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刑法學基礎知識點

考研早已進入備考階段,我們在準備複習的時候,要了解清楚法律碩士考研刑法學相關知識點。小編爲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刑法學基礎要點,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法碩考研刑法學基礎知識點

  法碩考研刑法學基礎考點:減刑

聯考試卷內容

專業課一:包括刑法學和民法學兩部分內容;專業課二:包括法理學、中國憲法學、中國法制史三部分。

減刑

減刑,是指對原判刑期適當減輕的一種刑法執行活動。

一、減刑的對象條件

減刑只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是被判處上述四種刑罰之一的犯罪分子,無論其犯罪行爲是故意還是過失,是重罪還是輕罪,是危害國家安全罪還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備了法定的減刑條件都可以減刑。

注意:1、死緩考驗期屆滿後減爲無期徒刑、有期徒刑;2、死緩、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時,剝奪政治權利期限相應減爲3 ~10年,不屬於《刑法》78條規定的減刑。

二、減刑的實質條件

“可以”減刑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認罪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

悔改表現:1、認真服法;2、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3、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4、積極參加勞動、完成生產任務。

立功表現:1、檢舉、揭發監內外犯罪活動,或提供重要破案線索,經查證屬實;2、阻止他人犯罪活動;3、生產、科研中進行技術革新,成績突出;4、搶險救災或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積極;5、其他有利於國家、社會的突出事蹟。具備其中一點即可。

“應當”減刑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

重大立功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三、減刑的限度條件

減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經過減刑以後,應當實際執行的最低刑期。

減刑的限度爲: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13年;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典第50條第2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5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20年。

  法碩考研刑法學基礎要點:假釋

假釋

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適用條件

1、法定的對象:並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適用假釋。根據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屬於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釋。假釋是對犯罪分子有條件地提前釋放,同時,國家並不排除對其繼續執行尚未執行的那部分刑罰的可能性。這一特點決定了假釋不適用於被判處其他刑罰的犯罪分子。

2、法定的.實質條件:犯罪分子認真遵守監視,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這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或者關鍵條件。

確有悔改表現:認罪伏法;遵守罪犯改造行爲規範和監獄紀律;積極參加政治、文化、技術學習;積極參加勞動,愛護公物,完成勞動任務。

3、法定的刑罰執行時間條件: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八十一條:“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4、考驗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刑法第83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爲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餘時期。刑法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爲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執行機關

公安機關(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假釋考驗期、緩刑考驗期)。

假釋法律後果(與“緩刑”相似)

假釋的效力不及於附加刑,所判處的附加刑都要執行。若被剝奪政治權利,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從“假釋之日”起算。

假釋程序

執行機關(假釋建議書)→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裁定減刑(與減刑相同)。

按“漏罪在先(先並後減),新罪在後(先減後並)”實行兩次並罰。

  法碩考研刑法知識點:刑事簡易程序的注意問題

(一)嚴格控制簡易程序適用的範圍

《意見》的下發是在近年來實行抗辯式庭審方式改革基礎上的又一次深化,對於完善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嚴格控制簡易程序的使用範圍,防止任意擴大。刑訴法第174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只是原則規定,但並非均要適用簡易程序,在審判實踐中對有爭議或把握不準的案件,應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否則,濫用簡易程序,則會損害當事人的利益,影響案件的質量。

對以下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1)被告人、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2)對主要證據有疑問的,因公訴人未出庭無法質證的;(3)被告人系盲、聾、啞人的;(4)比較複雜的共同犯罪案件;(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

(二)嚴格執行簡易程序的規定

嚴格執行簡易程序的有關規定,防止隨意削減必要的訴訟程序。如向當事人交待訴訟權利,審查判斷證據,作好審判筆錄等。

(三)變更審理程序的適用

刑訴法第179條和《意見》第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中止審理,然後再按照普通程序重新審理。這種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幾種:(1)被告人的行爲不構成犯罪的;(2)被告人應當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3)被告人當庭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否認;(4)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的。(5)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情形。轉爲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日內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上述材料後五日內按照普通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法定要求,向移送有關材料。而不應在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就臨時拉二個人組庭,未重新開庭就評議甚至作出判決。

(四)關於簡易程序規定的適用

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時,應當正確理解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關係。這兩種程序都是第一審程序。但審理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普通程序是第一審程序中最基本、最系統、最完整的程序;簡易程序則是普通程序的簡化。簡易程序雖然也是一種獨立的程序,但刑事訴訟法只對簡易程序作了特別規定,性質上屬於特別程序。④這些特別規定並不是簡易程序的全部內容。基層人民法院在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時候,除法律對簡易程序所作的特別規定外,其他程序仍應按普通程輸辦理。例如,開庭審理時,應當由獨任審判員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審判員、書記員姓名(如果公訴人出庭、被告人委託辯護人、自訴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還應當宣佈公訴人和上述訴訟參與人的姓名),交代迴避、辯護等訴訟權利;聽取被告人進行陳述和辯解,覈對事實、公開宣判等等。因此,不能把這兩種程序截然分開。適用簡易程序,並不等於工作可以簡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也應當堅持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嚴格依法辦案,把好案件的事實關,法律政策關,以保證案件的質量。

(五)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程序規定的適用

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起訴書一併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徵得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人民法院認爲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並將全案卷宗、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對於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應當徵求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的意見並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六)裁判文書的製作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在裁判文書製作上應儘量予以簡化,根據《意見》,及《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中“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4(新增)”。與《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相比,刪除了“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經審理查明”和證據的具體內容等部分。

起訴書指控犯罪事實內容、對控辯雙方爭議的採納或者駁斥的內容及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理由等內容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而定,沒有相應事項的,不需要說明。

(七)獨任審判權的監督問題

爲了確保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質量,完善監督機制。應建立適用簡易程序的備案制度,即(1)對當庭宣判的案件,審判人員應有在閉庭後,即將審理報告複印件、起訴書副本、判決意見交付內勤;(2)對定期宣判的案件,審判人員將判決書連同起訴書副本交付勤;(3)內勤將備案的案件統一管理,定期呈報主管院長;(4)主管院長髮現備案的案件,如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的就提交審判委員會,按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如屬於一般性問題,不影響案件實體處理的,由主管院長直接向審判人員提出問題,並責令吸取教訓,並將處理意見,形成書面意見報告主管院長;(5)審判監督庭應在每季度對備案的案件逐一審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把錯案追究監督制度落實到實處,(6)對審判員要定期進行考覈,對不適應者,則免其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