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的制度銜接問題

導語:依照國家關於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規範概念,企業法律顧問(企業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兩部一委聯合頒發的《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證書》,和經本省註冊,取得《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並受企業聘用成爲有關企業的內部成員,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人員.,也稱企業律師。下面yjbys小編梳理了以下幾個大家特別關心的問題。

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的制度銜接問題

  1.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

第一,關於法律顧問專職化。委領導在部署新五年規劃中,明確提出了“以總法律顧問爲核心的法律顧問隊伍全面實現專職化”的目標。在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作爲行業准入資格取消的背景下,如何衡量專職化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我們初步考慮,企業法律顧問“專職化”對資質的要求應該分爲兩種情況:一是具有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二是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職業資格、法官檢察官資格等其他法律資格。而總法律顧問無論是專門擔任,還是由企業其他領導兼任,其“專職化”除符合上述兩種情形外,還可以包括具有法律專業的正規學歷、學位教育背景。

第二,關於公司律師制度。四中全會提出“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下一步有關部門將會細化出臺有關律師制度建設的具體文件。我們設想,今後需要針對具備法律職業資格和律師職業資格的人員,處理好企業法律顧問和公司律師的制度銜接問題,以此繼續推動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深化完善。三中、四中全會明確要求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要“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爲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這充分表明,建立以內部法律人爲主的法律顧問制度是對黨政機關的明確要求。企業作爲市場主體,更應該着力打造以內部法律人爲主體的法律顧問隊伍。與政府將來要設立公職律師的目的一樣,企業將來可設立公司律師的要求,實際上也是爲了加強企業法律顧問工作,而不是削弱這項工作。因此,大家要繼續按照專職化、專業化的要求堅定不移地推動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

第三,關於法律人員配備。這次會議明確提出,今後五年中央企業“法律人員配備比例接近國際同行業標準”。據統計,目前歐美企業每十億美元的.營業收入對應的內部法律顧問數爲5-9人,法律顧問總量約佔員工總數的7‰以上。而目前一半以上的中央企業法律顧問佔企業人員總數的比例不足1.5‰,遠低於歐美企業的平均水平。法律人才隊伍是推進法制工作、落實新五年規劃最重要的組織基礎。因此,在落實新五年規劃時,大家要抓緊對標,認真研究國際同行業的法律人員配備情況,結合企業實際,重視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企業法律顧問隊伍建設是一項長期性、基礎性的工作,繼續做好這項工作是全面打造法治央企的內在要求。我們一定要把這項工作作爲神聖的事業,充分認識肩上的責任,增強使命感;要帶着感情、帶着激情去推進,增強凝聚力;要重視廉潔自律,始終警鐘長鳴。

  2.深化完善總法律顧問制度。

委領導在本次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在業務規模大、國際化程度高、法律工作機制完備的企業,積極探索推動專業素質高、管理能力強的總法律顧問進入核心決策層。我們體會,這一要求是落實四中全會精神的具體舉措。四中全會明確要求,要抓住領導班子建設這個關鍵,把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的人選拔到領導崗位上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爲考察幹部重要內容,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法治素養好、依法辦事能力強的幹部。四中全會的這一重要部署,爲我們繼續完善總法律顧問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據。因此,我們下一步要和中央企業一起努力,加強與有關部門、委內有關廳局的溝通協調,爭取爲總法律顧問行權履責創造更好的條件,進一步發揮好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作用。

  3.健全境外法律風險防範機制。

張毅主任在重要批示中,特別要求中央企業法律顧問要在大力實施國際化經營戰略中切實加強法律審覈把關;淑和副主任在講話中,強調企業走出去,法律風險防範也必須走出去、跟上去。我們體會,委領導這些要求與中央企業發展的現實需要密切聯繫。近年來,中央企業境外的機構數量、資產規模和利潤佔比顯著上升,但伴隨國際經貿規則的新一輪重構,企業境外法律風險防範的形勢也日益嚴峻。特別是當前正在進行的中美、中歐投資協定談判,對中央企業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加強境外法律風險防範等都影響重大,應當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和關注。

  4.建立企業合規管理體系。

本次會議突出強調大力提升合規管理能力。我們體會,現在越來越多的中央企業都意識到,大企業要實現穩健發展,既要防範好違約風險,更要防範好違規風險。

  5.提升依法治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