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勞動合同(1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新版勞動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新版勞動合同(15篇)

新版勞動合同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調整勞動關係,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的,適用本條例。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第四條 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婦聯組織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依法保障用人單位自主行使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等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義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和就業條件,並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能力。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書面公佈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和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訂立前,應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等情況,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將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由用人單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爲準。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簽訂或者鑑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

第十一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代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印章,註明簽字、蓋章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合同履行地以及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五)勞動報酬;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合法證件,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勞動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

第十四條 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崗位技能的要求協商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適用下列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四)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爲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超過規定期限的部分無效。當事人可以按照本條第一款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期限,一方當事人不願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對超過的期限,用人單位應當按照非試用期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和相關待遇。

勞動合同期滿續簽勞動合同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者實行見習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工種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其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或者事先另行協商約定服務期。

約定的服務期長於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超過勞動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當事人可以相應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等相關內容。當事人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知悉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另行簽訂保密協議。保密條款或者保密協議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應的經濟補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競業限制的範圍僅限於勞動者在離開用人單位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原用人單位有直接競爭的業務。競業限制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當事人約定競業限制的,不得再約定第十六條所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新版勞動合同2

甲方名稱: :民營 員工編碼:

電 話:法定地址:

乙方姓名:性別:電話:

身份證號碼: 郵編:

現住址:

家庭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係。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它任何單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係。

一、合同類別及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 壹 種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月 日起,至年 月日止,爲期 叄 年。

(二)無固定期限: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第二條 試用期的約定。試用期爲 叄 個月,自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試用期期滿前五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均有權通知對方是否解除本合同,如果甲、乙雙方通知解除本合同,則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公司錄用條件:

(一)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無傳染病毒攜帶等不適宜參與工作的情況。

(二)無前科劣跡。

(三)有符合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各類合法有效的證件及用於辦理法定用工手續的材料。

(四)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如醺酒、賭博、吸毒等),能與他人友好相處。

(五)符合所招崗位的基本技能條件及乙方在應聘時所填的自身信息資料。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崗位爲:____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六條

(一) 乙方應該按照所從事的崗位職責和規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二)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職務

第七條 乙方承認並同意遵守甲方的《員工手冊》和其他規章制度,願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並有責任履行全職工作。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並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每週五天半的工作時間。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三、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按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一)按照甲方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試用期工資爲 稅後¥10000 元/月,轉正工資爲 稅後¥8300元/月+績效工資。工資內容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爲浮動工資)等。

(二)乙方的個人所得稅及各項保險的個人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獎懲記錄、考覈情況、工作年限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 15 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薪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因遇不可抗力或資金流轉困難等特殊情形而需要延遲發放乙方當月工資並已履行了協商和公示程序的,乙方應當表示理解和配合,但甲方保證最遲在下一個工資支付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可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並可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相應處理。

(七)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喪假、產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薪資。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合同期內,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和上海市社會保險統籌政策,根據乙方戶籍等條件,爲乙方辦理以下保險,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承擔。

□ 城鎮保險 □ 三險(外來人口)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規範、操作流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自覺預防事故。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技能、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衛生等規章制度的培訓,乙方必須參加。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報到時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合格的體檢證明原件,體檢證明原件交甲方留存。如果乙方無法在甲方規定的時間補交或提供虛假證明或體檢不合格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合同視爲未開始履行,且不生效。如果甲方事後發現乙方故意隱瞞身體情況的(尤其是該情況有影響他人健康或在工作中會影響自身健康狀況的),甲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處理。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務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愛護甲方的財產。

第十七條 乙方請事假、病假、婚喪假等,均應當嚴格履行甲方的請假規章制度。如未按公司制度請假而擅自不到崗者,甲方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三天(含三天)、月累計曠工五天(含五天)、年度累計曠工十天(含十天)者,甲方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八條 甲方有權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第十九條 在下列之一的情況下,乙方應無條件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公司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有其它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進行,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參加甲方根據上述情況而安排的工作,甲方可以依據相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罰。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因種種情況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全面履行的,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發生變化時,本合同應按照修改後的規定作相應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其它情形的解除和終止及相關處理,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而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解決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三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內容可以包括但不僅限於:培訓、商業祕密保護、競業限制等。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須按甲方的規定認真進行工作交接。包括但不僅限於:

(一)由乙方保管的物品等因遺失、損壞而須由乙方承擔的賠償。

(二)乙方在未辦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交接手續時,就擅自離開甲方並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款。

(三)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的薪資中扣除有關賠償款或欠款。若款項不足以抵扣或乙方若有失職行爲,甲方可依據法律規定保留進一步追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乙方確認

(一)本合同期內,甲方向包括乙方在內的全體員工發出的通知均以書面形式張貼於公司公告欄或公司通過培訓傳達,甲方從通知之日起,即視爲已將通知送達包括乙方在內的全體員工。

