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案和建議

政協提案與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相似。承辦單位對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方法基本相同。

議案和建議

人大代表建議是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人大代表個人或聯名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意見,無需審查,由人大棠委會的辦事機構交有關單位研究辦理。

政協提案是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委員或委員聯名向政協全體會議或棠委會提出,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者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交有關單位研究辦理。

人大代表依法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議案和建議、批評和意見(以下簡稱建議),是代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的重要途徑和形式。長期以來,由於對議案和建議沒有明確的劃分和界定,各地在議案和建議的處理上也不盡相同。因此,有必要把代表議案和建議作一比較,以便改進代表議案工作,提高議案提出和處理的質量。筆者認爲,代表議案和建議有以下七個方面不同。

一、反映的內容不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議案處理辦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處理辦法》規定,代表議案的內容應是屬於本級人大及其棠委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和要求列入本級人大及其棠委會會議議程進行審議的事項。凡屬應當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和組織處理的事項,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公民個人的事務等,不屬於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範圍,不能作爲議案提出。全國人大代表議案的內容是法規案、法規修正案、法規解釋案,有關憲法實施中的重大問題的`議案和應當由全國人大及其棠委會決定或批准的其他事項的議案;有地方立法權的地區,代表議案的內容是地方性法規案、地方性法規修正案、地方性法規解釋案和應當由地方人大決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案;無地方立法權的地區,代表議案的內容只能是應當由地方人大決定和批准的重大事項決議決定案。而代表建議的內容則相對較爲寬泛,既可以是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的重大問題,也可以是人民羣衆普遍關心的熱點問題。

二、指向機關不同。代表議案的指向機關只能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而代表建議既可以向人大及其棠委會提出,也可以向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及個人提出,在實踐中,代表建議更多地是向政府及其部門提出。

三、辦理機關不同。代表議案由人大各專門委員會或棠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辦理,涉及需要徵求有關機關、組織意見,再進行審議的問題時,將代表議案交由有關機關、組織研究,提出意見。而代表建議的辦理則分爲兩種情況:一是對人大棠委會和人大機關工作的建議,由人大棠委會各各專門委員會或有關工作機構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二是對政府及其部門的建議,由人大棠委會辦事機構交辦,政府及其部門研究辦理並負責答覆。實踐中,有的地方把議案交由政府辦理,其根源還是因爲混淆了議案和建議,大會確定的一些所謂議案實際上是代表對政府的建議,屬於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職責,所以也就只能按代表建議的程序處理。

四、提出的人數不同。代表提出議案需要符合法定人數,按照全國人大組織法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外,一個代表團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議案;根據地方組織法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聯名、鄉級人大代表5人以上聯名,可以向本級人大提出議案。而建議則沒有人數的限制,代表可聯名提出建議,也可以單獨提出。

五、提出的時間不同。代表議案一般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符合議案基本條件、準備成熟的,也可以在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而代表提出建議沒有時間限制,既可以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及棠委會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六、撰寫的格式不同。議案要求有案由、案據和方案;而建議的形式沒有法定要求。

七、撤回的要求不同。對已列入會議議程的代表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須經主席團的同意。而代表建議可隨時要求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