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勞動合同模板7篇

隨着人們對法律的瞭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麼制定合同書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勞動合同7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推薦】勞動合同模板7篇

勞動合同 篇1

當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充分協商後可以續訂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比較是關係自身權利的合同,即使是在續訂勞動合同的時候也有很多地方是需要我們注意的。究竟續訂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勞動合同終止後,經雙方協商一致,還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續訂勞動合同的基本要求和訂立勞動合同一樣,應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根據《天津市實施勞動合同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前 15日內辦理續延手續。

1、勞動合同未明確勞動報酬的,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予以明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調不一致的,以勞動合同期滿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報酬作爲勞動報酬最低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在實際履行中發生變化而勞動合同未依法變更的,實際履行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如低於勞動合同約定,不得作爲續簽勞動合同的最低標準。

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訂的,應提前30日開具《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職工本人。用人單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職工本人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視爲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期滿即終止,雙方應按有關規定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

4、員工若患有職業病或其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達到規定的傷殘等級,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合同。

5、員工若在企業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在續訂勞動合同時,其要求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與其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勞動合同期滿後,企業不想續訂合同,但未能與員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視爲續延勞動合同,企業應當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就續訂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續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雙方簽字之日起,不得少於一年。

7、企業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無論期限多少,都不得約定試用期。

續訂勞動合同並不是我們想象中那麼簡單,不是我們認爲的按照之前勞動合同的內容重新籤一次字。許多時候由於現實情況的改變,導致了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也要做出相應的改變,這個時候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進行協商。如果您在續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被侵犯的了權益,請您及時聯繫律師。

勞動合同 篇2

解 除 勞 動 合 同 證 明 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性別,年齡,身份證號,

住址爲 年 月 日 至年 月 日。

因,根據《勞動法》第 三十六條規定,本單位解除與該職工的勞動合同。經雙方協商,工資發至年 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 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 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 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 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

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勞動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住址:

身份證號碼:

1、甲方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錄用乙方爲兼職員工,並依人事管理規章及甲方所訂之規則辦理。

2、甲、乙雙方經共同協議並取得同意時,乙方須遵守上列第一項之規定。

3、僱用期間: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4、契約期滿時,雙方希望繼續維持契約關係時,則須另行訂立新契約。

5、勤務時間:上午時分至下午時分止

6、休息時間:自時分至時分止

7、薪資:時薪、日薪

8、獎金:採不定額(視工作績效表現)發放。

9、異動:若因業務上執行之必要時,可予以調整。

10、年度有薪休假:服務年資滿一年以上者爲____日,每服務滿一年時,則增加一日,但以增加至二十日爲限。

甲方:xxx(簽章)

乙方:xxx(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合同 篇4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這時候用人單位可暫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作出規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單位的利益,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例也不少,勞動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但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支付經濟補償和履行工作交接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用人單位不能因勞動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常常導致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判令用人單位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最終也沒有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操作指引】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注意這裏的辦理工作交接是按照雙方約定辦理,爲了避免發生糾紛時勞動者以雙方未約定進行抗辯,不予辦理工作交接,建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勞動者離職後的工作交接事項作出約定,明確工作交接的時間、程序、要求等事項。

中國勞動保障報訊,張某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在解除協議上簽字,此後張某因病住院,要求享受醫療待遇,公司稱雙方已無勞動關係。對此,白永亮律師認爲,依據有關規定,勞動合同解除的時間應當以用人單位辦理完畢離職手續爲標準,即爲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爲標準。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超過30日,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予以辦理;如果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着在最壞的情況下,你可在辭職後30日到新公司工作。你應儘快通知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關係,如原單位同意,當然可以提前辦妥,但在與原單位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應與原單位儘量協商解決,必要時相應賠償損失;如你在未了結與原單位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就到新公司上班,就違反了法律,新公司也要同時承擔連帶責任。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 聯繫電話:

註冊地址:

乙方(被聘人員)

被聘人員姓名: 性 別: 文化程度: 聯絡電話: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鄉鎮 村

