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勞動合同規定

發文單位:大連市人民政府 文 號: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發佈日期:2003-11-25 執行日期:2003-11-25

大連市勞動合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終止、變更和解除

第四章 經濟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險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均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第四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五條 市和縣(市)、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指導、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工會應依法幫助、指導勞動者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並對用人單位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訂立前,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說明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等情況。有可能產生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將有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情況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就業狀況、學歷和職業技能等證件。

第八條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文本,也可以自制文本。用人單位自制的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並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勞動合同用中文書寫,也可以同時用外文書寫,中、外文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內容爲準。

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

(五)工作時間,休息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