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法律顧問在建築施工企業的服務內容

建築施工企業指專門從事建築物與構築物(建築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有關活動的企業。

企業法律顧問在建築施工企業的服務內容

以法律顧問方式爲建築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是律師在房地產與建築工程領域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方式。律師的房地產與建築工程法律業務,主要集中在爲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全過程法律服務。所謂全過程,是指項目開發的全過程,大體上分爲三個階段:

一是項目前期階段,主要包括項目的立項、規劃設計、報建、土地徵用、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和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合作開發、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等;

二是項目建設階段,主要包括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採購招投標、施工(監理、材料設備採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施工索賠、房屋預(銷)售等;

三是前期物業管理階段,包括制訂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制訂業主公約、物業交接、房屋質量保修、物業管理服務等。

律師爲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全過程法律服務,是律師在房地產領域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業務。但是對於房地產領域的另一主體——建築施工企業,律師提供的服務的主要集中工程款、工程質量等案件訴訟代理方面,律師爲其提供的非訴訟法律服務相對較少,業務拓展尚未形成規模。

針對以上情況,本所組織房地產與建築企業顧問組的律師,對如何爲建築施工企業(主要是進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施工的建築施工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服務的內容、方式作一淺述。

  一、建築施工企業對法律顧問服務的需求現狀

1、目前建築施工企業發展迅速,法律服務市場需求量大。近年來,由於建築施工企業發展過快,很多中小城市建築企業已基本完成改制,有的地區已形成建築企業集團化,建築市場已由買方市場轉爲賣方市場,建築施工企業之間爲了爭攬到工程,不惜競相壓價,造成惡性競爭;市場主體信用缺失,多數房地產開發企業拖欠工程款已成“慣例”,農民工工資及勞動保護問題已成爲政府和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上述問題的存在,迫使建築施工企業尋求相應的法律服務。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複雜性所決定需要律師服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可以說是目前國內最複雜的合同之一。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國內建設工程領域內使用最廣泛的文本。該示範文本是參照國際諮詢工程師聯合會(FIDIC)制定並推薦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進行修訂,其系統性、完備性、先進性是國內其他合同示範文本所無法比擬的,條款之多也是一般合同無法比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標的物特殊、投資數額巨大、合同履行期限長、涉及面廣等特點,該類合同法律關係複雜,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標準、規範繁多,從客觀上導致建築施工企業急需具有較高專業水準的法律服務。

3、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律師作爲爲社會提供專業性法律服務的主體,其作用已越來越得到社會和建築企業的認可。律師在爲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法律服務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優勢。就目前現狀來看,建築施工企業(尤其是中小型企業)法律意識不強,合同管理不規範,對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沒有足夠的關注,對於企業整體的法務管理更是不具規範性,甚至沒有整體法律管理的意識,而傳統的律師服務大多停留在一般的合同審查、訴訟這一層面上。對於律師爲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這一領域,一方面是巨大的市場需求,另一方面卻沒有有效的供給。

4、新的勞動法律出臺後,建築企業勞資用工必將越來越規範,建築企業勞資用工管理的法律服務需求也迅速增大。《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1月1日生效,對企業勞動用工提出更高的要求,特別是不簽訂勞動合同付雙倍工資,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都對建築企業提供了更高的用工要求,同時即將於2008年5月1日生效、施行的《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徹底改變了以往勞動仲裁過程中對企業有利的60天時效的模式,將審理期限和審理程序大幅度縮減:申請時效由60天延長爲一年,同時明確指出工資方面的申請時效在離職後一年,而且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不受一年時效的限制。

5、目前立法的趨勢,建築企業不僅在項目管理上需要採取一定的法律管理手段,整個企業的用工管理、規章制度、分支機構管理、公司股權及對外合作等都涉及更多的法律。據媒體報道,國務院《工資條例》、《社會保險法》正在起草。《工資條例》主要內容集中在如何增長勞動者工資等方面;《社會保險法》主要內容就是要讓交納社會保險帳戶全國遷移,以改變以前因爲外來務工流動性大,社會保險帳戶流動麻煩,造成很多外來務工人員都不願意交納社會保險的情況。新法出臺後,全國性範圍內可以遷移,建築企業的務工人員的社會保險也是以後建築企業面臨的問題。