(二)本合同期內,甲方向乙方單獨發出的文件以乙方書面簽收爲準,若乙方拒絕簽收,則甲方有權將該文件張貼於公司公告欄,即視爲已將該文件傳達乙方。

(三)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甲方向乙方發任何通知、文件,只要寄至本合同乙方地址,即視爲送達乙方。如果乙方地址變動,應及時通知甲方,因未能及時通知甲方,導致甲方仍將有關通知、文件寄至原地址時,仍視爲已將有關通知、文件送達。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有牴觸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執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蓋章:

  簽名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版勞動合同3

根據《勞動法》和有關法規、規章,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爲乙方完成________年度

旅遊線路的導遊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乙方導遊任務的和要求見附件。

第二條本合同的生效時間爲本合同終止的條件爲

第三條在執行導遊任務前,甲方向乙方支付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導遊業務中所需要的帶團費用。

第四條乙方遵守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嚴格履行導遊員職責。

乙方違反甲方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或者未履行導遊員職責的,甲方有權依據本合同和相關規定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五條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導遊任務的勞動報酬爲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勞動報酬的時間爲

支付勞動報酬的其他約定

第六條甲乙雙方約定,乙方的社會保險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甲乙雙方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共同承擔社會保險費用,由甲方繳納。

(二)甲乙雙方按國家和本市規定承擔社會保險費用,但甲方承擔的社會保險費用支付給乙方,由乙方繳納。

第七條甲乙雙方除可以依據《____市勞動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外,就其他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約定如下:

第八條違約責任的約定

第九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旅行社註冊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____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甲方(公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章)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勞動合同4

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籤訂本合同。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 )款

一、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期限爲 年(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勞動合同。甲乙雙方的具體約定:

第二條 工作內容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工作,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甲方可以合理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 勞動報酬

甲方按照國家、省、市規定,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確定乙方工資支付形式和工資標準。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按月支付乙方勞動報酬。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爲 元/月,甲方應於每月 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乙方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青島市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支付辦法和約定內容如下:乙方工資按照與甲方約定的計件工資,多勞多得,按月結算工資數量雙方簽字確認。甲方次月8日(節假日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向工人支付生活費 元,剩餘記在剩餘戶,年底返鄉時一次性付清。

第四條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甲乙雙方根據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約定福利待遇如下: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資內包含各項社會保險,由乙方自行到指定地點繳納。

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一、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發給乙方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後持證上崗。

三、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爲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 勞動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二、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對乙方實行管理。

第七條 本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勞動合同,工作完成勞動合同終止。

三、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再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

第八條 違反本合同的責任及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工資的50%乘以剩餘未履行合同月份進行賠償。

第九條 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無效的,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牴觸的,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合同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 方:(簽字)

法人代表:(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新版勞動合同5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爲:“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爲:“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爲:“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爲:“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決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xx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爲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 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爲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國家採取措施,建立健全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跨地區轉移接續制度。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五章 特別規定

第一節 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二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可以訂立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行業性、區域性集體合同對當地本行業、本區域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第五十五條 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二節 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第五十九條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第六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第六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第六十二條 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第六十三條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五條 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爲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第六十七條 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第三節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下列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及其執行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遵守勞務派遣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國家關於勞動者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監察事項。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查閱與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關的材料,有權對勞動場所進行實地檢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出示證件,依法行使職權,文明執法。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衛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合同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爲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覈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八十六條 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被確認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

(四)勞動條件惡劣、環境污染嚴重,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 對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用人單位的違法犯罪行爲,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勞動者已經付出勞動的,該單位或者其出資人應當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賠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四條 個人承包經營違反本法規定招用勞動者,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發包的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給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版勞動合同6

競業限制的定義: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新版勞動合同法。

保守商業祕密與競業限制的主體:

商業祕密的主體:1、企業董事、經理(法定);2、組織經營需要的勞動者(約定)。

1、也就是說,對於企業董事與經理(即一般意義上之企業經營者——總經理)不需約定,在其任期內有着法定的義務;

2、而對於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約定之。

競業限制的主體:限於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針對的是特定的對象,即掌握用人單位經營祕密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等等。普通職工雖掌握一定的公司經營機密,除非個別特定崗位,否則將得不到支持。

競業限制的條件: 企業有需要保護的商業祕密,沒有需要保護的商業祕密則無從談起。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的商業祕密,是指不爲公衆所知悉、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商業祕密的構成要件有三:

第一,商業祕密的前提是不爲公衆所知悉,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第二,該商業祕密能爲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

第三,權利人對該信息採取了保密措施。

競業限制的期限:《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以前規定爲三年)

地方性規定如《深圳市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二年,超過二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無固定期限協議,可以隨時解除協議,但應當提前至少一個月通知對方。

競業限制的範圍與地域:與本單位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合同範本《新版勞動合同法》。從事經營同類產品(業務)且有競爭關係。地域應經雙方在協議內約定。

競業限制的補償金額:雙方約定,但是地方有特別規定。

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補償費,按月計算不得少於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約定補償費少於上述標準或者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該員工離開企業前最後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計算。競業限制協議中沒有約定補償費的,補償費按照前款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算”。而《珠海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22條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在競業限制期間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該員工支付補償費,沒有約定的,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的1/2”。還有的地方規章規定由當事人雙方自主約定補償標準,如上海《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二)》。

違反競業限制的賠償:由協議雙方根據公平合理原則約定。

常見問題問答:

1、 競業限制的補償何時支付?在勞動合同內約定,工資內的一部分屬於競業限制補償金行不行?

