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代理詞勞動合同的示例

尊敬的審判員

關於代理詞勞動合同的示例

關於原告萬某某與訴被告深圳市某印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代理人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法院參考。

一、原告明顯是被被告違法辭退的。

1、無論是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談話錄音、會議紀要、封門照片等證據,還是被告向法院提供的【2001】1號文《關於我司內部機構改革及有關情況的報告》、被告代理律師當庭承認的終止原告會計工作轉做打包工作,均證明是被告強行終止了原告的會計工作,在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被告通知原告停止工作,將原告趕出會計室的行爲就是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

在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談話錄音裏面,被告廠長潘安寧明確告知原告,公司已經開會決定,原告已經從會計崗位下來了,今後從事打包工工作,工資按照打包工每月1000多的工資計算。查封會計辦公室的照片、公司開會決定終止原告會計工作,轉做打包工的《會議紀要》,原告作爲一個弱勢勞動者,對於被告的違法解除行爲的`舉證已經盡到了全力,也已經很充分了。

被告在其向法院提交的文道公司向法院提交的【2001】1號文,明確提到,2010年11月機構改革將萬某某不再從事會計工作,在11月18日將會計資料及賬目查封,把財務室的鎖換了,並加上了封條。在11月19日收到了萬某某向文道公司發的要求恢復勞動條件的函。

被告的代理律師也當庭確認被告終止了原告的會計工作,將原告轉爲打包工作,只是不認可將工資降到了1000多而已,但是對於違法終止會計工作認可的。

2、被告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內容裏面未約定工作崗位爲由,認爲可以隨意調配原告的工作崗位,是錯誤的。

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勞動合同就包括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的必備信息,工作崗位是勞動合同必不可少的內容,合同中未填上去,是因爲合同是公司定好的,員工只有服從,原告從2004年進廠工作後一直從事會計工作,會計是一種專業很強的工作,不可能從事其他工作。法律規定合同中約定崗位是必須的,本勞動合同缺少工作崗位的缺陷責任在被告,因此造成的損失也應該由被告承擔。

無論怎麼解釋,被告將一個工作7年的專業會計人員安排去做打包工,都是不合理的,明顯是違法辭退原告,又怕畏懼於勞動法律規定,也是人才的浪費。報紙印刷打包工都是從深夜開始工作到早上的,被告將一個有着貢獻的老會計安排去做打包工都是不合理的,是對專業人才的不尊重。是變相違法辭退。

3、被告違法辭退原告在先,不因被告爲了維權需要發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文書而變更。

工作崗位的變更是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應該爭得勞動者得同意,在原告明確反對做打包工得情況下,被告強行變更是違法的,原勞動關係在被告將原告辦公室查封換鎖的時候就已經終止了,而且是被告違法終止,新的勞動合同由於原告拒絕從事打包工作而未生效。

在原告要求恢復勞動條件未被支持的情況下,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諮詢勞動管理部門,爲了勞動仲裁的需要,遂發出了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但不因原告發了通知就改變被告違法解除的性質,原告不應該因爲保護自己合法權益行爲而遭受損失。所以,本案屬於被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二、被告向原告的賠償起算時間應該從2004年4月計算。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2004年4月、2004年5月的工資表,均證明原告從2004年4月就開始在被告(改革前爲龍崗日報社印刷廠)從事會計工作,提交的被告工商內檔資料、兩份審計報告,均證明被告是由原龍崗日報社印刷廠改革而來,機器設備、人員、法定代表人、場地等都相同,投資主體也相同,且被告繼承了原龍崗日報社印刷廠的所有債權債務。

另被告在其向法院提交的【2001】1號文也明確提到被告從2004年4月開始在被告處從事會計工作,後任財務主管兼任會計。

綜合以上原告的工齡應該連續計算,賠償時間應該從2004年4月起算。

三、同工同酬,被告不應該因自己的違法行爲而獲益,年終雙倍工資應該支付。

原告已經爲被告工作到了接近年底,按照同工同酬待遇,原告應該享受年終雙倍工資,這是原告的勞動所得,不能因爲被告的違法行爲而被剝奪,“任何人不得因爲自己的違法行爲而獲利”,被告違法不能成爲受益人,作爲權益被侵害的原告不應該因對方的違法行爲而遭

受損失,否則等於縱容了被告的違法,與法律精神相違背。

四、原告爲了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支付的律師費應該由被告承擔。 被告違法辭退原告,原告爲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聘請律師維權是必須的支出,按照《深圳市促進勞動和諧關係條例》及《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在擴大後的深圳經濟特區適用的決定》已經將律師費由用人單位承擔的法規適用到了關外的龍崗地區。無論從法律規定,還是保護勞動者得法律精神出發,律師費均應該由用人單位承擔。合法合理。

代理人:李鼎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