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企業法律顧問中的作用

律師不同於古代的訟師、狀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託或者指定,爲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而企業法律顧問也稱企業律師,是企業聘用的企業法律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企業法律諮詢、法律顧問、合同審覈及簽訂、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

律師在企業法律顧問中的作用

提高律師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關鍵在於更新服務觀念和改進工作方式。要改變過去那種顧了問,不顧了不問的被動局面和顧上了問,顧不上了不問的無所做爲的工作方式,必須變被動應付爲主動參與,將企業法律顧問工作滲透到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方面;要堅持定期座班制定和現場辦公制度,進行上門服務;要重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辦理;要做好企業的維權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要和顧問單位加強聯繫,密切配合,增進了解;要樹立“有爲纔能有位”的觀念,將法律顧問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擔任法律顧問是律師的主要業務之一。《律師法》第 26 條規定:“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爲聘請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一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聘請人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聘請方的合法權益”。這是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工作的基本內容,如何圍繞這些工作內容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以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每個擔任法律顧問的律師都需要認真思考和研究的。實踐中,很多律師苦於沒有法律顧問單位或者擔任法律顧問後感到沒有工作可幹,常埋怨自己的作用得不到發揮,法律顧問工作得不到企業的重視。很多律師年年都籤法律顧問合同,卻得不到鞏固和發展,如同“猴子掰玉米,掰一個,扔一個”, 這種情況實質上是如何提高律師在企業法律顧問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問題。近年來,筆者在擔任法律顧問工作中進行了有益的嘗試,從中受益匪淺,本文就此談幾點認識,以供業內同行參考:

  一、轉變觀念,主動參與,擴大宣傳,將法律顧問工作滲透到企業管理及生產經營,服務的各個方面。

由於傳統觀念的影響和律師業務宣傳怕不到位,“律師”這個名字雖已爲社會公衆所知曉,但律師究竟能幹什麼?對其深刻內涵和律師所從事的工作及其意義真正瞭解者卻不多,尤其在經濟發展相對落後地區,一提到律師,人們首先想到律師就是打官司的,這種傳統認識是很難在短時間內改變的,得依靠我們自己的工作和大力宣傳。這就要求我們自己首先轉變觀念,不能老把眼光盯在訴訟業務上要以自己單有成效的工作來證實,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不僅僅是打官司,更主要的應該是參與企業生產。經營管理方面具有法律意義的每項工作,要積極主動參與到企業的經營管理和各項經濟活動中去,諸如談判、簽約、規章制度的訂立、債權債務的清理、資產重組、財產租賃、融資租賃補償貿易等等非訴訟領域,在參與中積極宣傳律師業務,將業務宣傳貫穿於自己的每一項工作中,不失時機地提出自己的法律見解或主張,必要時及時出具法律意見書;在參與中體現自己的價值;在參與中讓企業領導認識自己,瞭解自己。事實上,並不是顧問單位沒有法律方面的業務,而是很多企業的領導及經營人員不清楚這些工作和法律有關,不知道這些工作是律師可以從事的業務。因爲法律是一項非常專業的工作,作爲律師要有一種職業上的敏感性,要善於發現與法律有關的問題,要將某項工作在法律上的意義講出來,讓企業領導或經辦人員明白這項工作應該請幫忙或諮詢律師,當他們頭腦中逐漸有了這種法律意識後,他們就會對法律顧問工作有了新的認識。以後,每遇見類似事務,他就會自然想到要有律師參與這類事情的處理。要達到這一效果,顧問律師除了要有主動參與的意識和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要有開闊的視野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否則,就不可能提出成熟的法律見解。那麼,顧問律師如何積極主動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管理,將自己的法律知識運用於實踐。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着手:

( 1 )積極參與企業管理,幫助引導企業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尋找適合企業發展的管理框架模式,使其依法運作,並依法規範企業的管理行爲,將企業的.管理活動納入法制軌道。

( 2 )利用律師廣泛接觸社會和中介服務所掌握的經濟信息及便利條件爲企業招商引資牽線搭橋,出謀劃策,並完善有關法律手續,把好法律關。

( 3 )幫助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經授權可代表企業和所屬分廠、分公司及業務負責人、經營人員簽訂目標管理合同書,全力維護企業的財產權益及各項利益,定期代表企業檢查、監督各部門合同履行情況並及時向企業領導反映彙報情況,提出法律意見。

( 4 )經企業領導授權直接參與企業的行政決定、行政命令的制度,發佈及執行。

( 5 )爲企業的重大經濟活動提供法律意見,及時撰寫法律意見書,可行性分析報告,供企業領導決策時參考,必要時參與論證和協商。

( 6 )積極參與重大合同的談判與審查。簽訂合同是企業頻繁、最重要的經濟活動之一,顧問律師參與重大合同談判與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合同意向的談判;違約責任的相互制衡與風險防範;要、約、承諾的法律手續;合同條款的利弊權衡和制定完善。合同形式的嚴格把關;爭議解決的最佳途徑等。

( 7 )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二、改變工作方式,定期主動上門服務。

過去我們總是習慣於企業領導有事情到律師事務所辦公室來找律師,如果人家不找,就認爲沒有法律上的事情。這就是我們經常戲說的顧了才問,不顧了不問,但當企業真正有事找上門來,或許你正好不在,又聯繫不上,這就是顧上了問,顧不上了不問,難怪有位企業領導說我們的法律顧問一年只來了三次,一次是來籤合同,二次是來收顧問費,三次是來簽下一年的合同。這樣的法律顧問怎麼能有所地位?如何改變這種被動局面。筆者認爲這是工作方式的問題,如何尋找、尋問和發現企業生產經營中已出現或可能出現的法律問題並及時出主意,上建議以防患於未然;如何做到想企業領導所想,急企業領導所急,爲企業分憂解愁,除了主動上門服務外,再別無選擇。上門服務的通常做法是應堅持定期坐班制度和現場辦公制度,無論企業有無法律事務,都應堅持到企業主動過問,主動和企業高、中層領導及生產經營負責人取得聯繫,積極捕捉法律方面的信息,做到有事情積極辦,沒事情找問題、找漏洞、勤過問、勤建議、主動辦,真正成爲企業離不了的法律參謀。

  三、重視非訴訟法律事務的辦理。

非訴訟法律事務是指無爭議的法律事務,或者雖已發生爭議,但不必或尚未經訴訟來解決的法律事務,非訴訟法律事務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息息相關,範圍非常廣泛,既包括已經發生爭議的各類糾紛,也包括無爭議,糾紛的法律行爲,律師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目的在於減少糾紛,預防訴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商業信譽和保護正常的業務往來關係,某些經濟糾紛如在法律上、證據上對自己明顯不利,且無法扭轉不利局面,則儘可能避免打官司,爭取以非訴訟方式解決。當前,很多企業在簽訂合同中屢屢上當受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不瞭解對方的資信狀況,包括對方經辦人的真實身份和代理權限。因此,簽訂合同前的資信調查工作至關重要,法律賦予了律師調查取證的權利,顧問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調查手段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資產狀況、註冊資金、經營範圍、從業人員等工商登記情況及合同擔保能力、代理人代理權限情況、標抵物的抵押登記情況等進行調查,爲顧問單位提供可靠的資料和可行性論證,保證合同的法律效力,減少合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