安全的飲用水。

3.各班主任做好班級學生管理工作,聯繫家長及時送醫。

4.及時向教育局、綜治辦、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5.通知飲水機維護單位及時查明原因,消除污染。

6.經水質檢驗合格後方可恢復供水,並向教育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處理結果。

3.設備故障應急預案

(1)立即啓動設備現場搶修預案。

(2)學校關閉該飲水設備,並進行報修。

(3)維護公司接到報修信息後,在2小時內到達學校進行維修。

(4)6小時內設備不能修復的,提供合格的`瓶裝飲用水供師生飲用,每人每天1000ML。

(5)24小時內解決問題,使設備運行正常。

(6)分析故障原因,及時向學校彙報整修情況。

4.斷水斷電應急預案

(1)立即關閉所有設備。

(2)維護公司及時協助校方提供合格的瓶裝水爲師生飲用。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4

一、校園直飲水應急預案

爲了確保師生的用水安全,維護學校教學秩序的穩定,並根據《上海市中國小校校園直飲水工程建設和維護基本要求》的要求,我校根據自身實際,制定了《校園直飲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使各類突發事件能夠得到及時、迅速、高效、有序的處理,切實保障師生的飲水安全。

二、校園直飲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具體內容:

1、組織指揮

學校針對該預案,成立專門的《校園直飲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防範小組,統一負責校園直飲水系統突發事件應急的組織、指揮、協調、管理。

(1)應急防範小組成員如下:

組長:陳奕(校長)

副組長:婁斐、谷偉先

成員:李軼青、童思勤、陳玫、王晴豔、張豔萍、劉雲飛

(2)應急防範小組成員各自職責如下:

組長:負責整個小組的'組織、指揮、協調和管理,並在具體的突發事件中第一時間做出反應,協調小組內的各個成員,並負責與校方和主管部門進行協調溝通,按預案進行實施。

副組長:接收組長的指揮和管理,在接到通知之後,負責組織各自部門的人員做出實質性的反應。

成員:向副組長直接負責,實施具體方案,並對處理結果和過程進行彙報。

2、預測預警

應急小組成員隨時收集並掌握學校直飲水系統水質、水源、設備運行等動態信息,遇有影響危及直飲水系統安全供水的情況及時進行報告。

應急小組24小時值班,隨時掌握情況,保持信息暢通

3、響應和處置

一旦發生影響、危及供水、飲水安全的事件,應急小組儘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果斷處置,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在最短的時間內上報領導,以便立即啓動相應事項的應急預案,告知校方採取適當措施,並在2小時內到現場響應各類事件。

三、原水源污染應急預案

1、學校停止所有機器的供水。

2、維保人員抵達現場,並協助學校對原水源及直飲機出水水質進行檢測。

3、及時協助校方提供合格的飲用水爲師生現場飲用。

4、原水源檢測合格後,重啓直飲水設備,更換被污染的濾芯。再次檢測直飲水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供師生飲用。

四、水質檢測不合格應急預案

1、學校立即關閉該供水設備。

2、學校人員抵達現場,並協助學校指示學生分流到就近其他的飲水處進行飲水。

3、維保人員對機器設備進行檢查,找出污染原因進行整改。

4、整改後對機器水質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後方可供師生飲用。

5、維保單位及時協助校方提供該區域師生飲水供給。

提供合格的瓶裝飲用水供師生飲用,每人每天1000ML。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5

爲加強我處水污染突發事件處理的綜合處置能力,提高緊急救援反應速度和協調水平,高效有序地做好庫區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庫區飲用水源地安全,儘可能減輕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健康及正常的生產生活,結合我處水利工程調度運行現狀,制定本預案。

一、制定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及《安徽省水利廳關於切實做好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制定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處所管轄佛子嶺水庫、磨子潭水庫、白蓮崖水庫範圍內生物性污染、化學性污染和藻類爆發等引發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三、組織領導

成立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受理轄區內水污染突發事件報告,協助調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質及發展過程,立即啓動應急預案;及時向安徽省水利廳及霍山縣政府報告轄區內水污染突發事件及其處理情況,領導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小組的應急處理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如下:

組長:王偉

副組長:吳壽寶

成員:李君廷、劉景友、湯義聲、朱克勤、王羣國、張明洋、張昌如、郭鍵、胡慶年、楊勇、楊安國、葉遠柱、高曉春、嚴永堂、李成君

領導組下設辦公室,電話號碼爲:xxx、xxx,具體負責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所轄庫區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應急辦公室主任:朱克勤(兼)

四、預防措施

1、加強日常監測。每月上旬對佛子嶺、磨子潭、白蓮崖庫區進行一次全面巡查;聯繫佛子嶺水文站,取得水質化驗報告。鑑於目前庫區水質沒有自動監測設施的實際情況,在庫區不同區域設置監測點,確定監測員,設立24小時舉報電話。在磨子潭水庫東、西河及壩前;佛子嶺水庫磨子潭、汪家衝、掃帚河、舞旗河及壩前;白蓮崖水庫千笠寺及壩前分別設置監測點,爭取在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得到消息。

2、做好污染源排查工作。重點對轄區內可能向庫區排放生產、生活及醫療垃圾的單位及個人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宣傳及監管,杜絕向庫區排放有害的生產、生活及醫療垃圾的現象,確保水質安全。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落實相關保護措施。加強與農委的聯繫,嚴格控制庫區漁業養殖規模,禁止投肥養魚;加強與交通部門的聯繫,庫區周邊的道路應嚴格控制或禁止運輸危險品、有毒的化學品的車輛通行,加強監督經過佛子嶺、磨子潭庫區的六潛高速公路,防止因車輛發生意外而污染水源;加強與環保部門的聯繫,杜絕向庫區排污。

4、認真落實水污染事件報告制度。按時上報水污染月報,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及時上報省水利廳,同時報告當地政府並通報環保部門,積極配合當地政府落實相關預案,努力降低水污染事件的影響。

五、應急響應程序

1、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小組接到水污染事件報警後,迅速調派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領導小組應有一名以上成員到現場指揮,瞭解掌握事故動態。赴現場人員應儘可能瞭解以下內容並及時向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小組彙報:

⑴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範圍。

⑵污染源種類、數量、性質。

⑶事件危害程度、發展趨勢、可控性及預採取的措施。

2、將事件情況立即準確上報省水利廳,同時報告當地政府。

3、根據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配合當地政府落實相關預案,防止事態擴大。

⑴立即採取有效措施,與相關部門配合,切斷污染源,隔離污染區,防止污染擴散;

⑵通知水源地周邊鄉鎮及上、下游有關市、區防汛調度部門做好應急調度準備;通過各種媒體通知單位和居民做好儲水準備,各單位、企業和家庭將利用自備的水池、容器設備等儲水;

4、根據水情、水質變化情況及時關閉閘門,暫停供水或發電。

5、嚴格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

6、根據上級安排或應急工作需要採取有效措施,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六、應急後勤保障

1、交通保障:處辦公室和電站實業總公司要做好運輸車船的保障工作。平時應急車輛須保證100公里以上的行車用油;應急船須保證四個單程(100公里)以上的行船用油;駕駛員在接到命令時能在10分鐘內出車(船)。

2、通訊保障:應急通知下達與接收以有線通信爲主,實現應急信息快速傳輸。在外應急人員的聯絡以移動電話等無線通信爲主。電站工程公司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3、物資保障:電站財務資產部要裝備必要的搶險設備和一定數量的專業性較強的應急物資。

4、醫療保障:赴現場應急人員要做好個人防護,應急過程中若出現人員中毒或受傷,應及時給予必要的救治。

七、事件後調度

在水污染事件警報解除後,當地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解除應急調度,並根據水質、水位情況,正常調度水利工程。

八、本預案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原《省佛子嶺水庫管理處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皖佛水政〔20xx〕12號)同時廢止。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6

爲了提高我校預防和控制突發飲水衛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水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全校師生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結合本校實際,特制定本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切實保障學校教育教學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切實保護廣大師生的生命財產安全不受侵害,創造安全穩定的校園環境,從源頭上杜絕學校飲水衛生責任事故的發生,使學校飲水衛生安全工作真正做到制度健全,措施具體,任務落實,責任到人。

1、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提高全校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傳染病的信息報告程序,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飲水衛生突發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二、工作原則

1、預防爲主、常備不懈

充分利用校園網、宣傳櫥窗、版報、廣播等宣傳陣地,對學生進行飲水衛生宣傳教育,切實加強學生防病意識和社會公共衛生的責任感,宣傳普及傳染病防治知識,提高全校師生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周圍公共衛生水平,加強對生活飲用水衛生的安全,增強安全意識和責任感,消除不安全隱患,做好因病缺課登記,發現病例及時採取有效措施。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對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於違法行爲,依法追究責任。成立學校飲水衛生應急領導小組,由校長王海任組長,負責及時處理、上報、協調與落實學校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4、人員配置

所配置的工作人員必須有高度的安全責任感,必須要有衛生防疫部門簽發的個人健康證。

三、組織領導和工作職責

1、組織領導

成立突發飲水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由校長任組長,對應急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全面協調、組織全校應急處理工作。

組長:王永良

組員:各班主任

2、工作職責

應急預案啓動後,各自履行工作職責。組長全面協調、組織全校飲水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校內有關應急事件的信息收集、報送和發佈,做到信息準確、公開、透明。組員協助統籌和指揮工作及預案的具體實施工作。校衛生室負責向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疾控中心報告疫情,負責飲水衛生、疾病預防工作的防治、醫療保障、宣傳工作。工會全面負責全校師生員工的安全組織、疏散,協助領導小組做好宣傳防治工作。總務處負責飲水事故應急處理的各項後勤物質保障及安全保衛工作。學校各部門及各教師員工必須全力支持和配合。

四、突發飲水事故報告及處理程序

1、報告制度實行學校“一把手”負責制。

2、學校發生或接到突發飲水事故後,必須在5-10分鐘內向校委會報告,並及時向衛生防疫部門報告請求援助。學校要本着“先控制、後處理,救人第一、減少損失”爲原則,果斷處理、積極搶救,指導現場師生離開危險區域,保衛好學校貴重物品,維護現場秩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工作,上交學校突發事故有關材料,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3、學校接到突發飲水事故報告後,根據事故情況在2小時內及時向教體辦彙報,飲水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在最短的時間內到達事故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後處理工作。

五、飲水事故應急預案

一旦發生飲水事故,應在衛生部門的指導下,啓動飲水事故應急預案:

1.班主任、年級組長或在場教師要立即把事件通知學校的飲水事故應急總指揮。

2.校長及各班主任要立即趕到現場,統一指揮,具體聯繫急救中心,並在第一時間報告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等;在飲水事故得到控制後,要將該事件的詳細情況和處理結果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3.學校要積極協助衛生機構迅速搶救師生,在最短時間內將中毒師生送至醫院救治,及時報警110、120等相關部門請求援助,封閉事故現場,保護好事故現場。

