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做好棚戶區改造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改善棚戶區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市建成區和工業集中區內市人民政府批准列爲棚戶區改造計劃的建設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市棚戶區改造實施工作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對棚戶區拆遷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棚戶區拆遷應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拆遷許可。拆遷人應向市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拆遷申請;

(二)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三)規劃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批准文件;

(五)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已足額存儲的證明

市拆遷管理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符合條件的建設項目,發放房屋拆遷許可。

第五條 從事棚戶區房屋拆遷工作人員,應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通過有關法律、法規和業務知識培訓後,持證上崗。

拆遷評估機構及評估人員,必須依法進行評估,並接受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的監督。

第六條 棚戶區拆遷,由被拆遷人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特殊情況,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確定拆遷補償方式和回遷安置地點。

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統一監製。

第七條 棚戶區建設項目新建住宅回遷安置房戶型爲:小一室、大一室、小二室、大二室、三室。各類安置戶型的建築面積不得低於:小一室36平方米、大一室45平方米、小二室54平方米、大二室63平方米、三室72平方米。

安置戶型的最大建築面積不得超過普通住房標準。

第八條 棚戶區改造辦公室應當對回遷安置房屋的平面設計進行審查。土地、房產等各部門按照棚戶區改造辦公室的審查意見辦理相關手續。

第九條 對棚戶區內未按房改價購買公有住房的房屋承租人,按下列規定向拆遷人繳納費用後,由拆遷人按私有產權房屋予以補償安置。拆遷人必須將所收取的費用移交產權單位。

(一)平房: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100元/平方米;

(二)樓房: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的20%或依據房改政策計算的購房款。

第十條 棚戶區內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並在評估結果公佈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總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1+住宅改營業上浮率)+拆遷貨幣補貼金額+搬遷補助費。

(二)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

(三)拆遷貨幣補貼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調整係數(調整係數爲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的80%)×補貼係數(補貼係數根據搬遷時間確定:評估結果公佈之日起1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係數爲7;評估結果公佈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係數爲3.5;評估結果公佈之日起20天內未搬遷的,係數爲0)。

(四)搬遷補助費爲每戶400元。

(五)棚戶區內住宅房屋以外的建(構)築物等,不享受此項政策。

第十一條 棚戶區內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選擇回遷安置,並在評估結果公佈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回遷安置房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貼建築面積+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

(二)拆遷補貼建築面積=(拆遷安置補貼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金額×住宅改營業上浮率+拆遷面積補貼金額)÷800元/平方米。

(三)拆遷安置補貼金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調整係數(調整係數爲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單價的90%)×補貼係數(補貼係數根據搬遷時間確定:評估結果公佈之日起1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係數爲8.5;評估結果公佈之

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的.,係數爲3.2;評估結果公佈之日起20天內未搬遷的,係數爲0)。

(四)拆遷面積補貼金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不足36平方米補到36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築面積×620元/平方米。

(五)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增加的建築面積=就近上靠回遷安置戶型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拆遷補貼建築面積)。

(六)享受拆遷面積補貼的被拆遷人(公房系房屋承租人),必須在評估結果公佈之日起20天內(含本數)搬遷,且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36平方米;逾期未搬遷的,不享受此項政策。

(七)搬遷補助費每戶400元;臨時安置補助費(含採暖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6元發放。

《吉林市棚戶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全文內容當前網頁未完全顯示,剩餘內容請訪問下一頁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