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結構施工承諾書

鋼結構工程安裝合夥協議

鋼結構施工承諾書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爲了加強人合資合,提高各方優勢,共同發展,甲乙雙方自願合夥經營 。爲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簽訂本協議:

一、合夥企業地點和項目:合夥企業坐落地點

項目爲鋼結構工程安裝。

二、各方出資:合夥企業各方出資比例爲甲方佔 %,乙方佔%。各方出資將按期匯入開戶賬戶中。

三、合夥期限爲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合夥經營期間盈餘分配和債務承擔辦法。合夥經營期間所積累的財產歸合夥體共同所有。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享受利潤和承擔虧損,每年年底進行結算分配和兌現。

五、合夥負責人爲 ,會計由 方擔任,出納由 方擔任,合夥賬目必須做到日清月結,賬目清楚。經手開支的一方,其經手票據必須有其他合夥人和負責人的共同簽字才能作爲會計上賬,負責人的開支要有其他合夥人的簽字才能作爲會計上賬。

六、合夥各方作爲合夥體,必須根據共同投資,共同勞動,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原則,盡職盡責做好合夥經營事務。合夥人參與勞動,其月工資按 元計算由合夥體發放。

七、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 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 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 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 自願退夥。合夥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2. 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爲退夥生效日。

3. 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爲;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八、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 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 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 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 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夥的#url#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爲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九、禁止行爲。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有其業務,所獲得的'利益繳歸合夥人所有,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十、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夥期限屆滿;

2. 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 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

(二)合夥的清算:

1. 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 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十一、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字後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