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使用承諾書

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

電動車使用承諾書

本人 張某身份證號碼 450xx-xxx-xxx-xxx-xxx-x,現有一輛品牌爲 某某某車架號爲xx-xxx-x電動機號爲xx-xxx-x 顏色爲 xx 的電動自行車,因 xx-xxx-x 的原因,本人購買的電動自行車發票缺失。本人鄭重承諾:該電動車爲本人所有,來源合法,如以上所述失實,本人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承諾人:張某

(本人手印)

x 年 x 月 x 日

電瓶車使用承諾書

蘭州陽光航空銷售有限公司: 我本人______自願加入貴公司工作,接受公司車輛配置及使用管理的相關規定並自覺遵守,本人駕駛車輛違規時,虛心接受批評,主動承擔處罰。如在車輛管理規定範圍外使用,造成事故或車輛的損壞,本人願承擔賠償責任。

承 諾 人:

身份證號:

公司編號:

車型顏色:

車 型 號:

蘭州陽光航空銷售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電動車使用協議

甲方:

乙方:

關於公司電動車的`使用細則如下:

1, 領用人不允許將車輛外借他人或私人使用,(如遇特殊情況需外借,須報部門主管同意,並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借車)禁止搭載人員(小電動車限載1人,大電電動車限載2人)如有發現,將處以駕駛員50/次罰款。

2, 車輛維修需到指定地點,維修原因提前報給主管經同意後方可修理,(未經同意批准或因個人操作不當導至車輛損壞,維修費用自行承擔),

3, 車輛實行定人定車管理,不得隨意換人換車,所配車輛當事人變更或暫離,或調離部門,當事人需到主管處辦理相關交接手續,將車輛交回倉管,倉管確認車輛完好無損的情況下接收車輛,當事人簽名。

4, 電動車停放、充電必須到公司指定地點(拉手剎、取鑰匙)。否則,因領用人管理不善、被盜、失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領用人全部承擔,如有特殊情況需把車開回家充電的人員,對車輛及配套物件,領用人有保管責任,如因保管不當被盜或未經同意私自在外停放的,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全責。

5, 車輛一經發現失,應立即向當地派出所、公安局、保險公司 等有關單位報案,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查找車輛,挽救損失。

6, 領用人負責定期(15天)對車輛進行檢查、維護、保養,針對車輛燈光、剎車、潤滑、電瓶水等進行細緻的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維修,不能處理的及時上報主管,並跟蹤處理完成,如發現是因人領用人員卻少保養,造成的車輛故障,將追究領用人及部門主管的責任(總管 5% 主管5% 組長10% 領用人 80% )。

7, 作業期間賀駛員不得酒駕、載負荷、疲勞行駛等,且必須按主管要求在指定地點作業(作業地點與車輛距離在大於50米時,必須取下鑰匙,上鎖),不能偏離,如有特殊情況,必須通知主管或總管,非作業或維修時間,領用人不準擅自將車輛開離停車場,由主管監督,否則出現任何事故由當事人、直屬主管承擔(當事人90%,主管10% 總管5%),並按公司制度給予處罰。

8, 車輛行駛途中應特別注意安全行駛及遵守交通規則,不得逆行、闖紅燈等,若有違規罰款和違例停放,由駕駛員負擔全責。

9, 作業車輛在作業過程中輪胎漏氣或穿胎,情況不嚴重且離維修指定維修點較近,可開到指定維修點維修。但在重車,情況嚴重且離指定維修點遠的情況下,不得強行將車開回公司或維修點,必須及時報告主管要求支援。如駕駛員不按要求操作,損壞輪胎各輪古,駕駛員必須照價賠償。

10, 所有配備有電動車人員禁止私自外業務,如發現此類情況將處以200元/次罰款。

11, 電動車使用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以上制度,確保安全作業。

甲方(蓋章)簽名: 乙方(蓋章)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