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制度

黨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已由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寫入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行具有決定性意義。”

行政法律制度

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國家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憲法又規定,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權力機關的意志主要是通過制定法律表達出來的,因此,從根本上說,行政機關是執法機關。依法行政,是對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要求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必須有法律授權,權力來源於人民,來源於法律,並依據法律。嚴格依照法律規定辦事,法律是行政機關據以活動的根據,也是人們對這種活動進行評判和監督的標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加強了行政法制建設,從總體上看,是按照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要求展開的。依法行政,首先要爲行政執法提供完善的行政法律制度,授權明確,制度民主、公正,便於操作,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其次是要政府依據法律的授權和規定,嚴格執法。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執行法律,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制定規範,又稱抽象行政行爲,即國務院根據憲法、法律,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制定規章,地方政府還要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二是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爲。這兩者都要按照黨的十五大的要求:“一切政府機關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障公民權利。”?

規定行政法律制度的,統稱爲行政法。從性質上說,行政法是關於行政權的法,是關於行政權的授予、行政權的行使和運作以及對行政權的授予、運作和行使進行監督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這裏所說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是指行政法是由衆多法律規範組成的。這與民法、刑法一般都有法典不同。因此,行政法就有一個調整範圍的問題。行政法大致由三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關於行政權的授予和組織行政機關的法律。大致由行政組織法、行政編制法和公務員法等法律組成。?

第二部分,關於行政權的行使和運作的法律。這部分法律數量最多,內容最爲龐雜,稱爲行政行爲法。?

行政權的運作大致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按行政管理事項劃分的行政權具體運作的法律。行政機關管理的事項有多少種類,這部分法律就可分爲多少種類。其中有些部門還可自成體系,諸如公安、環保、稅務等等。這種法律爲數衆多,範圍極廣,一般稱爲部門行政法。另一種情況是與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都有關的法律和規則,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都必須遵循。如行政立法的規則;關於行政執法的法律,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程序等法律。這裏介紹的主要是和各級政府各個部門都有關的全國統一的一些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部分,對行政機關的組織、行政權的行使和運作進行監督的法律,統稱爲行政監督法。如行政監察法、審計法、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賠償法等。?

以上三個部分,就是行政法的範圍。?

下面根據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基本精神,分別介紹上述三個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關於行政組織法

行政組織法是規範行政機關的職能、組織、編制的法律。按照憲法,我國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因此,行政機關行使的行政權力是權力機關通過法律授予的。行政機關自己不能給自己授予權力,必須由法律授予。正因此,行政機關必須遵循職權法定原則。行政機關不能行使法律沒有授予的權限。這部分內容在行政組織法中以性質、地位、職權、職能等形式表現出來。?

權力的載體是行政組織。行政組織法還要對行政機關的機構設置和相互關係;行政機關的層次與幅度、編制與職數、活動方式;行政機關的成立、變更和撤銷的程序等作出規定。這些都由行政組織法加以規範,以避免主觀隨意性。這就是黨的十五大報告所提出的行政機構的組織、職能和編制必須法定化的要求,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我國目前已經有兩部重要的行政組織法,即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的地方政府部分。這兩部法律對規範國務院和地方政府的職權和組織,起了重要作用。但多年來的實踐也證明,長期以來,我國行政機關職權不清、相互交叉衝突的情況比較突出,有些部門甚至行使了一些自己不能或不該行使的權力;政府職能轉變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編制不斷擴充、膨脹的問題始終難以解決,等等。說明已有的行政組織法沒有完全起到應有的規範和控制作用,以至不得不多次求助於發動大規模的機構改革來解決。此次機構改革以後,成果是否能鞏固並繼續得到發展,是公衆關心的焦點問題之一。要解決這個問題,唯一的辦法是黨的十五大指出的方向,即把機構的組織、職能、編制法定化。爲此,加速制定、修改和完善行政組織法應該是當前立法的重要課題之一,這也是世界各國的實踐所證明了的。首先是要完善已有的行政組織法,其中國務院組織法需要修改和充實,尤其是組織、編制部分;地方政府組織法線條過粗,缺乏可操作性,可以考慮仿照建國初期的辦法,分爲盛自治區、直轄市、市、縣、鄉以及派出機關等各級組織法。目前在實踐中問題最多的是各部門的組織簡則。50年代中期曾制定過十幾個部、委、局的組織簡則,此後即付闕如。80年代後用三定方案代替組織法,作爲過渡,也是一種辦法,但不能代替組織簡則,要通過制定各部門組織簡則的辦法來解決職權交叉衝突和機構設置的隨意性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