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考研法制史的重要考點解讀

考研初期備考階段,在攻克考研英語詞彙的同時要注意專業課的複習。小編爲大家精心準備了法碩考研複習法制史考點分析,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法碩考研法制史的重要考點解讀

  法碩考研法制史重點解讀:西周法律

1、六禮

“六禮”是西周禮制所規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納采,是男家請媒人到女家提親,獲准後備彩禮前去求婚;問名,是男家請媒人問女方的名字、生辰,卜於宗廟,請示吉凶;納吉,是男家卜得吉兆後通知女家,決定訂婚;納徵,又稱納幣,是男家送聘禮到女家;請期,是男家擇定吉日爲婚期,商請女家同意;親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至此,“六禮”完畢,婚姻成立,西周的“六禮”對後世影響極大。

2、質劑

質,是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

劑,是買賣兵器、珍異之物所使用的較短的契券

3、七出三不去

“七出三不去”是西周在解除婚姻方面一套完整的制度。“七出”又稱“七去”,是西周男子可以休妻的七項條件,即: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但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丈夫不得休棄妻子:有所娶無所歸(無孃家可歸的),不去;與更三年喪(曾爲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

4、五聽

“五聽”是西周時期審理案件的方法,即:辭聽,聽當事人的陳述,理屈則言語錯亂;色聽,觀察當事人的'表情,如理虧就會面紅耳赤;氣聽,聽當事人陳述時的呼吸,如無理就會緊張的喘息;耳聽,審查當事人的聽覺反應,如無理就會緊張的聽不清話;目聽,觀察當事人的眼睛,無理就會失神。

5、五禮

即:吉禮(祭祀之禮)、凶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

6、五過

是西周時有關法官責任的法律規定,具體內容是:惟官,畏權勢而枉法;惟反,報私怨而枉法;惟內,爲親屬裙帶而徇私;惟貨,貪贓受賄而枉法;惟來,受私人請託而枉法。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7、“三刺”制度

西周凡遇重大疑難案件,應先交羣臣討論,羣臣不能決斷時,再交官吏們討論,還不能決斷的,交給所有國人商討決定。

8、圜土

土築成的圓形的監獄,或在地上圍起圓牆構成,或者在地下挖成的圓形的大牢。

  法碩考研法制史重點解析:秦朝法律

1、公室告

公室告是指控告主體對其家庭以外的人所犯的殺傷人、偷竊財物之類的行爲所提出的控告。

2、廷行事

廷行事實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可以作爲法律依據。

3、 法律答問

法律答問是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員對律令所做的權威性解釋,它們與法律條文一樣具有普遍約束力。

4、 非公室告

非公室告是指控告主體對其家庭內部的犯罪行爲向官府提出的控告,對此種控告,官府不予受理。

5、 上計

“上計”的主要內容是經濟活動方面的情況,一般由縣及相當於縣級的都官向中央有關部門進行書面彙報。中央有關部門在對其內容覈實後決定有關官吏的獎懲。

6、 爰書

爰書是秦代司法機構的審訊記錄和在此基礎上整理出來的案情報告。

  法碩考研法制史要點分析:春秋戰國法律

1、《法經》

《法經》是春秋末期李悝制定的中國封建社會的第一部系統的法典。《法經》有六篇:《盜法》、《賊法》、《囚法》、《捕法》、《雜法》、《具法》。李悝認爲,“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因此將《盜法》、《賊法》列於篇首。從整體上看,《法經》是一部“諸法合體”而以刑爲主的法典。

《盜法》是涉及公私財產受到侵犯的法律;《賊法》是有關危及政權穩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關審判、斷獄的法律;《捕法》是有關追捕罪犯的法律;《雜法》是有關處罰狡詐、越城、賭博、貪污、淫亂等行爲的法律;《具法》是規定定罪量刑的通例與原則的法律,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總則部分。其他五篇爲“罪名之制”,相當於現代刑法典的分則部分。

《法經》的歷史地位

(1)《法經》初步確立了封建法典的體例和基本原則,是中國古代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法典,標誌着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成爲後世立法的濫觴。

(2)《法經》的出現有利於司法的統一,便於司法官准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

(3)《法經》的出現有利於立法的系統化,使立法活動在兼顧歷史沿革和橫向聯繫的科學環境中進行,避免重複和牴牾。

(4)將實體法和程序法大致區分開來,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5)《法經》的出現,有利於法律文獻的整理、修訂、解釋和研究

2、竹刑公元前530年,鄧析綜合當時鄭國內外的法律規範,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稱爲“竹刑”。鄧析的“竹刑”屬於私人著作,並無法律效力,後經執政者接受,才成爲正式法律。

3、商鞅變法

公元前359年,主要內容是:

(1)以《法經》爲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加以修訂、擴充,制定了秦律,並制定了連坐法,頒行秦國,勵行法治

(2)獎勵軍功,禁止私鬥,取消世卿世祿及一切特權(3)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公元前350年,主要內容是:

(1)廢除井田制,確立封建土地私有制

(2)普遍推行縣制,縣令、縣丞等地方官由國君直接任免,集權中央,並統一度量衡制度

(3)按戶口徵收軍賦,以利開墾荒地和增加賦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