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財經大學招生簡介

1983年5月,學校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校名爲廣東財經學院;1985年6月,更名爲廣東商學院;2013年6月,更名爲廣東財經大學。下面是小編爲你整理的廣東財經大學招生簡章,希望對你有幫助。

廣東財經大學招生簡介
  廣東財經大學招生簡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保證學校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教育部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7〕1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並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覈、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並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全稱:廣東財經大學。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92。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州校區在廣州市海珠區侖頭路21號(廣州國際會展中心旁),郵政編碼510320;佛山校區在佛山市三水區雲東海旅遊經濟區大學路1號,郵政編碼528100。

第六條 學校主要採取“2+2”的學習模式,即第一、二學年在佛山校區學習,第三、四學年在廣州校區學習;部分專業四年在廣州校區或佛山校區學習。

第七條 辦學層次:本科、碩士研究生。

第八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九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十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一條 畢業頒證:凡具有學校全日制普高本科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准予畢業並頒發廣東財經大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廣東財經大學學士學位並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各專業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招生辦公室爲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由分管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對投訴和舉報進行處理。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和申訴。

第四章 招生計劃及錄取批次

第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錄取批次、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以各生源省(市、自治區)公佈的招生專業目錄爲準。

第十六條 根據教育部規定,學校將預留不超過本科計劃總數的1%,用於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的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

第十八條 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委員會劃定的學校所在專業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按普通類(文科類、理科類)、藝術類(美術類、音樂類等)分類錄取,在思想政治品德考覈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符合學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志願,以考生大學聯考成績爲基本依據,本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我校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佈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於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十九條 學校根據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非實行平行志願省份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實行平行志願的省份及相應科類投檔比例一般控制在105%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規定比例內作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按“專業志願優先,同一專業志願大學聯考總分高者優先”的原則,不設置專業志願級差。在第一專業志願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願錄取,依次類推。內蒙古自治區按專業志願排隊錄取。

相同分數的按排位先後錄取;相同分數且無排位的,按考生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考生所填報的專業志願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一條 美術類專業考生大學聯考文化成績及美術統考專業成績均達到學校在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美術類專業錄取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投檔至我校的考生,按大學聯考文化成績(含政策加分)40%,美術統考專業成績60%的比例合成綜合分,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綜合分相同時,按照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當考生術科成績也相同時,按考生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我校術科類統考專業在第一次投檔錄取結束後,如果還有剩餘計劃,在第二次投檔時錄取原則爲分數優先原則。分數計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檔錄取時的計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二條 廣播電視編導、播音與主持藝術專業,在有相應專業統考的省份,大學聯考文化成績及統考專業成績均達到學校在生源所在省前述兩專業錄取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投檔至我校的考生,按大學聯考文化成績(含政策加分)40%,統考專業成績60%的比例合成綜合分,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在無相應專業統考的省份,大學聯考文化成績達到學校在生源所在省前述兩專業錄取批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並取得學校專業校考合格證前提下,投檔至我校的考生,按大學聯考文化成績(含政策加分)40%,校考專業成績60%的比例合成綜合分,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綜合分相同時,按照術科成績(有校考的省份按照術科校考成績,無校考的省份按照術科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順序錄取;當考生術科成績也相同時,按考生語文成績、數學成績、外語成績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優先錄取。

第二十三條 相關科目及外語語種的要求。

英語加試:有英語口試的省(市、自治區),國際經濟與貿易、國際商務、金融學、英語、日語及其他對大學聯考英語單科成績有特別要求的專業須加試英語口試,成績要求C級(含C級)以上;其他無英語口試的省(市、自治區),不作要求。

學業水平等級要求:有相關政策的省份(市、自治區)按各省(市、自治區)政策執行,無相關政策的不作要求。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爲英語語種,請非英語語種的考生慎重填報。

第二十四條 高水平運動隊報考及錄取規則:

(一)報考學校高水平運動隊的考生,需參加學校高水平運動隊體育專項測試。

(二)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分爲以下三類:

1.符合高水平運動隊單招條件的考生,在體育專項測試中成績優異,並符合學校高水平運動隊項目發展需要的考生,可獲得學校一類合格資格。一類合格資格考生數不超過當年高水平運動隊總招生計劃的.20%。

2.符合高水平運動隊條件的考生,在體育專項測試中成績突出,確有培養前途,並符合學校高水平運動隊項目發展需要的考生,可獲得學校二類合格資格。二類合格資格考生數不超過當年高水平運動隊總招生計劃的30%。

3.符合高水平運動隊條件的考生,在體育專項測試中成績合格,並符合學校高水平運動隊項目發展需要的考生,可獲得學校三類合格資格。

(三)高水平運動隊錄取規則:

1.獲得一類合格資格的考生,可不參加大學聯考文化課統一考試,只須參加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的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文化課考試。文化課考試成績合格者,學校將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文件規定進行錄取。

2.獲得二類合格資格的考生,須參加大學聯考文化課統一考試,大學聯考文化課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65%者,學校將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文件規定進行錄取。

3.獲得三類合格資格的考生,須參加大學聯考文化課統一考試,大學聯考文化課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者,學校將按教育部及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區)相關文件規定進行錄取。

4.各生源省若另劃高水平運動隊大學聯考文化成績錄取控制線的,按各省相關文件執行。

(四)對已取得學校高水平運動隊合格資格的考生,若未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交所需材料原件的,將視其爲主動放棄學校當年高水平運動隊合格資格,學校將根據體育測試成績並結合高水平運動隊項目發展需要,依次替補。

第二十五條 香港免試生、澳門保送生、定向生、內地西藏班和內地新疆班的錄取,按教育部及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佈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後,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爲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複查,對經複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與資助政策

第二十八條 學費收費標準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實施的標準執行;住宿費等費用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有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 中外合作本科實驗班收費包含學費、專業培訓費和住宿費,收費標準根據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覈准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

第三十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勤工助學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招生工作的諮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一條 招生諮詢及聯繫方式

聯繫部門:學校招生考試處

地 址:廣州市海珠區侖頭路21號

郵政編碼:510320

諮詢電話:020-84096844

電子郵箱:

學校網址:

招生網址:

第三十二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聯繫部門:學校監察處

監督電話:020-84096824

傳 真:020-84096824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考試處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爲準。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公佈後,如遇部分省份大學聯考招生政策調整,則廣東財經大學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並另行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校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適用於學校2017年全日制普高本科招生工作,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廣東財經大學2017年全國排名
廣東財經大學歷年排名表
年度全國排名省內排名分類分類排名總分
201730715財經2160.75
201628313財經2261.18
201528512財經2161.15
201432314財經2061.57
  廣東財經大學介紹

1983年5月,學校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校名爲廣東財經學院,學校已建設成爲全日制本科生、碩士生25500多人的省屬重點院校,是廣東和華南地區重要的經、管、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基地。學校有廣州和佛山兩個校區,總佔地面積2275畝。現有校舍約71.97萬平方米,教學科研儀器設備總值11768萬元,圖書451.36萬冊;自主建成各類數字化教學資源1200多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