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貿易合同六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合同,簽訂合同是爲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貿易合同9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於貿易合同六篇

貿易合同 篇1

_________(以下簡稱售方)爲一方,與_________(以下簡稱購方)爲另一方,簽定合同如下:

一、合同對象

根據_________協議精神,在中國、_________國境車上交貨條件下,售方向購方售出,購方從售方購入貨物。其品名、數量、種類、價格及交貨期均按第1、2號附件辦理,該附件爲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合同總金額爲_________元。售方有權對所供物貨數量多交或少交3%。

二、價格

根據本合同所售出的貨物價格以_________計算,系_________交貨價,包括包皮,包裝和標記等費用在內。

三、交貨期

交貨期在本合同附件1、2中規定。

發運站在國際鐵路運單上的戳記日期視爲交貨期。

四、付款

買方應在收到貨物後3天內將貨款憑賣方提交的下列單據匯至賣方指定帳戶,還包括:

1。帳單3份

2。鐵路運單副本

3。品質證明書3份

4。裝箱單3份

五、品質

按本合同所售出貨物的品質應與雙方所確認的,各執一份的樣品相一致,應該符合本合同附件中所規定的技術條件和售方國國家標準。

商品質量應由售方國生產者或售方國商檢機關出據的品質證明書證明之。

購方在本合同供貨結束後,仍將標準樣品保存六個月。

六、包裝和標記

包及標記應保證貨物在運輸和可能發生的換裝時的完好無損,同時應保護貨物免受氣候的影響。

包裝應符合本合同附件中規定的要求。

每件貨物或貨簽上應以不易抹掉的顏色用中、_________文刷下列標記:合同號、貨件號、毛重、淨重、包裝箱尺寸(釐米)、品名及貨號、運輸號、收貨人和發貨人。

包裝箱高度超過1米時,應標上重心符號和字母“цt”。

標記應符合國際貨協要求並且應刷寫在包裝箱兩側(側面,最好在端面)。

每箱貨物應附有詳細的裝箱單,上面註明品名、貨號、規格、數量、箱(包)號。

七、發運程序

發貨時,售方應隨鐵路運單附下列單據:

1。發貨明細單2份(明細單標明合同號、協議書及附件號);

2。品質證明書1份;

3。裝箱單1份;

售方應自發貨之日起七天內用電報或信函將下列事項通知購方:合同號、品名、件數、發貨日期、車號、運單號、收貨人,合同範本《外貿易貨合同範本》。

售方負責將按本合同售出的貨物運達指定交貨地點。

貨物的所有權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或破損的責任,從貨物自售方國鐵路交給購方國鐵路時起,即由售方轉至購方。

八、其它條件

任何一方無權在未取得另一方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將本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交給第三方。

本合同的任何更改和補充都應以書面形式進行並由雙方簽字。

本合同簽定後,一切談判及在此之前進行的與合同有關的一切來往信函均告失效。

領取進口/出口許可證由買方/賣方負責。

本合同在雙方取得進口/出口許可證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賣方(蓋章):_________ 買方(蓋章):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負責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貿易合同 篇2

信用證系開證行應申請人的請求對外開立的承諾在所提交的單據和信用證規定的內容和要求一致的情況下,承擔付款義務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信用證關係被認爲是一項獨立的法律關係組合,但是最核心的法律關係是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關係。信用證這項貿易結算工具創立至今,極大地推動了貿易的發展,被視爲是將金融信用取代商業信用的積極創造。信用證適用的統一慣例也爲廣大貿易者、銀行、航運者所接受,成爲世界上適用範圍最廣的國際法。

信用證之所以能夠有如此的生命力,在於其有着極強的獨立性,信用證開立後則獨立於貿易基礎合同,開證行憑藉自己判斷對外做出是否付款的意思表示,受益人也可直接主張於信用證開證行以獲得相應的付款。可以說信用證的獨立性特點是信用證能夠被廣泛接受的最根本原因。但信用證的獨立性是否就已經真正發展到超脫基礎貿易合同而成爲與基礎貿易合同毫無瓜葛的法律關係,從而與基礎合同之間形成井水不犯河水的並行的體系呢?筆者認爲,無論如何信用證在其運行中總會受到基礎合同的強大影響,從而極大地改變名義上的獨立性。