綜上,建築施工企業都大量需要專業律師事務所提供全方面法律顧問服務。但是目前巨大的市場需求卻沒有有效的供給,主要原因一是律師事務所本身專業性和針對性宣傳工作不倒位,目前衆多專業律師的業務來源還處於被動式;二是當時政府及主管部門在鼓勵建築企業做大做強,加速增加規模和產值時,沒有將法律服務和法律風險防範一併納入宣傳和提倡;三是我們建築施工企業多年來形成的管理風格,對法律顧問的作用沒有重視,一般只有遇到訴訟時纔會想到找律師代理。

  二、律師爲建築施工企業提法律顧問服務的內容及方式

建築施工企業的主要業務就是從事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的施工。律師爲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應根據建築施工企業的特點和實際狀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並結合具體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提供具體的項目服務和全面的企業法律顧問服務。因不同的建築施工企業和工程項目,律師提供服務的內容有所不同,但從總體上看,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工程項目投標中的法律服務

所謂投標,是指承包商向招標人提出承包招標工程的價格和條件,供招標人選擇以獲得承包權的行爲。投標以招標爲前提。所謂招標,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將工程項目的內容和要求以招標文件的形式,向不特定的(邀請招標除外)承包人提出要約邀請,選擇承包人的行爲。

施工企業作爲投標人進行投標,目的是擊敗其他競爭對手,以儘量高的的價格獲得招標項目的承包權,並通過對承包的工程進行施工,以獲得利潤。投標的成功與否,決定施工企業能否持續經營。可見投標是施工企業經營活動的起點,也是關鍵點。在此環節,律師應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建築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及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爲企業提供法律服務:

1、律師在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可作爲投標方(施工企業)的代理人,保證己方工作的合法性。主要內容是審查己方向招標方提交的投標書及其他文件、資料,保證這些文件、資料的合法性與規範性,以避免因其內容或形式上的不合法而導致廢標的產生。以投標主體爲例,《建築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所規定的資格准入制度是一種強制性規定,那麼律師應着重審查投標文件對投標人資質的要求。如果由幾個施工企業組成聯合體進行投標,律師應着重審查聯合體中資質最低的企業的資質,是否達到招標文件要求的資質。審查投標是否有效,側重於對施工企業準備提交的投標文件的審查;同時,律師應注意,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屬無效招(投)標的幾種情況。另外,不同的地區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通過地方法規、規範性文件,對招投標問題作了相應的規定,其中涉及招投標效力的規定,亦應注意。還有一些招標人的招標文件,在法律沒有禁止的範圍內附加了一些條款,有些涉及到投標的效力且以及相應法律後果,對此,律師也應提醒施工企業注意。

2、律師監督招標方的工作。主要是(1)審查招標文件,在內容上審其是否公平、合理,尤其是招標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在文字上審其是否清楚達意,有無歧義之處;在形式上審其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最終,協助己方作出是否投標——即是否向對方發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要約的決策。(2)監督招標方的招標、開標、議標、評標、決標工作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期間開展。若否,可代理己方向招標方提出意見或異議,甚至向招標方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投訴。(3)中標後,爲招投標雙方簽訂的工程承發包合同把關,並在以後可能程序的爭議中代理己方解決問題。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法律服務

  1、施工合同簽訂前的律師合理提示。

律師應合理提示施工企業履行相應的義務: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按期開工、確保工程質量,接受發包人的必要監督;施工企業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完成工程建設;對建設的工程負瑕疵擔保責任;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均應嚴格履行;非法定事由或合同有關的約定,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承發包雙方的任何一方不得變更或解除合同。

  律師應依據合同有關約定及法律有關規定提示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發包人違約,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

(2)發包人提供的建設材料不合格,又不予更換的;

(3)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後,已完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結算條款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款;已完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發包人可請求減少支付工程款,減少的工程款應當以不合格工程的工程款爲限。

  律師在主張解除合同時應告知委託人注意下列事項:

(1)行使解除權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2)未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

(3)沒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經對方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4)合同解除後,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5)律師應提示委託人在合同解除後,還應當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後契約義務。

  律師應合理提示施工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1)承包人未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登記的;

(2)借用具有法定資質建設施工單位名義的;

