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縣縣城規劃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中江縣縣城規劃區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爲加強縣城規劃區徵地房屋拆遷管理,保護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推進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調整徵地補償安置標準等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川辦函〔2017〕7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中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縣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集體所有土地,對徵地範圍內的原有房屋實施拆遷,並依法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爲。

第三條、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徵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以及公路、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項目,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對其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式,分爲貨幣補償安置和統建還房安置。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方式由被拆遷人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方式中用書面形式自願申請選擇其中一種方式。

第五條、徵地房屋拆遷實施單位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本辦法規定實施補償安置。徵地範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服從建設用地需要,在規定期限內騰房搬遷。

第六條、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擬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統一標準和具體的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國土資源局可以自行或委託被徵收土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具體實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縣發改、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負責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自徵地公告發布之日起至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交地之日止,徵收土地範圍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房屋。

徵地公告發布前徵收土地範圍內已開工建設但尚未完工的項目應停止施工。

第八條、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用直接送達書面通知或公告方式通知被徵收土地範圍內的被拆遷人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登記覈查。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房屋產權證書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地

點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登記覈查。

被拆遷人未按通知要求辦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登記覈查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房產測繪單位,會同鎮、村、組(社區)負責人或村、組(社區)村民代表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產測繪,並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被拆遷房屋證據保全公證。

第九條、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及相關單位擬訂並予以公告,按法定程序徵求意見或召開聽證會後依法予以修改完善。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組織實施。

第十條、簽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前,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批准的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以戶爲單位將被拆遷房屋的類別、結構、面積、拆遷安置的人數及其姓名、住房安置面積或貨幣安置金額等事項,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村、組(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於5天。

公示期間,被拆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予以複覈。複覈結果應予張榜公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公示內容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弄虛作假、超面積超範圍補償、虛增安置人數等情形的,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對舉報內容進行查證處理或移送有關主管部門查證處理。

第十一條、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應當自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項公示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各項拆遷補償費,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義務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騰房搬遷並將房屋交付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履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義務及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被拆遷房屋有租賃關係的,由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前解除租賃關係。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只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對承租人不予補償安置。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二條、徵地房屋拆遷補償的範圍爲徵地公告發布前,在被徵收土地範圍內依法建設的房屋(不包括房屋附屬物)。

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對象爲徵地公告發布前房屋在被徵收土地範圍內,戶籍在被徵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有的權利,並依法履行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盡的義務的人員。

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戶爲單位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的戶籍依徵地公告發布前公安機關登記的爲準,但因依法婚嫁、生育等按有關戶籍管理規定應當辦理入戶的除外。

第十三條、拆遷下列違法、違章建(構)築物,不予補償安置:

(一)應當依法辦理而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修建的房屋;

(二)不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超層、超面積修建的房屋;

(三)在超過批准範圍多佔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房屋;

(四)違法出讓、轉讓、出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修建的房屋;

(五)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

(六)在批准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的永久性建築;

(七)農村村民因遷建住宅等原因,應拆除復耕的舊宅基地上的房屋;

(八)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認定爲違法、違章的其他建(構)築物。、 第十四條、對違法、違章建(構)築物,由縣規劃建設局或其他法定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被拆遷人在徵地範圍內有兩處以上住房的,拆遷面積應當合併計算,按一戶進行拆遷補償安置。

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只能享受一次統建還房安置。

第一節、統建還房安置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選擇統建還房安置的,由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向被拆遷人提供每人30平方米建築面積的統建安置基本住房,被拆遷人既不支付該面積房屋購房費,也不享受同等面積原住房貨幣補償。

原被拆遷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省人民政府批准執行的《中江縣徵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給予貨幣補償。

被拆遷人除享受人均30平方米的統建安置基本住房外,還可以申請按建房成本價購買人均不超過10平方米的統建安置房和按市場價購買人均不超過10平方米(1人戶不超過20平方米)的統建安置房。

第十七條、統建安置房的建房成本價包括土地成本和建築施工成本,土地成本按縣人民政府公佈的出讓土地基準地價和房屋建築面積分攤,建築施工成本按結算價覈算。統建安置房的市場價參照同地段的商品房價格經評估確定。

統建安置房的樓層差價由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在每平方米80元之內確定。、第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統建還房安置的,原被拆遷住房殘值歸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對原住房殘值不再補償。

第十九條、統建還房安置的安置過渡期爲12個月,在過渡期限內,由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提供過渡週轉房或現房安置的,不給付過渡安置補助費。對自行安排住處的,按應安置戶家庭成員人數給付過渡安置補助費,1至3人的戶按每戶每月200元支付過渡安置補助費,超過3人的戶按每戶每月240元支付過渡安置補助費,超過12個月後過渡安置補助費按以上標準加倍支付。

過渡安置補助費從被拆遷人騰房搬遷並將住房交付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之日起,計算至交付統建安置房之日止。

搬遷費由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按每戶每次300元的標準發給被拆遷人。現房安置的計發1次搬遷費,其餘的計發2次搬遷費。

第二十條、統建安置房的分配由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統建安置房的建設由國土資源局或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負責實施。

第二十二條、統建安置房應建在已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的土地範圍內,統建安置房規模應根據統建還房安置的人數確定,採取“一次性規劃到位,分期分棟實施”。

統建安置房選址和建設規模由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牽頭,會同縣規劃和建設局、縣國土資源局等部門踏勘、協商後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確定。、第二十三條、統建安置房所用土地,由縣人民政府按公佈的土地基準地價協議出讓給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

第二十四條、統建安置房的設計、地勘由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委託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勘察單位進行。統建安置房原則上按照3種面積設計,即:60平方米左右、90平方米左右、120平方米左右。設計方案須經縣規劃和建設局審覈並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計和地勘所需費用應控制在國家計費標準的50%以內,具體的設計、勘察單位由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五條、統建安置房的建築施工單位由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以財政評審價格作爲招標控制價,以中標價爲建築施工合同價。、第二十六條、統建安置房具體建設單位根據修建安置房建設進度向縣財政局申請撥付有關資金。

統建還房安置中涉及的應當給付被拆遷人的補償費,由縣財政局在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項公示結束後,撥付給徵地拆遷具體實施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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