一、基礎貿易合同中約定信用證開立條款時的干預

信用證充其量僅僅是一個結算工具,是貿易雙方就資金如何支付所做的安排。按照一般貿易規則,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的買方負有向賣方支付款項的義務,買方支付款項的方式有很多種但是不外乎採取包括現金、匯款、託收或者信用證的方式。從安全性角度而言,信用證被視爲最安全的結算工具,信用證拉近了買賣雙方之間的距離,減輕了因雙方之間的不信任而產生的副作用。

買賣雙方一旦同意採用以信用證爲結算的工具,則就涉及到信用證的開立時間、信用證開立銀行的接受與否、信用證開立的費用承擔、信用證中具體的單據的種類份數出具人等條款。這些條款都會被納入基礎貿易合同的範圍,買賣雙方就這些開證條款進行充分的磋商並達成一致,最終成爲基礎貿易合同的一部分。

可以這樣說,基礎貿易合同中就信用證開立條款所作出的約定是後續買方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基礎,沒有雙方在基礎貿易合同中的磋談,就談不上信用證的適用。更爲關鍵的是,這些信用證開立條款的約定一般都會被直接納入開證申請人要求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條款當中,甚至可以這樣認爲,基礎貿易合同時信用證的源泉。

二、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基礎合同對信用證的干預

一般我們認爲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在開證時產生的申請開立信用證法律關係,此法律關係也和信用證法律關係相獨立。我們承認申請開立信用證法律關係和信用證法律關係之間是獨立的法律關係,但是不能否認在申請開立信用證時,基礎合同對信用證產生的重大影響。

買賣合同的買方基於自己的方便等原因的選擇,會選擇一家銀行做爲信用證的開證銀行對外開立信用證。從這個意義上來講,開證行對外開立信用證是應開證申請人的委託進行的,雖然開證行對外獨立開立信用證的法律後果並不直接歸於開證申請人,但是開證行對外開立信用證一般不得超脫於買方的指令。

申請開立信用證時,買方一般會向信用證開證行提交開證申請,或者簽訂申請開立信用證的合約,在此合約當中,買方也即是申請人會詳細地就信用證條款的幾乎全部內容做出詳細的要求,這類要求和前面我們所講的基礎合同裏的約定是一脈相承的,實際上也就是將基礎合同裏所約定的開證條款的內容以清晰的意思表示,指令或要求開證行如是辦理。在申請人提交的開證申請並未違背UCP的強行規定的情況下,一般開證行均會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對外開立信用證。

也就是說開證行對外開立的信用證實際上就是將貿易基礎合同中某些條款對外進行了細化,使之符合UCP的要求,以及符合國際銀行間標準實務的要求。

三、不符點的提出與放棄中基礎合同對信用證的干預

信用證能否充分地得到履行其法律要求表現爲受益人提交的單據是否會出現不符點,或者說開證行是否會就受益人提交的單據做出單證不符的判斷,再進一步則爲開證行做出單證不符的判斷能否成立或者是否最終放棄。

1、不符點(DISCREPANCY)的根源

所謂不符點是指受益人提交的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約定的各明細內容。從其來源上來看有兩類最常見的不符點。一類是根本性的不符點,即單據的產生本身已經不符合信用證的約定,從而導致不符點不可能也不應該得到彌補。比如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限,提單的出具日期已經超過了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受益人本身已經是延期交付貨物,在此情況下,船運公司簽發的提單上記載的裝船日期已經不可能和信用證相符,此類不符點是根本性的不符,是不可修改的不符點,如果強行爲了滿足信用證的條件而使之相符,則會落入無盡的法律糾紛,在本文中我們不做闡述。

還有一類不符點是輕微的不符,或者是可修改的不符。主要表現爲因爲某種操作的失誤而導致在單據上顯示的內容和信用證規定不相符合,諸如打字產生的錯誤等等。此類不符合前者的不符有着質的區別,這些不符不是履行基礎合同中產生的不符,而是信用證下出現的不符。但是此類不符同樣可能導致不符點的主張得以成立,如果此類不符點符合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原則,則對開證行來講一樣可以達到拒付的條件。