4.學校利用校園播音系統或其它發出緊急集合信號,組織教師指揮學生緊急集合按順序疏散,要有專人組織疏散,及時將學生帶到安全地帶。

5.校衛生室負責飲水事故流行時加強對有發病症狀的同學及時處理,立即將發病學生送往醫院,協助醫療部門治療,聯繫學生家長,安撫他們的情緒,取得家長的合作。

6.總務處負責安排衛生消毒相關事宜及後勤保障。

7.司機待命應急出車。

8.教導處對教職工和學生進行正確的`引導,消除不必要的恐懼心理和緊張情緒,維護校園穩定。

9.學校領導和教師(非密切接觸者)要堅守崗位,加強與學生和家長的聯繫。

10.突發飲水事故得到控制後,爭取在最短時間內恢復正常教學秩序。

11.配合上級衛生主管部門、疾控中心的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水質和樣品。

12.對突發飲水事故反映出來的問題,要進行整改,防止事件再發生。採取有效措施,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學校依據事故性質和學校應急預案,參照上述程序,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正確、科學地進行教育、引導、疏散、處理,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六、強化自身管理,加強監督檢查

加強飲水衛生的監督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開展針對性的健康教育,提高師生自我保護意識和防護能力。普及公共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搞好教室衛生和環境衛生,爲學生提供一個安全衛生的學習和生活環境。引導學生多喝礦泉水,儘量少飲或不飲純淨水,不喝生水,定時、定人清掃水池,以免污垢雜質影響水的質量。切實保障飲用水衛生安全,督促供水單位定期對飲水機進行清洗消毒。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7

第一章總則

第一節編制目的

爲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危害;指導和規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將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維護社會穩定;最大限度地保障公衆生命、財產和環境安全,結合我鎮實際,特制訂本預案。

第二節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環境保護條例》《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達州市達川區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本預案。

第三節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區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節工作原則

以人爲本,減輕危害:加強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管理,建立風險防範體系;積極預防、及時控制、消除隱患,提高對突發污染事件的防範和處置能力;儘可能地避免或減少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消除或減輕突發水污染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

屬地爲主,分級響應: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由當地鎮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並按照級別實行鎮、村兩級分級響應。

統一領導,分工協作:建立統一領導、分工協作、責任到位的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工作機制,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作,共同應對和處置。

快速反應,科學應對:建立預警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預警、響應、指揮、處置、善後等環節的緊密銜接,處置手段科學、快速、高效。

依靠科技,提高素質:採用先進的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及專業人員的作用。

第二章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一節組織機構

指揮長:黨委副書記、鎮長

副指揮長:鎮政府分管聯繫生態環保副鎮長

成員:鎮綜合辦、鎮黨建辦、鎮財政所、鎮環保辦、鎮應急辦、鎮河長制辦、大樹派出所、鎮農業服務中心、鎮民政辦、鎮衛生院、鎮電管站等負責人爲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指揮部成員。

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大樹鎮生態環境辦公室),由分管生態環保副鎮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二節職責分工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

組織實施本預案;統一指揮和協調各方面力量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決定全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重大問題;建立健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機制,組織制訂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負責水污染事件應急黨建工作,統一發布突發水環境事件有關信息;承擔區人民政府和區生態環境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突發水污染事件應對工作,制訂有關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預警預測及監測系統;開展應急處置和現場監測人員培訓,組織預案演練活動;承擔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

鎮綜合辦:協助鎮政府領導做好事故處理,事故上報等工作。

鎮黨建辦: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發佈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媒體的採訪工作。開展應急新聞報道,做好媒體、記者的組織、管理和引導工作,正確引導輿論。

鎮環保辦:建立健全快速反應、協調保障應急機制;參與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指揮、協調和調查等工作;提供應急處置現場污染物分析監測;負責水質監測和水質變化情況的綜合分析,做好水質變化的預測、預警和預報工作。

鎮應急辦:牽頭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和危險化學品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救援組織和協調工作;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危險化學品事件的防範工作,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產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鎮河長制辦:配合制訂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措施,參與重點流域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根據應急處置需要負責調度相應水資源。

大樹派出所:負責組織、協調道路交通安全事件引發的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對事件應急處置中的重要目標、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或交通道路管制以及人員疏散;對觸犯刑法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立案偵查。

鎮財政所:保障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救援體系運行經費。

鎮農業服務中心:負責農藥、化肥等引發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負責對農作物、水產品等受污染情況進行調查鑑定並協調處理;負責事件中對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農作物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後處置工作。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引發畜禽養殖業的應急處理;對事件中影響和可能受影響的家畜進行預防、搶救、轉移及善後處置等工作。

鎮電管站: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處置中電力保障有關協調工作。

鎮民政辦:儲備、管理和調配救濟物資,負責提供設置臨時避難所的物資,保障受害羣衆的轉移和處置及安置。

鎮衛生院:負責事件中受傷、中毒人員醫療救治,組織協調衛生防疫工作。

第三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

一、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的組成和職責

本預案啓動後,在水污染事件現場成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應急指揮部指定。現場指揮部由應急救援組、評估諮詢組、應急監測組、安全保障組、醫療救護組、後勤綜合組、新聞發佈組等應急工作組組成。各工作組組長由相關責任單位分管負責人或者現場指揮部指揮長指定責任人擔任。現場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負總責;對各工作組統一調度;對應急事件迅速做出評估、報告和通報;對應急行動下達指令;對應急處置工作中難以解決的問題或按規定需報告的事項,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或請求援助;負責應急事件的新聞發佈;指導應急事件善後處理。

二、鎮水污染事件現場指揮部工作組及其職責

應急救援組:負責對事件現場按照處置規範及要求進行相應的應急處置、救援或增援。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程度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成員單位組成。

評估諮詢組:對事件危害程度進行分析、判斷、預測,評估應急處置的效果,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由鎮應急指揮部聯繫區水污染事件專家庫專家組進行評估。

應急監測組:負責對事件現場進行環境監測和提供技術支持;向指揮部提交監測數據和監測報告。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類型,由鎮環保辦、大樹衛生院、鎮農業服務中心、鎮河長制辦按照各自職能分別負責。

安全保障組:負責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設置安全警戒範圍,控制閒雜人員進入事故現場;負責事故現場的道路暢通;負責指揮事故現場及周圍的交通秩序;如果事故危及周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及時疏散現場人員。由大樹派出所負責。

醫療救護組:負責緊急處理救治受傷、中毒的工作人員和羣衆,必要時將傷員送至醫院進行治療。由鎮衛健辦、衛生院負責。

新聞發佈組:負責對應急事件的黨建、新聞發佈和媒體採訪接待。由鎮黨建辦負責。

後勤綜合組: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所需的救援物品、器材以及通信、交通、電力、供水等正常運行。根據水污染事件性質和類型,由現場指揮部指定相關單位負責。

第三章預警和預防機制

第一節信息監測與報告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同有關成員單位對鎮環境信息、突發公共事件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危險化學品儲運信息、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等開展綜合分析,對可能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進行風險評估和整理傳報。

二、指揮部成員單位負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鎮環保辦負責各種環境污染造成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鎮應急辦按職責分工負責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件引發的水污染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大樹派出所負責交通事件、自然災害、人爲破壞、恐怖活動等產生的水污染事件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將較大以上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信息報告區人民政府、區生態環境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節預警行動

一、開展污染源調查。開展對產生、貯存、運輸、銷燬廢棄化學品的普查,掌握全鎮涉水企業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佈情況。瞭解有關技術信息、進展情況和形勢動態,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

二、開展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突發性水污染事件應急預案。

三、接警:達川區大樹鎮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接警電話:(設在鎮綜合辦),並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信息的發生和接受、行動指令的發出和接受做好相應的記錄,無法及時記錄的應事後追記。

四、處警:接到報警電話後,及時對事故情況進行覈實,同時上報聯繫相關專家進行分析評估,研究確定應對方案;上報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立即啓動相關應急預案,併發布預警信息。

針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區域,立即處置污染源,防止危害、污染和事態擴大。指令各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應急狀態;環境監測部門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報告事態進展情況。對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妥善安置。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防範準備。

第三節預警支持系統

一、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設置多種通訊方式,隨時保持與各成員單位及區生態環境局的聯繫。

二、建立全鎮重點涉水企業污染源數據庫、應急預案管理系統、應急救援隊伍管理系統,確保應急處置行動的準確、高效。

三、鎮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區突發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專家庫各成員的密切聯繫。

第四節預警級別及發佈

按照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水污染事件預警級別分爲四級,由低到高分別爲Ⅳ級、Ⅲ級、Ⅱ級、Ⅰ級,顏色依次爲藍色、黃色、橙色、紅色。藍色預警由區人民政府發佈,黃色預警由市人民政府發佈,橙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發佈,紅色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授權發佈。預警級別確定後,除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保密外,由確定預警級別的同級人民政府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並做好隨時啓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第四章應急響應

第一節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應急響應分爲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和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等四級。

一、一般水污染事件(Ⅳ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一般水污染事件:

1.發生3人以下死亡,或因水污染事件造成人員中毒(重傷)的;

2.因水污染造成跨地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羣體性影響的。

二、較大水污染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較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鄉鎮、農村飲用水水源污染,影響安全供水的;

3.因水污染事件造成跨地市級行政區域糾紛,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影響的。

三、重大水污染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重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傷)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件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疏散、轉移羣衆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受到污染的;

4.因水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庫等水域大面積污染,或縣級以上城鎮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四、特別重大水污染事件(Ⅰ級)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爲特大水污染事件:

1.發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傷)100人(含100人)以上的;

2.因水污染事件需疏散、轉移羣衆5萬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嚴重影響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的;

3.因水污染事件導致區域生態功能嚴重喪失或瀕危物種生存環境遭到嚴重污染的;

4.因水污染事件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生產、生活供水的;

5.因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品)生產和貯運中發生泄漏,污染水體並嚴重影響人民羣衆生產、生活的。

鎮應急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全面負責本行業職能範圍內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區生態環境局、水務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支援。

第二節應急響應行動

一、Ⅳ級響應

1.鎮人民政府相應啓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區環境應急機構和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並報請提供技術支持。

二、Ⅲ級響應

1.鎮人民政府相應啓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告,由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市環境應急機構、市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

2.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保持與區環境應急機構和事發地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通訊聯絡,及時掌握事件動態情況。

3.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應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現場應急處置,併爲鎮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部門提供技術支持。必要時,請求市環境應急機構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處置,併爲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提供技術支持。

三、Ⅱ級響應

1.區及事發地人民政府立即啓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報告省環境應急機構。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縣(市、區)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

指揮部成員單位啓動具體行動方案。

2.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區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

四、Ⅰ級響應

1.區及鎮人民政府立即啓動應急預案,並立即報告市環境應急機構。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向事發地市派出相關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實施現場應急處置,指揮部成員單位啓動具體行動方案。

2.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報請市環境應急機構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根據應急需要,報請省環境應急機構派出相應應急處置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支援、指導現場應急處置,必要時調集事發地周邊地區專業應急力量實施增援。

