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判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土地承包合同無效判決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篇二: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應注意的問題

一、常見糾紛類型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承包經營權是公民、集體對於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因發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違反我國《民法通則》第80條第2款的規定,侵害承包人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引發的糾紛。此類糾紛屬於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糾紛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因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過程中而發生的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農業承包合同履行期限一般較長,承包人爲了生產經營的需要,一般要進行先期投入。在承包期內,因工業佔地或其他項目徵地,承包合同需要解除。承包合同解除後,承包方與發包方就補償問題達不成協議就會引發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此類糾紛涉及:承包人死亡後其所得承包收益的繼承問題;林地承包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問題;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問題等。

二、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

(一)因外部承包而引發糾紛

上世紀八十年代後期,由於從事農業生產的收益相對較低,一些農民不願種地,部分農村土地被髮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隨着農村經濟結構的調整,有些地方的土地在升值,農民又開始願意種地,此時就出現了農民對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承包土地不滿的情況,一些地方的集體經濟組織迫於壓力只得要求與承包人解除合同。因外部承包引發的糾紛,有的是因承包人違約引起的,有的是因訂立合同未經民主程序引起的。

(二)因承包方違約而引發糾紛

承包方不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有兩種:一是承包人拖欠承包費。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爲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因爲經營不善,交納承包費困難;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有的承包費經發包方同意予以減少,但由於沒有書面證據,發包方負責人更換後不能得到繼續認可也是發生糾紛的一個原因。二是承包人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破壞性、掠奪性經營。

(三)因發包方違約而引發糾紛

主要有:1、干涉承包方的經營權、自主權; 2、非法變更或解除合同,單方收回土地或將承包土地部分發包於第三人;3、強迫或阻礙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或侵犯婦女的合法承包權;

4、沒有按合同約定交付承包地。

(四)因合同解除後對承包方的補償問題而引發糾紛

因合同到期,合同按約定解除,但由於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地進行了較大投資,使原承包地的使用價值及其後的`可得利益有了較大提高,承包方要求發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發包方不予認可或雙方協議未果而引發糾紛。三、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一)承包合同的訂立程序是否合法

在程序方面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審查合同的訂立是否遵守了有關民主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二是對採用招標方式訂立承包合同的依據我國關於招投標方面的法律規定進行審查。三是關於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的承包合同是否應認定無效。我國法律對重要承包事項都規定了民主議定原則,其法理依據是土地的經營管理者必須依照所有權人的集體意願行事。如果發包方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越權發包,法院應認定該承包合同無效,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責任。由於農產品生長週期長,季節較強,因此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基於保護農業生產穩定發展的考慮,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特別慎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承包合同簽訂滿一年或雖未滿一年,但在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投入的情況下,法院不因發包方違反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越權發包而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但可對該承包合同的內容進行適當調整。單從字面上看,該《規定》只適用於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發包方爲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訴訟。但筆者認爲,最高院此項規定對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具有普遍意義,因爲法院對同一事實關係的法律認定須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效力的認定結果不應因訴訟主體或訴訟請求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違反民主議定原則的無效請求設定了1年的除斥期間,只要在承包合同簽訂後的一年以內沒有提起訴訟,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認定合同無效,所謂“進行適當調整”也是以法院確認合同有效爲前提,對無效合同已無事後調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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