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徵收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益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下稱“徵拆工作”)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爲城鎮居民後,其原有未徵收的土地需要徵收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經批准使用國有農場、漁場、牧場、林場、茶場等國有農用地,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關於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一管理本轄區內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縣(市)徵地拆遷專門機構(下稱“徵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集體土地徵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完成市、縣(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徵拆工作任務。

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和其他權利人(下稱“被徵收人”)應當服從國家徵地的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徵拆工作。

第四條 徵拆工作遵循統一管理、統一補償標準、統一拆遷、住宅安置規劃先行的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切實維護被徵收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徵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徵拆工作實施前足額撥付到徵拆機構的專用賬戶,實行統一管理。

第六條 徵收土地方案報批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擬徵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組發佈《擬徵地公告》。被徵收人對擬徵地公告需要聽證的,可以申請聽證,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主持聽證工作。

《擬徵地公告》發佈後,徵拆機構應當組織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範圍及村民住宅、其他建(構)築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進行現狀調查。現狀調查結果應當與被徵收人共同確認。

第七條 自《擬徵地公告》發佈之日起1年內,在擬徵地範圍內不得進行下列行爲: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築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設用地;

(三)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四)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五)以擬徵收房屋爲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註冊登記手續;

(六)搶種搶栽花卉、苗木、中藥材和搶養殖等;

(七)其他騙取補償的行爲。

當事人自行實施上述行爲或者有關單位、個人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辦理手續的,均不得作爲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 徵收土地批准文件下達後,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組發佈《徵收土地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由徵拆機構擬定,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覈,市、縣(市)人民政府發佈。

徵拆機構負責公告張貼和送達的具體事務,同時對公告張貼現場採取照相等方式進行證據保全。

被徵收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房產權屬證書等合法證明原件,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手續。

被徵收人迴避或者拒不配合丈量登記的,徵拆機構可以調閱原始批准建房檔案並做好勘查記錄,並由集體經濟組織代表簽字證明,勘查數據作爲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九條 《徵收土地公告》發佈後,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組公告,並聽取被徵收人的意見,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徵收單位具體實施。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徵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四)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和辦法。

徵拆機構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將徵地補償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足額支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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