郵政編碼: 現住址:

甲方因工作需要,需聘用乙方。鑑於乙方已退休性質,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規定,現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協議,以便共同遵守執行。

1、乙方基本情況:

原工作部門:

退休年月:

2、本協議期限爲 年。本協議於 年 月 日生效,至 年 月 日終止。

3、乙方承擔的勞務內容、要求

4、乙方提供勞務的方式爲:□全職 □兼職

5、乙方報酬: 元/月。甲方在每月 日(遇節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支付上一個月的報酬。

6、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7、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協議終止:

(1) 本協議期滿的;

(2) 雙方就解除本協議協商一致的;

(3) 乙方由於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本協議義務的;

(4)其他:

8、甲、乙雙方若單方面解除本協議,提前 天書面通知另一方即可。

9、本協議終止、解除後,乙方應在 天內將有關事項向甲方移交完畢,並附書面說明;否則,甲方有權暫緩支付報酬直至交接完成;如給甲方造成損失,應予賠償。

10、特別約定:

(1)乙方同意醫療費用自理;

(2)甲方不需爲乙方繳納社會保險。乙方同意甲方不需支付有關社會保險等的補貼;

(3)雙方解除、終止本協議,甲方無需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金。

(4)其他:

11、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提請甲方所在地法院處理。

12、本協議首部乙方通訊地址發生變化,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否則,造成雙方聯繫障礙,由乙方負責。

1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14、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乙方(簽字): 甲方(簽章):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乙方(勞動者)姓名: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同意訂立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

一、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按下列第 項確定。

1、固定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無固定期限:自年月 日起至法定的解除或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自年月日起至 終止。

二、本合同約定試用期,試用期自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及要求

乙方從事工作,工作地點在 。 乙方工作應達到以下標準。根據甲方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工作崗位、工作地點。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時間按下列第項確定:

1、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週至少休息一天。

2、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不定時工作制。

3、實行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結算週期:按結算。

二、甲方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後可以延長乙方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4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5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40小時。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休假權利。

  第四條 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一、乙方試用期間的月勞動報酬爲元。

二、試用期滿後,乙方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月勞動報酬爲 元,或根據甲方確定的薪酬制度確定爲 。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三、甲方的工資發放日爲每月 日。甲方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工資,不得拖欠。

四、乙方在享受法定休假日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甲方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第五條 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乙方工資中代爲扣繳。

  第六條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等規定。有職業危害的工種應在合同約定中告知,甲方應爲乙方的生產工作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甲方必須自覺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第七條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四、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乙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以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甲方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或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或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裁減人員方案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九、勞動合同期滿,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乙方具有本條第九款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六款第七款的約定解除本勞動合同。

  第八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甲方違法解除或終止本合同,應向乙方支付賠償金人民幣5000元;乙方違法解除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00元。

  第九條 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任何一方均可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未盡事項,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3、本合同條款如與今後國家頒佈的法律法規相牴觸時,按國家新的法律法規執行。

4、本合同依法訂立,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5、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簽名: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勞動合同 篇7

甲 方:

乙 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監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

第一條 甲方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

註冊地址

經營地址

第二條 乙方 性別 戶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居民身份證號碼

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 年 月 日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在京居住地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 省(市) 區(縣) 街道(鄉鎮)

二、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條 本合同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單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開始。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甲方派遣乙方工作的用工單位名稱

第五條 乙方同意根據用工單位工作需要,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

第六條 根據用工單位的崗位(工種)作業特點,乙方的工作區域或工作地點爲

第七條 乙方按用工單位的要求應達到 工作標準。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八條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 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日爲 。

用工單位安排乙方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時工作制度的,應當事先取得勞動行政部門特殊工時制度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九條 甲方和用工單位對乙方實行的休假制度有

五、勞動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爲 元。

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爲 元。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單位退回期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乙方報酬。

六、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爲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並承擔相應社會保險義務。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 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方爲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六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爲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要求用工單位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

八、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和經濟補償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解除、終止、續訂勞動合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合同時,爲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第二十一條 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二十三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