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創新

律師不同於古代的訟師、狀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爲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爲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範圍劃分,律師可分爲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爲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爲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創新

企業法律顧問是律師一項重要的傳統業務。律師爲企業提供常年的法律顧問服務對於預防企業的經營法律風險,減少各類糾紛和構建高效的內部治理結構、和諧的勞動關係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由於律師顧問工作在方式方法和服務內容上沒有與時俱進,該項業務並沒有取得與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發展。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關鍵在於對自身的定位、服務內容、方式等進行創新,形成鮮明獨特的服務,更積極主動地介入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當中,不但要爲企業預防風險,減少損失,還要爲企業創造效益。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是一項傳統業務,並且曾在某時期取得突破式發展,卻未能持續的壯大,至今也沒有取得與社會經濟高速增長和企業數量逐年劇增這一形勢相適應的發展。近幾年,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業務停滯不前,遭遇瓶頸。這其中,有企業主對律師作用認識不足,不知如何使用律師的原因,但最主要的是律師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服務內容和服務方式單一,並不能給企業帶來看得見的工作成效和經濟效益。作爲律師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擔任企業法律顧問並不僅是意味着能收取多少的顧問費,而且在擴大律師的業務範圍、發掘潛在客戶羣體和提高社會影響力等各方面均有重大意義。因此,律師要對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內容和方式進行創新,贏得更多企業的認可。

相較傳統的律師顧問工作,結合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的發展和社會對法律的認識、需求的不斷變化,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需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轉變和創新。

  一、服務定位的轉變

律師的定位決定了律師服務的內容、方式方法和效果,作爲企業

法律顧問,律師應當在身份定位上轉變傳統,同時服務理念要根據社會的發展和企業需求的不同進行轉變。

  (一)律師服務身份的轉變

很多律師是因爲與企業的老闆相熟後擔任法律顧問,也有的是經人介紹或自己上門推銷而成爲企業法律顧問。相對應的,很多律師的定位就產生偏差,有的自然而然成爲了企業老闆的私人顧問,企業裏只認識老闆一人,與其他人無任何往來,爲企業做的事也都是老闆層面的事;有的則成了企業的普通員工,事無鉅細參與其中,兢兢業業爲企業做了很多事,但往往無法對企業法律工作進行高屋建瓴的規劃,在對企業整體服務上體現不了律師應有的價值。

正因爲律師在顧問服務中對自身定位的錯誤,使法律顧問服務陷入誤區,工作偏於某一方面,導致企業對律師顧問工作認識不足,無法感受到律師顧問的服務價值。這也是律師企業法律顧問合同續簽率不高,企業經常換聘律師的原因。

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絕大部分是兼職的,無法也不可能將大部分精力投入某一企業的服務。因此律師應把自己定位爲查找問題、解決問題的專家,要在一定高度、廣度上爲企業進行問診下藥。一般律師應要求企業指定一位業務主管作爲企業與律師的聯繫人,律師經過與業務主管的常態化溝通,融入企業的生產經營中去,以此發現企業在生產經營以及企業管理過程存在的問題。律師要憑藉專業素養,就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診斷,並提出預防或解決的方案,保證企業健康持續的發展。如此的定位和工作方式,首先有助於提升律師的專業形象和威望,成爲企業可以依賴和信賴的專業人士;其次還有助於提升律師工作的效率,律師通過專家式的問診,企業會整理出各類問題,律師可以有針對性的提出解決辦法。

  (二)律師服務理念的轉變

一直以來,律師在對企業服務時,都以法律“風險”的防範爲核心。這種側重風險防範的法律服務理念,導致律師工作具有很大的侷限性。同時容易使企業家陷入兩種誤區:一種是謹小慎微,無所作爲,企業的手腳被捆綁住。奉行風險管理模式的律師,往往開口閉口一大堆風險,這個“不行”那個“不行”,搞得什麼生意都沒法做,做了夜裏睡不着覺。有老闆說,聽你們律師的,我生意就不要做了!律師也自嘲“不能做生意”。另一種是好使手段,互相挖坑,交易雙方無法實現合作共贏。法律風險管理說到底是希望把風險轉嫁對方,把自已風險降到最低。這種思路其實是以鄰爲壑、把別人當“傻子”的法律服務思路。奉行這種這思維的企業,路肯定走不了太遠。①律師的這種思維,已經不能適用這個每天都有無數創新的社會。因爲法律有滯後性,而社會的創新等不及法律的變更。現代企業,特別是一些新興行業的企業,他們的運營模式永遠走在法律的前面,並且機會可能稍縱即逝。這類企業需要的是律師評測風險並提出儘量降低風險的解決方案,而不是隻談風險卻沒有解決辦法。