4.市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及時向省環境應急機構、省人民政府、省生態環境廳、省人民政府、國家生態環境部報告突發水污染事件情況和應急處置情況。對不能有效處置或者影響毗鄰省(區)的特別重大環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啓動國家相應的應急預案。

第三節信息報送與處理

一、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突發水污染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負有監管責任的單位發現突發水污染事件後,應在1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同時向上一級相關專業主管部門報告,並立即組織進行現場調查。緊急情況下,可以越級上報。

負責確認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單位,在確認重大(Ⅱ級)水污

染事件後,1小時內報告省級相關主管部門,特別重大(Ⅰ級)水污染事件立即報告國務院相關主管部門,並通報其他相關部門。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二、突發水污染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報告分爲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三類。初報從發現事件後起1小時內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後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事件處理完畢後立即上報。

初報可先用電話直接報告後再書面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突發水污染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質、人員受害情況、事件潛在的危害程度、轉化方式趨向等初步情況。

續報可通過網絡或書面報告的方式,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確切數據,事件發生的原因、過程、進展情況及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基本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採用書面報告(含電子文檔)的方式,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事件潛在或間接的危害、社會影響、處理後的遺留問題,參加處理工作的有關部門和工作內容,出具有關危害與損失的證明文件等詳細情況。

三、特殊情況的信息處理

1.突發水污染事件的傷亡、失蹤、被困人員中有港澳臺人員或外國人,或者事件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時,通過達州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2.需要國際社會援助的,由市人民政府報告省人民政府,按照相應規定及程序組織實施。

第四節指揮和協調

一、指揮和協調機制

現場指揮部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情況通知事件所在地和毗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各應急機構接到事件信息通報後,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在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下,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行動。現場指揮部成立前,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在當地政府的協調指揮下實施先期處置,控制或切斷污染源,控制事件態勢,並防止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發生。

應急狀態時,專家組組織有關專家對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並對事件的危害範圍、發展趨勢作出科學預測;提出相應的對策意見。

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的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向現場指揮部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生態環境、交通、水務等有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現場指揮部參考。

二、現場指揮部協調主要內容

主要內容包括: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指揮部的應急指揮工作;協調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根據現場監測結果,確定被轉移、疏散羣衆返回時間;及時向區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行動的進展情況。

第五節應急環境監測

一、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現場的情況,現場指揮部指示縣(市、區)環境監測機構或市環境監測機構及時、準確地確定與監測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和污染物擴散範圍;

二、根據監測結果,組織綜合分析突發水污染事件污染變化情況,預測並報告事件的發展趨勢,爲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三、對現場監測技術上有困難的監測項目應及時向上級環境監測部門報告,請求增援。

第六節應急處置

一、現場應急處置主要依靠當地應急救援、處置力量。突發水污染事件發生後,現場指揮部應立即組織開展對中毒或受傷人員進行搶救,設立現場警戒區,疏散現場人員。

二、在開展人員救助的同時,對現場泄露、排放的危險品、污染物立即進行消除、轉移等安全控制,防止進一步擴散。

三、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水污染事件的類型和性質,分別由區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其職責,在指揮部的指揮下組織實施。

第七節安全防護

一、應急處置人員的安全防護

應急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水污染事件的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進入和離開事發現場的程序。

二、受災羣衆的安全防護

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羣衆的安全防護工作,主要工作內容如下:

根據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性質、特點,向羣衆告知應採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情況,確定羣衆疏散的方式,指定有關部門組織羣衆安全疏散、撤離;在事發地安全邊界以外,設立緊急避難場所。

第八節事件通報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認爲本轄區內發生的突發水污染事件可能涉及或影響毗鄰轄區的,應及時將情況通報相關地區,並上報區人民政府。

第九節信息發佈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對外發布一般突發水污染事件信息,較大、重大、特大水污染事件的信息報區人民政府決定後發佈。

第十節應急終止

一、應急終止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應急終止:

1.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級別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排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徹底消除,且無繼發的可能。

4.事件現場的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5.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衆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二、應急終止的程序

現場指揮部確認終止時機,或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經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批准。

現場指揮部向所屬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應急狀態終止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應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需繼續進行爲止。

三、應急終止後的行動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組織有關部門及水污染事件單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類似問題的再次發生;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召集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對事件進行總結,在應急終止後上報。

第五章後期處置

第一節善後處置

應急救援行動結束後,當地政府負責撤離人員的安置和應急狀態解除後組織撤離人員返回,督促事故企業做好事故死傷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和組織對水污染物進行收集、清理與處置。

第二節社會救助

一、鎮民政辦根據災區救濟需要,負責組織開展賑災募捐活動。

二、各相關保險公司應及時定損理賠;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足額支付參保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

第三節分析評估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對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予以總結,並作出科學評價,報告區人民政府和區生態環境局。

二、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對應急救援隊伍建設進行檢查和指導,對突發水污染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處置能力進行考評。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一節通信與信息保障

事故現場指揮部與應急指揮機構及各成員單位、政府、事故企業、各應急救援小組之間應保持通信與信息暢通。儘量利用現有通信資源,當現有通信能力不能滿足要求時,可以啓動備用通信手段,必要時,動用國家救災通信保障系統。

第二節物資設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在利用現有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設施的基礎上,根據應急工作需要,配備和更新本部門水污染事件應急物資裝備;政府按預案要求儲備有關重要物資。

第三節資金保障

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保障資金由鎮財政所按照有關財政應急保障規定給予安排和撥付。

第四節技術保障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組建應急救援專家聯絡諮詢組,提供多種聯繫方式。建立相應的數據庫,爲應急響應行動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

第五節宣傳、培訓和演習

一、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通過各種形式,向公衆開展水污染應急預防知識和自救技能黨建。

二、定期開展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應急處置人員培訓,邀請有關專家舉辦專題講座,提高水污染事件應急能力,提高事件預警、應急響應的組織指揮、部門協調、現場控制、緊急救援的應對能力。

三、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本預案要求,定期組織成員單位進行水污染應急實戰聯合演習,提高防範和處置突發水污染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第六節監督檢查

鎮水污染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鎮應急辦負責對預案實施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包括相應的保障應急措施到位情況、培訓和演練情況、公衆信息交流和黨建教育情況等。

第七章附則

第一節預案管理與更新

根據本預案對水污染事件的適用情況,及國家法律、法規的修改情況,對本預案及時進行修訂補充,原則上每三年修訂一次。

第二節獎勵與責任追究

對在突發水污染事件應急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玩忽職守,不服從上級命令和指揮,臨陣脫逃或阻礙應急處置行動,擾亂社會秩序、謊報情況等行爲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法律和法規,視情節和危害後果,給予黨紀、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節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經鎮人民政府批准後,由鎮綜合辦辦公室印發,鎮環保辦負責解釋。

第四節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8

一、指導思想:

爲有效預防、及時處理學校師生食物中毒事件,保障師生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6號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的精神,結合我區教育系統的實際情況,特制訂師生食物中毒事件的處理預案。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發生在校園內的師生飲水突發污染事件。

三、組織領導

領導小組

組 長:公丕斌

副組長:胡守東韓新霞丁冠羣李因迎

成 員:校委會成員及班主任

領導小組職責:

1、突發事件處置領導小組同相關人員成立現場指揮部,指導學校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學校成立師生飲水污染應急處理小組,由學校分管領導負責協調指揮,包括:醫療救護組、信息組、接待組、後勤保障組等。要求責任落實到具體人員。

3、醫療救護組負責爲中毒師生提供及時有效的救護,並在第一時間就近送至區級以上醫院;信息組負責對內對外的聯絡彙報工作;接待組負責與家長的溝通協調安撫工作、與衛生防疫部門、醫院、供貨單位等的溝通協調等工作;後勤保障組負責污染事件後師生的用水、用餐等問題。

四、預警預防

1、可能引發師生飲水污染的原因:

由於學校向師生提供的飲用水的質量以及氣溫、消毒、存放和操作人員的健康、投毒等原因,稍有不慎極易發生飲水污染事件。

2、採取針對性的預防措施:

(1)學校要始終堅持“預防爲主”的衛生工作方針,制訂制度,落實措施,加強教育檢查,責任到人。

(2)按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體檢,無健康證人員一律不準上崗。

(3)定期消毒、清洗,並記錄備案。

五、處置流程:

一旦發生飲水污染事件,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立即報局辦公室和局體衛藝科科,同時報區衛生監督所,學校應立即把患者送往區級以上醫院救治。

2、學校主要領導要召開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情況,制訂有效措施,具體落實人員分工。

3、學校保健老師要做好飲水中毒事件的'專冊登記,統計好患病師生的具體情況(包括:班級、人數、發病日期、主要症狀、就醫情況等),積極主動配合區衛監所進行調查。

4、聽從區衛監所和專業部門的專業指導。

5、積極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諒解。

六、責任追究

在師生飲水污染事件發生、報告和處理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疏於管理或玩忽職守,教育行政部門要給予通報批評或相應的行政處分,情況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19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巴中市轄區內跨省(市)界水污染突發事件(以下統稱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機制,規範應急處置程序,提高應對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水污染危害程度,確保巴河流域及轄區下游沿岸羣衆的飲用水和財產安全。

(二)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環保部《關於預防與處置跨省界水污染糾紛的指導意見》;《四川省飲用水水源保護管理條例》、《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四川省環保局突發性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應急預案》、《巴中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編制《巴中市預防與處置跨省(市)界水污染糾紛應急工作專項預案》(以下簡稱《專項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巴中市轄區內重金屬選礦廢水、有毒有害的生產性廢水、危險化學品大量滲漏、傾倒或爆炸造成影響相鄰市、縣(區)河流水環境質量的特大、重大、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或巴河流域各支流上游地區發生的特大、重大、較大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影響我市轄區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上級部門和領導指示要求查處的重、特大水污染事件的調查處理。

(四)跨省(市)界水污染糾紛的分級處理原則

1、涉及跨省界流域水污染突發事件和污染糾紛的,協調省環保局派出現場工作組參與處理,並報告省政府,由省政府決定採取進一步措施和組織協調工作。

2、涉及跨市界的污染糾紛由上下游市政府進行協調處理。經協商無法達成共識的,相鄰兩市政府提出申請,由省環保局進行協調。經協調達成共識的,按協調意見落實。經協調無法達成共識的,由省環保局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省政府批准,並按省政府批准的意見執行。

二、組織體系及職責

(一)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組成及職責

組 長: 市政府分管市長

副組長: 市政府分管祕書長

市環保局局長

成 員: 市環保局、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應急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水產漁政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險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負責人。

職責:在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領導下,配合上級政府或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指導全市轄區內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控制工作;根據事件的性質、規模、類別等情況提出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原則要求;組織協調有關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督促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部門按要求落實各項處置措施;組織協調有關縣(區)和市級有關部門提供應對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救助支援;及時研究處理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重大事項,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或國務院報告水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向相鄰市、縣(區)有關單位通報水污染糾紛的有關情況和應急處置措施;定期組織召開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聯席會議;協助司法和紀檢監察部門對水污染突發事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職責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規定的各成員單位職責實施。

