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十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相信大家又在爲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勞動合同10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合同十篇

勞動合同 篇1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醫療費。它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和住院費等。證明醫療費的證據主要有:門診病歷、住院病歷、、門診收據、住院費收據、住院費用明細清單、診斷證明書;

2、誤工費。它是當事人因治療、傷殘鑑定、處理交通事故等原因而導致收入的減少。證明誤工費的證據主要有:出院通知單、醫院出具的病休證明、法醫鑑定書、所在單位的誤工證明及出事前三個月工資表。若誤工人員的工資超過了國家規定的納稅的起徵點,還應當提交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憑證。治療醫院出具的住院治療與休治時間或法醫鑑定確定的休治時間但評定傷殘等級的,評定傷殘之日前爲誤工日期。

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單位出具因爲交通事故誤工減少收入的證明。其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國家規定的補貼、津貼。獎金以交通事故發生時上一年度本單位人均獎金計算。超出獎金稅計徵點的,以計徵起點爲限。農業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在業人員,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勞動力人均年純收入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包括城鄉個體工傷戶,家庭勞動服務人員等,應有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的證明。

3、護理費。它是由於受害人無法自理必須護理而支付給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護理費的證據主要有:醫療機構出具的需要護理的證明(包括護理時間和護理人數);護工從事同等級護理證明的勞務報酬標準或者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若是家屬護理的,應當按照家屬的誤工費提供證據。護理人員的收入證明。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賠償辦法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標準予以賠償。

4、住院伙食補助費。它僅是針對受害人在住院期間而言,其主要證據包括住院費收據、出院小結和住院病歷,20xx年按每天50元。

5、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 具有死亡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註銷證明、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三者之一項即可,並提供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

6、殘疾賠償金。它是受害人因勞動能力的喪失致使需給予收入的減少。其證據包括:法醫鑑定結論 、法醫鑑定費收據。

7、殘疾用具費。它是受害人因傷致殘需配置殘疾用具所花去的費用。其證據應當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對受害人需要殘疾輔助器具的證明;國產普及型器具的價格標準;配置機構出具的更換週期和維護費用的證明。

8、被扶養人生活費。其證據包括扶養人、被扶養人身份證明及家庭情況證明,包括被扶養人有無生活來源。

9、後續治療費。通常依據法醫鑑定結論並參考病例證明。

10、營養費。主要是醫療機構開出的診斷證明,並應在診斷證明中註明加強營養。醫療機構的意見。

11、住宿費。其證據表現爲住宿費收據,據實結算。

12、交通費。它是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而支出的必要的車、船費。通常就是交通票據。

13、法醫鑑定費。它是受害人在法醫鑑定機構進行傷情鑑定或者傷殘鑑定而用去的費用。有醫院病力、診斷證明書、法醫鑑定書即可相互印證。

14、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人格權和身份權受到不法侵害、遭受到精神上的痛苦。關於具體的賠償數額,法律對此未作出明確的規定,這涉及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15、財產損失。它是工傷事故的發生造成財物所收到的損失,通常爲財物受損的評估報告(如:價格部門的鑑定結論)。

傷風險。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xx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xx 身份證號碼:xxx

xxxx(集團)有限公司,與xxx(集團)有限公司成本合約部預算員(xxx)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雙方之間勞動法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協議:

(一) 甲乙雙方共同確認:本協議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影響協議效力的情形,雙方均應自覺遵守和履行,不得以各種理由要求確認無效或者撤銷或者變更。雙方之間不存在本協議書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也不存在本協議書以外的其他任何未結款項。

(二)甲、乙雙方於 20x年 06 月30 日起終止勞動關係。 甲乙雙方之間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再無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勞動糾紛在內的所有涉法糾紛。

(三) 經雙方覈對無誤,甲方在本協議簽字生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乙方(含稅)人民幣壹萬伍仟柒佰叄拾玖圓伍角整(包含但不限於乙方服務期間所應享有的各項合法所得及費用:保密費、加班費、離職補償費、帶薪年休假補償、社會保險費等各種形式的勞動報酬等以及相關全部經濟補償等費用)。

(四) 乙方自願放棄其他請求,且不再就勞動報酬、社會保險費繳交及各種社保待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其它涉及勞動爭議事項向有關部門投訴、提出仲裁申請或提起訴訟。甲乙雙方在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後無任何糾葛,乙方承諾並放棄任何可能存在的權利和權益。

