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概論讀書筆記

這以下進入經濟組織法。首先討論個別企業法。經濟法中關於企業存立的規制,主要是爲了按計劃規制國民經濟的規模。並不是所有一切關於企業營業自由的限制都屬於經濟法的規制。在關於企業組成的法律中,則主要有關於資本和設備的規制。如戰後的促進充實資本和對利潤分配的規制。還有關於設備的規制。感覺這方面的規制非常詳細。細到分行業進行車間登記制。

經濟法概論讀書筆記

40、企業社會責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主要是法律上的企業責任和企業的社會責任兩個方面。企業的法律責任主要是民事責任,以民法爲中心。商法中也規定有責任,主要是結合商事特點,以民法爲基礎而提出,主要有經營責任、股東責任、合同責任、第三者責任等。經濟法中當然也有企業責任,但與商法中的責任不同,它不是着眼於企業的經營性而是着眼於政策的目的性。企業也有刑事責任,但主要針對自然人而不是法人。企業的刑事責任意味着對公益而非私益的保護。金認爲商法中的刑事責任主要還是間接地與企業的責任有關,主要是對企業中的自然人的責任進行科罰。而經濟法中的刑事責任則不僅追究自然人,也追究企業法人的責任,並可對公司自身科以刑罰。總而言之,商法中的刑責主要基於公司存立及經營的公正化和健全化,仍然是民法的補充,而經濟法中的刑責則主要是對企業反公益性的問罪,是一種對企業的直接問罪。

41、企業的行政責任,日本商法中幾乎沒有規定行政責任,除了解散令外。經濟法作爲市民法的自由放任經濟的變更和修改,當然具有行政責任的要求。兩者的差別在於:對於商法,行政責任是例外,經濟法是通例。商法中的解散令雖說是爲了維護公益,但仍堅持公序良俗的一般私法原則。

42、1956年,日本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發源於經濟同友會的全國大會決議《經營管理人員社會性責任的覺醒和實踐》。謝爾頓《經營者的社會性責任》(Sheldon,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management,1924年)比較權威。當然社會性機能論者認爲,追求營利應是企業的最大責任,這種把公益服務從於私益的`見解,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把私益與公益有機的結合起來應是經營者的社會責任。

43、最初的企業社會責任的提出背後有着勞工運動的背景,但隨着經濟的發展,公害、環境問題、物價溢漲等問題越來越成爲企業社會責任的根源。1946年美國經濟開發委員會提出了《企業的社會性責任》,指出大型企業在民主社會進而具有類似於政府的社會責任。

44、企業的社會責任值得好好研究。值得注目的是哥以達(Goyder)提出的新企業體制即協作公司(participating company)的建議。他認爲西方民法中沒有規定企業須對其職工的社會責任負責,地區社會利益在現代公司法中也未有體現,企業只對股東負責,這是有缺陷的。把企業的惟一目的看作是追求最大的利潤是錯誤的。協作公司的建議就是要讓企業自主的承擔起執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建議。這種建議既有防止憎惡追求利潤的共產主義傾向,也防止國家對企業的行政干預。哥以達的建議明確的涉及到了法律的調整,其目的是企圖將壟斷的企業改造成爲公共目的的企業,因此在哥看來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要改造成爲協作公司,並且他反對將企業國有化的做法,並認爲協作公司是一個很好的替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