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備戰考研法碩中同學們普遍認爲法碩的知識點繁雜,知識點多而散,缺乏系統性,其實只要我們抓住重點,複習就會變得很簡單。小編爲大家精心準備了考研法碩複習要點,歡迎大家前來閱讀。
考研法碩精要知識點串講一.民法概述和主體制度
1.民事法律關係的分類
(1)繼承法律關係是財產法律關係,同時屬於絕對法律關係;
(2)榮譽權屬於人格權,而非身份權;
(3)身份權包括:配偶權、監護權、探視權、以及知識產權中的發明權、
發現權、發表權,
(4)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5)物權、債券、知識產權和繼承權形成的都是財產法律關係;
(6)形成權包括:撤消權、抵消權、解除權、介入權;
二.民事法律行爲
1.分類:
(1)單方:撤消、催告、抵消、追認、解除、介入、立遺囑、委託授權
放棄繼承、遺贈;
雙方:買賣、委託、居間、承攬、贈與……
(2)單務:贈與、儲蓄、遺贈、懸賞廣告、儲蓄;
雙務:行紀、倉儲、買賣……
(3)諾成:租賃、贈與、保險……
實踐:定金、保管、質押、自然人借貸;
注意:①有償否與單、雙務沒有必然聯繫,如儲蓄是單務,卻有償;
但無償必單務;
②贈與已被認定爲諾成,同樣,銀行借貸爲諾成,而自然人借貸卻是
實踐性;
2.無效民事行爲(新合同法)
1 .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所爲民事行爲;
2.因欺詐而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爲;
3.因脅迫而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爲;
4.惡意串通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行爲;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爲;
6.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爲;
7.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行爲;
3.可變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爲(新合同法)
1.重大誤解;
2.顯失公平;
3.因欺詐、脅迫而使他人違背真實意思而爲的行爲;
4 .因乘人之危而.爲的行爲;
注意:(1)在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爲中,各方當事人均享有撤消權;在因欺詐、脅迫、趁人之危的民事行爲中,撤消權依法只歸受損害一方享有;
(2)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消;請求撤消的,則可根據實際依法變更或撤消;
(3)撤消權可因除斥期間屆滿和當事人放棄而消滅。
三.代理
1.不能代理的情形
(1)具有人身性質的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2)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由特定人親自爲之的如:預約撰稿、演出、授課講演、特定的技術轉讓合同。
考研法碩口訣記憶法口訣記憶法有如下優點:
(1)在理解的基礎上對繁雜的書本內容進行概括、總結,理清其脈絡,在大腦中形成清晰的框架結構,富於條理性。
(2)面對大量的知識信息,提取其精髓,用一句話或一個字概括其含義,再由少到多,由簡到繁,逐步展開,聯想記憶,輕鬆自如,事半功倍!
(3)口訣幽默詼諧,簡單易記,讓你在捧腹之餘輕鬆牢記知識點,想忘記都難!
(4)最重要的是,你學會了一種學習方法,當你遇到新的知識點時,可以自己編口訣,這就需要先對知識點進行深入地理解,提取其核心詞語(KEY WORDS),對這些字詞從新推敲、組織,使其具有另一個獨立的'意思。在這個過程中,你已將知識點牢牢地記下了,以後只要稍稍提醒便能迅速地聯想起來。在經過幾次記憶、忘記、再記憶的循環,便能達到一種條件反射的境界,妙不可言!
1.刑法中規定的主要結果加重犯(伊綁匪搶劫虐商,爆破組投放爆破筒,拐賣假藥)
伊——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綁——綁架罪
匪——非——非法拘禁罪
搶——搶劫罪
劫——劫持航空器罪
虐——虐待罪
商——傷——故意傷害罪
爆——爆炸罪
破——破壞交通設施罪
組——組織賣淫罪
投——投放危險物質罪
放——放火罪
爆——暴——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破——破壞交通工具罪
筒——通——交通——交通肇事罪
拐賣——拐賣婦女兒童罪
假藥——生產銷售假藥罪
2.正當防衛構成要件 (其實象縣官)
其——起——起因條件:必須存在具有社會危害和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爲
時——時間——時間條件:必須於侵害正在進行時
象——對象——對象條件: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
縣——限——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
官——觀——主觀條件:必須出於正當防衛的目的
3.不能或不宜進行正當防衛的情況 (不過當正合鄙意)
不——不作爲——對不作爲行爲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過——過失——對過失行爲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當——過當——防衛過當、避險過當——對防衛過當、避險過當不宜進行正當防衛
正——正當防衛——對正當防衛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合——合法行爲——對合法行爲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鄙——避——緊急避險——對緊急避險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意——意外事件——對意外事件不能進行正當防衛
4.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相同點及區別 (目前責任,願先主兌現)
1)相同點
目——目的相同:都是爲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權益
前——前提相同: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受到侵害時才能實施
責任——責任相同:過當都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2)不同點
願——源——危害來源不同:前者危害源於人的不法侵害,後者則不盡然
先——限——限制條件不同:前者出於必要,後者迫不得已
主——主體——主體限定不同:緊急避險不適用於職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兌——對——對象不同:前者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後者針對第三人合法權益
現——限——限度不同:後者造成的損害只能小於不法侵害造成的損害,前者不。
考研法碩知識點巧記《刑法》中的從輕處罰情節,一是多,二是散,三是易混淆,反覆記憶仍覺模糊,做題時同學們往往一半靠印象,另一半就靠瞎蒙了。那麼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記得一條不少一條不錯,絕不混淆?只需一套口訣,即可輕鬆攻破難關!
可從輕、減輕處罰 病叫自立——未遂;精神病人;教唆未遂; 自首;立功
應從輕、減輕處罰 4、8應從減——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人
可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聾啞盲預備——又聾又啞的人;盲人;預備犯
應從輕、減輕、免除處罰 從應從減免——從犯
可減輕、免除處罰 外公戒貪行——在外國已受處罰;重大立功;介紹賄賂;貪污;行賄
應減輕、免除處罰 防弊從自重——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過當;脅從犯;自首又立功
可免除處罰 自輕毒可免——自首又較輕微的;種植毒品
可免於刑事處罰 輕微可免刑——情節輕微
應減輕處罰 有害中止減——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應免除處罰 無害中止免——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
再如法理學中的免責條件:布什自宮,有人協助!
布——不——不訴免責;
什——時——時效免責;
自宮——自、功——自首、立功免責;
有——有效補救免責;
人——人道主義免責;
協——協議免責;
助——自助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