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強制執行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的內容

協議離婚是我國離婚中的一種,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自願離異,並同時就離婚所涉及的後果達成一致協議,經有關部門認可而解除婚姻關係的離婚方式,它並不要求夫妻感情已破裂。協議離婚的雙方應共同簽署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可否強制執行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的內容

強制執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爲,必須嚴格依法進行。在我國,能夠作爲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僅限於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及人民法院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在職權範圍內依據行政法規作出的.具有強制執行內容的決定。離婚協議書是離婚的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一種合意,不是一種司法文書,不屬於上述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文書,因此,不能就離婚協議書的財產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因離婚協議書中的財產內容發生糾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問題。

在實踐中,經婚姻登記部門登記協議離婚的,一般不會發生要求執行的問題。對於個別婚姻當事人因急於離婚而達成的離婚協議書,致離婚後對協議內容中的財產、孩子撫養問題反悔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