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及孵化廠財產租賃合同模板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養殖場及孵化廠財產租賃合同模板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爲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經雙方充分協商,就乙方租賃甲方財產生產經營,達成以下共識,特訂立本財產租賃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財產租賃

1.1 甲方出租的財產位於登封市的種雞養殖場和孵化廠,包括全部土地、建築物、構建物、生產設備、供水、供電、通訊設備及宿舍、食堂等生活設施等,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租賃財產的名稱、數量、用途、質量、價格等詳見本本合同附件“登封種雞場結算材料”。 1.2 租賃期限爲16年。租賃期滿前一年。經雙方一致同意後,可以延長。

第二條 租金及其支付

2.1養殖場及孵化廠的年租金按甲方固定資產投資額的6.6%計,甲方收到乙方的租金後應向乙方開具合格的稅務發票(能抵扣所得稅) 2.2固定資產投資額按照甲乙雙方共同審定價格確定爲合計3805.20287萬元(不含土地租金)。其中種雞一場固定資產投資1670萬元;孵化廠固定資產投資爲1207.60487萬元,年租金爲79.701萬元。 2.3因所使用土地爲甲方租賃的土地,土地租金(與甲方實際支付的租金一致)作爲年租金的一部分,由乙方一併支付給甲方。 2.4種雞一場租金起租日爲2009年5月1日;種雞二場租金起租日爲2009年10月1日;孵化場租金起租日爲2010年1月1日。 2.5年租金每年分兩次支付,當期租金到期之日前10日內,支付下一次租金。本協議生效之日起10日內,乙方將是三個項目的租金一次性支付至2010年12月31日。

第三條 財產的交接及維護

3.1甲方保證設施、設備達到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 3.2租賃期滿後,依合同附件所載明的財產,剔除乙方投資新購置,更換、擴建的財產。乙方向甲方交還,自然磨損和自然力對租賃財產的外觀、質量、等影響,均不構成甲方拒絕接受租賃財產的緣由。由於設備,設施原有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壞,乙方不負責任賠償。 3.3租賃期間,租賃財產在報廢期之前的維修與保養及設備正常報廢后的更換由乙方負責。因使用租賃財產而發生的.電費、燃料費、管理費均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轉讓

4.1在租賃期內,乙方自籌資金所形成的財產所有權歸乙方。期滿後新增不可移動類固定資產可以根據協商價格或評估機構評估價格出售,同等條件下,甲方有優先購買權。 4.2本項目資產如果對外出售,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具有財產的第一優先購買權。

第五條 債權債務

5.1本合同簽訂之前的涉及甲方的原有債權債務,一律由甲方負責承擔,因前述債權債務而引起的事端由甲方負責解決。 5.2乙方在租賃期間形成的債權、債務,一律由乙方承擔,由此債權債務而引起的事端,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權益與義務

6.1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爭取有關項目的優惠政策。 6.2甲方負責處理好廠區周邊單位、居民、農民關係,以便利於乙方正常生產經營。 6.3甲方保證出租資產通過環保部門驗收,不會因爲污水處理設施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 6.4甲方負責提供滿足工人生活需要的宿舍、食堂。 6.5乙方負責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流動性工器具,辦公用具,開辦費等。 6.6出租資產的房產稅及土地使用稅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效力

7.1在租賃期間,因租賃財產發生所有者變更或租賃財產設定抵押或擔保的情形,不影響本合同效力,但若因此造成乙方無法正常生產經營,甲方應賠償由此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乙方可中止履行本合同,並不視爲違約。 7.2非乙方責任,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颱風、戰爭等)而造成租賃財產的部分或全部損壞或丟失,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乙方應在事故發生後四十八小時內通知甲方。 7.3若因不可抗力和甲方原因致使租賃財產滅失和損壞,乙方有權中止合同。

第八條 違約與爭議

8.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出現提前中止合同的違約,應賠償對方實際經濟損失。 8.2乙方逾期繳納租賃費的違約,乙方應承擔違約金,違約金依據逾期租金數額部分按日萬分之三計算。 8.3本合同履行期間,雙方若有爭議,本着充分協商、平等互利的原則解決糾紛。若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則將此爭議通過法院訴訟解決。 第九條 其他 9.1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9.2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分。 9.3本協議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解決或另行簽訂補充合同。

雙方簽字蓋章: 出租方:登封書青牧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承租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