答:《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解除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而不應該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由工資內一部分支付,實踐中有會被認爲是工資的一部分而非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案例

2、 競業限制協議沒有約定補償金或者約定了補償金而企業方沒有履行,在競業限制協議期限內勞動者是否仍應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答:《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明確了經濟用人單位與具有保密義務的特殊羣體勞動者可以約定競業限制內容,並需約定經濟補償金。但仍未明確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否該競業限制協議就無效,勞動者是否就無需繼續履行協議。從公平原則來看,用人單位運用競業禁止條款限制員工離職後的活動時,應給予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實際司法實踐中也採納了用人單位未給予勞動者合理的經濟補償即認定競業禁止條款無效的觀點。

地方性法規如《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七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但值得一提的是約定補償金的支付日與員工違約日孰早孰晚將是判定誰違約在先的主要依據,也是判定協議雙方誰該承擔違約責任的關鍵因素。比如協議約定勞動合同解除後半年內支付第一筆經濟補償金,結果勞動者遲遲等不到經濟補償金,在解除勞動合同後第五個月就去一傢俱有競爭業務的同業去上班了,此時會被裁定勞動者違約在先。

新版勞動合同7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所在學校及院系:_________

所在專業年級: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學生證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實習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本合同於_________終止。

實習期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二、實習內容

甲方應該在乙方實習期間,爲乙方指派一到兩名實習指導老師,負責指導乙方進行實習。

甲方指派_________爲乙方指導老師,指導乙方在實習期間的工作。

乙方在實習期間,應該聽從指導老師的安排,認真完成指定的任務。

乙方在實習期間,應該虛心學習,發揚艱苦奮鬥、吃苦耐勞的精神,展現浙大學子風貌。

乙方同意根據雙方協商,在_________崗位進行實習。

三、實習期間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二條甲方安排乙方進行實習,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周至少休息兩日,甲方由於工作需要,經與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乙方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1小時。

甲方爲乙方在實習期間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在乙方實習期間,甲方享有對乙方在安全、衛生生產方面進行管理、保護的權利、義務。

甲方負責對乙方在正式實習前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四、實習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條乙方在實習期間,甲方是否支付乙方報酬,由甲乙雙方平等協商決定。

第四條如果甲乙雙方就支付實習期間報酬的達成一致意見的,甲方以每(小時/日/月)_________元的標準支付乙方報酬,工資於(每月_________日/每日)統一結算。

實習期間加班時段的報酬標準參照本條前款之規定執行。

五、實習期間的保險福利待遇

第五條甲方在乙方實習期間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甲方保證乙方在實習期間的安全與保險待遇。乙方在實習期間,享有同甲方臨時僱用員工在衛生、安全等方面的同等的待遇及在發生損害時,同等的損害補償標準。

同時,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六、實習期間的勞動紀律

第六條乙方在實習期間應遵守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

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七條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的,乙方的指導老師,可予與教育糾正。

七、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八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九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爭議處理

第十一條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當事人雙方應本着平等、互助的精神進行協商解決,在必要時浙江大學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可以介入並提供參考解決意見。

九、其他約定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還就以下事項達成約定: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勞動合同8

企業名稱(蓋章):

經濟類型:

企業地址:

郵政編碼:

職工人數:

甲方 乙方:

企業首席代表:職工首席代表:

姓名: 姓名:

職務: 職務: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第一章總則

爲保障企業和職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企業與工會代表(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

本合同是雙方促進企業發展和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爲準則,對企業和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本單位行政應與工會建立平等協商機制,形成定期舉行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就簽訂、變更、續訂集體合同,確定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標準進行平等協商。就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與協調。

單位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必須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在平等協商中,雙方均不得采取過激行爲,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擊報復對方協商代表。

第二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一條 本單位在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本單位杜絕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單位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事項,雙方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進行充分協商。工會應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就約定事項進行協商,並有權監督勞動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二條 本單位與職工簽訂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不得少於 年。勞動合同期滿,單位與職工經協商一致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單位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十日內與勞動者辦妥續訂手續。職工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除職工不願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單位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續訂應當遵循雙方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勞動報酬標準不得低於本合同的規定。

第四條 本單位對新錄用的職工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勞動報酬

第五條 本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工資分配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審議通過,根據“按勞分配、效

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及本單位的經濟效益情況,確定本單位的工資水平,並隨着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適時提高職工工資收入水平。