(3)招標投標法規定必須招標而未招標或中標無效的。

律師可合理告知委託人,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下,發包人及施工企業按照過錯程度承擔承包人返工、修理、停工、窩工損失以及因工程質量缺陷造成發包人的損失;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施工企業可請求對其在建設工程的實際投入參照合同約定的工程結算條款折價補償,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發包人可請求返還已經支付給施工企業工程款。

  2、施工合同的審查、修改。

審查、修改合同是律師在經濟領域爲建築施工企業具體的工程項目部提供法律顧問服務的主要方式。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體現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基本權利、義務的合同,在整個項目建設過程中居於主導地位。由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標的物特殊、投資數額巨大、合同履行期限長、涉及面廣,以及該類合同法律關係複雜,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法規、部門規章、標準、規範繁多等原因,因此律師審查、修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作用和意義十分重大。律師應對質量、價款、工期這些實質性條款嚴格把關,在協議書中明確約定質量等級(如合格、優良)。如果建設單位對質量有特殊要求,比如國家優質工程、地方優質工程,應明確約定達到特殊要求的獎勵辦法,未達到特殊要求但達到了合格(或優良)的獎罰辦法,以及建設單位應履行的義務。切忌用含混的詞語。對於價款,也應有明確的約定,如“施工圖預算加簽證”、“施工圖預算加係數包乾”、“按建築面積平方米造價包乾”等,避免“暫定價”、“造價約多少萬元”、“完工後據實結算”之類的約定。對於合同價款的調整,應結合工程、市場環境等因素,在專用條款中詳細約定。對於工程款的支付,應在專用條款中明確約定預付款、工程款(進度款)、結算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以及未按約定支付的違約責任。對於工期,有絕對工期與相對工期,應明確約定工期的總日曆天數;如無法確定開工日期,應約定以開工令(或以甲方書面通知)爲準;羣體工程應分別約定開、竣工日期。律師審查、修改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還應先熟悉通用條款,在此基礎上審查專用條款。通用條款,是通用於某一類合同的條款,特點是具有通用性。多數施工企業不重視通用條款,實際上,如果專用條款沒作具體的約定,那麼通用條款就變成了專用條款,就是履行合同的依據,對合同雙方都有約束力。專用條款,是專用於某一具體合同的條款,體現了合同的特殊性和具體性。專用條款不僅包括示範文本的條款,還包括對通用條款的排除、修改和補充。審查專用條款時應注意一些程序性、時限性的要求以及有關違約責任的約定。

  3、工期跟蹤服務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工期少則數月,多則幾年。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有很多影響工期的因素。如設計變更、遲延付款、返工、暫停施工、圖紙提交不及時、材料供應不及時等,還有其他諸如自然因素、社會因素等。律師在工期跟蹤過程中,律師應合理提示施工企業,合同對開、竣工日期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開工日期可以發包人出具的開工通知書日期爲準,竣工日期可以承包人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爲準;若發包人要修改的,則以承包人修改後提請發包人驗收的日期爲竣工日期。

有導致工期順延的情形時,律師應依據合同的約定提示施工企業注意,並及時做好書面記錄,比如:發包人未按約提供圖紙及開工條件;發包人未能按約支付工程預付款、進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發包人指定的代表(以下稱指定代表)未按約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約定和規定時間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承包人通知發包人檢查,發包人沒有及時檢查;發包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等。

對於發包人違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條、二百八十三條和二百八十四條規定,律師應提示或幫助施工企業書面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承包人有權要求發包人賠償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等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律師可合理提示施工企業在發生工程順延時,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發包人或指定代表。經施工企業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履行義務,停工時間從催告之日起算至停工原因消除之日止。律師可合理提示施工企業暫停和恢復施工都應當書面的形式提出。

