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與議案的差別

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主要區別在於:

建議與議案的差別

一、議案是法定機關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請代表大會或人大棠委會列入會議議程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會或人大棠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或建議。

二、議案必須是由法律規定的機關,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代表個人可以提出,代表聯名也可以提出。

三、議案內容必須是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棠委會職權範圍內的。而建議、批評和意見則是對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四、議案的書寫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法律案還需附有法律修改草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書寫形式沒有法定要求。

五、議案與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程序不同。議案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或者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而建議、批評和意見,是由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

人大代表的.建議是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處理的。根據全國人大組織法第21條、地方組織法第19條和代表法第18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棠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大棠委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和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全國人大議事規則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建議,由全國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大會閉會之日起3個月內,至遲不超過6個月,予以答覆。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全國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機關、組織或者其上級機關、組織再作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

提出議案和提出建議、批評、意見(簡稱代表建議),都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職責,表達自己政治見解的重要途徑。但是,在代表工作實踐中,我們發現有些代表對議案和建議區分不清,將議案與建議混淆混爲一談的情形屢見不鮮。爲方便代表建言獻策,現將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區別總結如下:

首先,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內涵不同。議案是指有提議案權的機關和個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或者人大棠委會會議進行審議並作出決定的議事原案。而代表建議則是人大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棠委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其次,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主體不同。根據代表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議案必須由代表按法定的聯名人數提出。而代表建議可以由代表個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聯名提出。

第三,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提出的時間不同。議案只能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或棠委會會議期間提出。而代表建議可以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四,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書寫形式不同。議案必須有案由、案據和方案,即寫明需要解決的問題、提出問題的依據,以及解決問題的方案,如果提出法律案還必須附有法律草案。而對代表建議的書寫要求則寬泛的多,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往往以“把事情說清楚”爲標準。

第五,代表議案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處理程序不同。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代表提出的議案由人民代表大會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由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由大會作出決議或決定,或者委託本級人大棠委會研究處理。而代表建議的處理要簡單的多,往往先由大會祕書處轉交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或鄉鎮人大主席,再由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或鄉鎮人大主席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處理並負責答覆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