第六條 本單位於每月日以法定貨幣形式向職工支付工資。如遇節假日和休息日,單位則應提前支付。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其本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職工工資中除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單位代扣代繳的部分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無故剋扣和拖欠職工工資。

第八條 單位應建立工資平等協商機制。單位內部工資分配製度、分配方式、工資水平、年度調資增幅及獎金、津貼等,由工會與單位協商確定,工會代表職工在每年初,根據本地的生活物價指數和單位生產經營、經濟效益等狀況,向本單位提出增資要求,單位要予以明確答覆。

第九條 單位對職工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標準不低於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條款。

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本單位對職工實行每日工作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單位應當保證職工每週休息日,休息日安排在每週的 。因生產需要對某工種不能實施以上標準,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並告知職工。

第十一條 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工種、崗位的職工,單位採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輪換休息的辦法安排職工休息。

第十二條 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職工和工會協商後,可以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

第十三條 本單位對連續工作 年以上的職工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具體規定由單位與工會協商確定。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由本人申請,經部門領導批准後,視爲其已提供正常勞動。

第五章保險與福利

第十四條 單位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行勞動社會保險制度。工會協助單位做好各項社會保險工作,職工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待遇。

第十五條 單位應創造條件,爲職工提供集體福利,並建立相應的制度予以落實。單位的各項重大福利的設施、標準和實施辦法,或由單位提出方案,或由工會提出要求,經雙方協商同意後實施。

第十六條 單位應按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 %提取職工福利費用,由工會協助單位合理安排使用,工會應當協助單位搞好職工的各項基本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福利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條 單位應逐步改善並發展職工文化設施和住房、交通、膳食等條件,提供其他與單位經濟相適應的福利,

第十八條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實行醫療期制度。對職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後的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救濟費及各類補貼等,按國家現行規定標準執行。

第六章勞動安全衛生

第十九條 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度,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安全環保費用,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

第二十條 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新建、擴建、改建和技術改造工程時,對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實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時,工會有權對此提出意見和進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單位對 崗位的特殊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做到持證上崗。工會發現單位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或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職業危害和危及職工生命安全時,有權建議單位解決和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根據季節變化,採取具體措施做好防暑降溫、防寒保暖工作,按時發放防暑降溫費。夏季高溫時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工會應建議單位減少職工工作時間,單位應予以考慮。

第二十二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有毒有害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和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標準按照不同的作業場所

和作業崗位的保健津貼標準,每月按時發放。針對不同作業工種和作業環境發給不同期限及不同作業的防護用品。

第二十三條 單位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每年(季度)定期進行專項健康體檢。對全體職工每 年組織全面的體檢。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工會有責任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單位的各項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教育和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工會應支持單位對危及單位和職工安全的行爲進行懲處。

第七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與工會就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特殊保護進行平等協商,保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 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國家規定級別以上的接塵、有毒、高空、冷水,高溫、低溫等作業,以及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渡、礦山、井下、放射性、易燃易爆等其他禁忌作業。

第二十七條 單位根據國家規定對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護實行登記制度。招收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還必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取得《未成年工登記證》,未成年工持證上崗。

第二十八條 未成年工的健康檢查在安排工作崗位之前、工作滿一年、年滿十八週歲且距前一次的體檢時間超過半年,各進行一次體檢。

第八章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定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並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條 單位應建立職工教育和培訓制度,每年根據生產經營發展需要,制度職工實施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計劃,負責對職工的崗位、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及轉崗教育和培訓計劃的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以工資總額的2%提取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專項用於職工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工會有權協助並監督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合理安排使用,單位應按年度向工會通報職工教育和培訓經費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組織或協助單位開展職工職業道德、科學、技術、業務知識的教育,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不斷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每年要對在業餘時間學習,並取得相應學歷文憑的職工,給予一定的獎勵和補貼。

第九章獎懲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與工會通過平等協商的方式制訂職工守則、勞動紀律、崗位職責、考覈獎懲等規章制度。所制訂的規章制度必須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審議通過,並向全體職工公佈後執行。

第三十四條 單位對模範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提高產品質量、提高勞動生產率、改善經營管理、增收節支等方面做出優異成績的職工給予榮譽和物質獎勵。

第三十五條 單位對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的職工,可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開具過失單或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處分。單位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給予職工處分的,必須查清事實、證據充分。應經單位行政會議集體討論並徵求工會意見,聽取受處分職工本人的申辯後,製作處分決定書,由本人簽收。給予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必須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爲不當的,有權要求重新研究處理,單位應當研究工會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三十七條 給予職工經濟處罰的,每月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後的工資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合同有效期爲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單位因破產、兼併、解散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律行的;

2、因不可抗拒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3、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比如 ;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如當地政府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本合同據此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應作相應的調整。

第四十一條 變更或解除本合同的程序,依據簽訂本合同的平等協商程序進行。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先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二條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第四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覈備案後生效,單位與工會各留存一份。

單位(蓋章): 工會(蓋章):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首席協商代表(簽名或蓋章):