(五) 乙方不得向除甲、乙雙方外任何個人或單位泄露任職期間接觸到的本公司全部相關信息及本協議的內容。乙方若違約則無條件承諾:在甲方書面提出賠償要求後一個自然月內返還本協議中乙方所得及賠償甲方人民幣貳拾萬元整。

甲方:xxx(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簽字):

日期:二零xx年x月x日 日期: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省(市)____區(縣)_______鄉鎮___________村

郵政編碼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第一條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___種形式確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從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乙方的工作地點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種)和工作地點。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給予相應處理。

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施工工地地址:_________

在京住所地通訊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甲乙雙方選擇適用)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生效,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合同:本合同生效日期爲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___工作任務爲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在_________(項目名稱)工程中擔任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工種)上崗證號碼爲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甲方應當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當天對乙方進行入場三級安全教育,並組織對乙方學習成果的書面考試,考試結果甲方應保存在施工現場備查,考試不合格的不得在現場施工。

甲方應當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的有關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五條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四、工資保險待遇

第六條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爲每日_________元,試用期滿後日工資爲_________元。

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甲方應在每月_________日前計發乙方的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

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

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

第七條甲方應爲乙方辦理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手續,併爲乙方繳納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險費用。

五、勞動紀律和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八條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有打架鬥毆、偷竊、賭博、擅自停工等違紀行爲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不服從甲方正當工作安排的;

(五)嚴重違反總包單位和甲方的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規定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_________日(不超過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不得擅自離職。

六、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個人失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

七、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十三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工地所在的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甲方的規章制度及_________作爲本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國家、北京市規定相悖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另外一份留在乙方務工的建築施工工地備查。本合同自雙方蓋章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___,性別________ ,年齡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爲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至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第 ________條 第________款 第____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我單位支付其經濟補償共計________元人民幣,工資發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一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勞動合同 篇5

編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應聘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章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願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本合同下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1、合同履行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爲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崗位

1、乙方工作崗位爲業務員,按甲方公司指定負責具體的銷售業務。

2、甲方因生產和工作需要或根據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現情況,可調動乙方的工作部門和工作崗位。

3、雙方有關崗位聘用、解聘等事項按有關規定辦理。

三、雙方責任和義務

1、甲方應根據國家有關勞動保護、安全生產的法規制度,採取有效措施,爲乙方提供良好的勞動環境和工作條件,加強對職工的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

2、甲方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對職工提供必要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業務進修條件,並進行業務學習、安全生產和廠規廠紀教育等。

3、乙方上崗後應按照甲方的生產和工作要求,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和操作規程,按質按量地完成各項規定的生產和工作任務,並接受甲方職能部門的有關考覈。

4、乙方在合同期內,應樹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精神風貌,維護企業聲譽,愛護集體財產。

5、乙方對於業務招待所需費用,應事先填寫招待申請表,註明用途並由公司經理批准。報銷時,原始憑證必須有經理、經辦人兩人以上簽字並附清單,經財務部門覈准後給予報銷。當月發生的業務費用當月必須結清。

6、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回扣、截留、挪用、侵佔公司的業務款,否則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7、乙方在業務銷售過程中,不得私自壓價或擡高價格,不得同其他客戶、第三方串通、隱瞞、欺騙等一切有損甲方利益的行爲,一經發現,即予開除。

四、勞動報酬

甲方實行本企業的內部工資分配形式並根據“按勞分配”的原則,按照崗位的勞動技能高低、工作責任大小、勞動強度和勞動條件優劣情況,確定乙方的勞動報酬,並隨着生產經營發展和經濟效益增長情況,逐步提高乙方勞動報酬和有關福利待遇。

1、業務員工資=底薪+崗位津貼+業務提成。

2、底薪計算方法:業務員工齡一年以內底薪爲 元;工齡二年底薪爲 元;工齡三年底薪爲 元;三年升爲業務經理。

3、崗位津貼計算方法:業務經理崗位津貼爲 元;

4、業務提成計算方法:

5、業務員每月業務額定額爲 元。完成定額可得底薪。超出定額部分的業務額,業務員按上述第4點方法進行提成。無法完成定額的,按完成定額的比例發放工資。(業務額以簽約爲準)

