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3篇

在如今這個年代,各種申請書頻頻出現,我們可以將自己的願望和請求寫進申請書裏。寫申請書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3篇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1

申請人:浙江xx鋸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縣壺鎮xx路1號。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長。

被申請人:大連xx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xx市781號。

法定代表人:xxx,經理。

電話:xx,手機:xx。

原被申請人:xx某公司,住所地:遼寧省大連市xx市號。

請求事項:

要求變更"大連xx某公司"爲被執行人,並與原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原被申請人因買賣合同糾紛案,申請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xx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7月7日作出裁定,凍結原被申請人的銀行賬戶。爾後,申請人依法起訴,xx縣人民法院於20xx年7月21日立案,於20xx年9月9日公開審理,原被申請人未到庭。xx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於當天作出了判決。判決生效後申請人依法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原被申請人爲了逃避債務於20xx年8月7日申請工商變更,將原企業名稱變更爲"大連xx軸某公司"。開庭時也故意不到庭。另查明,原被申請人在大連市xx農行仍然以原公司名稱正常使用賬戶。且在申請人申請執行,法院已通知執行情況下,仍然將賬戶款項劃出,原被申請人顯然在逃避、抗拒執行。

爲了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及時執行,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關於"在執行中,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被執行人"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變更被申請人大連xx某公司爲新的被執行主體,同時,基於原被申請人賬戶仍在使用的實際性,要求被申請人新、老名稱均作爲被執行主體,並互負連帶償付責任。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2

變更執行主體申請提要:基於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上級主管單位和開辦單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於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有關規定,被申請人應變更或追加爲被執行人,負連帶償付責任。

申請人:xxx

住址:xxx

聯繫電話:xxx

被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請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請求事項:

請求變更"代縣中小企業局"爲被執行人或追加被執行人,並與原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原被申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於x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朔民終字第194號民事判決,裁定由原被申請人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給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費。申請人依法於xx年11月27日向朔城區人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

1、被申請人是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股東出資%,朔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朔城執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

2、20xx年原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承包合同,原被申請人一次性繳納被申請人承包費七十五萬元。合同約定原被申請人不承擔承包前的一切債務。(附承包合同書)

3、原被申請人在xx年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違規辦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煤炭經營資格證》被山西省有關部門吊銷,所有公章被代縣中小企業局收回,公司隨及被解散終止經營,自xx年營業執照未年檢。

4、被申請人利用原被申請人營業場所(鐵路專運線)重新註冊新的公司進行營運。鑑於上述理由證明,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主管部門又是開辦單位,同時收取了承包費,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所以變更被執行主體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81條之規定。

爲了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及時執行,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關於"在執行中,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被執行人"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變更被申請人"代縣中小企業局"爲新的被執行主體,並負連帶償付責任。

  申請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執行法院申請書3

變更執行主體申請提要:基於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上級主管單位和開辦單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於被執行主體變更和追加的.有關規定,被申請人應變更或追加爲被執行人,負連帶償付責任。

申請人:

住址: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請人: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請求變更“代縣中小企業局”爲被執行人或追加被執行人,並與原公司承擔連帶償付責任。事實和理由:申請人與原被申請人因借款合同糾紛,於X年11月4日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朔民終字第194號民事判決,裁定由原被申請人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給付欠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費。申請人依法於X年11月27日向朔城區人民法院提請“強制執行”,在執行過程中發現:

1、被申請人是代縣鄉鎮煤炭運銷公司股東出資%,朔城區人民法院下達了朔城執字第2號執行裁定書。

2X年原被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承包合同,原被申請人一次性繳納被申請人承包費七十五萬元。合同約定原被申請人不承擔承包前的一切債務。(附承包合同書)

3、原被申請人在X年因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違規辦企業、虛開增值稅發票,《煤炭經營資格證》被山西省有關部門吊銷,所有公章被代縣中小企業局收回,公司隨及被解散終止經營,自X年營業執照未年檢。

4、被申請人利用原被申請人營業場所(鐵路專運線)重新註冊新的公司進行營運。鑑於上述理由證明,被申請人是原被申請人的主管部門又是開辦單位,同時收取了承包費,存在着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所以變更被執行主體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0、81條之規定。

爲了使生效的法律文書得到及時執行,充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73關於“在執行中,作爲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名稱變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變更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爲被執行人”之規定。申請人特申請變更被申請人“代縣中小企業局”爲新的被執行主體,並負連帶償付責任。

此致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