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將來能轉爲公司律師嗎

企業法律顧問分爲企業專職法律顧問、企業兼職法律顧問、助理企業法律顧問、和外聘律師顧問。前者是勞動合同關係,後者是勞務合同關係。(律師與律師事務所是勞動合同關係,律師顧問從律師事務所派遣到企業來從事法律服務是勞務合同關係)

企業法律顧問將來能轉爲公司律師嗎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經過20年的發展,對實現我國企業的法治化經營作出了重大貢獻;但其本身的弊端亦是明顯的,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企業法律顧問不能向社會律師和公職律師等其他法律職業轉變,大大降低了其含金量,使得人們對加入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積極性大大降低,甚至不少人,尤其是有些在校法律專業的學生不知企業法律顧問爲何物,或者對之知之甚少,這也是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遠不如律師資格考試和司法統一考試火爆的根本原因;

二是尚未建立起企業法律顧問的晉升制度和獎懲機制,使得企業法律顧問和一般公司人員沒有任何區別,甚至還不如一般人員受到重用,從而大大降低了其工作的積極性,這也是導致大量優秀企業法律顧問***失的一個重要原因。

二、公司律師制度的現狀

2002年10月,司法部頒佈了《關於開展公司律師試點工作的意見》,該意見對公司律師的任職條件、職責、權利、義務、管理機關等作出了明確規定;同年12月,吉林省首批19位公司律師獲得了由司法部統一頒發的公司律師執業證,分別服務於中國一汽集團、吉化集團公司、通化鋼鐵集團有限公司和吉林省白河林業局4家國有大中型企業,醞釀已久的公司律師制度閃亮登臺;福建、廣東、安徽等地也正在着手實施公司律師制度。

推行公司律師制度的目的在於應對加入WTO後我國企業界和律師業面臨的嚴峻挑戰,實現企業依法經營管理,提高我國企業和律師行業的國際競爭力,完善我國的企業法律職業制度和律師制度;

同時該項制度的實施,也是和國際接軌的需要,在英美西方發達國家,公司律師制度已經是一項發展非常成熟的律師執業制度,私人律師(社會律師)、公司律師、政府律師在執業律師總量中的比例大致爲70%、15%、15%,且公司律師所佔比例還呈上升趨勢。世界知名的通用電器公司所擁有的公司律師隊伍達400多人,紐約證券交易所一半以上的工作人員是公司律師。

一、建議國資委將企業法律顧問只能在一個企業內正式執業的規定修改爲“原則上在一個企業內正式執業”。我雖在本企業執業,但事實上已受多家企業的邀請,爲他們提供企業法律服務,這樣似乎名不正言不順,自然束縛了企業法律顧問的手腳。

企業法律顧問(除少數只想獲得經濟師資格而不想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以外)一般都是企業法律事務工作基礎較紮實的人,他們不但能爲企業提供較高水平的法律服務,而且具有較高水準的'企業管理經驗,他們在企業法律事務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務範圍,除刑事(較少涉及)和婚姻家庭外,在民商事法律事務中幾乎涵蓋了社會律師的全部業務內容,如:土地、金融、房地產、商標、專利、股權、相鄰權、勞動爭議、破產、擔保、債權債務等等,所涉及的企業內部管理知識和經驗也是一般社會律師所不具有的,因此,規定企業法律顧問只能在一個企業內正式執業,是對人才的壟斷,是人力資源的浪費。

二、建議人事部、國資委、司法部協調一致,向國務院提出申請,儘快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與法律職業資格並軌。兩種資格並軌的途徑是:

1,對已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如不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在五年內必須獲得本科以上學歷(與以前司法部規定的大專生已取得執業律師、執業公證員資格的人需在五年內獲得本科以上學歷一樣)。五年後,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與律師資格可以相互轉換,對國家七部委試行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已具有企業總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可依據律師法第七條規定直接傳換爲高級律師。

2,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報考條件由專科提高到本科爲起點(部分地區應和司法考試一樣在一定時期內放寬爲大專學歷)納入國家司法考試,司法考試中增加企業管理的相關內容。這樣,可避免法律職業資格不流通,國家法律制度不統一,也可避免部分水平較高,知識面較廣的企業法律顧問不能爲多家企業服務和少部分企業法律知識水準低下的社會律師仍然被某些企業不明真相的聘爲企業法律顧問的不良勢態。