  4、工程款的確認與支付中律師跟蹤服務

按合同約定及時得到工程款,是施工企業在施工合同中的核心權利。首先是工程預付款,律師可合理提示施工企業應得到預付工程款的時間;對發包人不按約定預付款,施工企業應以書面方式催告,發包人仍不支付的,施工企業可暫停開工並要求發包人承擔違約責任。其次是工程進度款,律師可合理提示施工企業,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作量的報告,並督促發包人按合同約定確定並支付工程進度款。律師可合理提示發包人計量工程量的時間,以及不及時計量可能產生的後果。再次是工程結算款,律師可合理提示施工企業首先應該按約定及時提交完整的竣工資料、竣工驗收報告、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後,在約定的期限內不予答覆,視爲認可竣工結算條件,施工企業可主張按照竣工結算文件作爲結算依據。如發包人不支付結算款,施工企業則不交付工程,並可在達到合同約定的期限時,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行使優先權。律師應提示施工企業,發包人延期支付工程款的,可以依約要求發包人承擔延期付款利息,並依約停止工程施工和解除合同。利息從約定付款之次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同期固定資產貸款利率計算。合同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或者按照合同約定難以確定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自工程交付之次日起算。

  5、工程簽證與施工索賠

工程簽證是工程承發包雙方在施工過程中按合同約定對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所達成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補充協議,互相書面確認的簽證即成爲工程結算或最終結算增減工程造價的憑據。律師應該提醒施工企業,非施工企業原因的進度拖延的,工程變更、約定由發包人承擔的風險、發包人違約導致承包人增加的成本、費用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儘量要求發包人簽證,主要有:發包人交圖簽證、施工遇緊急情況的簽證、施工組織設計簽證、委託施工圖設計簽證、延期開工簽證、發包人暫停施工簽證、工期延誤簽證、工期提前簽證、隱蔽工程驗收簽證、重新檢驗簽證、工程試車簽證、安全保護措施簽證、危險施工安全防護措施簽證、價款調整簽證、工程量計量簽證、承包人同意延期支付價款簽證、承包人停工簽證、甲供料交料簽證、承包人採購材料及代用材料簽證、合理化建議的費用分攤及收益分享籤、確定變更價款簽證、竣工驗收簽證、單項竣工簽證、接受竣工結算資料簽證、提交索賠資料簽證、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簽證、使用專利技術等申報簽證、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的保護措施簽證等。

索賠是工程合同承發包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未能獲得按合同約定支付各種費用、順延工期、賠償損失的書面確認,在約定期限內向對方提出賠償請求的一種權利。低價中標,索賠賺錢,已成爲很多管理規範的施工企業的一條重要的經營原則。律師應協助施工企業樹立索賠觀念,建立索賠機制,及時抓住索賠機會。律師在此項服務中,應提示施工企業,在發現發包人變更設計、增減工作量的圖紙或變更技術要求等的,應當及時書面要求發包人書面確認該變更,並按照約定程序提交工程變更價款調整報告報發包人。提醒施工企業平時注意索賠資料的積累,每一份經濟、技術簽證要及時、準確,所有的工程量報告要及時送達並要求對方簽收,設計變更、工程變更要有簽證,洽商、會談及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要有書面記錄並有各方簽字,單方的函件(如撥付工程款通知、順延工期報告等)要有對方簽收並保存等。另外索賠程序應按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規定程序向發包人提出索賠報告。

  (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法律服務

  1、施工階段質量管理法律服務

質量責任是施工企業在施工合同中的核心責任。施工企業的根本目的就是通過建設成合格的建築產品而獲得收益。律師在參與這個階段的法律服務時,應當提醒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設計,不得偷工減料;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設計文件和圖紙有差錯的,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和建議。律師應提醒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企業應當通知建設單位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施工人員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並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提示施工企業應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2、竣工驗收階段

律師應提醒施工企業應當在工程完工後及時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報告,申請工程竣工驗收。施工企業應當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施工企業對竣工驗收不合格或者有缺陷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3、質量保修期

律師應提醒施工企業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除已明確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比如: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爲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爲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爲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爲2年。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四)建設工程造價法律服務

建設工程在施工階段的各環節各工序過程中經常涉及工程造價的變化,即施工圖的變更會導致造價的增加或減少;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藝的變化導致工程造價的變化;建築材料、設備、設施的變化或市場行情的漲、跌引發工程造價的變化;施工質量、工期也會引起造價的變化。律師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依法爲施工企業適時提供提示審查,其主要內容爲:

1、施工圖會審

施工圖紙是明確施工範圍、施工內容、施工方法,明確所使用的建材、設備的品牌、規格的工程技術文件,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組織相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開工前一個月,由建設單位召集主持,由設計、監理、造價諮詢單位、施工單位參加;施工圖會審的內容:發現施工圖紙有錯誤的經設計院覈實予以糾正;圖紙有不妥或遺漏的予以修改完善;對施工方法使用新材料或替代材料節約造價有合理化建議的,予以論證確認;對圖紙、施工方法有不明確的予以澄清;需增加或減少子目的予以調整;前述種種均涉及工程造價。爲此,相關單位應根據施工圖變化情況,提出必要的造價增減報告,根據合同約定的程序或方案予以調整。

2、開工條件審查

建設工程開工前有大量準備工作,包括建設單位經辦理法定的報建、從業許可等手續,技術、施工場地等條件的具備,律師提示施工企業審查或簽發開工報告,是否符合開工條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1)開工的法定手續的完備及約定條件的成就,即報建手續及施工許可證的取得;(2)施工技術條件的齊備即座標、水準點、地下管線資料等的齊備;(3)施工場地、用水、用電等符合 “三通一平”的條件。

3、施工過程中履行合同審查

建築施工過程的特點是時間長、變化多、涉及面廣,據此,在施工過程中會形成大量的書面變更資料,雙方協商一致的變更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結算工程造價的依據。對工程聯繫單、技術覈定單的審查主要有:施工內容變更的事實認定;工程量及工期、質量設計變更等內容的簽證主體、程序、權限等的審查;工程量增減變化的量化標準及計算方式的審查。對合同約定的工程形象進度及完成工程量的審查主要有:形象進度節點與支付進度款的標準;已完工程量的核對;已完工程質量的核檢;對隱蔽工程(中間)驗收及其資料審查主要有:組織參加驗收的主體及其職責;驗收的程序規範及標準;工程資料的齊全標準(包括材料的生產許可證、合格證、測試憑證、混凝土強度、配合比等資料)。

4、影響工期延長原因的審查,主要有: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量增加;建設單位要求的工程量增加;因管理不善施工前後工序脫節相互影響;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件。

5、工程竣工驗收審查:施工企業完成了合同約定的施工任務,即工程竣工,應向建設單位申報竣工驗收,律師幫助審查以下事項:組織、參加驗收主體的不同職責;驗收的程序、時效,不及時驗收或不驗收的後果;驗收規範及標準(國標、企標、合同約定標準);質量缺陷責任的認定及返修費用的承擔;工程資料的彙總、整理,並按有關部門要求裝訂成冊;向有關部門做好竣工驗收備案工作。

6、竣工結(決)算

工程竣工通過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對工程總造價要進行結算,以確定最終造價及工程尾款金額。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各自均須對工程造價進行財務決算,以檢查項目的效益。律師提示或協助施工企業着重對工程竣工結算造價,進行審查或者對審價單位出具的審價報告進行審覈。對工程竣工結算的時效,有合同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建設部(2001)107號文件規定的時間辦理結算。工程量計算依據:施工圖紙及其說明、現場簽證、施工合同、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招投標報價書等涉及工程造價的其他資料。定額適用依據:定額(單價、費用、費率)的適用,三大材含量及用量的確定,材差、人工費差價調整方法依據等。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按施工期間的定額根據當時的市場信息價調整材料、人工差價,定額無子目的按市場價。現場簽證效力的審查,按照合同約定的簽證時效、程序、權限審查簽證的效力。

7、質量保修階段

工程竣工通過驗收,交付建設單位使用後,施工企業按照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應履行質量保修義務。保修期間仍涉及相關造價即費用。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可從以下方面審查相關內容:1.保修合同或特定條款的審查:(1)質量保脩金比例或金額的設定;(2)質量保修起止期限的約定;(3)保修或返修的程序。2.質量保修期屆滿保證金的處理:(1)質量返修責任認定及費用承擔;(2)扣罰保脩金的標準、程序;(3)返還保脩金的時間,預留保脩金利息的免除或計取。3.質量返修責任或費用爭議解決方式、途徑

8、涉及工程造價訴訟案件的法律服務

在建築工程承發包合同糾紛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往往涉及工程造價糾紛,對未經雙方確認的竣工結算,或對中途解除承包合同而未經清算的工程款項,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往往委託審價機構進行審價鑑定,並依審價鑑定報告作爲判案依據。律師辦理此類專業案件,應從以下環節提出法律意見:

審價鑑定的申請: 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應對主張的工程造價提出審價鑑定申請。主張工程價款一方有證據證明工程價款已被對方確認或合同約定的確定工程價款條件已成就的不必申請鑑定。對該價款有異議方提出鑑定申請。經招投標程序確定的工程造價不必委託鑑定。經有資質的造價機構審定的工程造價並已被雙方確認,另一方不得以財政審計爲由重新申請鑑定。審價費用的預付,司法鑑定費一般由申請鑑定方預付。雙方均要求鑑定的,雙方各半預付。審價單位的選定,雙方協商選定鑑定單位,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委託。

對審價鑑定初稿的異議:按審價鑑定程序,鑑定單位經與雙方覈對工程量,或自行計算工程量後,向委託人出具鑑定初稿。律師協助當事人對鑑定初稿從以下幾方面審查,提出異議:審價鑑定單位及人員的資質及資格;工程量計算的方法,費用、費率適用的依據;材料費、人工費差價調整方法及依據;審定造價組成的依據。

對審價鑑定報告的質證,律師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對司法鑑定報告提出質證意見和異議:審價鑑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審價鑑定的範圍;審價鑑定的方法、程序及其依據;施工圖預算的工程量與竣工圖工程量的差異及調整依據。

申請重新鑑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對鑑定報告可申請重新鑑定的以下情況: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爲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推翻的。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五)分包合同管理

絕大多數工程項目都會涉及到工程分包。與以往不同的是,國家爲了保證工程質量,防止無序分包,將分包劃分爲專業分包和勞務分包兩類(《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87號),並且無論是專業分包還是勞務分包,都規定了強制性的資質要求。律師應重點審查分包單位的資質、資信狀況,審查是否存在轉包、違法分包及不規範分包、出借資質的情形;審查分包合同條款是否完備,工期、質量是否有保證,避免由於分包單位的原因而承擔連帶責任。2003年,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聯合制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兩個示範文本。由於示範文本具有規範性、系統性、全面性等特點,律師在審查、修改分包合同時,應參考示範文本,並向施工企業積極推薦示範文本,這必將有利於分包行爲的進一步規範。

專業工程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將其所承包工程中的專業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建築業企業完成的活動。律師應提示施工企業,專業工程分包除合同有約定外,必須經發包人認可。專業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工程。施工企業承包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項目的,可以將部分項目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單位。分包項目以最小標的爲限。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項目中,單項工程爲最小標的;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中,單位工程爲最小標的。單項工程:指建設工程中由若干單位工程組成,有獨立設計文件、建成後能獨立發揮功能效益的工程。單位工程:指單項工程中單獨設計、可以獨立組織施工的工程。

勞務作業分包,是指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將其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發包給勞務分包企業完成的活動。律師應提示施工企業,對於勞務作業分包,承發包人應通過勞務合同約定。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律師應提示分包工程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就工程質量、工期對分包工程發包人負責。

律師應合理提示和審查禁止轉包的情形,工程轉包,是指承包方違反《建築法》的規定,不行使管理職能,將所承包的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行爲。有以下行爲之一的,爲轉包: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承包方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名義轉給他人承包的;承包方將主體結構工程轉給他人承包的;承包方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的。律師應提示委託人注意下列情形:承包人是否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發包給他人;承包人是否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後以分包名義分別發包給他人;分包工程發包人是否將工程分包後,未在施工現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和派駐相應人員,或未對該工程的施工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的。

律師應合理提示和審查違法分包的情形:分包工程發包人將專業施工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分包工程發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工程分包給他人的。

  (六)材料、設備採購和租賃合同管理

無論是施工總承包還是專業承包,多數情況下,都是由施工企業採購材料、設備。在一份施工合同中,材料、設備的採購量都是很大的,因而要簽訂大量的買賣合同。對於此類合同,應着重審查材料、設備供應商是否具有生產、銷售(包括大型設備的安裝、調試)相應產品的主體資格,其產品是否符合專用條款約定的條件,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及強制性標準,供貨是否有保障,能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對產品的隱蔽缺陷能否提供擔保等。

