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勞動合同集合八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場景和場合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能夠較爲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爲。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8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熱門】勞動合同集合八篇

勞動合同 篇1

一、試用期內,企業可以隨時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是試用員工的期限,只要企業覺得不滿意,企業就可以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這是目前很多企業的想法,但這有可能會導致企業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該條規定,在試用期內如果企業要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提供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否則即構成違法解除,員工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

二、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一些企業不重視勞動合同規定的簽訂,用工以後,長時間不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這對企業有來說,有可能會導致嚴重的法律後果。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及第82條的規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因此,企業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與員工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三、試用期約定過長的勞動合同規定

實踐中,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多長,許多企業都喜歡約定三個月或者六個月的試用期。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期限分爲以下幾種情況: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另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所以,試用期要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進行約定,對於期限較短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較長的試用期,否則要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是“鐵飯碗”

很多企業認爲,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能解除的,這其實是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解。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相對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是有終止時間的,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沒有終止時間的,除此之外,二者無本質區別,凡是法律對符合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條件的規定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適用。例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企業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該條對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同樣適用。

五、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或者要求提供押金作擔保

一些企業,特別是一些外來務工人員比較多的企業,有時會扣押員工的身份證或者要求員工交納一定的財物作抵押,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9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除了要退還員工身份證和財物外,還要賠償員工的損失。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勞動者佔有企業價值較高的財物,企業爲防止財物滅失或被輕易毀壞,與勞動者約定設置了相應的合理擔保,也是允許的。

六、勞動合同規定終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許多企業認爲,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合同到期終止則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這種認識在20xx年1月1《勞動合同法》生效之前是正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到期,公司是否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一概而論,當符合以下兩種情況時,公司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如果公司不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

(2)公司雖然願意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是提供的勞動條件低於之前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除以上兩種情況外,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違法約定違約金

一些企業往往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設置了很多違約金的條款,員工如若違反這些規定,則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這些違約金條款有相當一部份是無效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企業纔可以與員工約定違約金:

(1)企業出資爲員工進行專項培訓,並約定了服務期,而員工在服務期未滿時便提出辭職的;

(2)企業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而員工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

勞動合同 篇2

編號:

勞動合同書

用人單位:

職工姓名:

簽約須知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保證向對方提供的與履行勞動合同有關的各項信息真實、有效。

2、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除約定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兩種情形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5、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有效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6、勞動者應認真遵守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認真履行本合同書中約定的義務。

7、工資數額應用大寫數字。

8、本合同中“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無相應內容的,應填寫“空白”;本合同一律用鋼筆或碳素筆填寫和簽字,不得塗改。

甲方(用人單位):單位性質: 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姓名: 職務:乙方姓名: 性別: 民族: 文化程度: 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址:身份證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和履行本合同。

一、 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採取下列第 種形式:

(一) 固定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其中,試用(見習)期自 年月日至年 月 日。

(二) 無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見習)期自年 月日至年 月 日。

(三)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時止。

二、 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一) 甲方安排乙方在 崗位(部門),從事

(二) 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 工作時間。

1、 甲方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的標準工作時間制度。

2、 甲方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者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規定的,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後實行。

3、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每日延長1小時時間;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可以每日延長3小時工作時間,但是每月不得延長36小時。

4、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安排乙方加班。

5、 符合《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 休息休假。

1.

2.

3. 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節日、休息日、探親、帶薪年休假和婚、喪假。 乙方符合享受國家規定其他節日的,從其規定。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的,應當安排乙方補休。

4. 乙方符合國家有關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休息休假、符合享受生育假期,或者符合享受特別假期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 勞動報酬

(一)甲方實行工資制。

1、甲方按照分配方式 ,於每月乙方工資。

2、乙方的月工資爲。

3、乙方在試用期(見習期)內的月工資爲元(人民幣)。

(二)甲方在法定節日安排乙方工作,或者延長工時的,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國生產經營需要在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不能安排乙方補休的,按照國家規定支付相應的工資報酬。

(三)甲、乙雙方全符合《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或者享受生育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生育保險和計劃生育規定執行。

(五)乙方在因工負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標準和支付辦法,按照國家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六)乙方在醫療期內的工資待遇,按照國家有關病假工資規定執行。

(七)甲、乙雙方執行甲方依據國家規定製定的津貼、補貼標準和支付辦法。

(八)甲、乙雙方執行省人民政府頒佈的最低工資標準規定。

五、社會保險與福利

(一)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

1、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基本養老、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規定的比例標準,按時足額履行各自承擔的基本養老、醫療費用和失業保險費用的繳納義務。

2、甲方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工傷、生育保險規定,按時足額履行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的繳納義務。

