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考試科目:
執業藥師考試科目及類型要求
序號
科目
考試形式
1
藥事管理與法規
客觀題
2
藥學專業知識(一)
客觀題
3
藥學專業知識(二)
客觀題
4
綜合知識與技能·藥學
客觀題
5
中藥學專業知識(一)
客觀題
6
中藥學專業知識(二)
客觀題
7
綜合知識與技能·中藥學
客觀題
三、從事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2、3、4四個科目,從事中藥學專業工作的考生報考1、5、6、7四個科目。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爲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中藥學徒、藥學或中藥學專業中專畢業,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專業工作滿20年。
(二) 取得藥學、中藥學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專以上學歷,連續從事藥學或中藥學專業工作滿15年。 可以免試: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一)、藥學(或中藥學)專業知識(二)兩個科目,只參加藥事管理與法規、(中)藥學綜合知識與技能兩個科目考試。
五、考試以兩年爲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屬於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考科目的考試。
六、國家執業藥師資格考試的.考場須設在省轄市以上的中心城市和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城市。應試人員憑考試通知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請考生留意當地報紙、電臺、人事考試部門發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