新版勞動合同9

甲方:住所:聯繫電話:

乙方:住所:聯繫電話:

風險提示:

企業的招聘工作完成後,就進入了用工階段,在用工前,企業一定要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否則企業將爲此付出巨大的代價:

一是,企業將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的雙倍工資。如:企業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未籤勞動合同,企業就得多支付員工11個月的工資。

二是,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限超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將致使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條件成立,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企業就得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無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採取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種形式:風險提示: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長短的限制根據合同期限的來規定,如: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以上不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違反以上規定進行約定的,若被員工投訴,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單位還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_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地點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爲鹽城。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地點。

三、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時,每週不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4、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時,每月不得超過_____________________小時。

5、甲方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五、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等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甲方應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所在崗位及技能水平、勞動成果等情況,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2、乙方在試用期工資爲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月。

3、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每月____________日爲發薪日。

4、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或本單位《集體合同》確定。

5、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風險提示:

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的法定義務,即使是員工自己同意不繳納社保,還簽訂了相關的協議,這也不能規避企業爲員工繳納社保的義務。因此,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企業必須而爲的行爲,否則,當員工以此通過法律程序維權,用人單位就要爲此付出相應的代價。

1、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社會保險方面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保險包括: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

2、乙方按規定享受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

1、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爲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3、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4、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甲方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6、甲方執行國家就業准入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乙方進行職業培訓,不斷提高乙方的職業技能。

八、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

1、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雙方應當簽字確認。

九、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________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十、本合同不得代簽和塗改,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合同一式____________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____________份。

甲方(簽字):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乙方(簽字):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不可複製,請直接

新版勞動合同10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市勞動局制

甲方

乙方姓名 性別

法定代表人文化程度

出生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單位地址家庭住址

XX編碼

所屬街道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____區勞動合同範本。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類型爲______期限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個月,本合同______終止。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從事出租汽車駕駛員崗位工作,合同範本《____區勞動合同範本》。乙方應按照營運任務承包合同以及崗位責任制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營運任務。

第三條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____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出租洫管理局規定的營運車輛,建立健全駕駛員服務規程、勞動安全等有關規章制度。

第四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遵章守紀、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按國家和____市的有關規定組織安排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新版勞動合同11

甲方:

住所:

聯繫電話:

乙方:

住所:

聯繫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採取下列第_______種形式:

1、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合同期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其中,試用期自_______年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本合同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地點

甲乙雙方約定勞動合同履行地爲鹽城。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地點。

三、工作內容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安排其在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甲方根據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誠信原則,可依法協商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

2、甲方安排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及要求,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基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並已公示的規章制度。乙方應當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履行勞動義務。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乙方所在的崗位實行下列第_______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_______小時,每週不超過_______小時。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在綜合計算工時週期內,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3、不定時工作制。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不定時工作制的,須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4、甲方因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每月不得超過_______小時。

5、甲方保證乙方在合同期內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權利。

五、勞動報酬

1、甲方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經濟效益和生產經營特點等情況,制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甲方應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所在崗位及技能水平、勞動成果等情況,確定乙方的工資水平。

2、乙方在試用期工資爲_______元/月。

3、甲方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的勞動報酬,每月_______日爲發薪日。

4、本合同期限內,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製度或本單位《集體合同》確定。

5、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六、社會保險和福利

1、甲乙雙方嚴格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社會保險方面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其中,依法應由乙方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保險包括:養老、醫療、生育、工傷、失業)。

2、乙方按規定享受法律、法規、規章確定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培訓

1、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爲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應定期爲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3、乙方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乙方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

4、甲方按照國家有關女職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規定,對乙方提供保護。

5、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甲方執行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

6、甲方執行國家就業准入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對乙方進行職業培訓,不斷提高乙方的職業技能。

八、勞動合同履行和變更

1、甲方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2、甲方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本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單位繼續履行。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雙方應當簽字確認。

九、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公佈的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或者經甲方提出,乙方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乙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___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十、本合同不得代簽和塗改,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

甲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簽字):

簽訂地點: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新版勞動合同12

合同編號:122784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

身份證號碼:

拍賣師資格證號:

聯繫電話:

甲方因業務發展的需要,現聘請乙方爲甲方合同員工(職務:拍賣師)。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 聘用合同期爲________年;以雙方簽定聘用合同日期起計算。

二、薪金報酬及支付方式 乙方的勞動報酬爲基本工資。基本工資爲每年人民幣元整(元)及培訓費1000元; 支付方式:乙方的勞動報酬及培訓費1000元於簽定聘用合同日期甲方先支付給乙方20元訂金,待甲方代碼證下達之日支付餘額元。第二________年勞動報酬及培訓費由甲方在下________年合同日期支付,如不按此日期支付,由甲方按第________年總報酬的每天萬分之五支付補償,乙方可隨時提出解除合同。如需求乙方主持拍賣會,甲方應提前支付乙方主持拍賣會所需的差旅費用及每場拍賣擁金元,________年一次的面授培訓費用以實際發生爲準由甲方承擔。

