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補償安置協議書

甲方:關口埡村委會 (以下簡稱甲方)

用地補償安置協議書

乙方: (以下簡稱乙方)

因公路用地,需徵用乙方承包經營或使用的部分土地,山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鄂政辦【2004]3號和長政辦發【2004] 146號文件,甲、乙雙方就用地補償安置問題協議如下:

一、徵用土地面積、類型

此次徵用乙方經營或使用的土地 畝,其中旱地 畝,水田畝,桔園 畝,茶園 畝,用材林 畝,薪炭林 畝,灌木林(荒山) 畝,宅基地 畝,空閒地 畝,竹林 畝。

二、補償費用

青苗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地上附着物、經濟林木補償以及土地安置補助費 元,村級安置補助費 元(土地補償費)。

三、付款辦法

雙方簽字蓋章後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四、安置辦法

乙方自願金額領取土地安置補助費和村級安置補助費,甲方不再對乙方進行安置,安置工作由乙方自行負責,不得再向甲方提出調整山林、土地、宅基地、園田、飼料地等要求。

五、乙方必須在 年 月 日前將山林土地清障後交付給用地方使用,保證工程順利施工,若在規定期限內不清障結束,所造成損失,甲方與用地方概不負責。

六、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乙方、礦方各執一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

甲方:關口埡村委會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用地補償安置協議書 [篇2]

甲方: 德陽明源電力(集團)有限公司 (農民拆遷補償安置實施人)

乙方: 簡陽市新市鎮 董家 村 十 社 王洪江 (被拆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川辦函[2017]73號、資府發[2017]152號、簡府辦函[2017]7號文件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對棉豐~普安220kV線路新建工程項目涉及的 新市 鎮 董家 村 十 社的乙方農房拆遷補償安置的'有關事項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乙方情況

(一)乙方在拆遷範圍內的房屋產權證號 無 面積 ㎡;土地使用證號爲 無 號,宅基地面積 ㎡。

經實地勘查,乙方房屋建築面積爲 217.44 ㎡(其中:磚混房屋 123.84 ㎡,磚瓦房屋 93.60㎡)。

(二)乙方在本社常住人口 4 人;屬於確定的應安置人口 4 人,分別是: 戶主:王洪江、妻子:張洪瓊、女:王麗、子:王濤 。

(三)乙方被拆遷房屋的產權屬於 私產 ,土地性質屬於 農村集體土地 。

第二條 拆遷補償安置方式

根據棉豐~普安220kV線路建設的規劃要求,對乙方採取 貨幣補償,自行拆遷 的方式進行拆遷補償安置。

第三條 拆遷補償

(一)乙方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拆遷由甲方補償,補償標準按照

簡府辦函[2017]7號文件《成安渝高速公路簡陽段徵地拆遷工作實施方案》和資府函[2017]152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

(二)甲、乙雙方本着農戶自行拆遷的原則,經現場實際丈量清點核算,甲方應一次性補償乙方各項費用如下:(1)磚混房屋 123.84 ㎡× 420 元/㎡= 52017 元;(2)磚瓦(土瓦)93.60 ㎡× 280 元/㎡= 26208 元;

(3)房內附屬物補償25434元;(4)過渡期補貼 4 人× 75元/人月×12月= 3600元;(5)搬家費:2次×200元/次=400元;(6)殘值收購217.44㎡×15元/㎡=3262元。

各項補償及補助費共計110917元。(大寫:壹拾壹萬零玖佰壹拾柒元整 )。

第四條 宅基地補劃及產權辦理

乙方享受補劃宅基地面積,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補劃宅基地所佔土地根據統一規劃由所在村組負責調節。乙方的臨時過渡期爲2011年 11 月 8 日起至2012年 11 月7 日,過渡期爲12個月。產權辦理由甲方負責。

第五條 獎懲辦法

乙方從簽訂協議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搬遷並將房屋自行拆除的,可享受按時搬遷獎勵金:磚混(磚瓦)217.44 ㎡×280元= 60883 元,合計60883 元。該費用在被拆遷戶按時搬遷並將房屋自行拆除後領取。逾期不搬遷的,從逾期之日起5日內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實施強制搬遷,並可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的規定對拒不搬遷的當事人處以3000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 拆遷安全責任

根據棉豐~普安220kV線路建設的要求,乙方採取農戶自行拆遷的方式

進行拆遷。乙方在拆遷過程中應注意拆遷的安全,如乙方在拆遷過程中發生拆遷安全事故,一切責任由乙方全部承擔。

第七條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雙方均不得擅自改變。誰違反本協議,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約方承擔,本協議內容履行完畢合同終止。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肆份,甲方叄份,乙方壹份。

甲方: 德陽明源電力( 集團)有限公司

乙方: 簡陽市新市鎮董家村十社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