6、當月業務總額達到 萬元以上或連續三個月業務總額累計達到 萬元以上,則次月可享受業務主管待遇;當月業務總額達到 萬元以上或連續三個月業務總額累計達到 萬元以上,且業務總額爲業務部第一者。則次月可享受業務經理待遇;業務主管和業務經理每三個月考覈一次,考覈不合格者取消業務主管或業務經理資格。(業務額以簽約爲準)

7、乙方在生產或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特殊成績的,甲方可給予必要的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或晉級工資。

五、勞動紀律

甲方爲乙方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和環境,乙方應在甲方的安排下負責具體工作,勤勉盡職。乙方應遵守甲方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如違反則甲方有權作出相應的處置,直至解除本合同。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1、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2、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3、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6、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七、雙方需要約定的有關條款

1、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商業祕密的保守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損失的程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凡由甲方出資培訓和招接收的人員,應向甲方償付培訓費和招接收費。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未盡事宜,以法律的相關規定予以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 方: 平安財富(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乙 方:

簽訂日期: 年月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平安財富(北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張忠起註冊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藏經館路11號A座西側 經營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藏經館路11號A座西側

第二條 乙方 性別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 區(縣)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月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月 日止。本合同於年 月 日終止。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種)工作。並根據甲方的工作需要服從轉崗、工作調動。

第五條 根據甲方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 公司指定的辦公場所,並根據甲方需要服從安排。

第六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崗位職責》和《績效管理辦法》要求的標準。未能達到《崗位職責》標準的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級別、待遇、福利作出調整。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七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標準工時制度。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如工作需要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加班,加班人員可以安排補休或者甲方支付加班工資來調整。

第八條 甲方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按照國家的法定

休假制度執行。

五、勞動報酬

第九條 甲方每月的以發工資日最近的工作日爲準,月工資標準按公司的薪酬制度 執行。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轉正後工資的80% 元。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執行

第十條 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按 北京市最低工資 執行。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手續,並承擔相應義務。

第十二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病假超過兩週的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支付乙方病假工資。病假的時間爲公司批准休假的時間。超出的時間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十三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六條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勞動合同 篇7

1.格式

合同編號 乙方:×××(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鑑證編號:××××

第三條 甲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二、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補貼。

三、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並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衛生條件。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四條 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五條 工資待遇(要寫明確具體)

第六條 工作時間(每週不超過多少小時)

第七條 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寫明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如雙方可以規定,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報鑑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乙方:×××(簽章)

2.說明

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爲建立一定的勞動關係而簽訂的有關勞動權利義務關係內容的協議。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勞動合同條款必須齊全,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應當包括: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勞動者的工種、職務和職稱;工作時間;勞動報酬、保險和福利待遇;生產和工作條件;教育與培訓;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違約責任;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2)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要合適。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招用童工,也就是說勞動者必須是達到法定年齡的有勞動能力的人。

(3)雙方商定的權利義務必須符合國家的規定。例如,甲方作爲用人單位必須保證僱工的勞動安全,提供必要的勞動安全條件,不得剋扣勞動者的工資等。

(4)勞動合同應當是書面形式的。

勞動合同 篇8

勞動合同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

先生(女士):

根據《勞動合同法》,您受聘於 公司,現

派遣到重慶長征重工有限責任公司分廠(部) 崗位。該崗位存在一些職業病危害因素,主要有 。

如防護不當,該職業病危害因素可能導致 等職業病。

在本崗位,我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採取了職業病防護措施,並對您發放了個人勞動防護用品,主要有。一旦發生職業病,本單位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爲您提供相應待遇。

當您的工作崗位發生變更時,請重新與本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及相應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書。

在受聘期間,您將享受以下權利:

瞭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後

果和應當採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要求公司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提供符合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

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爲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參與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並提出意見和建議;獲得職業健康體檢並建立職業健康檔案、職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我公司提出賠償要求;離職時有權向我公司索取蓋有單位鮮章的職業健康檔案的複印件。

在受聘期間,請您履行以下義務:

自覺遵守用人單位制定的本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和制度;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參加職業衛生知識培訓;定期參加職業病健康體檢;發現職業病危害隱患事故應當及時報告我公司;樹立自我保護意識,避免職業病的發生。歡迎您隨時提出行之有效的預防職業病的建議。