在由施工企業採購材料、設備的情況下,律師還應審查是否存在發包人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的違法情形,發包人指定材料設備,律師可以提醒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採購的,發包人不得指定承包人購入用於工程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如果有,應告知施工企業予以拒絕,或約定因材料、設備的質量原因造成損失的責任應合理承擔。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律師應該提醒發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供應由其供應的材料設備,並應對其供應材料設備的質量負責。承包人採購的材料設備,律師應該提醒承包人,由其採購的材料設備,發包人不得指定生產廠或供應商。在設備租賃合同中,對於租賃設備操作人員也就要作相應的約定,包括操作人員的相應資質等。

律師應協助建築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部建立,合同檔案及分類管理辦法、合同管理辦法、合同印章項目部印章管理辦法、合同授權委託管理辦法等,對材料、設備採購和租賃合同管理。律師應幫助施工企業及項目部審查和修改各種材料、設備採購和租賃合同合同文本,重大專業採購租賃合同審查和合同簽訂過程協商談判,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發函催告、督促,對違約全面代理訴訟主要有:合同簽約條款審查;合同履行合理通知義務;合同履行中,違約行爲的合理催告;合同履行中,收集我方有利證據;合同履行中,對違約責任造成法律後果的法律意見;解除合同和終止合同,律師審查並出具法律意見。爲建築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部的管理人員和採購人員的進行合同法理論和實務的培訓等。

  (七)建築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部的勞資管理法律服務

  1、爲建築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部提供勞資法律培訓

提供最新《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江蘇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法律講座:(1)08年元月1日已生效《勞動合同法》理解與適用講座,讓企業相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能最簡明的理解和適用勞動法合同法,並與企業實際情況相結合;(2)08年5月1日已生效《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理解與適用講座,讓企業相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能最簡明的理解和適用《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並瞭解勞動案件的處理程序與以前所有區別,應注意的問題,對企業的影響;(3)《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的條款對應的區別,並提供對照文本,和《勞動合同法》英文文本;(4)《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目前是草稿)理解與適用法律講座;(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解釋、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規定。

  2、爲建築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部提供勞資用工法律風險防範方案

(1)律師定期瞭解建築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部勞動合同訂立、履行情況,幫助規範其用工行爲,使企業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程序不合法或解除勞動合同條件不合法引起的風險;指導勞資工作人員提高收集證據技巧,指導運用規章制度進行科學管理,避免、減少處理違紀員工而發生勞動爭議應當承擔的舉證風險;

(2)協助建築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部預防因勞資管理引起的勞動爭議,協助進行勞動年審和社會保險費登記申報等工作;協助公司申報內部規章制度備案和申報採用綜合工時和經濟性裁員審批手續;協助公司做好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續簽工作和勞動合同終止工作;進行律師見證,簽發律師函;根據需要,列席重大會議,現場提供法律諮詢;代理勞動合同見證和其他有關勞動事務。

(3)律師還應合理提示建築施工企業,項目部的勞動用工,責任主體爲建築施工企業,由項目部或建築施工企業僱用的各類工作人員,一般依法形成勞動關係,不簽訂勞動合同仍然適用《勞動合同法》雙倍支付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

  3、爲公司修改勞動合同文本,提供勞動人事制度管理和員工手冊編制修改法律服務

(1)律師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實際用工狀況修改勞動合同和各類內部項目經理承包協議等

(2)律師根據建築施工企業實際用工狀況,起草相關技術人員的《商業祕密保護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爲採購人員及相關管理人員起草《廉潔協議》等。

(3)律師爲公司起草、修改和審查規章制度,幫助公司建立健全各類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企業有關用工、工資分配、福利保險等方面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勞動紀律;

  4、爲建築施工企業及工程項目部處時處理和協調工傷、勞務、勞動糾紛等。

本文所淺述內容具有一定的共性,在大多數建築施工企業與工程項目中都會遇到,但是一家建築施工企業,不僅僅只涉及到以上法律服務,在項目施工中還會涉及到諸如擔保、保險、損害賠償、工傷、勞務糾紛等,建築施工企業在迅速發展與規模擴張中,還涉及企業併購,對外投資合作,公司治理,均需有專業律師團隊的參與。我們認爲,爲施工企業提供專業的法律顧問服務,僅僅某個專業律師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律師事務所的整體參與提供綜合法律服務。隨着國家對建築市場整頓力度的加大,建築市場和用工都將逐步步入正軌,律師事務所爲建築施工企業提供法律顧問服務大所作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