三、勞動任務、紀律

1、在聘期間,乙方的執業行爲應遵守甲方保密制度,不得任意將甲方商業機密對外泄漏。如有對外泄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2、在聘期間,前款規定的甲方支付基本工資條件與乙方是否出勤無關。

四、合同終止、續定

本合同在協議到期後自行終止。若雙方同意延續,須在合同期滿前45天商定續約事宜,在同等條件下,雙方均有優先續約的權利;如雙方同意續約,應另行簽訂聘用合同。 若雙方無意續約,甲乙雙方按約履行完各自的義務後,乙方有權將拍賣師註冊單位變更到其他公司,甲方應在合同到期前10個工作日內完成需由甲方辦理的齊全變更手續(包括爲乙方出具轉移所需的主持記錄是指包括拍賣公告複印件、拍賣筆錄複印件和成交確認書複印件等在內的主持拍賣會的證明材料)。並且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阻撓乙方調離,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不能調離的,自合同期滿至乙方調離,甲方按20元月標準對乙方進行違約補償。

五、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相關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及法律責任,並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六、其他約定

1、甲方同意乙方在其他單位從事主持拍賣會,並在必要時爲乙方出具相關書面材料。乙方在其他單位獲得的報酬與甲方無關。乙方在其他單位主持拍賣活動,如有違法違規行爲,一切責任都由乙方自行承擔。

2、甲方不負責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用等費用。

3、甲方保管乙方的拍賣師證書原件。

4、甲方保證合法使用乙方的拍賣師證,不發生塗改、損壞和丟失。

5、甲方負責乙方拍賣師證的註冊變更手續、年檢費用、每年的網上繼續教育費用及________年一次的面授後續教育培訓。每年年檢時期,甲方需按照中拍協的規定按時年檢,如因甲方原因使乙方註冊資格受到損害的,甲方需賠償乙方人民幣0元。

6、聘用期內乙方不得調出其拍賣師執業資格,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調出,需提前90天書面通知甲方。在徵得甲方同意後,雙倍賠償未完成合同期的相關費用給甲方。但因甲方破產、解散而導致乙方轉出其拍賣師證的情況除外。

7、聘用期內甲方不得私自將乙方拍賣師證註冊到其他拍賣企業或借予其他拍賣企業使用。

8、對拍賣標的的真確性、合法性、瑕疵等的調查,由甲方負責,如有問題,與乙方無關。

9,甲方屬新成立企業,如因甲方自身原因致使企業不能成立,則需補償乙方10000元。

七、其他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協商解決。

本合同一式二份,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人或授權代表: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新版勞動合同13

甲方:

地址: 法人代表:

乙方:職工姓名: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類型爲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生效期爲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天,本合同履行地爲 。

二、工作內容:

1、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崗位工作,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

2、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

三、勞動報酬及福利待遇:

1、甲方每月日前,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 元[(乙方當月領取的工資 元以外的均爲加班工資(特別標明的除外)]

2、社會保險:

四、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並服從甲方管理,

乙方因違反規章制度或因乙方的過錯造成甲方經濟損失或對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五、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2、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提前____日通知甲方(試用期內提前3天通知對方),否則,視爲曠工,每曠工一天,賠償甲方經濟損失100元。

3、合同期內,因爲乙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乙方要賠付甲方違約金,違約金額按乙方一個月工資的20%賠付。

4、本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甲乙雙方均應在合同期滿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表示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或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六、違約責任:本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履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按國家、省及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給對方賠償。

甲方:乙方: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勞動合同 篇10

訂立合同各方:

委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擔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丙方;

爲了調動科研單位的積極性,確保科研經費的合理使用,明確甲、乙、丙三方的責任,促使科研項目早出成果,出好成果,經甲、乙、丙三方充分協商,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科研項目的主要內容

二,科研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展趨勢(或科研項目的重要意義)

三,技術經濟指標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分析:

四,科研項目所採用的研究、試驗方法和技術路線(包括工藝流程)

五,計劃進度(分階段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達到的目標和完成的時間)

六,科研項目的參加單位及分工

七,所需主要材料,物質條件

八,經費概算

九,分期用款(甲方拔給部分)計劃

十,有關單位、專家的評議意見

十一.共同條款

1.乙方對全年的合同執行情況,必須於屆滿________年之前____日內,向甲方和丙方提出執行情況的正式報告.科研任務完成後____日內,乙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向甲方提出執行情況的總報告,並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科研技術資料,同時抄報丙方.

2.甲方審查乙方完成上________年(或上一階段)科研任務屬實後,應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撥付下________年(或下一階段)的科研經費,並按比例下達所需三材指標.

3.有關部門如資助乙方科研經費,其收益分配辦法,由資助方與乙方另籤合同規定.

4.科研項目完成並經簽定後,乙方對甲方所撥經費,採取如下辦法償還:

(1)乙方共償還甲方撥付科研經費總額的_______%,共_______元.