特此告知。

公司(蓋章) 受聘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9

一、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制度研究現狀

(一)我國關於勞動合同違約立法的現狀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法頒佈前,我國關於勞動合同違約責任並沒有進行一個很明確的解釋,僅僅在我國的某些地方出臺的法案以及之前我國的勞動部出臺的一些部門規章中出現過關於勞動合同違約的相關的規定。但我國於本世紀初期,在建國52年後,我國出臺了一部司法解釋法規,對於勞動合同的相關違約行爲進行了一定的司法解釋,但是該解釋並沒有完整的對於勞動違約行爲進行約束,僅僅只是對該責任在一定程度上進行了規定。而我國的最高人民法院於該法規出臺5年後又頒佈了另一部司法解釋對之前的法規進行補充。但是該司法解釋並未涉及勞動合同違約的方面。所以在第二部解釋法規頒佈的一年之後,我國人大最終通過了《勞動合同法》,並將該法律於20xx年元旦起開始實施。《勞動合同法》在最大限度上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方面有了一系列的規定,也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一些行爲規定了一系列的處罰,如:若用人單位並未與勞動者簽訂合理合法的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勞動者2倍的工資等方式……但是由於我國的許多勞動者的文化素質不高導致了自身的法律意識薄弱,不能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行相應的保護。更有甚者,基本沒有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意識,並最終導致自身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今我國國務院通過了一項新的條例,條例規定了當企業解僱或者在法律範圍之內辭退勞動者時需要賠付的違約金的情況。

(二)國際關於勞動合同違約立法研究的現狀

在查閱過英、德等西方法律發展的比較完善的國家以及我國的香港澳門等地區的有關文獻中,雖然這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制發展較早也較爲成熟,但是對於勞動合同違約方面責任的認定也並不是太全面。對於勞動合同違約的方面,鮮少出現在一些文章中,對於認定各個國家(地區)也都有其自己的一套標準。在英國的某些研究者在對勞動合同違約方面進行研究的時候的側重點一般在以下幾個方面:違約的程度範圍、如何違約、違約的標準如何計算、若發生違約行爲時責任如何認定、發生違約行爲時如何賠付。同時美國研究勞動合同的有關學者也沒有對整個有關違約責任的體系進行研究探討。德國學者同樣也沒有對違約責任研究的十分透徹。

二、我國對於勞動合同責任認定的特殊性

我國的勞動合同,其簽訂雙方,具有一定程度的從屬性,這就造成了我國勞動合同的從屬性,所以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也較爲特殊,違約責任的認定應當與其他民事合同相區別,這一特殊性在以下幾個方面可以體現出來:

(一)簽訂勞動合同雙方所處的地位不同

首先,雖然相關勞動法明確規定簽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即勞動者與僱傭者是處於公平地位的,但是從二者的經濟能力以及二者的生產資料佔有率兩個方面來看,在現實中勞動者其實是處於弱勢,而僱傭者無論是從經濟能力還是從生產資料佔有率,都比勞動者有很大的優勢。這一實際關係的不平等是由於現在社會的生產資料佔有率不平等造成的,這就決定了勞動者必須通過出賣自身的勞動力,從而換取報酬來維持自身的生存與發展。但是由於我國人口基數較大,人口增長過快造成的勞動力數量龐大,而對比來看僱傭者爲勞動者提供的工作崗位相對較少,所以勞動者之間的競爭尤爲激烈,許多勞動者爲了獲得勞動機會,一般會採取降低自身對工作的要求或者降低自身的勞動報酬的方式。即使勞動者與僱傭者之間會簽訂合法的勞動報酬,但是勞動者降低自身對工作的要求是雙方自由決議的結果,但是若僱主的態度特別強勢,那麼勞動者只能進一步選擇降低要求留下工作或者離開該公司、重新選擇工作。由於我國人口較多,勞動者數量過於龐大,所以勞動者在勞動關係成立時並不具備討價還價的能力,即勞動者不具備自由選擇勞動時間、勞動方式等的權利,而是需要聽從僱傭者的指揮。在現實中的僱傭者對勞動者有絕對的管理權,可以對違反公司章程的勞動者做出相應的處罰。以上說明均表現了勞動合同的簽訂由於雙方的地位不同所以具有從屬的特徵。