2、開證行提出單證不符時基礎合同的影響

從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制定者角度而言,制定者希望通過慣例統一各方就單據是否符合信用證的不同認識從而達到較少不符點爭議的目的出現。根據統一慣例的要求,開證行也應當是根據自己的判斷對外獨立做出單證是否相符的意思表示。

但事實情況卻遠非如此。信用證從其開立到接受單據再到最終付款有着一段時間,姑且不論是遠期信用證,在即期信用證下,都會有相當一段時間,所以開證申請人一般均在開立信用證時提交部分保證金已開立信用證,待到開證行付款之時再將全部款項補足。這一信用證的強大的融資性質,導致單據到達開證行時開證行其實並沒有完全的開證申請人的資金做保障,爲了保護自己的權利不受影響,或者爲了使單據提示和最終付款之間產生緩衝,許多開證行在接到單據時首先即對外宣稱不符,然後擇機要求開證申請人提供充足資金後再行付款。從這一點上分析,開證合同能否履行嚴重影響了信用證關係的正常運轉。

更爲嚴重的是,即便是本文曾經提到的一些輕微不符點的出現,如開證申請人已經喪失了商業信譽,根本無力償還信用證可能出現的墊款,則開證行會竭盡全力尋求不符點的成立,從而達到拒付信用證的目的,此時信用證基礎合同開證申請人的情況對信用證交易產生了重大負面影響。

當然,如果開證行僅僅是因爲申請人出現了某些狀況而試圖以不符點爲藉口達到拒付的目的,則受益人應當依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判斷標準以及相關的司法實踐隊開證行的上述無理拒付採取法律措施,一旦這些不符點被認定爲不成立,那麼根據民法基本的原理故意促成條件不成就的人無權宣稱條件不成就,開證行也就逃避不了付款的義務。

3、放棄不符點時基礎合同對信用證關係的影響

我們在分析以上情況時曾經說過,單據的不符點存在諸多原因,有些不符點是根本性的不符點,不可能得到修改,這是單證之間的絕對不符。按照信用證交易的一般規則,在單證不符的情況下,開證行即無須對受益人進行付款,也即開證行對外做出的有條件的.付款承諾的條件沒有得到滿足,開證行即享有脫離信用證關係約束的權利。那麼是不是不符單據的提交開證行就確定不付款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在現實交易當中,受益人雖然提交的單據存在着不符點,此時受益人一般會跟申請人做出聯絡,尋求申請人對上述不符的確認,申請人一般會明確告知受益人,此類不符點他們會予以接受,受益人仍可逕行向開證行提交單據,並可獲得付款。

開證行在接到此類單據時,也會通知申請人並告知申請人此類單據上出現的不符,如果申請人明確告知開證行,他們對此類不符點均會接受,此時開證行仍可對外做出付款的承諾。從這一點上分析,開證行的獨立判斷信用證不符權變成了首先由申請人判定,其次纔是開證行對外做出意思表示。根據法律上的禁反言原則,開證行一旦同意對外放棄不符點,則開證行的付款應當是確定的,不可撤銷的。

四、基礎合同對信用證的干預的利益分析

“沒有永恆的朋友,只有永恆的利益”,這樣一句話,在信用證交易的運行中也體現得淋漓盡致。我們之所以將貿易合同稱爲基礎合同,即在於在此基礎上的其它交易行爲的運行都受其影響,如果沒有基礎合同的正常履行,就不能完全保證信用證關係的正常運行。

從利益角度出發,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之間一般均具有良好的商業往來關係,同理受益人和其往來銀行(被指定銀行)之間也一般具有良好的商業關係。開證申請人和開證行是利益的共同體,他們實際共同承擔着對外付款的責任,儘管表面上時開證行對外付款,但是該款項實際仍應由申請人對外支付。而信用證下的各類單據只不過是經過銀行的手而最終轉移到開證申請人手中,單據所代表的貨物是否能真正爲申請人所需,是否回給申請人帶來損失,直接影響着申請人是否真正願意接受這些單據。在申請人願意接受貨物的情況下,任何單據表面上的不符點都是輕微的,在申請人根本不願意接受貨物的情況下,任何單據上的不符點都是重大的。從這一點上來說,不符點只不過是付款是否能夠完成的一個託辭。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銀行是依靠信譽生存的企業,如果銀行在信用證的執行上經常會藉口不符點是否成立來達拒付的目的,則該銀行的商業信譽就會廣受懷疑,直接的經濟後果是此後的交易中當事方將不會接受此銀行開立的信用證,這對經常拒付的銀行來說是不利的。

