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與公司律師制度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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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與公司律師制度比較研究

  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制度存在的不足

  一現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存在的不足

  1、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頂層設計不完善

目前已有的企業法律顧問相關規定基本都屬於政府部門規章的層面,法律效力的層次較低,且缺少法律的權威性,不能從立法層面保護、規範企業法律顧問的地位、職責、權利和義務,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很難得到認可和有效地遵循。2003年《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作爲目前爲止涉及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最高效力的行政法規,其中僅僅是非常原則性的提出這一制度:“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審計、企業法律顧問和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2004年出臺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也僅是從國有資產監管的角度做出規定,並未上升到法律層面。

  2、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資格證書的認可度低

相對於律師來說,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的含金量和認可度均較低,導致企業法律顧問的綜合法律素養整體偏低。

主要體現在一是考試科目設置和內容較爲簡單,重在考察知識面的廣度,而非專業的深度。二是對於具備一定條件的人員可以免考,如經濟師資格的可以免考企業管理方面的課程。

  3、現行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管理體制與“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不吻合

當前實行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由國資委主管推行,在中央企業及各級國有企業範圍內實施,而其他經濟主體中從事企業法律事務的內部人員,包括混合所有制企業、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等,現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無法涵蓋。

企業法律顧問的主管部門司法部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不夠重視。2008年國務院辦公廳分別印發了國務院國資委和司法部的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其中,在《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明確了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的職責包括“承擔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的指導、監督工作”。但是從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過程來看,自2008年以來,司法部卻從未就該制度的發展出臺任何相關政策文件。而國務院國資委基於其自身的定位,只能對國有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制定一些指導性意見,而這對於全國範圍內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起不到任何督促作用。同時,在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加速推進的情況下,中國早已不存在百分之百的純國有企業。國有企業的發展單純依靠國務院國資委的政策推動是遠遠不夠的。

  4、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缺乏全國統一的行業自律組織

行業組織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和社會分工的不斷細化而產生的,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是政府、企業和市場之間聯繫的紐帶和橋樑。比如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等都從事着管理、協調、監督協會內部成員活動的職能。然而通過調查研究可以發現,企業法律顧問還缺乏像中華全國律師協會這樣的全國性統一的行業自律組織,我國目前只有地方性的企業法律顧問協會,缺乏一個統一的全國性的`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此外,部分已經設立的地方性企業法律顧問協會還形同虛設,根本沒有起到應有的作用;是否加入法律顧問協會也採取自願原則,不像律師協會那樣要求強制加入,不僅影響了協會成員的壯大,也降低了企業法律顧問這一行業在社會上的認知度和影響力。

  二現行公司律師制度存在的不足

  1、公司律師制度管理的立法存在缺失

司法部自 2002 年下發了《關於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後,沒有出臺其他相應配套措施,即使有的地方出臺公司律師試行管理辦法,也主要是照搬司法部的有關規定,該《意見》及地方規定存在內容少、規定原則,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不僅造成推進公司律師制度難,而且造成公司律師試點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得不到及時解決,制度缺失是造成公司律師試點工作進展緩慢的重要原因。

  2、對公司律師制度的管理不規範,沒有針對性

司法部門對公司律師的管理通常參照社會律師管理的相關制度執行,對公司律師的管理附屬於社會律師。具體體現在培訓內容欠缺公司律師更關注和更需要的企業經營管理內容;共用培訓團隊,培訓預期效果尚需提升;考覈標準同社會律師一致,並不實際反映工作內容從而影響考覈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