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驗收鑑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水利工程驗收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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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長汪恕誠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站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明確驗收責任,規範驗收行爲,結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由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性質不同分爲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兩類。

法人驗收是指在項目建設過程中由項目法人組織進行的驗收。法人驗收是政府驗收的基矗

政府驗收是指由有關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進行的驗收,包括專項驗收、階段驗收和竣工驗收。

第四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具備驗收條件時,應當及時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進行後續工程施工。

第五條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依據是: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二)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三)經批准的工程立項文件、初步設計文件、調整概算文件;

(四)經批准的設計文件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文件;

(五)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法人驗收還應當以施工合同爲驗收依據。

第六條驗收主持單位應當成立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進行驗收,驗收結論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同意。

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應當在驗收鑑定書上簽字。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對驗收結論持有異議的,應當將保留意見在驗收鑑定書上明確記載並簽字。

第七條驗收中發現的問題,其處理原則由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協商確定。主任委員(組長)對爭議問題有裁決權。但是,半數以上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成員不同意裁決意見的,法人驗收應當報請驗收監督管理機關決定,政府驗收應當報請竣工驗收主持單位決定。

第八條驗收委員會(驗收工作組)對工程驗收不予通過的,應當明確不予通過的理由並提出整改意見。有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處理有關問題,完成整改,並按照程序重新申請驗收。

第九條項目法人以及其他參建單位應當提交真實、完整的驗收資料,並對提交的資料負責。

第十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水利部授權,負責流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對項目的法人驗收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建項目法人的,該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由地方人民政府組建項目法人的,該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項目的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

本站第二章法人驗收

第十二條工程建設完成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合同工程,或者中間機組啓動前,應當組織法人驗收。項目法人可以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增設法人驗收的環節。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應當在開工報告批准後60個工作日內,制定法人驗收工作計劃,報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和竣工驗收主持單位備案。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在完成相應工程後,應當向項目法人提出驗收申請。項目法人經檢查認爲建設項目具備相應的驗收條件的,應當及時組織驗收。

第十五條法人驗收由項目法人主持。驗收工作組由項目法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代表組成;必要時可以邀請工程運行管理單位等參建單位以外的代表及專家參加。

項目法人可以委託監理單位主持分部工程驗收,有關委託權限應當在監理合同或者委託書中明確。

第十六條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核備;未經核備的,項目法人不得組織下一階段的驗收。

單位工程以及大型樞紐主要建築物的分部工程驗收的質量結論應當報該項目的質量監督機構覈定;未經覈定的,項目法人不得通過法人驗收;覈定不合格的,項目法人應當重新組織驗收。質量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覈定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定。

第十七條項目法人應當自法人驗收通過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製作法人驗收鑑定書,發送參加驗收單位並報送法人驗收監督管理機關備案。

法人驗收鑑定書是政府驗收的備查資料。

第十八條單位工程投入使用驗收和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通過後,項目法人應當與施工單位辦理工程的有關交接手續。

工程保修期從通過單項合同工程完工驗收之日算起,保修期限按合同約定執行。