3、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醫療費用和失業保險費用,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4、甲方應當依法爲乙方建立個人社會保險賬戶。

(二)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待遇。

1、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或者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或者享受生育待遇的,應當按照甲方依據國家規定製定的規章制度辦理相關手續。

2、甲方沒有參加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支付乙方的醫療、工傷、生育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乙雙方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

(二)甲方應當履行的義務。

1、應當依據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對乙方進行教育和培訓,完善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預防事故傷害、職業危害的措施,保障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爲乙方提供勞動保護用品。

3、按照國家規定對從事有職業危害工作的乙方進行健康檢查。

4、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

5、安排乙方從事特種作業操作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爲乙方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

(三)乙方應當履行的義務。

1、在工作過程中,應當遵守勞動安全操作規程、預防事故傷害和職業危害等措施。

2、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勞動工具。

(四)乙方是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產,甲方按照國家規定的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執行。

(五)四方有權對乙方違規操作、不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行爲提出批評和處罰。

(六)乙方有權拒絕四方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以及對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爲,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七、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一)、專項培訓:

(二)保密、竟業限制:

(三) 補充社會保險:

(四) 福利待遇:

(五) 其它:

八、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

(一)合同變更。

1、甲、乙雙方經過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的內容。

2、訂立合同時的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應當經雙方協商變更合同內容。

(二)合同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乙方單方解除合同:

(1)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或者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在通知期間內,應當遵守甲方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規章制度。逾期視爲甲方同意,合同隨即解除。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隨時、即時解除合同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3、甲方單方解除合同:

(1)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通知工會。

(2)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隨時解除合同的。

(3)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期滿後辦理解除合同手續;也可以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後,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4、甲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的:

(1)制定裁員方案。

(2)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乙方的意見。

(3)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4)公佈裁員名單。

(5)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5、乙方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甲方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合同;乙方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能解除合同的,從其規定。

(三)合同終止。

1、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之一情形的,立即終止。

2、合同期限屆滿時,乙方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合同終止期限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條件期限屆滿爲止。

3、乙方在合同期間內患有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合同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九、其它

(一)經濟補償的條件和辦法。

1、 甲方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提出解除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合同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乙方不同意續訂合同的除外)、第四項、第五項終止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和其他相關的規定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2、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的,從其規定。

3、 乙方在合同解除、終止後辦理工作移交時,甲方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二)解除或者終止合同證明,檔案或者社會保險轉移。

1、甲方應當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向乙方出具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的證明。

2、甲方在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的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其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的轉移手續。

(三)合同的附件。

甲方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制定的規章制度和雙方依據合同約定而簽訂的協議書,是合同的附件。

(四)賠償。

1、甲、乙雙方違反本合同內容,給對方造成損害、損失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和支付賠償金。

2、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勞動爭議處理。

1、甲、乙雙方因履行合同內容發生爭議,可以協商解決,也可以向甲方的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解決;調解機構調解不成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乙方在合同履行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六)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即發生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內容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爲準;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根據需要可以製作副本若干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年 月 日 或者委託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日

勞動合同 篇3

(1)非過失性辭退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額限制,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100%。或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個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若勞動者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2)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由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沒有最高額限制。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3)用人單位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的責任。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勞動關係中處於弱勢地位,在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法律給予了勞動者更多的保護,比如上文中的賠償。小編在此希望各位勞動者都能學法、懂法,以後遇到類似情況才能捍衛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 篇4

供方:合同編號:

需方:簽訂地點:鄭州

按照鄭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協商一致,就20xx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商品配送事宜簽訂如下協議:

一、商品類別、數量、單價、金額(詳細品種見附表)

商品類別

數量(箱)

單價

金額(元)

交貨時間

鞭炮

煙花

合同總金額(人民幣):

二、雙方嚴格按照河南省和鄭州市及各區有關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規定執行,

三、需方有義務向消費者宣傳安全燃放方法,告知消費者嚴格按照產品包裝箱上的說明及警示要求正確燃放。

四、技術標準:執行GB10631-20xx國家標準,凡因質量問題發生事故由供方代表廠方先行賠付。

五、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供方將需方訂購的配送到需方指定地點,配送運輸費用由供方負擔。

六、交貨地點及驗收:需方在鄭州市內的煙花爆竹銷售網點。

七、包裝標準、包裝物供應與回收:紙箱包裝,包裝回收。

八、結算方式及期限:現金結算,概不賒欠。

九、違約責任及解決方式:雙方嚴格履行合同,若發生糾紛,雙方友好協商解決;若一方不滿意可申請仲裁或起訴,

十、其他約定事項:本銷售季節過後,未銷完的包裝完整的整箱商品,可憑進貨單據到供方指定地點辦理商品代存手續。

十一、需方不得購進非法產品和假冒僞劣商品;否則,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需方承擔全部責任。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供方:

地址:

負責人:

電話:

需方:

地址:

負責人:

電話:

簽訂時間:20xx年月日

勞動合同 篇5

職工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吉林?豆釁笠等崩投賢芾硎緣愎ぷ鞣槳浮泛臀頁崩投賢芾硎凳┌旆ǖ撓泄毓娑ǎ璤_____________法人代表與______________共同協商,雙方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書,其內容如下:

合同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_個月。

試用期限: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共_______年_______個月。

一、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及勞動條件

1.本廠實行八小時工作制和一週一休制。

2.鉛?⑸癱瓿導瀋諼皇敵諧D炅槳嘀粕┰熘匠敵腥嗔疲淥ぶ質敵幸話嘀粕齙澆艏比撾袷保境Э梢宰櫓影嗉擁悖⒅Ц逗俠砑影嚳選?BR>3.鑄字、揀字、排版、紙型、鉛版、照相製版等有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工種,均有通風排氣等防護措施,並享受相應勞動保護。

4.除排版、裝訂外基本上都是機械化、半自動化操作。

5.本廠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爲職工提供必需的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和工作環境

二、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有權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國務院發佈的《國有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以及我廠《職工獎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職工進行管理和獎懲。

義務:

1.對職工要進行國家法律、法規、職業道德、社會治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等教育。

2.對職工要進行技術業務培訓,不斷提高職工素質。

3.加強勞動安全與保護,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4.尊重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

三、職工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享有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民主管理,獲得勞動報酬、政治榮譽、物質鼓勵及享受勞動保險福利的待遇。

義務:

1.努力學習政治文化技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技術水平。

2.熱愛本職工作,服從分配,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3.遵守國家的法律、法律和有關政策及廠內各項規章制度。

4.愛護公共財產、機械設備、生產工具,節約原材料、能源。

四、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1.試用期工資:_______級_______月_______元。

2.學徒工資:第一年_______月_______元。

第二年_______月_______元。

第三年_______月_______元。

3.轉正後工資:______________元。

4.定級後工資:______________元。

5.調資晉級:______________

6.保險福利待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並結合我廠實際情況執行。

五、勞動紀律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2.遵守我廠制訂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及違約責任

1.勞動合同期滿之前,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限內,企業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下列情況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上崗條件的。

②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經企業提出警告後,仍不改正的。

③職工被除名、開除、辭退、以及被勞動教養、判刑的。

④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具有勞動能力,企業分配適當工作,本人不服從的。

⑤經有關部門批准企業宣告破產,或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5.下列情況企業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有關規定的。

②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符合評殘等級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6.下列情況職工可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

①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

②企業不能按照勞動合同規定,保證支付勞動報酬和其他福利待遇超過三個月以上的。

③企業不履行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規定,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

④經批准出國或赴港、澳、臺定居的。

⑤經企業同意自費考入大中專院校學習的。

7.下列情況職工不得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①由企業公費培訓沒有達到協商規定服務期限的。

②在企業中擔任重要生產經營、科研任務,任務未完成的。

8.勞動合同期滿後自行終止。

9.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10.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一方,違反勞動合同,對廠裏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旅遊公司

地址:

性質:

法定代表人(委託代理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證號碼:

導遊資格證號碼:

導遊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1、甲乙雙方在簽訂本合同之時開始生效,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二、工作內容、要求

1、甲方安排乙方擔任導遊工作。

2、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3、甲方要求乙方將《導遊資格證》掛靠甲方公司。

  三、工作待遇

1、甲方負責購買三險(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

2、工資採取與經濟效益掛鉤考覈的辦法,多勞多得。

3、乙方組團出遊,乙方獲利潤的10%酬金。

4、帶遊客到河源大賓館住宿提5%酬金。

5、由旅行社委託的接:150元/次。

6、外出帶團300元/次。

7、公司提供勞動保護,公司根據規定配發工作服,帶團外出含個人旅遊保險,利用淡季免費對導遊進行各地景點考察學習。

8、一個月有四天休假,休假時間由公司安排,員工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出安排休假時間。

  四、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合同。

2、甲乙雙方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第25條、第26條、第27條、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乙方有《勞動法》第29條規定情形的,甲方不得隨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可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五、經濟補償與賠償

1、甲方依法解除乙方勞動合同,應執行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關於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的規定。乙方依據《勞動法》第32條第(二)第(三)項規定解除本合同,甲方也應按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依法支付賠償金。