(二)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組成及職責

巴中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

主 任: 柏倫章  市環保局局長

副主任: 田華貴  市環保局副局長

王 暉  市環保局副局長

劉長林  市環保局紀檢組長

成員:市環保局辦公室、建設污控科、科技生態科、宣教法規科、行政審批科、規劃財務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負責人。

職責:當好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的參謀助手,聯繫有關部門的應急隊伍;組織對環境指標的監測,確定事件的危害範圍、程度和應急處置措施;加強信息收集和分析研究,搞好上傳下達和對一線現場處置工作的監控;負責跨界水污染事件處置期間的會議記錄、文件和指示的`上傳下達、有關處置工作的協調,收集彙總各類相關材料,按上級規定做好事件的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三)專家組成員的組成及職責

專家組成員:

市環保局、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應急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市畜牧食品局、巴中食品藥品監督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水產漁政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險行業協會等有關部門技術人員。

專家組職責:及時向領導小組提出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或建議意見,對水污染突發事件開展險情風險評估。

(四)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組成及職責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由巴中市人民政府、南充市人民政府、廣元市人民政府、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政府、達州市人民政府;通江縣人民政府、平昌縣人民政府、巴州區人民政府、南江縣人民政府、旺蒼縣人民政府、蒼溪縣人民政府、儀隴縣人民政府、南鄭縣人民政府、鎮巴縣人民政府、達縣人民政府;市環保局、市經委、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應急辦、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規劃和建設局、市水利局、市衛生局、巴中食品藥品監督局、市氣象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新聞辦、市水產漁政局、巴中電業局;通江縣環保局、平昌縣環保局、巴州區環保局、南江縣環保局、中石油巴中分公司、中石化巴中分公司、巴中市保險行業協會;陝西省漢中市環保局、南鄭縣環保局、鎮巴縣環保局;達州市環保局、達縣環保局;廣元市環保局、旺蒼縣環保局、蒼溪縣環保局;南充市環保局、儀隴縣環保局等單位負責人組成。

職責:每年汛期前至少召開一次跨界流域的上下游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聯席會議,建立信息共享、定期會商制度,通報流域上下游轄區內的水環境質量和可能影響下游水質安全的水污染企業的監管情況及環境安全隱患整治情況;確定環境監管聯合執法方式,協調解決監管過程中存在的具體困難和問題。

(五)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職責

1、現場排查處置組的組成。

通江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通江縣環境監察隊和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陝西省漢中市環保局及南鄭縣環保局或鎮巴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平昌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平昌縣環境監察隊和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達州市環保局及達縣環保局有關人員,或南充市環保局及儀隴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巴州區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巴州區環境監察隊工作人員、廣元市環保局及蒼溪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南江縣境內的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現場工作組:由市環保局相關科(室)、市環境監察支隊、市環境監測站、南江縣環境監察隊和縣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廣元市環保局及旺蒼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

處置組職責:與事發地環保部門或因水污染受影響的流域下游環保部門一道,迅速開展水污染事件原因的調查處理工作,根據聯合採樣監測數據和污染危害情況,協同事發地政府,指導當地有關部門做好污染事件處置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減少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負責收集彙總各類相關材料,按《信息報告辦法》規定,向“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污染事件的速報、確報和處理結果報告(報告中有關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應作爲本次水污染事件立案查處的證據之一);市環境監察支隊聯合調查組進行水污染事件原因的現場調查取證,對造成水污染事件的違法者依法補充完善行政處罰的相關證據(含各級環境監測站出據的環境監測報告原件)和其它法律文書,並提出擬處罰的建議意見。本轄區內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的行政處罰,由市環保局按環保法律規定執行。本轄區外的水污染事件相關證據,由市環保局移交相鄰市、縣(區)環保部門作爲處罰依據。

2、水污染現場監測組:由市環保局科技生態科和相關科(室)、市環境監測站、事發地環境監察隊和環境監測站工作人員、陝西省漢中市環保局及南鄭縣環保局等毗鄰市、縣環保局相關人員組成。組長由市環保局分管負責人擔任。其職責是:

科技生態科負責組織、協調受影響的相鄰市、縣(區)環境監測單位與市監測站一道指導、實施水污染事件的應急監測工作,迅速制定聯合應急監測方案;市環境監測站負責監測數據的收集、彙總、分析,並將現場聯合採樣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上報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研審,分析結果作爲“領導小組”決策的依據;監測數據和分析報告應迅速抄送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現場處置組,供進一步取證、調查處理參考。

應急協調及後勤保障、應急宣傳等工作由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三、預測預警

(一)信息監測

市、縣(區)環保局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利用多種信息渠道,加強轄區內流域水污染信息的採集、常規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處理、統計分析和報告。事發地環保局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較大水污染突發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必須在事發後2小時內報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和市政府應急辦,由市政府研究決定。

(二)預警處置

根據接報的內容,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專家組要迅速對本次水污染事件可能引發的後果進行預測、預警,並迅速啓動《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實施應急響應,成立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根據事件發展態勢,適時進行增援。組織有關專家對重、特大事件及險情開展風險評估,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處理建議意見,做到預防在前、處置在先。

(1)預測

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接到應急信息報告後,應立即向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報告,經批准後,方可向上級主管部門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報告相關情況。

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根據事件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結合事發單位的上報信息,對事件做出如下判斷:是否屬於Ⅰ級事件;Ⅱ級事件;Ⅲ級事件;Ⅳ級事件。

(2)預警

專家組要結合上報信息和預警級別,判定預警警報。 警報級別確定後,應迅速向市政府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提出預警建議意見。對可能影響相鄰市、縣(區)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事件要迅速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規定,實施預警處置工作。進入預警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環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以下措施:針對水污染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疏散可能受到水污染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的應急措施;指令環境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環境監測機構立即開展應急監測,隨時掌握並報告事態發展情況;調集環境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確保應急保障工作落實;作好啓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準備。

四、應急響應

(一)應急響應原則

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以事發地人民政府爲主,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向上級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請求增援。I級、II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由省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III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IV級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由事發地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二)應急響應程序

1、跨界的Ⅰ級、Ⅱ級、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

位於巴河流域上游的陝西省南鄭縣或鎮巴縣及巴河流域各支流的廣元市旺蒼縣或蒼溪縣、南充市儀隴縣境內發生Ⅰ級、Ⅱ級、III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或我市平昌縣境內發生可能影響下游達州市境內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時,環保部門接此事件報告後,應按應急處置有關規定,迅速建議市人民政府及時啓動應急預案,市環保局內部實施三級以上應急響應,進行先期處置:在上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下,組織協調有關單位積極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並及時向上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領導小組辦公室要迅速組織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組並趕赴事發地現場,負責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現場組織指揮、協調及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迅速進入預警狀態,其在崗的全體人員要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隨時待命,如有需要,立即增援;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立即開通與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組織機構的通信聯繫,按上級指示,迅速指令環境應急隊伍和有關人員開展應急處置、事件調查、採樣監測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現場的反饋信息,組織有關專家對各級監測機構的監測結果進行復核確認;加強污染控制,組織專家對事件進行綜合評估,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必要時(Ⅰ級、Ⅱ級),請求省環保局或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給予技術指導,並配合省環保局或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有關專家進行事件確認,判定事件性質和等級,組織開展對不明原因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的原因查找和處置措施的研究;及時向相鄰市、縣通報本次水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

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事件時,在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的同時,應及時向環保部西南督查中心和省環保局應急辦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

發生Ⅲ級水污染事件時,在向市委、市政府報告事件應急處置情況的同時,應按照《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向省環保局應急辦報告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需要有關應急力量支援時,向市政府或省環保局“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辦”提出請求。

事發地縣(區)環保局和各應急處置小組應立即開展先期處置工作並積極配合應急專業機構的現場處置、採樣監測等工作。

2、Ⅳ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響應。

發生Ⅳ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要令事發單位和參與處置的下級有關部門採取防範措施,並連續跟蹤事態發展。如下級請求支援時,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在啓動三級應急響應的同時,派出部分人員支援。

(三)應急處置措施

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後,應急處置現場工作人員在市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統一指揮下,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應急措施,降低危害程度:

通過採取停產、禁排、封堵、關閉等措施切斷污染源;通過限產、限排等措施控制污染源;採用攔截、覆蓋、稀釋、冷卻降溫、吸附、吸收等措施防止污染物擴散;通過採取中和、固化、沉澱、降解、清理等措施減輕或消除污染。

(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流程

1、市跨界水污染糾紛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事件報告或領導指示後,應迅速確定本次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調查、處置工作人員名單,安排其他應急處置準備工作。

2、根據現場處置排查組和下級反饋的水污染突發事件情況報告,以及市環境監察支隊調取的相關企業監測數據資料或監測報告,初步確定造成事故的污染源,並迅速啓動《應急預案》。

3、初步研判和確定可能受到污染事件影響的範圍和程度。根據領導指示,通知應急現場處置排查組有關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進行調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迅速調取事發地區域的水污染企業相關資料,由市環保局和專家組及相鄰市、縣有關人員進行緊急會商,對數據或資料進行分析,並將分析結果通知應急現場處置排查組。現場處置排查組在現場排查污染源後,由市監測站或事發地環境監測站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預案》要求,迅速啓動應急監測,聯合確定應急監測項目,提出應急處置措施,並出據《環境監測報告》。市環境監察支隊進行現場調查取證,採取果斷、有效措施,迅速切斷污染源。

4、確定由市環保局和相鄰市、縣(區)環境監測部門提出的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方案的實施時間和範圍。

5、確定控制污染及減輕危害程度的應急處理措施實施時間和範圍。

6、組織召開因本次水污染事件而受影響的相鄰市、縣(區)有關單位負責人蔘加的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

7、按市政府《應急預案》規定,確定向省委、省政府或國務院或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內容。

8、確定市政府本次環境污染事件的新聞發言人。

(五)指揮協調

1、跨省行政區域的Ⅰ級、Ⅱ級、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指揮協調。通江縣境內發生跨省行政區域的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和陝西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漢中市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通江縣人民政府與南鄭縣或鎮巴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通江縣境內發生跨省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巴中市、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南鄭縣或鎮巴縣、通江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2、跨市行政區域的Ⅰ級、Ⅱ級、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指揮協調。

平昌縣境內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與達州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平昌縣人民政府、達縣人民政府或儀隴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平昌縣境內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巴中市與達州市人民政府或南充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平昌縣人民政府和達縣人民政府或儀隴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巴州區境內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與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巴州區人民政府與蒼溪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巴州區境內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巴中市、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巴州區人民政府和蒼溪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南江縣境內發生Ⅰ級、Ⅱ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由巴中市人民政府與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統一組織南江縣人民政府與旺蒼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南江縣境內發生跨市行政區域的Ⅲ級水污染突發事件時:在巴中市、廣元市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統一指揮下,由南江縣人民政府和旺蒼縣人民政府和兩地的市、縣級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事發地人民政府和環保局立即按照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的要求和部署,組織應急隊伍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有關程序向當地黨委、政府提出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的建議意見;調集和配置本區域各類應急資源參與應急處置;及時向省、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或有關單位報告或向相鄰市、縣通報情況等。