律師服務理念就要從注重風險的防範向注重提供解決方案轉變。現實中,各行各業都在創新發展思路,對經營模式、管理方式進行大膽的探索。而律師如果囿於現有法律的束縛,不能從基本法理判斷新事物的合法與否,不能從社會發展的方向預測到法律的發展,也必然被企業摒棄,被社會拋棄。總之,律師在服務企業時,不能一味注重風險防範,而應跟上企業發展的需求,對新的經營模式進行制度的創設,提供解決方案。這一點,律師要從各種法律制度的更迭上得到啓發,比如對合同無效認定法律法規的變化,比如對某些行爲是否犯罪的變遷。

  二、律師服務模式的創新

中國的律師服務,大部分還停留在就事論事、事後補救、單打獨鬥的層面,企業法律顧問服務也是如此,並沒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特色鮮明的法律服務模式。這也是制約律師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業務發展的重要因素。對於企業法律顧問來講,服務模式不同,爲企業提供顧問服務的效果也就不同。律師的服務模式創新,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

  (一)服務類型化

服務類型化是指對同類型的法律事務總結出一整套的解決方案,

能普遍地使用,以達到服務的規範化、效率化。類型化的內容主要包括對相同的法律事務和相同行業類型企業兩個方面。相同的法律事務主要是指普遍存在於企業的公司治理、合同管理、勞動關係和知識產權等事務,律師可以針對該類事務創設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方案,進行模式化的服務。另外可以針對不同的行業,如房地產、建築施工、金融、製造業等,根據行業固有的特點,學習已有的各種先進管理、經營理念,幫助企業創設制度。類型化的法律服務,不僅有助於企業法律風險的防控,更因爲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時,已經吸收了各類先進的經驗和制度,有助於企業的運行模式能緊跟行業的發展步伐,推動企業的發展進步。

  (二)服務定製化

服務的定製化是指針對企業,根據其實際情況,度身定做適合企業現實要求和發展規劃的法律服務內容。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的企業,對法律服務的要求是不一樣的,甚至同一企業,在其不同的發展階段,對法律服務的要求也會發生變化。新興行業的企業,在創業之初,對法律服務的要求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儘量降低風險的情況下,提供一套解決方案。而對一些傳統行業的企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後,往往對風險的防控要求更高。

律師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要提供定製化服務,不僅應當對行業的發展、相關的法律法規有深刻的認識,還要求對該企業的歷史、管理模式、生產經營方式有深入的調查瞭解。要根據企業不同的發展階段、發展戰略、規劃確定不同的法律服務的側重點和具體內容,以此適用企業的需求,推動企業的持續發展。

  (三)服務的團隊化

現在大部分律師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還限於單兵作戰。單兵作戰雖然有工作方式靈活,時間調配及時,反應迅速等優勢,但劣勢也是顯而易見的。單兵作戰的劣勢主要表現爲力量有限、工作效率不高和知識能力的侷限。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是專精化,律師業也是如此。由於法律體系的日漸龐大和律師服務範圍的擴大,任何一名律師都不可能對所有法律事務都精通,而只能專精於某一二個專業領域。特別是現在企業面臨綜合複雜的'法律問題時,需要各個行業領域的知識儲備和思維方式,要綜合全面地思考問題、解決問題,這是單個律師無法完成的。

團隊化的律師服務模式就是根據被服務企業行業的特點,由對企業經常涉及的不同領域的法律事務有專長的幾名律師組建一個團隊,律師在各自的專長領域各司其職,而對綜合性的法律事務則共同出謀劃策。團隊化律師法律顧問服務既是一個分工、協助、團結、配合的概念,也是一個領導、服務、組織、知道的概念。②服務的團隊化可以避免律師個人知識的侷限,可以形成合力,增強解決問題的能力,提高企業法律顧問服務的效率和競爭力。

