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場租賃合同通用模版

出租方(以下稱甲方):

養殖場租賃合同通用模版

身份證號:

承租方(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有養殖場(貂場)一個,出租給乙方使用,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出租的養殖場座落於 ,養殖場面積2.6畝。

第二條 租期_,自 年月_日至_____ 年_月_日。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交納期及條件:

1.每年租金爲人民幣_______元,押金5000元。

第四條 水電費,繳費辦法:

1.租賃期間養殖場發生的水電費由乙方繳納.

第五條 乙方的職責:

1.租賃期間,乙方如欲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使用,必須事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爲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乙方的義務。

2.乙方必須依約繳納租金及其他費用,如有無故拖欠,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3.甲、乙雙方在合同終止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是否終止合同。

4.乙方在租賃期間,必須以合理防範措施,保護租賃期內房屋的完好無損(自然折舊、自然災害除外),乙方不得擅自改變租賃房屋的結構及用途,如確需要變更用途,需經甲方同意後方可進行。且改造後的房屋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再自行拆除,乙方造成租賃房屋毀損,應負責恢復原狀。如乙方在租賃期滿不負責恢復原狀,甲方有權自行恢復原狀,費用由乙方負擔。

5.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房屋作爲養殖用途,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六條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條件下,乙方享有優先權(但租金可隨社會物價指數變動而適當調整)。

第七條 租賃房屋如遇政府徵地或其他不可抗力的特殊情況,造成養殖場不能繼續出租的按實際使用日期結算租金。

第八條 本合同如有不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執行中如發生糾紛,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請當地相關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

第九條 本合同經過雙方代表簽章後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年 月日

承租方: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