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契約論讀後感

《社會契約論》讀後感

社契約論讀後感

盧梭,一個有着浪漫天性與卓越才情的人,是法國18世紀所有啓蒙思想家中最獨特、影響最爲深遠的一位。他敢於坦露自己的靈魂,是真誠的象徵。對他來說,自然就是真理,真理高於一切。而他的獨特的個性思想成就了他後來的命運。他的著作《社會契約論》就是很好的見證。

《社會契約論》,在法國大革命期間受到了熱情地讚美,許多革命者將其視爲人生寶典。“人生而自由,卻又無往不在枷鎖之中。”本書開篇,盧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類對於自由、平等的永恆追求。這是一本倡導契約自由、確定公共意志之書。《社會契約論》一書的中心論點:人生而自由與平等,國家只能是自由的人民自由協議的產物。國家的主權和立法權在人民,政府只是法律的執行者,如果政府不合人民的“公意”,人民就有權推翻它。

自由是人本性的產物。人性的第一關懷就是對於自身的關懷。人人都有自由選擇自己的適當的生存方式,並且,人生來就是自由的、平等的,這是毋庸置疑的。此外,人只有在考慮自身利益的前提下,纔有可能把自由轉讓出去。當人在枷鎖之下而喪失自由時,並不是他沒有了天然的與生俱來的自由,而是由於外界強勢的干擾。總而言之,人生而自由,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產物。

然而,世界上確實存在着強勢與弱勢之分。人類想要繼續生存,唯一的辦法就是集合起來,形成一個聯合體,充分發揮全部的共同力量,以保護每個成員的人身與財產。這種結合一經實現,就產生了一個共同體。人們通過訂立契約來實現這種結合。值得注意的是,人們訂立契約,不僅是一種自由加入的約定,而且不應把轉讓自己作爲條款。在共同體中,每個人自然擁有權利和所屬的自由。

主權者是由參加共同體的各個人所構成的。它代表着各個成員的公共利益,絕不可能有損害共同體利益的行爲,否則則違背了社會公約。當然,各個成員都有義務服從公共利益,這樣,社會公約纔是合法性的。主權是一種不可轉讓、不可分割的權利,因爲它代表着民衆的公意,而不是個人意志,既是不能隨意轉讓的,也是不可分離的。主權是共同體形成的一項權利,它是建立在社會契約基礎之上的。主權者有權利約束每一個成員,但它的權力卻是有限的。它不能超出社會契約所規定的界限,不能過分要求、約束成員,這樣,才能保證主權權力行使的公正性,才能保障成員在參與社會契約中所獲的收益。

何謂法律?這在《社會契約論》中得到很好的闡述。法律是由公意產生的各項規定。法律對國家的成員有着普遍的約束力,它的對象普遍的,它所代表的意志亦是普遍的',而不是個別意志的簡單相加。想要國家穩定,人民安定,就必須制定相關的法律,指引着社會向正義的方向前進。

論政府。政府只不過是主權者的執行人,是法律的執行人而已。政府的設立,是以主權者的存在爲前提條件的。政府共同體,代表着主權者的共同意志執行國家事務,它是民衆與主權者相聯繫的一箇中間紐帶,其職能在於實現民衆與主權者的相互適應,負責執行法律並維持社會及政治自由。從一個高的角度來講,隨着國家的擴大,人民給予了政府的權力就越多,那麼,政府受誘-惑的可能性就越大,濫用權力的辦法也就越多。因此,人民要加強對政府的約束。當然,不同國家存在不同政府體制,但唯一相同的就是:政府只是主權者的執行人而已。

《社會契約論》這一本書,包含了很多的內容,我無法一一列舉,在這裏我只是列舉幾個印象深刻的方面談談感受。總之一句話:人生而自由平等;政府只不過是法律的執行者,人民也有權利推翻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