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西安市城市建設拆遷安置辦法

第一條 爲保證城市建設拆遷安置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安置要保證城市建設的需要,保證拆遷人、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做到等價有償,合理安置,按時搬遷。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 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 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

第四條 西安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拆遷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西安市城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拆遷辦)具體負責本市拆遷安置管理工作。 閻良區、臨潼區和市屬各縣拆遷安置主管部門,比照市拆遷安置主管部門和市拆遷辦的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的拆遷安置管理工作。但發放、吊銷拆遷資格證書除外。

第二章 拆 遷

第五條 拆遷人必須持市規劃管理部門批准的用地定點圖,建設用地批>,拆遷安置計劃,向市拆遷辦和拆遷安置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領取拆遷許可證。

第六條 用地定點經批准後,應停止戶口遷入或分戶,凍結房屋出租和互換,不準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其他設施,不得改變房屋使用性質。

拆遷人在規定的時限內不實施拆遷且未按規定辦理延期手續的,前款規定即自行解除。

第七條 拆遷人、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後,方可進行拆遷。協議應明確拆遷過渡期限,安置方案,補償方式,補償金額,違約責任。

第八條 拆遷安置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及時收回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租賃憑證,併到土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拆遷人在過渡期滿時,應當按照協議的規定要求,及時給被拆遷人予以安置,並辦理住房證。

第九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的`,可以由市、區、縣人民政府組織統一拆遷,也可以由拆遷人自行拆遷或者委託拆遷。實行綜合開發的地區,應當實行統一拆遷。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被委託人應是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

單位。拆遷安置主管部門和市拆遷辦不得接受委託實施拆遷。

拆遷安置工作人員必須經市拆遷辦培訓、考覈合格,執行職務時應當佩戴標誌,持證上崗。

第十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安置主管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是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安置主管部門或市拆遷辦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部門需要索取證據的,當事人、有關部

門、組織和個人應當按要求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過渡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拆遷安置事宜達成協議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協議的,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市、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拆遷的,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拆遷辦、拆遷安置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