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瓷銷售協議書

需方(甲方):

陶瓷銷售協議書

供方(乙方): 爲了增加供、需雙方的責任感,加強經濟覈算,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供、需雙方充分協商,特簽訂以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級別、數量、單價、金額

二、質量標準:符合國家陶瓷磚GB/T4100-2006系列標準。

三、交貨方法、運輸方式、裝卸責任及到貨地點

1、交貨方法:乙方供應的陶瓷必須按質、按量、按甲要求的時間將貨物送到甲方的施工現場,數量由甲、乙雙方簽字認可,破損的磚不計算數量。

2、運輸方式: 上、下車費用由甲方自理,乙方憑合同和甲方收貨人出據的證明發貨。

3、產品使用項目名稱和地址:

四、驗收方法:供需雙方應在貨物交付之日當場共同對貨物進行驗收,貨物風險自需方簽收後由需方承擔。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六、違約責任: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七、雙方約定事項:

1、需方保證該批產品只用於上述項目,不得挪作他用。如有挪用行爲,需方除應將該批產品按市場零售價補齊外,另需承擔該批產品零售價總金額30%的違約金。

2、需方已接收的供方產品,在包裝和質量上與供方所發貨物一致時,在不影響供方二次銷售的前提下(如:整箱、整片不浸水不破損),可以多退少補。

3、本合同約定數量爲暫定數量,最終結算以實際發生量爲準。

4、該批產品價格僅對上述項目有效,需方有保密義務。對因需方泄密而造成的損失,供方有權要求賠償。

八、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當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供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九、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十、供需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該合同。本合同中如有未盡事宜須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協議並加蓋公章,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的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 貳 份,雙方各執 壹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