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勞動合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四章 經濟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狀況、學歷和職業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爲準。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解除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保守商業祕密、培訓、福利待遇等其他內容。
  第十條 勞動合同文本一式二份,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各執一份。勞動合同訂立時,由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或其書面授權委託的代理人和勞動者本人簽字、蓋章。勞動合同訂立後用人單位應在簽訂之日交付勞動者本人一份。
  勞動合同訂立後當事人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鑑證。
  第十一條 勞動合同期限分爲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爲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國家、省、市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約定保守商業祕密條款的,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提前通知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
  第十五條 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抵押金(物)、保證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無效:

大連市勞動合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