(二)國家對於勞動合同法的干預程度不同

通過上一小節的描述可知,由於勞動者與僱傭者雙方在根本上存在力量差異的懸殊現象,所以造成了雙方的不平等地位,爲了解決這一問題,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國家通過制定與勞動法相關的法律法規與政策章程來對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利益懸殊問題加以干預。由於企業等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佔據有利的主導地位,所以容易造成在制定勞動合同時通過一些方式或免除、或規避、或加重自己的責任,以此來降低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範圍。在上述情況中,我國法律法規就對勞動合同中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如:國家制定了最低工資標準、制定了每日的工作時長、規定了法定節假日、勞動者的社會保險以及勞動者的加班補償等,這便是勞動合同法區別於其他普通民事合同的不同之處,相對比來看,我國對於勞動合同責任分配的干預力度更大,對勞動合同中的違約責任的認定也更加全面。

三、我國勞動法中關於違約責任的有關內容

(一)我國勞動合同中違約責任如何歸責

就我國來說,一般法律專業人士會將違約解釋爲,只要不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爲就算違約,並不考慮其他因素,也不考慮其是否有主觀錯誤,只要對對方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損害,就必須要依照合同進行賠償。但是嚴格說來,一旦有違約的情況發生,只要證明違約已經形成,不追究原因,也不追究違約方是主觀故意違約還是因爲某些不可控制的客觀因素而違約,就要對無過失方進行賠償。這一種證明方式是與侵權的證明方式有很大的區別的。

(二)我國勞動法規定的歸責原則

我國對於歸責原則的定義爲,當勞動者有過錯行爲時,對其的過錯採取一定責任爲歸責原則。這樣可以充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能夠實現在勞動關係一定程度上的公平,從而可以保證契約對等原則的實現。我國設立勞動法的目的是爲了爲弱者提供法律保護,以保障人權。當企業與勞動者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時,在歸責原則方面,若使用一元制,站在勞動者的角度上來看是不公平的,勞動者可能自身也無法承受責任處罰,更嚴重的甚至會對其生存造成威脅。

(三)我國勞動法中企業違約時歸責的原則

有學者認爲,在我國,當企業與勞動者處於地位不平等時,若企業違反勞動法從而對勞動者的權益造成傷害,則要以嚴格責任原則承擔最大程度的責任。有學者給出如下的幾條理由:首先,對待企業如果採取這種方式的歸責原則,則可以使勞動者與企業的地位相對平衡;其次,對待企業如果採取這種方式的歸責原則,體現出了我國相關部門對勞動者的保護;再次,對待企業如果採取這種方式的歸責原則,可以充分體現我國維護勞動者的人權,體現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精神。

四、我國勞動法中關於免責的規定

(一)我國勞動法中關於免責事由的相關規定

在我國的勞動法中,對合同違約的歸責做了明確的說明,即使我國的勞動法中已經規定了,但是並不能說明若是違約情況發生,違約方要承擔所有的違約責任。在一定情況下,違約方可以以約定的方式免除一部分責任,只承擔部分責任,這就是我們一般法律意義上的免責行爲。在一般法律意義上來說,若出現了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在判定是否免責時會將這些外力考慮在內,從而降低違約所要承擔的責任程度。在某種程度上,不可抗拒力有多種方式,除了合同上註明的一些外,免責條款上的一些事項也可以在某方面當做免責的事由。

(二)我國勞動法中的免責條款

我國勞動法中對於免責條款的定義爲合同的雙方在遵守事前約定好一種條款,這種條款的目的在於免除雙方當事人在未來的責任。勞動法中的免責條款是勞動合同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三個部分可以分爲三方面,在免責條款的定義中就可以看出。即使免責條款可以讓當事人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責任,但是其在合同法的相關領域方面的應用是受到限制的。由於簽訂勞動合同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我國勞動法做出了相關規定,若用人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想免除自己的責任,損害勞動者利益時,免責條款無效。若勞動法規定可以使用免責條款,那麼有的企業就會利用免責條款來進一步壓榨勞動者,免除自己的責任。所以有學者主張,爲了防止免責條款被濫用,我國勞動法應當禁止這項條款的使用。

