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信社會渠道實名制規範承諾書

根據工信和信息化部《電話用戶真實身份信息登記規定》(2013年9月1日起實施)規定,爲規範社會渠道所涉及電話用戶真實身份(簡稱“實名制”)信息登記活動,特提出如下要點。

中國電信社會渠道實名制規範承諾書

一、 本規範適用於針對全國範圍內與中國電信各級公司簽訂電信業務代理協議、在授權範圍內代表中國電信從事各項電信業務銷售和服務的各級代理商、合作伙伴(統稱“代理商”)。

二、 用戶(除特別說明外,指個人用戶和單位用戶)辦理以下任一項業務(統稱“入網業務”)時,代理商均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本規範要求等級用戶真實身份信息:

(一)固定電話(含寬帶,以下同)裝機、移機、過戶;

(二)移動電話(含無線上網卡、以下同)開戶、過戶業務;

三、 實名制審查工作要求

3.1個人用戶自行辦理入網業務時,代理商應當要求用戶出示下列有效證件之一:

(一)居民身份證、臨時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

(四)外國公民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3.2單位用戶由本單位員工作爲經辦人辦理入網業務時,代理商應當要求用戶出示下列有效證件之一: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

(二)營業執照;

(三)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有效證件或者證明文件。

單位用戶辦理入網業務的,還應當出示經辦人的有效證件和單位的授權書。

3.3用戶委託他人辦理入網業務的,除用戶的有效證件外,代理商還應當要求委託人出示委託的有效證件(受託人應爲個人,其身份證件應遵守第3.1條要求),

並提供用戶和受託人的真實身份信息。

3.4用戶拒絕出示有效證件,拒絕提供其證件上所記載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的`證件,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證件的,代理商不得爲其辦理入網業務。

3.5代理商查看用戶、受託人證件原件的同時,應當在業務受理系統中如實登記證件類別以及證件上所記載的姓名(名稱)、號碼、住址信息,複印證件的應在複印件上註明代理商的名稱、複印目的和日期並妥善留存,留存期限爲向用戶提供電信服務期間及終止服務後兩年內。

3.6代理商對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登記的用戶信息、留存的用戶資料負有完全的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篡改或者損毀,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不得用於提供電信服務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四、其他

4.1本規範自2013年9月1日起生效。

4.2本規範自生效之日起自動成爲代理商與中國電信各級公司之間電信業務代理協議的附件,與電信業務代理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3本規範自生效之日起自動替代電信業務代理協議及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中國電信已有業務管理規範文件)關於實名制工作的要求,代理商應當按照本規範要點開展電信業務實名制工作,接受貴公司的監督與管理。

承諾人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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