(六)應急監測

本轄區內的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監測工作由市環保局負總責。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發生時,根據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分級啓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工作。事件發生初期,市環境監測站根據水污染突發事件污染的擴散速度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迅速制訂監測方案,確定污染擴散範圍,佈設相應數量的監測點位,根據污染物的擴散情況和監測結果的變化趨勢及時調整監測方案;對可能影響到流域下游水環境質量的水污染事件應急監測工作,應與相鄰市、縣環境監測部門聯合制定《應急監測方案》,並報雙方共同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和政府“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後實施。其現場監測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到達同一斷面共同採樣監測,一方無故不到或不按規定監測的以另一方監測數據爲準;雙方對監測數據提出異議時,應保存水樣,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監測機構負責監測。

市環保局和事發地環保局根據應急監測數據組織專家綜合分析,查明污染物種類、污染程度、範圍以及污染髮展趨勢,提出處理建議意見,爲應急處置提供決策依據,同時要將處理情況及時向相鄰市、縣(區)通報。

(七)安全防護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不同類型的水污染突發事件特點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嚴格執行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程序的範圍。根據事件的性質、特點,事發地環保部門負責落實現場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等情況,向政府現場指揮部提出羣衆疏散範圍和方式的建議意見,由參與處置工作的公安部門實施。

(八)應急終止

1、終止的條件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滿足應急終止條件:

(1)水污染事件現場得到控制,事件條件已經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且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被消除,無繼發可能;

(3)事件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4)採取了必要的防護措施以保護公衆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且儘量低的水平。

2、終止的程序

(1)環保部門現場應急處置工作領導小組確認終止時機或由水污染事件責任單位提出終止建議,報經政府現場指揮部批准;

(2)政府現場指揮部向現場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後,環保現場應急人員應根據政府的有關指示要求和實際情況,繼續開展環境監測與評價工作,直至其他補救措施無繼續進行爲止。

五、善後處置

水污染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事發地環保部門應及時向當地黨委、政府提出消除環境污染、生態恢復的善後處理建議意見,並監督、指導事發現場善後處理的環保措施落實情況;其餘各成員單位應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確定的職責實施善後處理工作;涉及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糾紛的按總則中第四款“跨界污染糾紛的分級處理原則”處理;涉及經濟損失賠償事項按有關規定執行。

六、附則

跨界水污染突發事件的信息報告與通報、新聞發佈、調查評估、責任追究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巴中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相關規定執行。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20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爲確保全縣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障全縣居民飲用水環境安全,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江西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編制。

1.3適用範國

本預案所稱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是指在全縣轄區內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及其周邊突然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造成重大水污染事件,嚴重影響縣城及各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居民飲水安全和對本地區社會穩定、政治安定構成重大威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

1.4事件分級

依據事件的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環境事件分爲一般(IV級)、較大(III級)、重大(II級)和特別重大(I級)四級,預警分級顏色依次爲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

(1)特別重大事件(I級):指因危險化學品貯運過程中發生泄漏或者補給水源嚴重污染,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中毒的污染事件;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縣城主要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嚴重影響正常的經濟、社會活動和人民羣衆正常生活的污染事件。

(2)重大事件(II級):指因環境突發事件造成飲用水源污染,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污染事件,因重要河流、水庫大面積污染使主要城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使當地經濟、社會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污染事件。

(3)較大事件(III級):指因飲用水水源地水質污染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下10人以上中毒,使鄉鎮主要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4)一般事件(IV級):因飲用水水源地污染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使村鎮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污染事件。

上述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5工作原則

(1)堅持以人爲本的原則。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衆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爲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降低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危害。

(2)堅持預防爲先的原則。把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強預防措施,完善信息網絡建設,增強預警分析,做好預警演練。

(3)堅持科學處置的原則。實行條塊結合、屬地爲主、專業處置。建立應急指揮機構,形成分級負責、分類指揮、綜合協調的科學應急體系。

(4)堅持依法管理的原則。加強有關法律宣傳,維護公衆的合法權益,使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堅持科技優先的原則。加強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調度等技術措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

(6)堅持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原則。加強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發揮各單位、各部門的應急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2組織機構和職責

2.1組織機構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本縣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指揮長由縣政府分管環保工作副縣長擔任,成員由環保局、公安局、安監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衛計委、氣象局、農業局、財政局、自來水公司、水投公司等有關部門領導擔任。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具體承擔飲用水水源地應急指揮事務,通過有效整合相關部門的力量和資源,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處置工作。辦公室設在縣環保局,由縣環保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室主要職責是:

(1)執行指揮部的決定和指示。

(2)負責全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綜合協調及相關組織管理。

(3)建立信息綜合管理系統,接受、彙總、分析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區域水文、水質、氣象等有關重要環境信息,向縣應急指揮委員會提出處理建議。

(4)協調各成員單位履行本預案中的職責。

(5)承擔組織評估、修訂本預案的具體工作。

(6)加強與周邊市縣的聯繫,建立健全應急工作協作機制。

(7)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組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家組。

2.2職責分工

縣環保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水質監測,控制污染源對水質的影響,定期發佈水質報告;對由於環境污染事故造成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提出事件性質,等級和危害的意見,會同相關部門分析原因,確定污染源和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負責對污染事故調查取證,依法對污染事故責任單位作出處罰;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負責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建議措施。

縣委宣傳部:負責把握全縣的輿論導向,指導各新聞單位做好相關報道工作;協調、監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預報、預警以及公衆信息的引導、傳播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指導、協調、組織重、特大涉及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地對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負責維護事件現場治安秩序,參與事件現場處置調查、羣衆疏散,保障區域社會治安的穩定和交通道路的通暢。

縣水利局:負責河道、河灘沿河沿岸電站、企業等用水調度,加強河道採洗砂管理,保障河流水環境安全。

縣安監局:負責危險化學品在生產、使用、貯存、經營等活動中導致危險化學品泄漏所引發的突發事故;協助進行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負責加強對全縣各類工礦商貿、重點高危行業的安全監管,督促企業採取措施,實現安全生產。

縣市監局:負責組織協調和配合開展由飲用水源污染引起的食品安全重大應急救援工作。

縣氣象局:負責做好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地氣象資料的監測,採集,及時提供天氣實況;根據需要製作發佈天氣預報和氣象要素預報服務產品;根據需要和天氣條件適時組織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縣發改委:負責應急物資儲運設施建設項目管理,負責涉及突發事件應急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審批。

縣衛計委:負責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工作,提出可能產生的疫情和防治信息。

縣農業局: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縣林業局:參與飲用水水源地水域的善後處置和生態恢復。

縣財政局:負責預警和應急所需經費的審覈、劃撥及其監督管理。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飲用水水源地相關飲用水源地的交通秩序維護和管理,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並協助做好飲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供電公司:負責保障應急處置、指揮、通訊和信息傳輸所需要的電力供應。

縣電信局:負責保證應急通訊系統的正常運行,確保通信和信息傳輸的暢通。

縣自來水公司、縣水投公司:負責採用特殊的自來水處理措施,如減壓供水,改路供水、停水等,確保飲用水安全;會商有關部門制定應急供水水量削減方案,保障區域供水達到水質標準;出現飲用水水源地水污染危機時,採取各種措施確保必須的供水量和出廠水達到飲用水水質標準。

事件發生單位:負責疏散人員,關停設施,啓動單位應急預案,組織技術人員研究應急措施,並配合當地政府及相關部門做好處置工作。

3預警

3.1信息監測和報告

(1)環保、氣象、供水部門應建立完善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監測網絡,實施信息監測與報告制度。各網絡成員單位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水文、水質、氣象和環境質量等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包括對發生在境外可能對我縣水環境造成影響的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與報告。

(2)環保、氣象、供水部門監測機構的預警信息,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主管部門要及時對預警信息進行接收和評估,並視情上報辦公室。

(3)辦公室接到有關預警信息後,利用科學的預測手段,進行信息評估,根據不同等級,立即將預警信息報告給指揮部,由指揮部進行確認後,做出與預警信息相應等級的處置決定。

3.2預防工作

預防工作應當堅持着眼於應對當前、考慮長遠的原則,通過強化預警監測能力建設,加快實施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的有效控制和生態修復,改善飲用水水源地取水口水質。主要採取的措施爲:

(1)把確保飲用水水源地水質安全的各項工作落實在日常管理之中,環保部門應着手開展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規劃研究,城建部門應組織開展飲用水供給保障研究,並加強基礎工作和完善網絡建設,提高防範意識,做好應對可能產生的危機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2)各相關部門聯合組建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信息監測網絡,通過現代化的監測、監控手段開展相關水文、水質和氣象等各類參數的日常監測工作,利用地理信息系統等先進的`表徵手段切實做好信息監測與報告工作。

(3)摸清飲用水水源地水資源供給條件、水污染和環境狀況以及管理保護措施等現狀,查明原因,制定有效措施,切實加強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工作。

(4)開展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假設、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相關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5)加強飲用水水源上游河流沿河沿岸的工業企業的監督檢查,必要時應採取輪產、限產、停產等手段,減少污染物排放,對查實的違法行爲從嚴從重處理。

(6)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地一、二級保護區內的各種污染活動,治理可能導致保護區內水體污染的排污行爲。

(7)建立戰略備用水源地,做好地下水合理利用規劃,必要時按規定程序實施地下水補充措施,保證飲用水安全。

3.3事件信息發佈

按照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嚴重性、緊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範圍,突發安全事件的預警分爲四級,預警級別由高到低依次爲I級(特別重大,紅色)、II級(重大,橙色)、III級(較大,黃色)和IV級(一般,藍色)。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採取措施的效果,預警級別可以升高、降低或解除。

預警信息由指揮部統一發布。

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報警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羣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4預警措施

在發佈預警公告,進入預警狀態後,有關單位應當採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啓動相關應急預案。

(2)組織對飲用水水源地的加密監測,密切注意水文、水質和氣象條件的變化對水源地水質的影響。

(3)指令各應急處置隊伍進入應急狀態。

(4)指令啓動工程預警調度體系,控制或關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的水利涵閘、泵站,做好相關準備工作,通知自來水公司、水投公司做好水源和清水儲備工作;發動羣衆儲備飲用水。

(5)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處置的保障工作。

4應急處置

根據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發生的等級,針對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等,相關機構應當採取相應措施:

4.1迅速報告

在接到事故報警後,工作人員必須詳細做好記錄,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及其狀況,同時予以覈實。立即向辦公室報告。對較大級以上突發事件,由辦公室向指揮部和上級機關報告,同時通知下游市縣採取必要的措施,以便於及時減小受害範圍。縣環保、供水等部門分別啓動各自的應急預案。

4.2快速出擊

接到報告後,辦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員單位,攜帶污染事故專用應急監察、監測設備,在最短時間內趕赴現場。

4.3現場控制

現場由公安和消防部門負責控制,相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參與現場控制和處理,儘可能減少污染物的產生,防止污染物擴散,並根據現場勘驗情況,配合劃定警戒線範圍,禁止無關人員靠近。