(2)償還日期和分期償還金額:

一九________年____月償還______元;

一九________年____月償還_____元;

一九.......

5.合同執行中,甲方非因國家計劃改變,中途無故撤銷或不履行合同,其所撥經費不得追回,並得承擔乙方善後處理所支付的各項費用.甲方如無故拖延撥付科研經費,拖延一天,必須按所欠應撥經費的________%.向乙方償付違約金,並應承擔乙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乙方如無故撤銷或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完成本科研任務,應根據具體情況,部分或全部退還甲方所撥付的科研經費;乙方如拖延完成科研任務或償還給

甲方科研經費的時間,每拖延一天,應按甲方撥付科研經費的____%向甲方償付違約金.

乙方如不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向甲方償付科研經費或違約金,丙方應連帶承擔向甲方償付的責任.

6.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需修改某項條款,須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或修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修改合同.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應由合同各方的上級領導部門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成,提交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或法院裁決.

7.合同各方對本科研項目的一切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引用科研項目的數據、科研成果及其他有關資料.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各留存一份.乙方就本科研項目與其他資助科研經費單位所簽訂的合同,須向甲、丙方交送一份副本留存.

委託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擔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蓋章) 聯繫人: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戶:_______________

一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訂

新版勞動合同14

甲方(用人單位全稱):

地址 :

聯繫電話:

法定代表人 :

乙方(勞動者姓名):

出生年月:

戶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

聯繫電話:

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

甲乙雙方本着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

勞動合同,共同遵守履行。

【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經雙方約定,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年月 __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年 ____月 ____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起至工作任務完成止。其中訂立第

(一)、

(二)項合同的,雙方約定的試用期:自年____月____日起至 ________年 ____月 ____日止。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_____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工作任務,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第四條 甲方按工作標準經考覈、考評確認乙方不勝任本崗位(工種)工作,可以調換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乙方的崗位(工種)工作。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五條 甲方應建立健全操作規程、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危害防護制度,並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各項制度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 甲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安排乙方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按國家、省、市規定,定期爲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並對乙方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預防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第八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報告制度。乙方在生產(工作)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對甲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乙方有權拒絕執行,不視爲違反勞動合同。

第九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第 種工作制。

(一)標準工時:乙方每日工作時間八小時,每週工作四十小時。

(二)綜合計算工時: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

(三)不定時: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工作和休息休假由甲乙雙方協商安排。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者不定時工作制的,由甲方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第十一條 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帶薪年假等休假權利。

第十二條 甲方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乙方加班。確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方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報酬】

第十三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乙方的工資水平,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結合乙方的39;勞動技能、勞動強度、勞動條件和勞動貢獻等確定,實行同工同酬。

按本勞動合同約定乙方的工作崗位(工種),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標準爲元月(周)。績效工資(獎金)根據乙方實際勞動貢獻確定。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爲 元月(周)。

第十四條

甲方於每月日前以貨幣或轉帳形式足額支付乙方工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甲方應書面記錄支付乙方工資的時間、數額、工作天數、加班時間、簽字等情況,並向乙方提供工資清單。

第十五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資。即:

(一)工作日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乙方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乙方工作的,安排乙方同等時間補休或者支付乙方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節假日安排乙方工作的,支付乙方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第十六條 甲方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視生產經營狀況和乙方的工作業績,適當調整乙方的勞動報酬。

【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條 甲方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爲乙方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規定代扣代繳。

第十八條 在勞動合同期內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職工節育手術期間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二十二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二十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四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

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第三十九條、

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第四

十二條、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情形的,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十六條 甲方違法解除或者終止本勞動合同,乙方要求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繼續履行;乙方不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本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甲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乙方違法解除本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____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甲乙雙方可以就出資培訓、保守商業祕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等簽訂專項協議,作爲本勞動合同附件。

第二十九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

第三十條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可依法請求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在法定時效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時效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一條 本勞動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勞動合同經甲方與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甲方執二份,乙方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蓋章)

乙 方:(簽字)____日期:年 ____月 ____日

____日期:年 ____月 ____日

新版勞動合同15

甲方名稱:______員工編碼:______

電話:______法定地址: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性別:______電話: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郵編:______

現住址:______

家庭地址: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本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甲、乙雙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確立勞動關係。乙方保證在簽訂本合同時與其它任何單位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勞動關係。

一、合同類別及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商定,採取下列第壹種形式。

(一)有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爲期叄年。

(二)無固定期限:本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

第二條 試用期的約定。試用期爲叄個月,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條 試用期期滿前五個工作日內,甲、乙雙方均有權通知對方是否解除本合同,如果甲、乙雙方通知解除本合同,則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處理。

第四條 公司錄用條件:

(一)身體健康狀況良好,無傳染病毒攜帶等不適宜參與工作的情況。

(二)無前科劣跡。

(三)有符合國家和本省市規定的各類合法有效的證件及用於辦理法定用工手續的材料。

(四)品行端正,無不良嗜好(如醺酒、賭博、吸毒等),能與他人友好相處。

(五)符合所招崗位的基本技能條件及乙方在應聘時所填的自身信息資料。

二、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崗位爲:____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六條

(一) 乙方應該按照所從事的崗位職責和規範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二) 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可以合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或職務。

第七條 乙方承認並同意遵守甲方的《員工手冊》和其他規章制度,願意接受甲方所安排的工作,並有責任履行全職工作。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並達到規定的標準。

第八條 甲、乙雙方同意按每週五天半的工作時間。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甲方依法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三、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按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一)按照甲方的工資制度,確定乙方試用期工資爲稅後¥10000元/月,轉正工資爲稅後¥8300元/月+績效工資。工資內容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爲浮動工資)等。

(二)乙方的個人所得稅及各項保險的個人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繳。

(三)甲方根據企業的經營狀況和乙方的能力表現、獎懲記錄、考覈情況、工作年限及工作崗位的調整情況,合理調整乙方的工資。

(四)甲方每月 15日發放乙方上一個月的薪資,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提前到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因遇不可抗力或資金流轉困難等特殊情形而需要延遲發放乙方當月工資並已履行了協商和公示程序的,乙方應當表示理解和配合,但甲方保證最遲在下一個工資支付日前支付。

(六)因乙方過錯造成乙方停工,甲方可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間的工資,並可根據造成的損失,按有關規定相應處理。

(七)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婚假、喪假、產假等假期期間,甲方應當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薪資。

四、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合同期內,甲方按照國家規定和上海市社會保險統籌政策,根據乙方戶籍等條件,爲乙方辦理以下保險,社會保險費按規定的比例,由甲、乙雙方負責承擔。

□ 城鎮保險 □ 三險(外來人口)

第十一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二條 乙方須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工作規範、操作流程、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自覺預防事故。

第十三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求,對乙方進行必要的業務技能、技術培訓和職業道德、勞動安全衛生等規章制度的培訓,乙方必須參加。 第十四條 乙方在向甲方報到時應當提交醫療機構出具的有效合格的體檢證明原件,體檢證明原件交甲方留存。如果乙方無法在甲方規定的時間補交或提供虛假證明或體檢不合格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合同視爲未開始履行,且不生效。如果甲方事後發現乙方故意隱瞞身體情況的(尤其是該情況有影響他人健康或在工作中會影響自身健康狀況的),甲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中“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處理。

六、勞動紀律

第十五條 乙方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與社會公德,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服務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愛護甲方的財產。

第十七條 乙方請事假、病假、婚喪假等,均應當嚴格履行甲方的請假規章制度。如未按公司制度請假而擅自不到崗者,甲方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三天(含三天)、月累計曠工五天(含五天)、年度累計曠工十天(含十天)者,甲方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解除勞動關係。

第十八條 甲方有權依據公司規章制度和《員工手冊》對乙方進行管理和獎懲。

第十九條 在下列之一的情況下,乙方應無條件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它原因,使公司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有其它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進行,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必須利用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四)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參加甲方根據上述情況而安排的工作,甲方可以依據相關規章制度予以處罰。

七、勞動合同的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甲、乙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因種種情況發生,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無法全面履行的,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行政規章發生變化時,本合同應按照修改後的規定作相應變更。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續訂

(一)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其它情形的解除和終止及相關處理,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執行。

八、勞動爭議的調解和仲裁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因本合同而發生爭議,可先協商解決;不願協商解決或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其他約定

第二十三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條款,內容可以包括但不僅限於:培訓、商業祕密保護、競業限制等。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時,乙方須按甲方的規定認真進行工作交接。包括但不僅限於:

(一)由乙方保管的物品等因遺失、損壞而須由乙方承擔的賠償。

(二)乙方在未辦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交接手續時,就擅自離開甲方並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賠償款。

(三)甲方有權直接從乙方的薪資中扣除有關賠償款或欠款。若款項不足以抵扣或乙方若有失職行爲,甲方可依據法律規定保留進一步追索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乙方確認

(一)本合同期內,甲方向包括乙方在內的全體員工發出的通知均以書面形式張貼於公司公告欄或公司通過培訓傳達,甲方從通知之日起,即視爲已將通知送達包括乙方在內的全體員工。

(二)本合同期內,甲方向乙方單獨發出的文件以乙方書面簽收爲準,若乙方拒絕簽收,則甲方有權將該文件張貼於公司公告欄,即視爲已將該文件傳達乙方。

(三)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甲方向乙方發任何通知、文件,只要寄至本合同乙方地址,即視爲送達乙方。如果乙方地址變動,應及時通知甲方,因未能及時通知甲方,導致甲方仍將有關通知、文件寄至原地址時,仍視爲已將有關通知、文件送達。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或合同條款與勞動法規有牴觸的,按現行勞動法規執行。

十一、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乙方簽名蓋章: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委託代理人:______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