(三)我國勞動法中對於不可抗力的規定

在我國勞動法中對待力的定義爲在合同執行的過程中出現的無法避免的不受人爲因素控制的客觀情形。我國的法律給予不可抗力的四個構成爲:無法克服、無法預兆、無法避免、客觀情形。不可抗力可以分爲兩種情況,一是如地震、火災、洪澇等因素所引起的自然情況;另一種是因爲人爲的過錯引起的法克服的因素。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了,若因爲不可抗力而造成他人損失的可以不用承擔民事責任。

五、結論及展望

在我國的現行的法律中,關於勞動關係的方面還有很多的法律制度其實並不完善,法院裁判勞動關係糾紛基本上都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二)(三)(四)》,有待於我國法律部門對勞動關係方面的法律進行一系列的調整。因爲勞動法是一種會影響國民收入以及國民幸福指數的法律。勞動關係法還會對國民經濟產生很大程度的影響,所以需要國家在此方面進一步完善。未來在建設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法律會佔據越來越高的地位,勞動法的不斷完善有利於中國夢的形成。

參考文獻:

常凱主編.中國勞動關係報告——當代中國勞動關係的特點和趨向(第1版).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xx.

勞動合同 篇10

近日,重慶市人才中心的一項調查顯示:近半求職者希望勞動合同期限只籤一年,選擇籤3-5年的只有17%,籤5年以上的僅5%,3%的求職者認爲有沒有勞動合同無所謂。專家分析說,如今多數求職者並不打算在同一家用人單位連續工作5年,他們認爲籤1年合同“船小好掉頭”,利於下一步就業選擇。

你希望籤幾年的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你是否已盤算好離職所需付出的成本?勞動合同期限對你的職業發展有何影響?

1年太短,5年嫌長,3年正好

劍華(財務)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究竟多長時間爲好?這個問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

一般來說,簽約期限的長短與自己的能力、工作性質成反比——如果你有很強的能力,有很強的人脈和專業優勢,而公司給你的待遇卻不夠高,或阻礙了你的上升空間,那麼,你多半會選擇簽訂短期合約;但你若能力一般,崗位又很容易找到替代者,比如低技術含量的服務型行業,那麼爲了有份穩定的收入,相信你肯定希望能簽訂較長期限的合約。

我呢,上述“兩種人”都不是,既不算稀缺人才,也不是毫無特長,到底籤幾年纔算合適?說真的,我一時還真拿不定主意。不過,經驗告訴我,期限太長或太短都不好,如果一定要用數字量化的話,就是1年太短,5年嫌長,3年正好!

籤1年合同,雖說“船小好掉頭”,但弊端也顯而易見。首先對用人單位不利,如果一年期滿後,員工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豈不無形中成了員工的跳板和培訓學校?也損失了員工爲單位創造價值的潛在機會;其次,對員工自己發展也不利,因爲服務期太短,單位不但不會重用你,不找藉口剋扣你的工資待遇就不錯了;第三,如果合約期太短,一旦用人單位想裁員,只要與你合約結束不續約,就可以避免支付任何補償金,這對員工來說而言,無疑是一大損失。

說5年合同太長,是因爲這不利於人才流動。如果你在一個單位工作了二三年仍然得不到重用,就說明此處非你久留之地。爲確保自己的價值不被低估,及時退出該公司該是一個比較明智的選擇。而如果簽約時間太長,公司萬一用合約來限制你的自由,就會陷入被動,即使能成功離職,也難免付出比較高昂的代價。

爲什麼說籤3年正好呢?這可不是簡單的中庸,而是一種意在雙贏的策略:對用人單位來說,可以減少頻繁換人的損失;對員工來說,3年的時間,足以看清一個單位了,覺得不好可以不續簽,覺得好就續簽,進可攻退可守,何樂而不爲?

別貼上“飛鴿”標籤

桂子(辦公室主任)

如果說,求職者在和用人單位籤勞動合同時就盤算好離職成本,那他將成爲職場中不受歡迎的人。心猿意馬的人在哪裏也幹不長,他付出的最大成本是:得不到用人單位的信任。

十年前,我大學畢業找工作,單位答應幫我解決進京戶口,條件是必須在廠裏幹滿5年。說實在的,這家工廠給我的工資很低,一個月才1000元左右。幾個一起來的大學生因受不了這份清苦,都先後交幾千元違約金開溜了。我思之再三,還是留了下來:5年合同,一諾千金,過河拆橋的事我做不來。所以,我在這塊“貧瘠的土地”上堅守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