  三、服務內容的突破與創新

律師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內容的突破與創新主要包括服務內容本身的廣度和服務內容的深度兩個方面。服務內容的深度與廣度決定了律師服務企業的終極目標是什麼,是限於爲逐一企業解決存在的問題,還是幫組企業建立現代化的管理制度,將法律服務和法律思維植入公司體質,成爲公司運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實現企業的“法治”?顯然,企業的需求是後者,律師的服務只有在滿足企業的需求後,才能獲得認可,取得經濟和社會的雙重效益。

服務內容的突破和創新要求律師更主動地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去,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能積極地運用法律思維進行思考,從法律專業角度提出更多的風險防範措施和問題解決方案。服務內容的突破和創新包含了內容的廣度和深度兩個方面。

  (一) 服務內容廣度的創新

律師企業法律顧問服務要在服務內容廣度上進行突破,需要把握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服務手段、形式的拓展。除了較常見的爲企業起草、審覈合同、制定規章制度、提供法律諮詢、勞動用工和員工法律培訓外,律師還要拓展服務的範圍,從企業的設立、治理結構的構建到採購銷售、合同管理、對外融資等。服務內容廣度的拓展,要求律師的服務能覆蓋企業運行的每一個環節,但這並不是要求律師事事參與其中,而是要求律師參與其中制度的設計和風險評估。

同時,律師的服務內容要擺脫單純的法律事務,提供更寬範圍的服務。律師可以聯合財會、稅務、金融、企業管理諮詢等方面的專業人員,提供全方位的諮詢服務和問題解決方案。

在對企業法律顧問服務中,律師還要藉助各種形式,提供多樣化和常態化的法律服務。比如要定時向企業發佈法律服務資訊,收集與企業有關的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理論動態和司法判例,並由律師結合企業進行點評和提出建議。對企業突發的事件,可以採用發法律意見書的形式;對企業面臨新型的事務,可以主動要求參與其中等。這種體貼入微的常態化服務,能使企業感受到律師的存在,增強企業對律師的依賴和信任,讓律師工作深植於企業,成爲企業運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二) 服務內容深度的創新

律師企業法律顧問服務深度主要是指對企業主和工作人員進行法治理念的灌輸,使依法經營、依法辦事成爲每個人的行爲準則,推動公司治理的“法治化”。同時還包括律師運用法律制度來構築企業經營模式,解決企業經營中遇到的各類問題。

公司治理的法治化是公司運行法治化的基礎。公司治理一直是個普遍存在的難題,小股東權益得不到保障、大股東治理公司陷入僵局等事件時有發生。律師的服務就要從股東的投資協議、公司章程、公司規章制度着手,構建一套公平合理、高效順暢的公司治理結構和體系。

律師要通過自身的法律服務,讓服務企業的每一個人感受到法律、制度的公平性和嚴肅性,更要讓企業管理人員認識到將法律根植於企業的管理、運行當中,不但能預防風險,降低損失,還能夠產生額外的經濟效益。律師通過規章制度的制定,把企業的運行納入到“法治”的軌道。

律師要善於用法律制度來爲企業構築經營模式,解決企業面臨的問題。比如中小企業融資難是個無法破解的難題,律師就不應當侷限於現有的向銀行借貸或民間借貸等單一的模式,而是要運用法律制度,同時針對特定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大膽建議採用信託融資、債券融資、私募股權融資和企業拆借等方式。比如對企業設立之初需要融資購買設備,可以根據融資租賃的法律規定,採用融資租賃的方式解決。甚至對一些在經營中要經常用到大型設備的企業,直接建議將融資租賃作爲一項運行模式。

律師在擔任企業法律顧問時,要通過在服務理念、服務模式和服務內容上的拓展創新,體現律師不可取代的作用,使律師的顧問工作成爲企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使需要律師成爲企業的普遍意識。如此,企業可安全持續大發展,律師業務亦可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