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青島事業單位真題及答案

1.黨的十二大以來,對黨章先後作了重要修改,具體包括( )

山東青島事業單位真題及答案

A.1987年11月,黨的十三大對部分條文作了修改

B.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對總綱和條文分別作了修改

C.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對總綱部分作了個別修改

D.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對總綱和條文分別作了修改

2.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作出的處理正確的包括( )

A.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書面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B.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C.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D.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逾期不告知的,自逾期之日起即爲受理

3.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八里莊派出所因周某賭博,對其以200元的'罰款;周某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本案的複議機關爲( ):

A.八里莊派出所 B.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

C.北京市公安局 D.海淀區=政府

4.下列案例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不能提起行政複議的有( )。

A.公安機關對李某的刑事拘留

B.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的仲裁決定

C.監察機關對某局長的停職審查

D.審計機關對某企業違反財務紀律的審計結論

5.行政複議參加人有( )。

A.行政複議機關 B.行政複議申請人

C.行政複議代理人 D.行政複議第三人

  【參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ABCD。解析:現行黨章是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通過的。根據形勢和任務的發展變化,1987年11月,黨的十三大對條文作了部分修改;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對總綱和條文作了部分修改;1997年9月,黨的十五大對總綱作了個別修改;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對總綱和條文作了部分修改。中國共產黨黨章的發展史就是一部中國共產黨的發展史。黨的十七*對十二大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做出了第5次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過。

2.【答案】ABC。解析:依據我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行政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據此可知:選項D錯誤,所以正確答案爲ABC。

3.【答案】BD。解析: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規定: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有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4.【答案】ABC。解析:《行政複議法》第二章:行政複議範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ABC不在複議範圍內。

5.【答案】BCD。解析:行政複議參加人是指爲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而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行政複議活動的當事人以及與當事人地位相似的人。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申請人(公民)的法定代理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和共同申請人、共同被申請人以及申請人、第三人的委託代理人。此外,參與行政複議活動的還有證人、鑑定人,但他們參加行政複議,只是協助行政複議機關查清事實,與案件本身沒有直接利害關係,可以稱之爲其他行政複議參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