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物業管理師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國家人事部和建設部於 2005 年 11 月 16 日 制定並頒佈了《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和《物業管理師資格認定考試辦法》。上述三個文件實施後,物業管理師資格正式納入了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系列。根據《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 ( 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 ,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註冊證》 ( 以下簡稱《註冊證》 ) ,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物業管理師的英文譯爲 :CertifiedPropertyManage( 簡稱 CPM) ,準確全名應爲“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

註冊物業管理師

物業管理師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規範物業管理行爲,提高物業管理專業管理人員素質,維護房屋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的利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物業管理企業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物業管理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並依法註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師註冊證》(以下簡稱《註冊證》),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

物業管理師英文譯爲:Certified Property Manager

第四條國家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的專業管理人員,實行職業准入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五條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全國物業管理師職業准入制度的實施工作,並按職責分工對該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按職責分工實施物業管理師職業准入制度。

第二章考試

第六條物業管理師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的考試製度,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建設部組織成立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組織命題,建立並管理考試試題庫等工作。

第八條人事部組織專家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試工作;會同建設部研究確定合格標準,並對考試考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九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中專學歷,工作滿10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8年。

(二)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專學歷,工作滿6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4年。

(三)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大學本科學歷,工作滿4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3年。

(四)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工作滿3年,其中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五)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碩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2年。

(六)取得經濟學、管理科學與工程或土建類博士學位,從事物業管理工作滿1年。

(七)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學位的,工作年限及從事物業管理工作年限均增加2年。

第十條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事部、建設部委託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建設部用印的《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第十一條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收回《資格證書》。自收回《資格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物業管理師資格考試。

第三章註冊

第十二條取得《資格證書》的人員,經註冊後方可以物業管理師的名義執業。

第十三條建設部爲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審批機構。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主管部門爲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審查機構。

第十四條取得《資格證書》並申請註冊的人員,應當受聘於一個具有物業管理資質的企業,並通過聘用企業向本企業工商註冊所在省的註冊審查機構提出註冊申請。

第十五條註冊審查機構在收到申請人的註冊申請材料後,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註冊申請,均應出具加蓋註冊審查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六條註冊審查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條件和程序完成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並將註冊申請人員材料和審查意見報註冊審批機構審批。

註冊審批機構自受理註冊申請人員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對作出批准決定的,應當自決定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決定送達註冊申請人,並核發《註冊證》。對作出不予批准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力。

第十七條物業管理師資格註冊有效期爲3年。《註冊證》在有效期限內是物業管理師的執業憑證,由持證人保管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