但是出口方做爲受益人一旦選擇了信用證做爲結算的工具,即應當充分利用該工具的優勢,盡力正常履約,並努力防止出現單據中的不符點的存在,從而真正達到使得商業信用證轉換爲銀行信用的目的,以使得自己的利益得到合理的保護。

貿易合同 篇3

爲維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傢俱名稱:

傢俱名稱

商標

規格型號

主材、輔料

顏色

等級

產地

數量

單價

主材

輔材

面料

五金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 ¥:

第二條定作傢俱圖紙的提供及要求:

買受人定作傢俱的,買受人於 年 月 日前將圖紙一式兩份交付出賣人。出賣人認可後,由賣場銷售人員簽名(蓋章)後,將其中一份交給買受人留存。

第三條交貨方式、時間及地點:

(一)買受人自提,於 年 月 到出賣人處自提;

(二)出賣人送貨,送貨費用由 承擔。交貨時間: 交貨地點: 。

第四條付款方式、時間:

□買受人簽約時一次性支付全部貨款;

□買受人簽約時支付 元的預付款,餘款 元在 時付清。

□買受人在 年 月 日支付總價款 %的定金(此比例不得超過20%),餘款 元在 時付清;出賣人交貨時,定金抵作貨款。買受人解除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條質量標準:每件傢俱應符合gb5296.6要求的《傢俱使用說明書》中標明的標準,或不低於樣品同等質量。生產傢俱使用材料的標註應當符合《傢俱產品標識標註規範》規定。

第六條傢俱的驗收:買受人在驗收中發現傢俱的數量、商標、外觀、顏色等直觀特徵有異議的,應當場提出;對於其他質量問題,可在《天津市傢俱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所規定的期限內提出書面異議。出賣人在知悉或應當知悉買受人有異議後,按照《天津市傢俱商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辦理,並於知悉或應當知悉買受人有異議之日起5日內告知買受人。

出賣人或主辦單位做出對買受人更有利的責任承諾的,按照該承諾執行。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一方遲延送貨或提貨的,違約方應每日向對方支付違約部分傢俱貨款 %的違約金;

(二)違約超過 日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支付定金的,可選擇適用定金罰則。

(三)經國家認可的傢俱檢測機構檢測,傢俱的有害物質含量或傢俱質量不符合國家或天津市有關標準的強制性規定的,買受人有權無條件退貨,並要求出賣人賠償相應的檢測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

(四)定做的傢俱不符合約定的,雙方當事人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貿易合同 篇4

爲掌握企業電子合同的簽訂情況,開發區稅務到轄區內四家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本文介紹了調查的原因及內容,通過對調查掌握的數據的統計分析,闡述了目前企業簽訂合同及印花稅繳納中存在的三個問題,並就加強電子合同印花稅徵管進行了思考。

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在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又爲稅收制度改革及徵管手段的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諸多稅種中,印花稅首當其衝地受到影響,如不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難以有效避免印花稅的稅款流失。

一、調查的原因及內容

近幾年,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爲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

(二)電子合同所載金額較大。

據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定合同金額合計37033822563元,其中購銷合同金額合計36956211747元(購銷合同數量多,有些企業具體數據未做保留,合同份數統計不準確),佔總金額的99.8%;簽定技術合同236份,金額爲77610816.03元,佔總合同金額的0.2%。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來看,以網絡形式簽定的購銷合同爲36432721229元,佔總合同金額的98.3%;紙製購銷合同金額爲523490517.7元,佔1.5%。以網絡形式簽定的技術合同7556515.95元,佔0.02%;紙製技術合同70054300.08元,佔0.18%。