三、建議修改律師法。將律師法第50條修改爲:爲軍隊提供法律服務的軍隊律師和爲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企業律師,其資格的取得和權利、義務及行爲準則,適用本法規定。

四、建議企業法律顧問不斷提高自身的執業水平,尊重社會律師受聘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權利。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起步較早(當時的法律室),但並未得到充分發展,直至1998年纔開始在全國統考。對大部分長期在企業從事法律顧問工作的人員來說水平較高,但要拓新知識;對剛剛取得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應注重實踐;對所在企業已聘請了社會律師做法律顧問的,應尊重企業領導的意圖和律師的執業權利。如果你在本企業不被領導重視,那麼你應當重新選擇執業單位,無需與執業律師較勁。退一萬步說,如果你的能力確實比社會律師強或者與其相當,那麼,你的領導就不會再聘請社會律師了,我所在的企業就是如此。

五、呼籲全體有志從事企業法律顧問的同仁們團結起來,爲完善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獻計獻策。

建議由壇主等水平較高的企業法律顧問爲代表,正式向人事部、國資委、司法部提出申請或直接上書國務院,反映全體企業法律顧問的心聲。各地區應選專人負責組織相互告知,將聯名申請和所需費用由各市、縣、區負責人彙總後寄發給代表人,抓住機遇,儘快實施,力爭在不遠的將來將中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統一在國家的司法制度中。

關注修訂律師法後的公司律師制度

修改律師法的工作已經進行兩、三年了,今年五月司法部草案已經提交國務院,6月司法部張福森部長透露修訂律師法亟待解決的問題之一是增加公職律師和公司律師制度的原則規定,完善律師組織結構,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和企業依法經營管理。

我們關心的是即將有什麼樣的原則性規定,去年司法部律證司副司長周院生有一篇論文《關於進一步規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的思考》,其中有:要規範法律服務市場秩序,完善立法是根本之策。一是建議修改《律師法》時,確立鄉鎮律師制度,使經過考試合格的鄉鎮基層法律服務人員過渡到鄉鎮律師隊伍,賦予鄉鎮法律服務人員具有相應的法律地位,同時也有利於城市基層法律服務機構逐步萎縮。一般認爲,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要難於基層法律工作者資格考試,可是,我們沒有得到司法部的關心,好象企業法律顧問是一個被司法部遺棄的孩子。

自1998年到2004年通過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考試的人數在五萬左右,我相信,能夠通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比例是非常少的,我們也知道,這個基層法律工作者考試在2002年有一次考試,2004年《行政許可法》頒佈實施後,該種資格考試被取消,律證師領導能考慮這些基層法律工作者的出路,應該胸襟更開闊一些,畢竟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司法部也曾用印,在廢止的《基層法律工作者考試辦法》中,律師、公證員,企業法律顧問都可以免試申請基層法律工作者職業資格,但是,在2002年公司律師試點把企業法律顧問完全排除在外,我寧願相信,這是部門爭利的結果,儘管目前律師隊伍有11萬多人,事實上公司律師3年試點,不過區區700人,遠遠不能滿足經濟建設的需要。

我們有理由期待,未來的公司律師也有我們一席之地,畢竟當初我們不能預測,律師制度改革會出現公司律師,更不能預測,公司律師制度出現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就會作廢,這對五萬多名通過考試的企業法律顧問來說是不公平的,今年四月《國務院關於2005關於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有:積極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國有企業法律風險防範機制。我不知道司法部、人事部、國資委、國務院對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以後的公司律師制度持什麼樣的態度,律師法修改的重要議題之一就是公司律師制度的建立,司法部、人**工委、國務院法制辦已經醞釀好幾年了,爲什麼在這麼長的時間不給我們一個明確的信號呢?我也知道,在司法考試設立之前,法官、檢察官、公證員考試要求都不高,不會比目前的法律顧問執業資格難多少,他們的資格認定沒有什麼爭議,無須參加後來的司法資格考試。如果律師法修訂後要求企業法律顧問通過司法資格考試才能取得公司律師資格話,事實上等於廢止《企業法律顧問考試辦法》,並且朔及既往,違反基本的法理。

最後建議廣大企業法律顧問聯合起來,關注律師法的修訂,畢竟,這和我們的前途密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