4.4現場調查

現場調查根據事件的類別、性質作具體處理。總體步驟如下:

(1)到達現場後,衛生部門應首先組織人員救治傷病員。

(2)環保部門應進一步瞭解事件的情況,包括污染髮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可能原因、污染來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徑及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羣數量及分佈、當地飲用水源類型及人口分佈、疾病的分佈以及發生後當地處理情況。

(3)根據以下幾種污染特點,確定污染種類:①化學性污染:工業爲主的污染如造紙、化工企業等集中排污,冶煉廢渣浸泡後突發排放;農業污染爲主的如農田施農藥後經暴雨沖洗入河道污染河流。化學性污染健康危害多爲急性化學性中毒。②生物性污染:生活污染爲主的污染和醫院污水排污污染,其健康危害多爲急性腸道傳染病;③化學性與生物性混合污染:健康危害同時包括急性中毒和急性傳染病等。

(4)開展現場調查工作。全面掌握健康危害特點及有關因素,如有病例,尤其要對首發病例進行詳細調查;開展橫斷面和回顧性流行病學調查,尋求因果關係;根據水源水系尋找、排查污染源,根據原料、生產工藝和排污成份尋找可疑污染物,並估算排污量;開展環境監察。現場監察人員要測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轉移、擴散速率。對事故發生地周圍環境(居民住宅區、農田保護區、流域、地形)做初步調查;照相、攝像、錄音,做好監督文書有關記錄。

(5)開展環境應急監測。採集水(包括污染水體和出廠水、末梢水等)、底質、土,必要時採集蔬菜樣品等進行可疑污染物成份的檢測,並根據毒物量、水流速度、河流段面、水深(截面積)計算可能污染的範圍,在污染源下游和飲用水源附近設點,同時在上游設對照點進行監測;生物材料監測,對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發等進行有關可疑污染物監測;有關微生物和可疑致病菌的檢測;必要的急性毒性試驗。同時調查飲水、飲食情況,採集直接飲用的缸水、開水、食物等相關樣品進行檢測。

(6)根據現場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並參考專家意見,提出調查分析結論。調查分析結論應包括:該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範圍、污染暴露人羣、健康危害特點、發病人數,該事故的原因、經過、性質及教訓等。向現場指揮部提出科學的污染處置方案,對事故影響範圍內的污染物進行處理,以減少污染。

4.5情況上報

現場調處人員將調查情況及擬採取措施報告指揮部,6小時速報,24小時確報。指揮部負責報告上級部門。根據事故影響範圍大小,指揮部決定是否增調有關專家、人員、設備、物資前往現場增援。

4.6應急救援

(1)及時救治病人,如有必要進行隔離。

(2)採取控制措施。縣供水部門按照其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採取停水、減壓供水、改路供水,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啓用備用水源;交通管制、疏散人羣、保護高危人羣等措施,保護公衆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環保部門按照其預先制定的應急預案,採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如污染企業停產、減產、限產,停止污染物排放,打撈、吸附污染物等。

(3)加強監測。包括增加監測指標和加密監測頻次,降低儀器檢出限,提高檢測精度,掌握污染動態。

(4)加強水源保護。

(5)觀察水生動植物和農作物死亡情況。

4.7污染警戒區域劃定和消息發佈

根據污染監測數據和現場調查,提出現場劃定污染警戒區域(劃定禁止取水區域)的建議,向指揮部報告後發佈警報決定。指揮部要召開事故處理分析會,確定對外宣傳統一口徑,指派專人對新聞媒體發佈污染事故消息。

4.8污染跟蹤

相關部門對污染狀況進行跟蹤調查,根據監測數據和其他有關數據編制分析圖表,預測污染遷移強度、速度和影響範圍,及時調整對策。每24小時向上級部門報告一次污染事故處理動態和下一步對策(續報),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報解除。

4.9調查取證

調查、分析事故原因。實地取證,確定事故責任人。對涉案人員做調查詢問筆錄,立案查處。

4.10行政處罰

環保、衛生、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對突發事件進行立案、調查取證,對違法行爲依法進行處罰。

5應急的終止

5.1應急終止的條件

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狀況達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終止應急程序:

(1)本次集中式飲用本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產生的條件已經消除,污染情況得到完全控制,發生水污染事件的水系水質基本得到恢復。

(2)採取了有效的應急措施和防護措施,保證公衆免受再次危害,並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長期影響趨於合理水平。

(3)本次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造成的對供水系統的影響已經消除,供水系統全面恢復正常。

5.2應急終止的程序

根據應急監測、監控快報,確認事件己具備應急終止條件後,由辦公室報請指揮部批准後宣佈應急終止;必要時,由指揮部向社會發布應急終止的公告。

6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應急終止後,鄉鎮人民政府應做好受災人員的安置工作;同時,根據實際情況,繼續組織有關專業機構進行監測、監控、處置和評價工作,直至本次事件的影響完全消除爲止;組織專業隊伍對事件發生地現場清理及污染物進行處理,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組織有關專家對涉及飲用水源突發環境事件範圍進行科學評估,提出生態環境恢復建議,並組織實施。

6.2後評估

應急援工作結束後,各級飲用水源應急指揮部要指導相關部門及時查找事件原因,進行應急處置行動的後評價,編制應急處置評價報告,存檔備案,並上報有關部門。

7應急保障

7.1應急裝備和物資貯備

根據全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的需要,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的職責,提供相應的物質保障:

(1)配置技術先進的預警監測、監控設備。通過自動監測系統、遠距離視頻監控系統對飲用水水源地的水文、水質、氣象及其變化情況進行全面的監控。

(2)建立快速反應的信息溝通和指揮平臺,保證預警信息暢通。

(3)貯備足夠的應急處置所需物品,做好自來水深度處理的物質準備工作。

7.2應急隊伍建設

組建一支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和應急隊伍。成員由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和專家組成。

通過授課、操作演練和模擬演習等培訓,提高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專門人員的知識和技能,增強應急處置的能力。培訓內容主要爲有關法律、法規;各類相關應急預案;應急處置程序及其運行;應急處置的專門知識和技能;應急處置報告的編制和上報程序等。

7.3通訊與信息保障

有關部門要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網絡,建立完善的信息處理系統、信息傳輸系統和指揮協調系統。

7.4資金保障

用於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預警系統建設、運行和應急調度、處置,按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由財政部門對其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7.5宣傳與演練

相關部門要通過各種媒體、各種途徑向社會公衆進行廣泛的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提高公衆預防和應對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的能力。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各成員單位進行聯合演練,各成員單位根據各自的應急預案做好本部門的應急演習,以確保本預案能有效發揮作用。

8預案的制定、管理和更新

縣飲用水水源地突發性污染事件應急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本預案日常工作的管理和協調,並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水環境的動態,及時組織修訂、更新,報縣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9預案施行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21

爲了切實保證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充分保護師生身體健康合法權益,堅決遏制、杜絕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的發生;同時爲了積極、有效應對可能發生的生活飲用水水污染事故,及時控制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的危害。高效、有序地組織開展事故調查、現場處理及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生活飲用水污染對人體危害和經濟損失,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規範》等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堅持預防爲主的原則,特制定學校生活飲用水突發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

一、組織管理

1、學校加強飲水安全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校長爲安全用水第一責任人進一步完善飲水衛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有效措施,責任到人。

發生學校飲用水污染事故,以學校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工作組(指揮領導組、宣傳疏導組、後勤保障組、緊急救護組)爲龍頭,展開各項救護工作。

2、規範師生飲用水供應工作,師生飲用水要有專人管理,管理人員要定期體檢,身體健康狀況要符合衛生要求(辦理健康合格證),飲用水存放環境整潔,並加強日常檢查,一旦發現變質,立即停用;未進行水質淨化和消蠹的學校自備水源水應標有“非飲用水”的明顯標示;學校應配備茶爐,同時爲班級、宿舍配備足夠數量的暖水瓶,確保學生飲用開水;確實不能保證供應開水的學校要號召學生自帶白開水或純淨飲用水。

3、加強師生的飲水安全教育。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課、班會、講座、板報、廣播等,開展飲水衛生安全及水源性傳染疾病預防知識的宣傳教育,使學生了解飲水衛生安全的重要性及水源性傳染疾病的傳播途徑和預防方法,提高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

4、學校使用的桶裝淨化水,要及時索取桶裝水生產單位的有效衛生許可證複印件或飲水機有效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複印件;飲水機要定期消蠹,並由供水商安排專業人員進行消蠹。做好飲水機定期活洗消蠹書面記錄,提醒飲水機活洗消蠹專業機構定期爲學校的飲水機做好活洗消蠹工作等。

二、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

1、建立飲用水污染事故報告制度:發生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按規定的時間及時、準確報告當地衛生、教育行政部門。

2、任何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生活飲用水污染事故;任何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飲用水污染事故隱患。

3、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並送檢疫部門檢測。

4、積極做好中蠹學生的就醫陪護工作,及時聯繫學生家長,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並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諒解。

5、學校保健教師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污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症狀、處理情況等,並積極協助衛生監督、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衛生監督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四、飲用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

1、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學校水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應緊急組織有關工作小組和人員,立即趕赴現場,配合當地衛生行政部門迅速開展現場調查,查找污染原因及污染物,瞭解污染物的種類、性狀、蠹性及污染程度,掌握供水範圍及接觸人羣身體健康危害程度等,分析污染的擴散趨勢,並據此提出科學、行之有效的緊急控制消除污染措施。

2、發生飲用水污染事故後,應依法立即、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水污染事故狀況,配合衛生監督部門開展有關調查、配合疾病預防控制部門開展水質監測,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在衛生監督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限期治理方案,針對水污染環節和污染原因採取相應的控制措施,控制事態進一步的蔓延和擴大,嚴防水污染事故再次發生。

3、積極配合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制定水質監測方案,科學採集水樣和檢測,

快速找出主要污染物,並進行動態水質監測,及時掌握水質污染程度、污染趨勢、水質動態變化規律,爲進一步確定污染物、污染治理、恢復供水提供科學依據。

4、當出現飲用水或桶裝水質受到嚴重污染、威脅供水衛生安全等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供水,在保證水質衛生安全質量的前提下采取其他臨時性供水途徑,以保證師生正常生活飲用水問題,避免和減少水污染對師生身體健康造成的.危害。

5、當飲用水污染事故得以控制,污染原因消除後,在恢復供水前,必須重新進行自備水源水的檢測,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後方可供水,並公告全校教工,及時解除控制。

6、飲用水污染事故發生後,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完成調查、控制、處理,並形成書面材料(內容包括事故經過、現場調查檢測結果、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處理經過、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等),按時逐級上報。同時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衛生行政處罰。

7、對病人的處置:

(1)停止飲用相關飲用水;組織有關人員對學生飲用水封樣。

(2)採集病人排泄物和已飲用過的水標本,並送檢疫部門檢測。

(3)及時將病人第一時間送醫院進行急救治療,對症治療和特殊治療;同時通知家長,

如實向學生家長闡述事故經過,並認真做好學生家長的工作,爭取家長的配合。

8、對可疑飲用水的緊急處置:

