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意見書

鑑定結論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爲查清案件事實,按照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由司-法-部門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運用科學技術原理和方法,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認定、特定檢驗、綜合分析所作出的書面結論性意見。鑑定結論是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之一,在訴訟中鑑定結論除具有其他證據共有的功能,即法官藉以查明案件事實,認定案件性質外,還以其專門的、特殊的判斷和認定方式,使那些初步具有證明作用的材料呈現出特有的證明力。但是,從三大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看出,鑑定結論只是證據材料的一種,沒有預定的證明力,不具有優先採信或必須採信的證據地位,其必須經過當事人質證和法官審覈,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鑑定人幾乎不出庭作證,對鑑定結論的審查判斷主要取決於法官的立常然而,由於法官在認知方法、法律素質和對案件的理解思考等方面的差異,其對鑑定結論的認識、理解和最終評判都是不同的。由於對鑑定結論所持的態度不同,案件的判定結果也會相應地發生變化,司法實踐所追求的判定結果的同一性、必然性受到了挑戰。因此,筆者就如何審查鑑定結論談點自己的看法,以期能起拋磚引玉之效。

司法鑑定意見書

一、對鑑定結論形式要件的審查

(一)對鑑定主體進行審查

1.審查鑑定機構、鑑定人是否合法,是否具有鑑定資格。法律規定,對有關專門性問題的鑑定,有法定鑑定機構的必須由法定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只有在無法定鑑定機構的才由法院指定或委託其他鑑定機構或人員進行鑑定,這說明並不是只要具備專業知識就可以隨便進行鑑定的,即便其鑑定結果有可能是正確的。比如臨牀醫生寫的傷情證明和醫療費用的證明,傷害致死案中由病理學家解剖後作出死亡原因的報告。這些如果不是由法院指定,都是不能作爲鑑定結論或者相當於鑑定結論的證據來使用的,因爲鑑定主體不合法。同時,鑑定人必須是成年的.公民,即年滿十八歲的公民。這主要是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是隻有成年人智力才健全,才能承擔鑑定任務;二是成年人才能對自己的行爲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審查鑑定人是否具有解決專門性問題所具備的知識、技能和經驗。鑑定結論是鑑定人對專門性問題的認識結果,這一認識結果是建立在鑑定人專門知識、技能和經驗基礎之上的。通常判斷鑑定人是否具有專門知識、技能和經驗要考慮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是否接受過專門訓練,取得某種資格;二是在某一領域的理論和學術成就如何;三是是否有從事某種行業的經歷。具體考慮的因素有專業教育、執業的年限、職業技術職稱、科研成果、鑑定經驗、執業證書年檢等。

3.審查鑑定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規定應當迴避的情形。鑑定人是訴訟參加人,因而其必須符合法律關於迴避的規定,即其必須是控辯雙方以外的保持科學立場的中立人,否則,其所作的鑑定結論應視爲無效結論,不予採納。具體來說,鑑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二是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三是擔任過本案的證人、勘驗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四是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司法鑑定公正的。

4.審查鑑定人是否具有誠實、客觀、公正的品格。實踐表明,凡是需要鑑定的事項一般是比較複雜的,也是比較關鍵的。鑑定人的結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是一言九鼎、舉足輕重。這就要求鑑定人應當具備其職業需要的品格,而誠實、客觀、公正是鑑定人所必須的品格。所謂誠實是指要敢於講老實話,講經過科學鑑別所得出的結論;所謂客觀是指鑑定過程中一切均要從鑑定材料出發,不攙雜使假,按照原始的材料遵循嚴格的程序,本着科學的精神,作出正確的結論;所謂公正是指鑑定人站在對法律和事實負責的立場上進行鑑定,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擾和影響。

(二)對鑑定內容進行審查

1.審查鑑定內容是否屬於鑑定機關業務範圍。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所覈定的司法鑑定業務範圍、執業類別開展鑑定業務,不得從事未經登記管理機關覈定的司法鑑定事項。如果司法鑑定機構超越其被覈准的鑑定業務範圍從事鑑定活動,其作出的鑑定結論應爲無效的鑑定結論。

2.審查鑑定客體與案件之間有無關聯性。只有爲查明案件真實情況所需要的,對與案件事實有關聯性的客體作出的鑑定結論纔可以在訴訟中使用。如對一把作爲兇器的水果刀進行鑑定,鑑定要求是判明刀上遺留的血型和指紋,那麼鑑定結論中關於遺留血型和指紋的部分可運用於訴訟,而證明其他無關內容的部分就不應該在訴訟中被採用。

3.審查鑑定內容是否具有專門性。按照法律規定,我國實行的是專門性問題鑑定制度。訴訟中的專門性問題可分以下幾類:一是內容涉及法律專業以外的學科、專業或領域的問題;二是需要運用專門知識、理論、經驗來判斷和認識的問題;三是需要專門技術、手段、方法檢驗或處理的問題。如果鑑定內容不具有專門性,其結論就不應該在訴訟中被採用。

4.審查鑑定人所採用的技術設備是否先進,操作程序是否規範,採取的方法是否正確。具體包括審查鑑定人運用儀器設備的條件是否先進;技術檢驗手段是否完善;檢驗步驟、方法是否正確;其所獲得結論的穩定性和準確性如何等。在鑑定中,往往只要在某一個環節出現差錯,或檢測不到位,都直接影響到鑑定結論的正確性和可信度。當然,進行該項審查時會涉及到許多專業性技術問題,可能爲辦案人員所不能理解,出現這種情況,可通過向專家諮詢予以解決。

5.審查鑑定材料是否真實、充分,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具體要審查鑑定材料的來源是否合法;鑑定材料的發現、提娶處理、固定方法是否符合科學要求;鑑定材料提取的部位是否準確,在儲存、運送過程中有無遭到損壞;鑑定材料有無變形、僞裝;鑑定材料的性狀、數量、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如果鑑定材料在來源真實、數量充足、具有可比性這三個條件中缺少任何一個,我們都可以懷疑鑑定結論的科學性、正確性。

6.審查鑑定時間是否恰當。由於某些檢材會隨着時間變化而變化,因此在不同的時間對同一檢材進行鑑定就會得出不同的結論。比如對水泥的安全性檢測,對檢測的期限要求就相當高,如果不在有效的期限內對水泥樣本作出檢測,其結論往往是不真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