3、納稅人自主選擇權較大。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xx〕150號)的規定,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覈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同時市地稅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稅覈定徵收管理辦法》,要求納稅人不能夠滿足國稅函〔20xx〕150號文件規定中條件的,即可按《覈定徵收》的辦法執行。納稅人在自願的原則上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納稅人,換言之納稅人的自主選擇權非常大。一些規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很願意採用《覈定徵收》的方法,同樣一些企業規模大的、財務健全的企業也很願意採用《覈定徵收》的方法繳納印花稅。但是兩者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爲稅款少、少麻煩也方便;後者是因爲經過稅收籌劃,認爲《覈定徵收》對自己有利,達到合理避稅爲目的。

三、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的思考

1、確認數據電文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依靠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現形式是通過調用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腦顯示在屏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文件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介質等。如果要承認通過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佈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通過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並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爲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將數據電文作爲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爲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文”還是“數據電文”。據此,只要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閱讀並能夠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法律就應該對其效力加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第二條以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的商務、政務活動,適用本法,也已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與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印花稅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佈實施的,當時計算機的應用沒有普及,對電子合同應否納稅,如何納稅沒有規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對電子合同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沒有對印花稅政策隨之調整,其中關於合同的有關規定,依然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舊法爲依據。根據法律效力原則,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舊合同法已廢止失效,印花稅有關合同規定應相應以新《合同法》爲依據。因此應儘快修訂完善《印花稅暫行條例》,在徵稅對象方面,可將原來對各類合同、憑證徵稅,改爲對各類經濟行爲徵稅,即對購銷、財產租賃、借款、產權轉移、贈與、委託、行紀、提供信息等經濟行爲徵稅。只要納稅人發生了條例規定的應稅行爲,無論是否訂立合同,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稅。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納稅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稅收無着落,從而進一步減少偷逃印花稅行爲的發生。

貿易合同 篇5

供方:紡織有限公司

需方:布業貿易有限公司

簽約地點:

簽約日期:

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

產品品名

產品規格

顏色

數量(米)

單價(出廠含稅價)

總價(元)

全棉嵌條坯布

(代號106#)

1. 經紗:J40s+100D有色絲

2. 緯紗:J40s

3. 經緯密度 158X102/英寸(下機)

4. 門幅:63英寸(下機)

坯布

50000米

11.50元/米

575000.00元

合計人民幣大寫: 伍拾柒萬伍仟元整(實際金額以實際數量計算)

一. 短溢量:+-10%以內可以接受

二. 質量要求:按客人確認樣,國標一等品生產,布面乾淨,控制小疵點,有色絲的顏色儘量靠近原樣.匹長120米,拼接率少於5%左右

三. 包裝要求:匹裝打包,3匹成一包

四. 交貨方式:需方驗收合格後由供方代辦託運,運費由需方承擔.

五. 特殊約定:無

六. 付款方式:預付定金100000.0 (人民幣壹拾萬元整),然後批款批貨,最後由需方在供方檢驗合格後付清餘款,然後發貨.供方同時開給需方增值稅發票.

七. 交貨日期:定金到帳後35天以內交完.

八. 違約責任:按合同法.

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供需雙方各持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傳真複印件有效).

需 方 供 方

單位名稱(章)有限公司 單位名稱(章):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 __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帳號:____________

電話: 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貿易合同 篇6

委託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託人: (以下簡稱乙方)

關於甲乙雙方於20xx年 月 日簽訂的貨運代理合同(合同號: ),爲了進一步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協助辦理貨物轉口貿易及運輸事宜達成補充合同如下:

一、操作流程

1.乙方作爲貨運代理人接受甲方委託,代理甲方訂艙,將甲方貨物從中國港口出運到中轉港馬來西亞巴生港;

2. 貨到馬來西亞巴生港後,由乙方當地代理負責從港區提貨並視需要在保稅倉庫內倒櫃、包裝等事務以及自行或委託第三方代理甲方進行貨物增值服務;

3.乙方中轉港代理完成相關的倒櫃、包裝等事務或相關貨物增值服務後,將貨物重新裝櫃並運輸到甲方指定目的港;