  六、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均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不願調解或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與今後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名: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蓋章日期: 簽名日期:

勞動合同 篇7

一、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

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三.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祕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於低於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確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主張項目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可主張項目:

⑴ 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

⑵患重病: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50%)

⑶患絕症: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100%)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 計算依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後仍不能勝任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 計算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七)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八)額外經濟補償金計算及依據

1、計算:經濟補償金X 50%

2、依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九)工資的認定標準: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於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附則:本辦法計算依據採用的是《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動合同 篇8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執 照 注 冊 號 碼辦公地址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民族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籍貫 身份證(或其它有效證件)號碼家庭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下稱: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下稱:勞動合同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下列的條款。

一、合同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共同選擇下列第 項的勞動合同類型與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 20xx年xx月xx日起至 20xx年xx月xx日止,其中試用期自 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法定終止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20xx年xx月xx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爲期限:自20xx年xx月xx日起至 (某項工作名稱)工作任務完成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的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同意,可以變更崗位(工種)。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接受甲方的管理。

第三條 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點 從事工作,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地點。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乙方實行下列第 項的工時制。

(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

(二)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必須按照規定報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批准。 乙方享有國家規定的各項休息、休假的權利,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四、勞動報酬

第五條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爲元/月。

第六條 乙方試用期滿後,甲方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及相關工資制度規定,同意確定乙方實行以下第 項工資形式(選擇√,不選×):

(一)實行崗位技能工資制:崗位工資元/月,技能工資元/月,輔助工資元/月。

(二)實行計時工資制:每月(周、日、時)元。

(三)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計算標準和辦法由雙方另行書面約定)。

(四)實行提成工資制:固定工資 元/月,計提標準 。

(五)實行年薪工資制:年薪工資 元,每月工作 天,每月預付 元。

(六)實行甲方現行的工資分配製度。

(七)實行其它工資制度:

第七條 甲方應以法定貨幣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資,發薪日爲每月 日,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年薪制工資、獎金的結算日,由甲乙雙方另行約定。

甲方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工資規定,執行當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並將工資表冊保存二年以上備查。

第八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在休息日、法定節假日加班的,依法給予補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資。

第九條 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工資;超過一個週期,仍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應按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停工期生活費,直到恢復工作或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止。

乙方依法享有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和喪假等假期間,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規定標準,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乙方工資。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十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爲乙方繳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個人繳納部分,甲方可以在乙方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應按有關規定爲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終斷或轉移手續。

第十一條 乙方患疾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以及乙方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各項待遇,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甲方規章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乙方工傷待遇按國家和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非國家強制性規定部分)。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四條 甲方應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爲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用具,建立健全生產(技術)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規章、工作規範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對乙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定期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依法做好職業病的預防工作,並在公開地方提示乙方注意預防。

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的,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甲方有義務負責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乙方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和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不斷提高勞動技能,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六條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和強迫勞動,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的無視職業安全健康行爲,有權提出批評並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府規定及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尚不明確的,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嚴重失職、營私舞弊、重大損害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情形,都可由甲方在規章制度中規定。

甲乙雙方變更勞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進行。

第十九條 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不得解除。

除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外,甲方解除乙方勞動合同必須事前通知工會,對工會提出的意見,必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終止勞動合同,甲方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原勞動合同期滿之前辦理相關手續;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即在原勞動合同期滿之日起的三日內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

第二十一條 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甲方必須向乙方出具相關的書面文件或證明,原勞動合同文本由甲方保存二年以上備查。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甲方應在法定時間內結清乙方工資,在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後,即時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並辦理相關檔案轉移手續。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必須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各項約定,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乙方違反本合同應承擔的違約金 元(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範圍),經濟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仍應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違反勞動合同,賠償乙方合同中斷履行期間的工資及其直接經濟損失。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還應向乙方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標準的賠償金。

甲方違反限業補償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乙方不受甲方的限業規定製約。

第二十四條 乙方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限於以下範圍:

(一)甲方爲其支付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用;

(二)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三)本合同或集體合同約定的其它賠償費用。

對生產經營(工作)、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或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造成經濟損失,事先

沒有約定違約金,且具體數額難以計算的,可以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爲基數,按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個月計算。

九、勞動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可以依法向相關調解機構提出進行調解,也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十、其它

第二十六條 甲方的招工簡章、規章制度和變更或補充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書以及下列專項協議均作爲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下部分如填寫的,甲乙雙方可以簽字或加蓋指印的形式加以確認)。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另行協商解決,如遇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相牴觸的,均按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一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當嚴格履行。

本合同一式叄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備案機關存檔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定代表或委託 代理人(簽名)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