(1)保護現場,封存有污染的飲用水;

(2)追回已流出、儲存、分發的飲用水;

(3)在市疾控中心專家的指導下,對有蠹飲用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9、對中蠹現場緊急處置:對接觸過污染飲用水的茶具、容器進行徹底活洗和有效消蠹。

10、學校保健教師要做好專項登記工作,包括:飲水污染情況、班級、人數;因飲水而得病的學生姓名、發病日期、主要症狀、處理情況等,並積極協助衛生

監督部門、疾控中心等部門做好調查工作,在衛生監督等部門的指導下做好相關工作。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22

一、總

(一)目的 爲確保城區供水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理有序和城市供水安全地進行,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供水現狀,制定本預案。

(二)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明確職責。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單位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統一指揮,領導小組成員職責明確、分工協作。

2、依靠科學。充分利用一切先進技術、設備,採取科學方法開展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系統聯動,科學應對。發生重大水污染事件,實行統一指揮和調度,確保預警、報告、指揮、處置等環節的緊密銜接,及時應對。預案中涉及的職能部門應步調一致,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確保突發事件信息傳遞及時、準確、應急處置工作快速有效。充分發揮現有專業技術人員和搶險隊員的作用。

(三)編制依據本應急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報告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欒城縣城區供水管理辦法》制定。

(四)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城區供水區域內發生的各類水污染事件應急處置與救援工作以及下列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的搶險、搶修、救援等應急處理工作。

1、城區水源或供水設施遭受破壞或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

2、地震、洪災等導致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沒,機電設備毀損,輸配設施等嚴重損壞;

3、城區主要輸供水乾管和配水管網遭受大面積破壞或突發災害影響大面積區域供水;

4、傳染性區域疾病;

5、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導致停電、供水區域減壓等;

6、供水水質出現問題造成人員病、亡。

二、組織指揮體系

(一)應急組織機構

成立欒城區供水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其組成如下:

組長:

副組長:

成員:

應急領導小組下設應急處理辦公室,負責人王國欣,成員:邢增川、趙賢江。明確分工,分組落實責任。

(二)組織機構職責

1、應急領導小組

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具體安排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組織和實施,針對突發事件的危害程度,發佈預警等級。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迅速展開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力爭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根據預案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危機的變化,及時對預案進行調整、修訂、補充和完善。

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動用應急隊伍做好事故處置、控制和善後工作。

2、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總體的調度和協調,第一時間掌握突發事件信息,隨時關注應急突發搶險進度及最終處理結果,及時嚮應急處理領導小組彙報。

保持整個應急預案過程中網絡通信暢通,隨時根據事故發展情況通報事故現場態勢。

三、預警級別

本應急預案事故預警按一級至四級排序,其中,一級爲最高級別預警。

(一)一級預警

1、供水設施及管網遭到破壞,造成全城區內停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水源地受到嚴重污染,致使飲用水各項微生物指標出現嚴重超標,造成人員病、亡。

(二)二級預警

1、供水設施及管網發生事故,造成對供水區域內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且36小時以上不能恢復供水。

2、水源受到嚴重污染,致使飲用水部分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較大影響。3、供電設施受到損害,造成城區供水壓力嚴重不足。

(三)三級預警

1、制水設施及管網受到損壞,造成對供水區域內部分居民終止供水。

2、水源受到污染,致使飲用水個別水質指標明顯超標,造成一定影響。3、供水設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

(四)四級預警

1、因制水設施出現故障,供水管網受到損壞,造成對供水區域內少部分居民終止供水。

2、因制水設施和供水設施發生故障,致使用戶的'管網水質個別水質指標出現輕度超標。

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展趨勢可隨時升級或降級。

四、預警級別響應

(一)各級預警響應

1、一級預警:由上級主要領導任應急救援預案總指揮,並在現場親自指揮。

2、二級、三級預警:由單位總經理任應急救援預案總指揮,並在現場親自指揮。

3、四級預警:由單位分管經理任應急救援預案總指揮,並在現場親自指揮。

響應級別按照水污染事件發展趨勢可隨時升級或降級。

(二)日常預防預警機制

1、爲實時監測、控制水源地的水質水量安全狀況、提高風險預警、預報能力,供水井全部配備變頻及消毒設備,並對各供水井進行聯網電子監控,隨時掌握供水井運行情況。

2、自設化驗室,每週取水樣檢測,對城區供水水質進行檢測,隨時掌握供水井飲水安全情況。

3、衛生監督部門定期抽取水樣,對城區各供水井水質進行檢測。隨時掌握城區供水狀況,並對城區供水運行狀況資料進行收集、彙總和分析並做出報告。

五、事件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本城區供水突發事件發生後,現場人(目擊者、單位或個人)有責任及義務立即撥打88031652(供水服務中心24小時值班電話),接到報告後,領導小組應立即指令相關部門派人員前往現場初步確認是否屬於供水重特大突發事件。供水重特大突發事件一經確認,應急領導小組或應急處理辦公室須立即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並啓動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二)供水突發重特大公共事件發生單位接到報告後,必須做到:1、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態擴大。2、嚴格保護事故現場。3、迅速派人趕赴事故現場,負責維護現場秩序和證據收集工作。4、服從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部署和指揮,瞭解掌握事件情況,協調組織事件搶險救災和調查處理等事宜,並及時報告事態趨勢及狀況。

(三)因搶救人員、恢復生產以及疏散交通等,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誌,採取拍照、攝像、繪圖等方法詳細記錄事故現場原貌,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的單位應在事件發生後按上級要求時限將事件快速報送應急領導小組,由應急領導小組覈准後分別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六、主要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搶險搶修應急預案

(一)自然災害工作預案

1、自然災害發生時,值班人員應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嚮應急領導小組報告。

2、接到自然災害報告時,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召集全體人員組織搶險工作。

3、到達現場後立即組織搶險工作,確保人員、設備、設施安全。

4、供電電源和供電設備被破壞時,採取的措施是:

(1)如能自己搶修的應積極進行搶修,爭取及時供水。

(2)如需供電部門搶修時,應及時與供電部門聯繫進行搶修。

5、如發生水源井或供水設施損壞時,供水應急搶險隊員應科學有序的積極配合機泵維修人員進行及時的搶修工作,以便快速恢復供水生產。

6、如損壞嚴重時,較長時間無法恢復供水,由單位組織人員及時啓動供水應急預案,以保證居民供水。

7、單位積極組織災後設備修復工作,力爭最短時間內恢復供水。

(二)水源地防投毒預案

1、落實對水源地的專人管理,明確崗位責任制。

2、明確水源地、的安全防範管理制度、具體要求,嚴格執行各項登記、驗證手續,加強對有毒有害化學危險品管理,組織防範檢查,及時整改。

3、加強泵房技防措施,安裝24小時遠程監控系統。

4、一旦發生水源、供水系統受到有毒化學物品污染時的主要措施:

(1)立即停止取、供水,控制污染擴散。

(2)及時上報應急領導小組並派有關人員迅速檢測水源地、制水、供水設施的污染情況。

(3)由排險搶險隊伍配合有關部門清除污染。

(4)由搶險隊伍緊急搶修、更換設施或採取其他方式保證居民生活用水。

(三)供水管道搶修預案

1、24小時值班人員接到重特大事件電話後,立即報單位應急領導小組及時調整供水調度方案,並組織人員、設備、物資迅速趕赴現場。

2、應急搶險人員迅速趕赴現場進行搶險。

3、經應急領導小組批准,由應急辦公室通過各種形式發佈相關區域停水信息,並做好解釋工作。

(四)水質事故處理預案

1、值班人員發現水質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取供水,並報告應急領導小組。

2、應啓動供水應急預案,進行調配供水。

3、水質監測中心立即組織技術人員趕赴現場,進行事故原因分析,確定具體解決辦法並組織實施。

4、調動水務局、城管局及消防隊蓄水車向故障供水區域送水。

(五)防破壞工作預案

1、迅速報110。

2、應急救援隊伍協助公安人員緊急救援疏散事發區內及周邊人員,營救傷員。

3、啓動相應的應急預案。

七、監督與管理

(一)應急處理供水突發公共事件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對在發生供水突發公共事件時遲報、謊報、漏報、瞞報、誤報信息,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員,或在處理事件中失職、瀆職、不服從指揮、臨陣脫逃的人員以及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人員,單位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應急處理工作結束後,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應當認真進行總結、分析、吸取事件教訓,及時進行整改。

八、附

本預案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23

爲提高我院預防和控制突發學院飲用水污染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導和規範學院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減輕或者消除突發飲用水污染事件的危害,保障全體師生員工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校園穩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我校突發學校飲用水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一、工作目標

1、普及各類發學院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防治知識,提高廣大師生員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2、完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信息監測報告網絡,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3、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機制,及時採取措施,確保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不在校園內蔓延。

二、具體措施

1、預防爲主、常備不懈

宣傳普及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防治知識,提高全體師生員工的防護意識和校園公共衛生水平,加強日常監測飲用水,做好每年兩次水處理設備的檢測和檢修,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的傳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統一領導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預防、疫情報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於違法行爲,依法追究責任。成立學院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防治領導小組,負責組織、指揮、協調與落實學院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3、快速反應、運轉高效

建立預警和醫療救治快速反應機制,強化人力、物力、財力儲備,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證發現、報告、隔離、治療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發生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及時準確處置。

三、組織管理

飲用水污染應急處理領導小組成員及分工

組長:周志進負責應急處理的指揮協調工作。

副組長:張強負責污染情況的報告工作。

組員:張衝元負責污染情況的報告和飲用水的切換工作。

蔡付豪負責污染情況的監測和檢查飲用水的工作。

1、報告制度

院區水源一旦受到污染,由蔡付豪及時向後保處負責人張強或副院長周志進彙報。張強負責向教委和衛生防疫監督所報告。

2、現場保護和水源處理

保護好水源現場,請新區衛生防疫監督所及時提取水樣。將污染水源徹底放盡,停止飲用。

3、指揮協調

應急預案領導小組成員要各施其職,各負其責,指揮校區師生員工協調作好校區水源污染的應急處理工作。

四、突發事件預防

1、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學校衛生工作的領導和管理

學校應經常對食堂、教學環境與飲用水衛生進行自查,儘早發現問題,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2、增加學校衛生設施投入,切實改善學院衛生基礎設施和條件。

3、採取有效措施,強化學校衛生規範化管理。

加強學校生活飲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傳播。

4、加強飲用水衛生健康教育,提高師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級部門的要求,落實好教育課,普及飲用水衛生知識,引導學生樹立良好的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和生活方式。

(2)結合季節性、突發性的傳染病的預防,通過黑板報、宣傳櫥窗、廣播以及校園網等宣傳途徑,大力宣傳、普及防治飲用水污染突發事件的知識,提高師生員工的飲用水衛生意識和防治突發事件的能力。