4.乙方負責協助甲方取得最終目的港清關所需要的產地證、發票、裝箱單等相關貿易單據。

5、乙方承諾,儘管由乙方在中轉港的代理委託中轉港工廠爲甲方提供相關的貨物增值服務,但中轉港工廠不會以出口方的身份出現在該批貨物再出口至第三國的海關清關文件上。

二、甲方責任:

1.甲方保證其出口的貨物爲合法貨物,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否則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後果;

2.甲方保證轉口貨物的包裝爲中性包裝,不得在產品及/或任何包裝上顯示與中國有任何關聯的標誌、標識或任何其他嘜頭,否則由此引起所有責任和後果由甲方自己承擔;

3.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或者由轉口貿易引起的任何貿易糾紛均由甲方自行解決,與乙方無關。

三、 乙方責任:

1.貨物在中轉過程中,除非由於乙方或其代理造成貨物損壞或丟失,否則乙方不承擔貨損貨差的賠償責任:如因承運人造成甲方貨物損壞或丟失的,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向相關承運人索賠;

2.如甲方有要求的,乙方應當提供其代理在中轉港拆箱時的理貨報告或重新裝箱、封箱狀態的照片;

3.如因甲方自身貨物問題或包裝問題或其它自身原因造成的損失,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但乙方會協助甲方做好相應補救措施,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貨物在中轉港裝船出運後,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二程提單和其他清關文件;

5.乙方保證協助提供的目的港清關文件真實有效,但在目的港非乙方提供文件和操作失誤原因引起的進口清關問題,乙方不承擔責任;

6.乙方協助提供的目的港清關文件僅用於清關用途,並不意味着甲方與乙方或清關文件上的相關方存在買賣合同關係,甲方不得以該清關文件爲依據向乙方及/或乙方代理及/或中轉港相關第三方主張任何貨款;

7、因乙方在中轉港當地的代理或代理所委託的第三方在中轉港爲甲方提供提貨、倒櫃、包裝、轉運、清關等相關貨物增值服務過程中的瑕疵而致使甲方與其客戶之間發生買賣合同糾紛、轉口貿易糾紛,與承運人發生運輸糾紛,或與海關、港口管理部門等發生進出口管制糾紛,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因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貨款結算

1.甲方自行負責與目的港客戶之間的貨款結算和其他相關事務,與乙方無關;

2.除非甲方提出書面要求並經乙方同意,否則乙方無義務爲甲方提供貨款代收代付的義務;

3.乙方同意甲方第三國目的港客戶的貨款經過乙方中轉港的代理收取後轉匯給甲方,乙方無條件地保證其中轉港的代理能將貨款轉付給甲方,否則,乙方將承擔連帶支付責任。但乙方及/或其代理有權收取手續費,手續費率由甲乙雙方另行商定;如乙方代理代收貨款的,乙方代理在收到貨款後一週左右將款項匯到甲方指定帳戶,如果在一個月內甲方未能收到款項將視爲匯款出現問題,責任由乙方承擔。

4.乙方不建議甲方通過中轉港工廠收取貨款,甲方應通過海關清關文件上顯示的出口方收取貨款。中轉港工廠在爲甲方提供相關的貨物增值服務後該批貨物再出口至第三國的,由乙方委託其在中轉港的代理作爲該批貨物的出口方。

如果甲方或其目的港客戶堅持要將貨款通過中轉港的工廠代收代付,那麼即使事先通知乙方及/或經得乙方同意,乙方也不保證貨款的安全,乙方不承擔任何收匯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收匯風險和責任。

五、費用支付

1.甲方應在委託乙方代爲辦理貨物出運時向乙方提供加蓋公章的費用確認單原件,否則乙方有權拒絕委託;在辦理過程中產生的其他額外費用,甲方應按實支付。

2.甲方應按以下第 種方式及時支付給乙方所有費用款項:

1) 在中轉港裝船出運前付清所有款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貨物;

2) 在乙方交付二程提單前付清所有款項,否則乙方有權留置提單及貨物;

3) 在貨物到達最終目的港之前付清所有款項。

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章之日起生效。如雙方簽章

不在同日,則以最後一方的簽章日爲本合同的生效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時間: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