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留和吊銷怎麼區分

暫扣駕駛證

扣留和吊銷怎麼區分

是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人在一定時間內暫停其機動車駕駛資格的處罰方式。

相當於原《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吊扣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實施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行政強制措施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應給予當事人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決定。

對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處罰決定後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車輛管理所,暫扣期滿後按規定程序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扣留駕駛證

是指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過程中採取的一種行政強制措施。採取這種行政強制措施,主要目的是爲了查清當事人道路交通違法行爲的事實,以便作出正確的處罰決定。

例如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1個記分週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

在這幾種情況下,認爲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就可以先予扣留道路交通違法行爲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扣留駕駛人的駕駛證,扣留前應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行爲的基本事實、擬作出這種強制措施的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當場交與當事人後,依法扣留。扣留違法行爲人駕駛證的期限是至公安機關依法做出行政處罰之日。

吊銷駕駛證

吊銷是指依法取得駕駛證後,出現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銷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當中承擔一半以上責任者按規定應當吊銷駕駛證,這些都屬於行政行爲。

如果你的駕駛證是被吊銷的,那麼最基本需要滿足2年及2年以上才能重新申領。

被處以吊銷駕駛證的情形,出現最多的行爲是酒後駕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科目二、科目三有變化

從車管所瞭解到,明年駕考科目二將採用新的項目,表現爲4個方面的變化。首先是樁考改成倒車入庫,移庫則被取消。其次,傳統樁考考場內邊角上豎立的樁杆將被拆除,只留下地面的庫位線。第三是,原先科目二分樁考和內場考,考試不在同一天,今後科目二共有倒車入庫、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側方停車、曲線行駛、直角轉彎5個項目,要求在同一天一次考完。對學員來說,去考場的次數減少了。此外,除坡道定點停車和起步這個項目外,其他科目二考試項目考試時均不允許中途停車。

科目一理論考試將拆分成兩部分,以加深對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的理解

相比科目二,科目三主要增加了路口轉彎和加減擋,這些在實際駕駛過程中都是非常實用的技術。有考官發現,之前有些新駕駛員參加應試學習,雖然通過了考試,但開着自己的車上路時卻不會在路口順利轉彎,彎度不是太大就是大小,對不準車道,有的車速也控制不穩。還有新手只會加速加擋,遇到緊急情況不會正確減速,不知道怎麼從五擋直接減到一擋二擋。科目三的調整無疑對日常開車有更加實際的幫助。

過渡期會進行人工考試評判

公安部公佈時,坊間有不少猜測,認爲駕考新規實施時會有幾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會仍按老辦法考試。但記者從車管所獲悉,明年1月1日起所有駕考科目都要按照新規執行,過渡期的說法是有的,但與猜測的不一樣。由於考試科目調整涉及車管部門考試系統升級,新的科目二考試來不及使用電子評判,因此在4月1日前,小型汽車科目二考試允許採用人工評判。而大型車考試還需要新建一些考試項目場地,在7月1日之前個別項目會暫時不考。據悉,在明年1月1日前通過“舊版駕考”樁考,還沒有參加內場考的學員,樁考成績有效,1月1日後就不用考新版科目二中的倒車入庫了,只需要考另外4個項目,如果補考的話也只要補考4個項目。而1月1日前還沒有進行樁考,或者樁考沒通過的,那麼1月1日後就要參加新版科目二5個項目的考試,只要其中一項不過關,必須5個項目一起重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