五、保障措施

1、組織機構保障

學校成立突發飲用水污染公共衛生事件領導小組,學校衛生室,具體負責突發飲用水污染公共衛生事件的日常預防與控制工作。

2、人力資源保障

學校按《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的要求配齊衛生技術人員。衛生技術人員應具備高度的工作責任感,定期接受衛生部門組織的突發飲用水污染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演練,熟悉突發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預防與控制知識,具有處理突發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

3、財力和物資保障

學校安排必要的經費預算,爲突發飲用水衛生事件的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資金保障和物資儲備。

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應急預案 篇24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指導全省村鎮供水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制,正確應對和高效處置村鎮供水安全突發性事件,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保障人民羣衆飲水安全,維護人的生命健康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四川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全省範圍內村鎮飲用水安全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性事件包括:

1、發生特大旱情,導致飲用水源取水量嚴重不足;

2、飲用水源保護區或供水設施遭受生物、化學、毒劑、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質等污染,致使水質不達標;

3、地震、洪災、泥石流、火災等自然災害導致供水水源樞紐工程、淨水構築物、供水工程構築物、機電設備或輸配水管網遭到破壞;

4、爆破、採礦等生產活動或地質變遷等導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

5、因人爲破壞導致供水安全突發事件。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爲本,預防爲主。把保障人民羣衆的生命健康和飲水安全作爲首要任務,建立健全預防預警機制。加強培訓、演練,強化應急準備和應急響應能力,鼓勵羣衆報告突發性供水安全事件及其隱患,及時處置可能導致事故的隱患。

2、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水利廳的統一領導下,分級建立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制訂當地的應急預案,確定不同等級的安全事件及其對策,落實應急責任機制。

3、統籌安排,分工合作。以縣級政府爲主體,整合資源,統籌安排各部門應急工作任務,加強協調配合和分工合作,處理好日常業務和應急工作的關係。上一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視情況給予協調、指導、技術支持並組織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應,有效控制。突發性事件發生以後,各級應急指揮小組應根據應急要求快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啓動相應預案,有效控制事態蔓延。

二、等級劃分

按照事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供水安全突發性事件分爲三級: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

(一)Ⅰ級(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重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含48小時,下同)或嚴重缺水(指人均日飲用水量不到5公斤)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爲集鎮5000人以上或分散農戶1萬人以上(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爲破壞造成農村5000人以上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二)Ⅱ級(較大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較大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爲集鎮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不含5000人,下同)或分散農戶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爲破壞造成農村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三)Ⅲ級(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爲一般供水安全事件:

1、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連續停水48小時以上或嚴重缺水72小時以上,影響範圍爲集鎮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或分散農戶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2公里範圍內找不到替代水源);

2、因供水水質不達標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體中毒事件發生;

3、因自然災害或人爲破壞造成農村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突發性停水事件。

三、應急預案體系

(一)應急預案體系劃分

全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預案體系分爲四級:

1、全省應急預案:省水利廳負責編制完成全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預案。

2、市(州)應急預案: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完成本地區內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3、縣(市、區)應急預案: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完成本地區內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4、供水單位應急預案。供水規模較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單位要制定本單位供水安全應急預案,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應急機構及職責

省、市(州)、縣三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相應的應急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安全突發事件的應對。有關供水單位應設立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負責本單位供水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

1、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與職責

設立四川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省水利廳主管副廳長擔任,領導小組成員爲省農田水利局,省水利廳辦公室、規劃計劃處、水政水資源處,省防汛抗旱辦公室等單位負責人。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及專家組。辦公室設在省農田水利局,聯繫電話:028-86935267、86647004,傳真:86943009,電子郵箱:。

(1)領導小組職責:

①貫徹落實國家、省有關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的規定;

②及時瞭解掌握村鎮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情況,指揮、協調和組織重大安全事故的應急工作,根據需要向省政府和水利部報告事故情況和應急措施;

③審定全省村鎮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

④在應急響應時,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保、衛生防疫、醫療救護等相關部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⑤負責指導、督促、檢查下級應急指揮機構的工作。

(2)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其職責是:起草全省村鎮供水重大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和應急預案;負責村鎮供水突發性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並及時向領導小組報告;協調指導事發地應急領導機構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力量開展搶險排險、應急加固、恢復重建工作;負責協調公安、水利、環保、衛生等部門組織救援工作;協助專家組的有關工作;負責對潛在隱患工程不定期安全檢查,及時傳達和執行省政府的各項決策和指令,並檢查和報告執行情況;負責組織應急響應期間新聞發佈工作。

(3)專家組職責

領導小組專家組由供水規劃、設計,大專院校,水環境監測,衛生防疫等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負責領導小組的技術支持工作。其職責是:參加領導小組統一組織的活動及專題研究;應急響應時,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關情況,爲應急決策提供諮詢或建議;參與事故調查,對事故處理提出諮詢意見;受領導小組的'指派,對地方給予技術支持。

2、地方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及職責

市、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成立相應應急領導機構,負責本地區內供水安全突發性事故的處置。主要職責包括:擬定本地區村鎮供水安全事故應急工作制度,建立完善應急組織體系和應急救援預案;掌握本地區供水安全信息,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事故情況;指揮協調本地區供水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3、供水單位應急機構及職責

根據當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搶險應急預案,供水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建立供水應急機構,制定科學合理的搶險應急工作方案,配備必要的搶修設備及應急隊伍,並定期組織演練。

四、預防和預警

(一)監控機構

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村鎮供水安全事故的監測、檢查、預警工作,要設立並公開供水安全事故報警電話,多渠道獲取本地區相關供水安全信息,對監測信息進行彙總分析,及時向當地政府及上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

(二)監測信息

1、旱情信息

參見《四川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有關內容。

2、水污染信息

參見《四川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內容。

3、水庫工程信息

參見《四川省水庫應急預案》的有關內容。

供水單位、羣衆發現供水工程取水建築物,水廠構築物,輸、配水管網等發生垮塌或人爲破壞事件時,有責任及時撥打報警電話向上一級應急領導機構報告。

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快速、準確、詳實,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信息,應及時報告基本情況,同時抓緊了解情況,隨後補報詳情。

五、應急響應

(一)總體要求

出現供水安全事件,供水單位應在2小時內向上一級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和當地政府報告,並先期進行處理;各級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在獲取信息後,應在2小時內向上一級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機構和當地政府報告。

對應全省村鎮供水預防預警等級,應急響應劃分爲三級。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負責全省重大供水事件的指揮調度。地方各級村鎮供水安全應急指揮小組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域內事故應急、搶險、排險、搶修、恢復重建等方面的工作。村鎮供水單位負責本單位供水突發事件的處置。

凡上一級應急預案啓動,下一級預案隨之自行啓動。

(二)Ⅰ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重大供水安全事件(Ⅰ級)時,啓動Ⅰ級應急響應預案。

1、省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小組在接到報告後,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會商,作出應急工作部署,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省政府應急辦公室。並立即派出現場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覈實,指導當

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

2、市(州)級應急機構派出工作組,協助配合省級工作組和當地政府共同做好搶險救援工作。

3、縣級有關部門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先期進行處置,並在省、市(州)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三)Ⅱ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較大供水安全事件(Ⅱ級)時,啓動Ⅱ級應急響應預案。

1、市(州)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在接到報告後,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會商,作出應急工作部署,並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市政府及省應急指揮機構。並立即派出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覈實,指導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

2、縣級有關部門必須立即趕赴現場,先期進行處置,並在市(州)級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事故處理完畢後,由市(州)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報省領導小組備案。

(四)Ⅲ級應急響應

當發生一般性供水安全事件(Ⅲ級)時,啓動Ⅲ級應急響應預案。

1、縣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在接到應急報告後,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會商,作出應急工作部署,並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縣政府及市(州)應急指揮機構。並立即派出工作組,對有關情況進行調查、覈實,指導當地政府做好搶險救援事故調查和處置工作。

2、應急事件發生後,農村供水單位應立即向縣應急領導機構報告,並啓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先期進行處置,在縣級工作組抵達事發地後配合做好應急處置工作。

3、事故處理完畢,由縣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報省、市(州)村鎮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備案。

(五)應急處理

當供水安全事件發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時,當地政府可採取向受災區派出送水車,啓用應急備用水源,異地調水,組織技術人員對工程建築物進行搶修等措施保證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1、搶險救災

在應急領導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下,有關單位和部門應各司其職,團結協作,有效控制事態蔓延,最大程度減小損失。

2、醫療救護

事故發生地應急機構要配合當地政府加強對水致疾病和傳染病的監測、報告,落實各項防病措施,並派出醫療救護隊,緊急救護中毒、受傷人員。具體按照《四川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執行。

3、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出現應急事件後,應急機構應與當地政府部門一起發動羣衆參與建築物的搶險、修復工作,確保工程及早恢復供水。

4、信息發佈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由上級主管部門在主流媒體上發佈。

5、應急結束

當供水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證時,當地應急領導機構可宣佈應急結束。並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修復供水基礎設施,恢復正常供水秩序。

六、應急保障

(一)組織保障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成立供水安全應急領導機構,明確人員及職責,根據供水安全事件等級,迅速作出反應,組織會商,從組織上保障供水安全突發事件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二)通信與信息保障

各級供水安全應急指揮機構要設立專門的報警電話,安排人員輪班值守,保證信息及時、準確、快速傳遞。

(三)資金保障

各級地方政府要設立村鎮供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列入各級財政預算,按照事故等級劃分,由應急領導機構報本級政府,申請調用村鎮供水安全應急專項資金。

(四)物資保障

各級領導機構制定搶險、救援物資調配方案。發生事故時,由當地政府統一對物資進行調配,確保物資及時供應。供水規模在1萬人以上的村鎮集中供水工程,應當建設適度規模的應急備用水源。

(五)醫療衛生保障

當發生人員傷亡或飲水中毒事件後,應急領導機構要在當地政府協調下立即組織醫療衛生技術隊伍,調配醫療衛生專家,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並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物資,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交通運輸保障

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暢通。

(七)治安維護

當地公安部門要負責做好受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救災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爲,保證救援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八)技術保障

要建立村鎮供水安全應急專家庫,爲應急處置提供決策諮詢和服務,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同時要加強對供水工程管理人員的技術和應急處置培訓,並加強對分散供水戶的技術指導和宣傳。

七、後期處置

(一)調查與評估

供水安全應急終止後一週內,供水單位和縣、市級供水安全應急機構應向上級領導小組提交書面總結報告。總結報告應包括下列基本內容:事故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後果(包括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分析、評價、採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經驗教訓等。

應急領導機構要對事故進行調查評估,總結經驗、找出問題,提出改進建議,進一步做好應急工作。

(二)恢復重建

恢復重建工作由事發地政府負責。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政府提出請求,逐級上報。省、市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提出解決建議或意見,按有關規定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衛生部門要繼續加強對水質的監測,指導水質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後,才能恢復供水。

(三)獎勵與責任追究

各級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對參加供水安全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有失職、瀆職等行爲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八、附則

(一)預案的管理和更新

隨着相關法律法規的制訂、修改和完善或應急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

(二)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